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黑格尔国家观异同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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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黑格尔国家观的异同之比较

——兼论马克思早期思想视阈中的一个重要转变

第一节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异化和向国家的扬弃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其晚年重要的著作之一,这本哲学史上的名著系统的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伦理观和国家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家庭、市民和国家表达了独特的理解。而市民社会的作为一个系统的研究概念,就是从黑格尔开始的。《法哲学原理》对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做了黑格尔式的辩证规定。黑格尔认为,家庭是伦理的第一阶段,是“自然或者直接的伦理精神”。家庭是自由和自然产生的,所以处于主体性和客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之中。市民社会处于伦理的第二阶段,而市民社会和家庭是不同的,市民社会整体来看是分裂的,而不是统一状态的,或者说市民社会对于家庭来说是一种异化状态。因为市民社会的每个人像原子一样处于一种纯粹自为状态之中。但是市民社会这种分裂状态又不是永远存在的,由于分裂不能自给自足,所以为了生存,个人又必须和社会中其他成员之间进行联合,通过这种联合创造的社会生活呈现一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状态。但是市民社会的这种相互联合和相互依赖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个人自己的利己需要。最后,为了保障市民社会的每个人的人格和财产的安全,就必须有完备的法律系统予以充当中介,而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一个“实体性的普遍物”——国家,这个国家就是在家庭基础上更高层次的统一性的回归,是伦理的第三阶段。

黑格尔对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定很明显是采用了他惯用的三段论方法,是一种典型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辩证法逻辑建构。在这种逻辑结构中,市民社会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是中间环节,那么这个中间环节既然是一种否定状态,其实质是一种异化状态,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这个中间环节又是极为重要的,它是伦理发展过程中的中介和必经阶段。不过,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这个最高阶段来说,还是属于一种背离的分裂的阶段,它最终要被国家所克服和扬弃的,这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总体看法。很显然,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看法是不高的,这就决定了黑格尔在整个《法哲学原理》中是通过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的矛盾的根本思路。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市民社会这种异化形态的种种矛盾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具体说来,他对市民社会作了三大规定,也就是所谓的市民社会的三大原理。第一是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理。市民社会的每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把社会中的他人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他人既是手段”,“具体的人格作为

特殊的人格本身就是目的,这样的人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一个原理”。①也就是说,个人的利己的需要必须要牺牲他人为手段,这表现了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理。第二个原理就是市民社会的普遍性原理,如果说第一原理显示了市民社会的每个人的自私自利的特性,但是为了实现个人自私自利需要的目的,必须通过劳动产品来实现,需要越多,最后自己的劳动产品已经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通过交换别人的劳动产品进行补充。所以,个人虽然为了实现自己利己的目的,“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某种关系,仅仅靠自己的劳动产品,其就不能实现自己全部目的。”②所以,市民社会的个人不得不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互相依靠、互相补充,这体现了市民社会的“普遍性的形式”,可以称为市民社会的普遍性原理。但是,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普遍性的形式”和特殊性原理是彼此分离,互相独立的,二者并没有实现统一性。这是因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在别人互相依靠互相补充的目的不是为了利他,根本目的还是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利己的目的”客观所形成的社会联系够不成社会的统一性,所以,市民社会必须由第三原理来达成统一性,即“必然性”和“陶冶”原理。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最终要走向其统一性,特殊性是普遍性的基础和必要形式,而普遍性是特殊性的控制力量和最终目的权利。特殊性从根本上说,要通过普遍性的力量向普遍性的内在发展,最后和普遍性完成统一。这种统一“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所存在的”,也就是说这种统一不是一种“伦理上统一”,仅仅是“必然性的统一。”黑格尔认为这种统一为市民社会中个体的“陶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所谓“陶冶”,是指市民社会的个体的利己的目通过“普遍性”即各种经济客观关系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关系等力量来实现,这个过程中市民社会中每个人的主观意志、客观行为和获取的知识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客观关系、法律关系、道德习俗等,这样个体才能更好得让自己“成为社会联系锁链的中一个环节”。③也就是说,市民社会的个体这种自私自利的特性通过一定的劳动行为和学习行为,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逐渐产生了社会公共意识和共同体意识,最后必然走向最高的共同体——国家。

通过上面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三个原理的规定,可以看出,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评价是不高的。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理是市民社会固有的根本特点,市民社会是一个完全由特殊性原理贯彻其中的定在世界,在这一世界中,个人为了获取自己的私利,市民社会中“人对人的战争”成为一种普遍状态,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原子论”的体系,所以说,市民社会的这种现状呈现的是一种

①G. W. Hegel. Grundli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od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 issenschaft in Gnndrisse, Suhrkamp 1986:339

②G. W. Hegel. Grundli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od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 issenschaft in Gnndrisse, Suhrkamp 1986:339

③G. W. Hegel. Grundli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od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 issenschaft in Gnndrisse,

异化形态,或者被称为“伦理的分裂状态”。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这种状况无疑是否定和批判的态度。但同时也要看到,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还有肯定的一面,他把市民社会又看作是普遍性原理得以贯彻其中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每个个体的人格和意识得到陶冶,个人的权利被保护,并且通过分工和交换建立一个互相依赖和互相弥补的共同体系,这就为更高阶段的社会共同体的建立和形成奠定根本的基础。总之,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和普遍性虽然是互相对立的矛盾双方,但市民社会自身具有一定自我更新和进化能力,会通过特殊性向普遍性转化,但是这种转化又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有一定的条件的,必须借助“必然性和陶冶”原理才能让市民社会实现向更高阶段的进化,即进入国家这个高级阶段。这就需要:第一,在市民社会之外建立一个能保护每个个体自由和个人财产的司法(Rechtspflege)制度。第二,将利己的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上升到国家这个更高的阶段需要建立“福利行政”(Polizei)与“同业公会”(Korporation)。通过这一系列的过程和环节,市民社会最终就会顺利地上升到国家阶段。

综上,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市民社会中个人是一种原子的分裂的状态,仅仅是家庭阶段和国家阶段的中间关节和过渡形态,这是市民社会本身的异化状况所决定的。市民社会这种异化状态依靠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其内部矛盾的,只有依靠市民社会的外部力量才能解决,这一能解决市民社会的的外部力量就是所谓的国家。另外,黑格尔所认为这种所能依靠的外部解决力量——国家是君主立宪制国家。

第二节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中国家观的批判

马克思1842年在致卢格的一封信中说:“我写另一篇文章是在内部的国家制度问题上对黑格尔自然法的批判,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同立宪君主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做斗争。”①这说明马克思很早就决定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而1843年夏天在德国莱茵省的克罗茨那赫写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完成了批判黑格尔国家观的任务。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主要关注是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但是马克思也为自己以后的市民社会批判预留了空间。“要在《市民社会》这一章中作进一步的阐述”,“留待批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看法时再来阐述”。②为什么马克思要对黑格尔国家哲学进行批判呢?这是因为无论从当时的德国理论界氛围来看还是马克思本人的实践上来看,都需要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予以批判。首先,当时德国理论界活跃的青年黑格尔派批判的锋芒已经从宗教哲学转向政治批判。例如青年黑格尔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卢格就对国家理念和国家现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区分,他从理想的国家理念出发,对当时的专制的普鲁士国家现实进行了极为严厉的批判。黑格尔的政治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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