刑事侦查措施的行政诉讼救济—拷问98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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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结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刑事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其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当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本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二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写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的律师及其所在 Nhomakorabea执业机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正文:
---------------------------------------------------------------------------------------------------------------------------------------------------- 公安部令
(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已经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公安部部长 XXX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
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结束——。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

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收集了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一、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十分广泛。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限制规定,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范围基本是恰当的,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用“当事人”表述申诉主体不够科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而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已不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是称其为罪犯,如从字面理解,“当事人”似乎不包括罪犯,这样就把罪犯排除在了申诉主体之外。

但实际上,通常只是被判有罪的人才会申诉,所以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解,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如日本称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意大利称为“被判刑人”,法国称为“被判罪者”。

笔者认为,刑诉法不宜用“当事人” 来笼统表述申诉主体,而应分别规定,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改为受有罪判决的人为妥。

二、对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的规定过于宽泛笔者认为,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是居其次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而且这种申诉权的行使只有专为当事人本人之利益时才是有效的。

第一,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按一般诉讼理论,诉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享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关系,在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其诉权缺乏理论根据。

刑事侦查措施的行政诉讼救济—拷问98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刑事侦查措施的行政诉讼救济—拷问98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刑事侦查措施的行政诉讼救济—拷问98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由于在刑事侦查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大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事件的屡禁不止,如何对刑事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并对由此导致的侵权进行救济成为了法学界研究的焦点和热点。

在这些研究成果当中,主张把刑事侦查措施纳入司法审查的观点成为了重要的一极。

毕竟司法审查从理论上来看是最严厉也是最中立的一种审查方式,通过司法进行救济实现正义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特别是,由于执行刑事侦查措施的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从权力性质考虑,侦查权也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法学家主张把刑事侦查措施纳入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即当被执行刑事侦查措施的当事人对该措施不服可以以采取措施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但当我们用这个理论的图景来关照中国现实法制生活时,却遇到一个明确的阻碍:最高人民法院在98条解释中用明确规定的方式把刑事侦查措施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很明显这一规定是以这样的理论假定为前提的:违法刑事诉讼侦查措施和违法行政行为是有区别的而且在司法上这两者之间也是可以作到区分的。

那我们不仅要问这样的问题:违法刑事侦查措施和违法行政行为是否有区别?有何区别?由于刑事诉讼法研究和行政法学研究的人为分离,使得这一边缘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研究。

本文拟从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对这一条文及其背后的理论预设进行拷问。

我们相信不管人们是否赞成把对刑事侦查措施不服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审理轨道,这样的研究都是有意义的。

因为作为一项求知性探索,或许会给我们带来“别开洞天”的收获。

一、是否“合法”:制定法框架下的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实施使得人们对任何一个法律条文进行“合不合法”的拷问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虽然立法法对司法解释没有涉及,但毫无疑问对比司法解释更高阶位的法律的必须合更高阶位法的要求使得人们有理由以此来拷问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本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学本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李某是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法官,在2013年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中,李某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该案经检察机关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李某作为诉讼中的什么身份出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合议庭审判员 B.证人 C.当事人 D.其他诉讼参与人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交付执行死刑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B.人民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监督审判活动C.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有权提起抗诉D.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从级别管辖方面说,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专门人民法院4.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期间,与同监犯王某共同进行毒品交易,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案审判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A.原审人民法院B.陈某住所地人民法院C.服刑地人民法院D.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5.刑事诉讼案件的下列证明对象,属于程序法上事实的是[]A.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B.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C.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D.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6.刑事诉讼法中“依靠群众”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内容?[]A.依靠群众,查明案情B.依靠群众,揭露犯罪C.接受群众监督或者吸收群众参与审判D.依靠群众,起诉犯罪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不享有下列哪一项权利?[]A.独立辩护权B.会见权C.阅卷权D.提出意见权8.下列地点,可以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是[]A.为了办案安全而建设的场所B.羁押场所C.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D.犯罪嫌疑人住所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A.报案或者控告B.报案或者举报C.举报或者控告D.举报或者调查10.被害人张某因被康某某强奸,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康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38万元。

【警察培训课件】行政诉讼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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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受案范围 管辖 诉讼参加人 证据 起诉和受理 审理和判决 执行 涉外行政诉讼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目的和根据(第1条)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
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 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 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 1989年4月4日通过的,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目
华 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将原条文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 (二)解决行政争议(属于新增部分)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核心宗旨
(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去掉原条文中的“维护”。
(五)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对象(第2条)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1.原告; 2.被告:辨析“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为 1.改“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行为”; 2.增加一款“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二)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第6条 合法性审查 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 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是否是基本原则有争议)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 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 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有如下几层含 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 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 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 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冯国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国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国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1)鲁71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洪福窦玉康王维东【审理法官】于洪福窦玉康王维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国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当事人】冯国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当事人-个人】冯国健【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勇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勇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勇进夏丽丽【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冯国健【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本院观点】房屋系价值较大的财产,若被故意暴力毁坏,则可能涉嫌犯罪,应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房屋系价值较大的财产,若被故意暴力毁坏,则可能涉嫌犯罪,应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处理。

暴力行为本身也属刑事犯罪范畴,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不是行政行为。

若不属于暴力强拆,而是违法强拆,从治安管理角度,公安机关也不具备处理违法拆迁的职责,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案涉被拆房屋所在的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石嘴子村经黄岛区政府批准,自2018年开始进行村庄改造,强拆行为是村庄整体搬迁改造中的行为。

冯国健称“在本案发生前多次向黄岛公安分局邮寄人身财产保护函,请求其保护涉案房屋免受强拆的威胁”,案发当日报警称其房屋被强拆,黄岛公安分局灵海边防派出所依法受理并出警,经了解系当地村委会组织进行自治拆迁的行为,民警当场告知冯国健涉及房屋拆迁问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处警行为并无不当。

《侦查措施》教材答案

《侦查措施》教材答案

《侦查措施》教材答案侦查措施(上),真题与解析1、(不定项选择题)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B。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C。

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D。

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参考答案】ABCD【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外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由此可知,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只要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都不违法。

AB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因此,只要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范围内,任何地点都可以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所以AB项正确。

C项,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据此,C项正确。

D项,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工作证件,注明。

选项D正确。

综上,本题选ABCD。

2、(不定项选择题)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B。

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C。

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D。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参考答案】ACD【考点】询问被害人【解析】A、C项,《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12月份“学纪法”月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知识测试题库一:单选题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________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A 2018年10月25日B 2018年10月26日C 2018年10月28日D 2018年11月1日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__________处理。

(B)A: 从轻 B: 从宽 C:不予 D: 从重3、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C)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市级 B: 县级 C: 省级4、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A)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A: 3 B: 5 C:7 D: 155、法律援助机构(A)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A: 可以 B: 应当 C: 必须 D: 不得6、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D)小时。

A: 12 B: 24 C: 36 D: 487、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A必须 B应当 C可以 D一律8、监视居住由(A)执行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B)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A 12B 24C 36D 48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C)A 十二个月B 二十四个月C 六个月D 三个月1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B)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刑诉法试题及答案

刑诉法试题及答案

刑诉法试题及答案【篇一: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1、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原则。

( x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批准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 x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y )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发现地(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 x )5、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 x )6、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y )7、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x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

( x )(应当如实回答)9、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但不能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x )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 y )1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 x )12、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 y )13、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 y )1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 x )15、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必须书面提出。

( x )1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y )17、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会见。

( x )(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1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 y )1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必须派员在场。

( x )20、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行政法考题!民警资格考试题!侦查讯问!教授整理!!!

行政法考题!民警资格考试题!侦查讯问!教授整理!!!

一、单项选择练习题:1.侦查讯问对象在讯问阶段中的诉讼义务包括()A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B伪造证据 C隐匿毁灭证据 D在相关的文书上签名2.非法讯问不包括()A刑讯逼供B诱供C指事问供D暗示证据3.侦查讯问主体的职责包括()A对案件的事实负责 B对受理案件性质的认定负责 C对犯罪嫌疑人生命负责D对公诉的结果负责4.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所享有的权利是:A 自我辩护权B 回避权 C聘请律师权 D 控告权6.7.8.侦查讯问人员不享有下列哪项职权()A 有权依法确定讯问和地点B 有权对与案件无关的任何问题进行讯问C 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图和思路在讯问中采用各种谋略、方法进行讯问D 有权拒绝接受领导的不当批示9.10.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除对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查清外,还应当问清()A 犯罪事实B 动机和目的C 手段D 以上都是11.《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负责A检察机关 B公安机关 C法院 D监狱管理部门12.13.14.侦查讯问的特征不包括( )A直接性B间接性C冲突性D强制性15根据《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 )A两人B三人C二至三人D随意16.讯问中,出现下列何种情形侦查员不需要回避( )A 担任了本案的证人B 曾经与犯罪嫌疑人有过私人借贷纠纷C 曾经处理过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有前科)D 接受了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客送礼17.18.神情呆滞,话少,有时会流泪、唉叹,通常是何种犯罪嫌疑人的表现( )A 畏罪者B 侥幸者C 对立者D 悲观者19.在已经掌握了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犯罪事实情节比较清楚而犯罪嫌疑人犹豫不决或拒不供认,在讯问时一般采用何种的讯问策略( )A 迂回渐进B 利用同伙矛盾C 重点突破D 分析讯问20.第一次讯问中通常包括这样几个阶段,①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②问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③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与犯罪有关的问题④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听取有罪供述和无罪的辩解⑤适时结束讯问,并为续审做好铺垫对上述过程排序正确的一组是( )A ①②③④⑤B ②①③④⑤C ②①④③⑤D ①②③④⑤21.侦查讯问主体的资格不包括( )A必须是侦查人员B是不应回避的侦查人员C胜任本案审讯的侦查员D高素质的警察22、侦查讯问对象在讯问阶段中的诉讼义务没有()A回答讯问人员的回答 B不得伪造证据C隐匿毁灭证据 D在相关的文书上签名23.侦查讯问人员无权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警械、武器或其他约束性措施A行凶B逃跑C自杀的D闭口不言的24、迂回的讯问策略特点不包括()A由浅入深 B由表及里 C循序渐进 D循序迂回252627.语言吞吐、推脱,坐立不安,手足乱动,通常是何种犯罪嫌疑人的表现( )A 畏罪者B 侥幸者C 对立者D 悲观者28、侦查讯问人员不享有下列哪项职权()A 有权依法确定讯问和地点B 有权对与案件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讯问C 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图和思路在讯问中采用各种谋略、方法进行讯问D 有权拒绝接受领导的批示29.无罪者的语言表现不包括( )A 简单否认 B极力回避案情 C多方论证 D 不离案情21、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除对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查清外,还应当问清:( )A 犯罪事实B 动机和目的C 手段D 以上都是31.侦查讯问人员无权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警械、武器或其他约束性措施A行凶 B逃跑 C自杀的 D闭口不言的32.侦查讯问对象在讯问阶段中的诉讼义务包括()A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B伪造证据 C隐匿毁灭证据 D在相关的文书上签名33.34.刑讯逼供的内容不包括()1连续追讯2肉刑3指名指事4诱供3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所享有的权利是:A 自我辩护权B 回避权 C聘请律师权 D 控告权36.侦查讯问的方法不包括A说服教育 B使用证据 C利用矛盾 D变相肉刑37.侦查讯问主体的职责包括()A对案件的事实负责 B对受理案件性质的认定负责 C对犯罪嫌疑人生命负责D对公诉的结果负责38. “易地讯问”是运用了无声语言中的:A 身体语言B 环境语言C 身份语言D 物体语言39.经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间应控制在多长时间以内。

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98)

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98)

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8.06.16•【文号】高检发控字[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1998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6日)高检发控字〔1998〕6号第一章任务和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六条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第七条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八条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法院在行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

法院在行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

——以⾏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视⾓ 关键词: 法律解释/法院解释/⾏政诉讼受案范围/个案 内容提要: 法院在⾏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常态,具有⼴阔的空间。

实践表明,这种法律解释的逻辑、解释的⽅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通过16年来的解释,我国⾏政诉讼受案范围条款进⼀步具体化、明确化、可操作化,⾏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得到扩⼤,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诉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法院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是在当事⼈的深⼊、专业、有效参与下进⾏的,因⽽能够限度地保证这种法律解释体现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意图。

我国⾏政法学界长期致⼒于⾏政法学理论的建构和⾏政法制度的设计,但运⽤已经建构的理论对已经确⽴的制度(法律)运⾏的研究却并不充分。

制度的运⾏,法律的适⽤,其实都存在法律解释的过程。

⾏政法学者宁愿对法律规范作出⾃⼰的主观性解释,以⽰创新,宁愿引⽤他⼈的学术观点作出应然性解释,以⽰科学,却往往忽视更权威、更现实的法院在⾏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

其实,在个案中,在现实中,法院的判决才是法。

为此,本⽂拟以⾏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视⾓,对法院在⾏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的解释作⼀初步梳理,以期引起学界在理论建构和制度设计基本完成之际,对理论运⽤和法律适⽤问题的重视,对法院在个案中解释法律的关注,以及⾏政法学研究在价值选择确⽴后向技术分析的转变。

⼀、法院在⾏政诉讼个案中对法律进⾏解释的空间 法律是对以往典型经验的概括,是抽象的、历史的和有漏洞的,因⽽需要事后的解释。

对此所进⾏的理论阐述已经很多,①本⽂不拟赘述。

就⾏政诉讼受案范围⽽⾔,《⾏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可以受理的⾏政案件范围,第12条⼜规定了法院不予受理的起诉。

通过列举加概括以及排除的⽅式来确定法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法者的良苦⽤⼼和缜密考虑。

但是,《⾏政诉讼法》的实施,仍然检验出上述规定的缺陷或不⾜,于是1991年⼈民法院法(⾏)发[1991]19号《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试⾏)》对此作了8条解释,1999年⼈民法院法释[2000]8号《⼈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作了5条解释。

精编最新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题(共70套题)第 (17)

精编最新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题(共70套题)第 (17)

最新国家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王某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申请房管局将李某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由于房管局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审查责任,导致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过户,并又被出售给他人。

李某要求房管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因李某损失系王某行为造成,房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B、虽王某的行为是导致李某损失的起因,但如果房管局严格审查,李某的损失可以避免,房管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因李某损失由房管局和王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应当根据房管局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其赔偿责任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7节>行政许可中的赔偿和补偿及诉讼问题【参考答案】:D【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考查行政许可诉讼。

本案中房管局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依据是《行政许可规定》第13条。

2.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

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44题,单选)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5节>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公务员法》第63条第3款第2句规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据此,A项“可以口头”表述错误。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6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故B项正确。

《公务员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据此,受警告处分的期间为6个月,故C项错误。

该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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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措施的行政诉讼救济—拷问98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刑事侦查措施的行政诉讼救济—拷问98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由于在刑事侦查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大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事件的屡禁不止,如何对刑事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并对由此导致的侵权进行救济成为了法学界研究的焦点和热点。

在这些研究成果当中,主张把刑事侦查措施纳入司法审查的观点成为了重要的一极。

毕竟司法审查从理论上来看是最严厉也是最中立的一种审查方式,通过司法进行救济实现正义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特别是,由于执行刑事侦查措施的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从权力性质考虑,侦查权也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法学家主张把刑事侦查措施纳入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即当被执行刑事侦查措施的当事人对该措施不服可以以采取措施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但当我们用这个理论的图景来关照中国现实法制生活时,却遇到一个明确的阻碍:最高人民法院在98条解释中用明确规定的方式把刑事侦查措施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很明显这一规定是以这样的理论假定为前提的:违法刑事诉讼侦查措施和违法行政行为是有区别的而且在司法上这两者之间也是可以作到区分的。

那我们不仅要问这样的问题:违法刑事侦查措施和违法行政行为是否有区别?有何区别?由于刑事诉讼法研究和行政法学研究的人为分离,使得这一边缘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研究。

本文拟从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对这一条文及其背后的理论预设进行拷问。

我们相信不管人们是否赞成把对刑事侦查措施不服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审理轨道,这样的研究都是有意义的。

因为作为一项求知性探索,或许会给我们带来“别开洞天”的收获。

一、是否“合法”:制定法框架下的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实施使得人们对任何一个法律条文进行“合不合法”的拷问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虽然立法法对司法解释没有涉及,但毫无疑问对比司法解释更高阶位的法律的必须合更高阶位法的要求使得人们有理由以此来拷问司法解释。

随着宪法在司法中适用和引进违宪审查机制的呼声以及有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从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视角考察下一位阶的法律就有了更正当的学理依据。

笔者曾经听到一个同学就是用这样的思维方式对我们所要拷问的条文进行了诘问。

这的确是一个问题,法制的统一要求使得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考察变的重要:如果这个规定是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启动的是一个对该条文的修改程序;如果这一规定是合法的,我们就有必要讨论其涉及到的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既然该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那么我们首先需要考察一下:这一解释有否侵夺、篡改或者歪曲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用概括加列举再加排除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列举的部分是确定的应该没有什么异议。

但是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列举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七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后,行政诉讼法又加了两条兜底性条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从这里的规定我们能够看出,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和进步,立法者为了将来能够把尽可能多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留下了“口子”。

接下来再看排除性条款,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四项不受理的情形。

前三项是比较确定的,最起码从本文要讨论问题的主旨来看是确定的。

第四项规定却是值得研究的-不受理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授权,此规定限制了设置最终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形式-只能以法律规定!那么依据同样的道理,这一规定也应该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最高人民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我们把刑事侦查措施看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话),很明显此规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匆忙得出这一结论是草率的。

因为我们没有解决两个问题:1、刑事侦查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吗?2、其他的法律没有明确将刑事侦查措施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吗?前一个问题我们先在这里存而不论留待后论,本节的目的是在假定第一个问题为真的前提下讨论。

第二个问题是本节要讨论的重点-因为本节的标题和主旨就是在现有的法制框架内讨论目标规定的合法性问题。

有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将刑事侦查措施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甚至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呢?我们联想到和行政诉讼法配套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可以看成是(在行政赔偿方面)行政诉讼法的“后续法”-其解决在具体行政行为在经过行政诉讼程序被确认违法之后的相对人权益补救问题。

国家赔偿法同样规定了刑事侦查措施违法造成公民权益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我们遍寻法条没有发现类似于行政诉讼法的“刑事侦查措施违法确认法”。

确认刑事侦查措施违法的程序条款被和赔偿条款一起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

那么,国家赔偿法又是如何规定对违法刑事侦查措施的确认程序的呢?该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刑事“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该法第十九条中规定为“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等。

由此可见,我国国家赔偿法把确认刑事侦查措施违法与否的权力保留给了作出刑事侦查措施的机关。

国家赔偿法进一步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确认的行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和赔偿数额持有异议可以而且只能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的现行制定法框架把解决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裁判权力保留给了作出该行为的有关机关和这些机关的内部系统。

如果我们跳出行政诉讼法的框架,在一个更宽广的视域中考察所论规定的合制定法的问题,我们就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是符合先行制定法框架的。

那些用是否合制定法的方式来挑战该规定是站不住脚的。

解决了第一层次的问题,我们就要进入一个更深入的层次-对该规定背后法学理论的拷问。

二、是否“合理”:理论上的拷问在假定刑事侦查措施为行政权的行使的前提下,结束了制定法框架下是否“合法”的考察,我们得出了该规定在现行法制框架下是“合法”的结论,但这不代表我们就对这一制度表示了深层次的认同。

因为,在一个法治完全是“舶来品”却又在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当代中国,很多现存制度框架都不是尽合理的。

某些移植的制度建构由于交流和理解上的偏差而出现了“在马身上划几条白道道就叫作斑马”的情形,或者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而出现了“橘生淮北”的“水土不服”现象。

所以拷问该规定是否符合法理就是本节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上面已经论及,现行制定法框架把确认刑事侦查措施是否违法的权力保留给了作出刑事侦查措施的机关和该机关内部系统。

我们继续在刑事侦查措施是行政权的行使这一前提下来研究这一问题。

现代行政法治的原理要求,一切行政决定都应该尽可能的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

正是在这样一个原理的指导之下,特别是面临着中国加入WTO 的新形式,中国的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出现了很大的扩张。

在这样的格局下,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应该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很明显,从98条解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看出我国法学界的回答是否定的。

对同是行政行为的刑事侦查措施和其他行政行为在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方面作出不同的规定,这里隐含着一个基本的假设是:两者在是否适合司法审查的问题上存在着非常大的区别。

那么,判断一种行政行为是否适合司法审查的标准是什么呢?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在是行政权行使的前提下(1)是否过多的涉及政策方面的考量而使对法律问题有“优势”的法院不适合审查、(2)是否过多的涉及到专业方面的技术问题而使法院无所适从等是判断是否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的标准。

从此两条的标准来看,我们不能得出刑事侦查措施不适合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结论,因为在此两点上,刑事侦查措施同其他已经被纳入受案范围的其他行政行为相比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刑事侦查措施不关涉或者极少关涉政治政策问题,而且刑事侦查措施的法律性极强。

在此前提下还有一个理由可以支撑不把刑事侦查措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刑事侦查措施的行使较其他行政行为的行使有着更强烈的“紧迫性”,因为其针对的是对社会危害比一般行政违法大的多的犯罪行为,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刑事侦查措施具有了如同国防外交等行为一样免受司法审查的正当性。

这一观点能否成立呢?我们承认刑事侦查措施所针对的犯罪行为是比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但,必须看到事物的另一个方面,那就是,针对更大社会危害性的刑事侦查措施比其他行政行为更有可能和更容易严重侵害相对人的权益。

特别是在一个刑事侦查措施容易导致和正在进行滥用的国度内,法学家所强调的对每个公民的”法律危险”更加值得的重视和救济。

以一个片面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为由把刑事侦查措施拒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之外漠视其侵益的严重性是没有道理的。

再者,刑事侦查措施与国防外交行为亦不同。

国防外交行为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危和声誉,刑事侦查措施根本不具有此特征-几个刑事案件不能侦破天不会塌下来(我们目前不高的侦破率和社会稳定的现状就可以说明这一点),而且把刑事侦查措施纳入行政诉讼审查的轨道也不会非常大的妨碍刑事案件的侦破,只是使其更加规范了而已。

以上是在刑事侦查措施是行政权的行使的前提下论述刑事侦查措施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性问题。

但正是这个前提是一个致命的问题-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都不认为刑事侦查措施不是行政权的行使,公安机关在传统视角中被认为具有两种属性:既是职权为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职权为刑事侦查的司法机关。

如果这一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我们上面的所有论述都将是没有意义的。

公安机关是否真的如传统那般认为的具有两种属性呢?刑事侦查措施的采取是否是司法权的行使?这里牵涉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分问题,必须回到各自的性质和特征本身。

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行政权的特征是:对社会具有直接影响力、具有强制性、富有扩展性等。

与之相对应,司法权则具有典型的程序特征:被动性、公开和透明性、多方参与性、亲历性、集中性和终结性。

由此可见,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区分在法学理论层面应该是清楚的、泾渭分明的。

刑事侦查措施具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没有司法权所要求的被动性、公开性和透明性(刑事侦查措施决定的作出恰恰要求保密)等特征。

其实,从司法权的动态构成来说,行政权与司法权有着典型的区别:司法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以存在利益争端并有利益争端方申请第三方的解决为前提,而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则是以行政机关有合法的行政职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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