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黑格尔国家观异同之比较
世界历史理论:浅析黑格尔与马克思理论逻辑的联系与区别
马克思 的这两种世界历史 理论 既相互关联也有所 区别 ,本文将就 纯的相加 , 世界历 史是 由个体组成 的有机整体 , 这是哲学上所讲 的 两种世界历史理论的异同作一个 比较 。
一
( 三) 都承认世界 历 史不是 简单的机械 相加 , 而是有着 内在联
克思认为世界历史是 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散到了全球 系的整 体
黑格尔与马克思都承认世 界历 史并非是简单 的数学之和。黑
个新 的整体 , 并且提到共产主义最终将取代资本主义 。 黑格 尔与 格尔认为 , 世界历史不是历史书上写 的那样纯粹 和简单 , 它不是单
与马克 思的世界 历史理论既互相联 系也相 互区别 ,两种理论在相互交错 中形成 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思想体 系。
关键 词 :世 界 历 史理 论 ; 黑格 尔 ;马 克 思
中 图分 类 号 :G 6 4 2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 6 5 3 1( 2 0 1 4 )1 3 - 0 0 1 6 — 0 2
黑格尔是德 国近代最伟大的唯心主义哲学代表 , 他最先在 《 历 特视角 , 利用唯物主义的思想来解释世界历史 。也就是说 , 马克思 史哲 学》 中提 出了“ 哲学 的世 界历史 ” 这个观点 , 认 为世 界历 史是 是 一 个 坚 定 的 唯 物 主义 哲 学 家 ,他 从 物 质 的视 角 来证 明思 维 的存 “ 绝对精神 ” 的呈 现 , 精神从 东方漫游到 了西方 , 意指世界文 明由东 在 , 正如 马克思 自己说的那样 , 历史 向世界历史的演变并非是某种
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与马克思的比较
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市民社会是“物质的生活关系总和”这一规定性,可以看作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内展开的逻辑思路的最终结论。
二市民社会理论特别是马克思的有关思想的研究之所以在我国兴起,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一般地说,成熟的市民社会在保持国家和社会的良性关系、保护社会成员福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就我国具体国情看,对极“左”错误特别是“十年内乱”的历史教训进行反思的需要,促成了从理论上对市民社会问题的关注。
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把中国社会的焦点转向了经济领域,转向了“市民社会领域”。
通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公有制占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无论是在人们的思想中,还是在我国的实践中,都已经被人们所承认和接受,并且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
这就给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土壤,它也是市民社会研究热最重要的现实原因。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民社会的构建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市民社会和民主之间似乎具有某种“血缘关系”。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和它相适应。
民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无疑是由特定的经济领域规定性所决定的。
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价值规律、自由自愿性等原则,使民主成为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离开了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不可能实现的。
而市民社会的发育,将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孕育成熟准备相应的历史条件。
健全的市民社会是契约高度发达的自治社会,契约性规则能在很大程度上排除非契约关系例如亲情或血缘关系引发的种种冲突。
市民社会是一个以身份,而不是以特权或亲缘关系为特征的社会。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比较摘要: 市民社会是黑格尔、马克思学说的重要范畴。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学说有其优缺点,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批判改造中走上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主要集中为: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发展的中间环节;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则主要集中表现于:市民社会是人们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关键词: 黑格尔; 马克思; 市民社会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是首次将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做出区分的,其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
该书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按照他的观点,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个人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因素。
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 ,个人的利益与需要,权利和自由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相当于经济领域的“需要的体系”。
第二,自治性团体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外一个因素,它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
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
第三,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和法院使用强力为市民社会建立秩序。
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特殊性本身没有节制,没有尺度,倘若不受约束,必将导致道德沦丧,社会混乱,因而国家的干预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了。
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来保护所有权和人权,需要警察制止各种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保证个人的生活和福利,监督和管理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各种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等等。
第四,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
黑格尔认为,一方面,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其组织原则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最后目的,而国家则是以结合本身,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
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从动摇到颠覆
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从动摇到颠覆文章阐述了马克思“理性国家观”从动摇到颠覆的过程。
指出,马克思早年受黑格尔的影响,也曾是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信仰者。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看到了理性的国家与现实的国家之间的矛盾,但此时他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只是产生了“动摇”。
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马克思便彻底颠覆了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理顺了被黑格尔搞混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标签:理性国家观;批判;动摇;颠覆;马克思马克思早年受黑格尔主义的影响,也曾是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信仰者。
到《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虽然看到了理性国家与现实的普鲁士政府、国家制度之间的矛盾,然而这时的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只是“动摇”,还不是“颠覆”。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未完成的手稿中,马克思的目光从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转向市民社会,并将市民社会看作国家的现实基础,彻底颠覆了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
一、马克思“理性国家观”动摇之萌芽在早期《莱茵报》时期,由于一些现实问题,比如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和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使马克思意识到了黑格尔的理性国家与现实国家的偏离,他逐渐发现现实的普鲁士国家与黑格尔所谓的理性国家是存在矛盾的,并且马克思的视线开始从理性国家向物质基础转移。
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指出,在现实的普鲁士国家中“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政府所制定的法令,在各方面都违背国家的理性和自由。
就新的书报检查制度来说,新的书报检查制度用政府命令代替国家法律,表面看上去是给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但是实际上它利用很多模棱两可的概念和说法制造了更多的不自由。
首先,新的书报检查法令要求在文字表達方面要严肃和谦逊,但是严肃和谦逊这样的词汇本身就是不固定的、相对的概念,不具有客观性,因此判断哪些报刊合法的标准就成了政府专断的事情。
其次,在编辑的选任方面要按照“学术才能”、“地位”与“品格”的标准来进行,而由于学术才能与品格都是不确定的,只有地位是确定的,所以编辑的选任就成了按照地位来决定。
马克思与黑格尔异化理论的比较
马克思与黑格尔异化理论的比较作者:李一鸣侯雯俏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0期摘要:异化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立足于现实社会,将劳动与异化相结合,揭示了异化现象内在逻辑的不合理性,赋予了异化以新的批判内涵,指出建立在异化劳动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必然会被新的社会形式所取代。
这样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就超越了黑格尔的“思辨异化”理论和费尔巴哈的“宗教异化”理论,为人类的自由解放指明了道路。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异化;劳动异化中图分类号:C970;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1)10-0043-04对于德文中“异化”一词来自英文alienation还是来自希腊文《新约全书》中在宗教上的运用,学界仍没有一致的看法。
但是普遍认为,首次把“异化”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来使用是黑格尔。
一、黑格尔的思辨异化理论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异化的主体是绝对精神。
异化被用来描述“绝对精神”从潜在到现实所必须经历的一个环节,它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中介而存在,没有被赋予任何消极的含义。
在黑格尔的逻辑学语境中,他没有明确区分异化、外化、对象化,三者都是用来描述理念在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中的具体实现。
黑格尔的异化一直停留在思辨领域中,因而也就没有揭露现实中异化产生的根源和扬弃异化的途径。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通过绝对精神的运动阐明了自己的异化理论。
黑格尔认为作为真理的纯粹理念在没有实现出来之前还是潜在的,必须把自然和精神作为理念自身实现的场所和中介,潜在的理念才能异化成为现实。
在自然界中,理念通过物质运动的方式显现出来,获得了物质的形式;在人类社会中,理念通过人类人类精神运动的方式在精神中实现出来,获得了精神的形式。
理念和精神由潜在到现实的运动是辩证法要求的运动方式,而当绝对精神在自然界和人类精神中实现的时候,也就是异化的实现。
因此,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中可以把正题理解为理念,反题理解为自然界和人类精神,而合题就是理念向自身的返回。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及其现实意义
在1845到1846年这段时间里,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
在这部著作中,两人通过对黑格尔及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第一次系统地表达了他们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并初步论述了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神自身在地上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源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1〕在黑格尔的哲学世界里,国家是一种类似于神的存在,其地位处于市民社会之上,而市民社会中的人应该服从于国家的安排。
国家的使命不仅在于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有“更高的精神要素,自在自为的真理要素”。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2〕作为伦理的现实存在,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倡导社会的“善”,最终达到自由的状态。
应该说,黑格尔眼中的国家是一种合理的现实存在。
国家和市民社会都是绝对精神在现实中的一种表现,而国家则是绝对精神发展达到顶点的一种表现。
市民社会则被作为国家的一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存在而存在。
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青年黑格尔派思想深深地吸引着刚步入大学的马克思。
在他的早期著作当中,特别是他在《莱茵报》担任主编时所撰写的社会评论当中,如《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等一系列文章,一些黑格尔式的理性主义表露无遗,对自由等概念的阐发和论证还遗留着黑格尔哲学的痕迹。
现实的物质利益关系虽然在马叶涛涛《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及其现实意义[作者简介]叶涛涛,。
摘要:《德意志意识形态》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完成的唯物史观早期著作。
由于青年马克思、恩格斯都深受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因此,在对于国家问题上,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批判继承了黑格尔的国家观,并重新调整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所认为的国家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
就其阶级属性而言,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而为了使阶级统治能够继续,国家又必须进一步提供必要的社会公共服务,并且未来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阶级被消灭了,国家也终将归于消亡。
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
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引言马克思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是两种不同的哲学思想体系,虽然都属于辩证法范畴,但是在理论基础、方法论和实践应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马克思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的异同点。
一、理论基础1.1 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之一就是辩证唯物主义,而马克思辩证法正是以此为理论基础。
马克思认为,物质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认识也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同时,物质世界中存在着矛盾和斗争,这些矛盾和斗争推动了事物发展的进程。
因此,马克思认为要正确地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必须运用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来分析矛盾和斗争。
1.2 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论基础黑格尔哲学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辩证法,而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论基础则是唯心主义。
黑格尔认为,世界是由精神构成的,物质只是精神的表现形式。
因此,黑格尔认为人们必须通过思考和理性来把握事物本质,并通过合理地调和矛盾来实现事物的发展。
二、方法论2.1 马克思辩证法的方法论马克思辩证法主要运用矛盾分析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来分析事物发展的规律性。
矛盾分析指的是对事物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进行深入剖析,并通过消除或调和这些矛盾来推动事物发展。
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则强调历史条件对事物发展产生的影响,认为任何一个时期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
2.2 黑格尔辩证法的方法论黑格尔辩证法主要运用三段式逻辑来分析事物发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矛盾。
三段式逻辑包括:命题、反命题和合成命题。
其中,命题指某种观点或主张,反命题则是对该观点或主张的否定,合成命题则是在两个矛盾之间寻找一个新的统一点。
黑格尔认为,通过这种三段式逻辑分析,可以得出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并实现事物的发展。
三、实践应用3.1 马克思辩证法的实践应用马克思辩证法在社会变革和革命斗争中具有重要作用。
马克思主义者运用辩证法来分析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并通过消除或调和这些矛盾来推动社会进步。
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思考
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思考张楠摘要: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展开了自我思想的内在批判,努力超越自身的费尔巴哈要素、黑格尔要素,确立历史唯物主义。
马克思的新哲学在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获得重要启示。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主要在两个维度上展开:一是洞察黑格尔法哲学的思辨思维及其神秘主义的真相;二是批判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同时肯定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认识,也点明其不可避免的“虚假的普遍性”。
马克思不同意以国家为目的,实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统一,克服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冲突。
他主张在市民社会中寻找解放的力量,并意识到政治经济学研究之于解剖市民社会的意义。
关键词:法哲学批判;理性国家观;市民社会中图分类号:B1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74(2021)03-0091-07DOI :10.13877/22-1284.2021.03.014收稿日期:2020-12-3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明意蕴研究”(18YJC710050);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的国家治理思想及其新时代意义研究”(2020C011)。
作者简介:张楠,女,吉林大安人,博士,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吉林长春130024)。
学马克思对现代社会的研究是从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入手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蕴含着马克思关于现代社会的理论。
就马克思自身的思想发展来看,马克思正是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开启了自己的思想道路。
阿维纳瑞认为,马克思后来思想的显著样态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著作中攻击黑格尔时就已经成形了[1]。
基于上述理解,本文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是其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前提和基础。
确切地说,马克思正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展开了自我的内在批判,努力超越自身的费尔巴哈要素、黑格尔要素,确立历史唯物主义。
浅论黑格尔市民社会观与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差异
浅论黑格尔市民社会观与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差异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这两个方面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很大的差异,本文主要从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标签:黑格尔马克思市民社会一、“市民社会”的概念1.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范畴,该概念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受到了17、18世纪“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法权”思想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古典经济学派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
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前面。
”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发展的三个环节。
市民社会是中间环节,既存在于家庭的界域之外,又未达到国家;既与家庭和国家相联系,又独立于它们。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区分,扭转了黑格尔以前的“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错误观点。
市民社会被黑格尔称为“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国家则被认为是理性的领域,它才是“真正的国家。
”2.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批判和继承,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完善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首先在于他对黑格尔这一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继承。
马克思认为,在市民社会含义下包含的意思是,处在由一经济方式所产生的互相作用和相互影响下的圈子,其成员通过某些经济所决定的生活关系而彼此发生关系。
由此看来,社会生活不是任意一种共同生活,而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经济需要并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共同生活和协作。
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方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并决定社会生活的性质。
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的关系,这比黑格尔将其规定为“需要的体系”更为深刻。
黑格尔辩证法和马克思辩证法的差别
黑格尔辩证法和马克思辩证法的差别区别:1、思想概念不同黑格尔辩证法其基本思想是概念的辩证发展。
它第一次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的,并企图揭示其内在联系,从而猜测到了客观事物的辩证法,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
唯物辩证法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
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变化的统一整体;辩证规律是物质世界自己运动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或辩证的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人类思维中的反映。
2、保守性与创造性不同马克思的辩证法,以唯物的形态阐述了资本主义制度,黑格尔提出的自由国家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是辩证法发展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扩展资料1、黑格尔的辩证法的真正“合理内核”正是他吸收了培根、洛克等归纳派的思想,而用于修正笛卡尔等人的唯理派的思想。
他的辩证法是反基础主义的(笛卡尔等人的唯理派是基础主义的,即他们主张用普遍原理为知识奠基),即他认为并不能象笛卡尔等人的唯理派所说的那样,能够一次性的找到普遍公理,然后以其作为理论的基础。
这表现在他的“正题-反题-合题”的辩证发展思想。
2、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发现的哲学原理。
它科学地反映了关于宇宙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深刻、最基础的规律与本质。
它指出:世界万事万物是永远运动和普遍联系的,而运动的法则主要是依据一切事物内部的客观存在的“一分为二”的矛盾性构成的辩证运动法则,联系的纽带与方法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为核心的一系列辩证原理组成的纽带。
这个哲学的基础是唯物论,主导则是辩证法。
唯物论与辩证法互相制约、相辅相成、永远有机结合推动着这个哲学本身与社会实践亦步亦趋地一同进步着。
它不断总结社会实践新的经验验证、完善与丰富自己,同时指导社会实践快速向前发展以至无穷。
它是全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最普遍的、最有效的科学武器之一。
黑格尔的国家观
黑格尔的国家观
黑格尔跟马克思一样,是很推崇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作品的。
市民社会的经济生活建立在“需要的体系”上,他赞同“看不见的手”可以给大众带来福利,商人阶层的个人利益最终也会惠及全社会。
然而,现代性带来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分裂,黑格尔不是启蒙时候的契约论者,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人与社会、特殊与普遍、主体与客体的分裂。
为了解决这一困难,必须有一个更高的伦理共同体来完成一种理念风实现,国家就是这样一种代表了整体和普遍性的东西,在资产阶级国家里,特殊性被包含于普遍性中。
所以,黑格尔某种程度上既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又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
马克思们从它的异化理论和否定辩证法出发倒转了它的理念论,号召革命去推翻这样一个资产阶级民族国家(所谓的伦理实体),同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青年马克思指出,任何真正的现代国家都是以保卫私有财产制度为第一要务,国家因此成为资产阶级最重要的工具。
德国之所以会有普遍同质伦理国家幻象,恰恰在于市民社会不够发达,政权具有某种异乎寻常的独立性,这就是他对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批判。
旧黑格尔主义、福山、张汝伦等。
把现存的世界秩序视为合理,善意地捍卫资本主义。
当然,他们并不是对问题视而不见,或者他们希望采用普鲁士的开明君主政体或者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代议制,或者用东方社会的传统来维护和纠正这样一个实际上代表了剥削阶级利益的内在合理性的国家。
革命马克思主义者和资产阶级黑格尔主义者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思路。
超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黑格尔与马克思两种政治哲学方案比较
超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黑格尔与马克思两种政治哲学方案比较超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黑格尔与马克思两种政治哲学方案比较引言:政治哲学作为研究政治、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学科,其理论方案涵盖广泛。
本文将比较黑格尔和马克思这两位重要政治哲学家的观点,探讨他们对政治组织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看法和解决方案。
黑格尔强调国家的主导地位,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而马克思则强调市民社会的优先地位,认为市民社会的解放才是真正实现人类自由与平等的关键。
在这两种方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重要的讨论点,即如何超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一、黑格尔:国家的主导地位黑格尔的政治哲学重点在于国家的宪政原则、自由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合理安排。
他认为国家是由伦理和主权构成的有机整体,个体与社会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最高价值。
国家是社会原则的最高体现,具备统一和整齐的特性。
黑格尔的政治哲学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组织的根基,两者不能割裂开来。
黑格尔的政治组织观念中,国家在市民社会中起着引导、协调和保障的作用。
国家代表着高于个体的利益,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约束个体,使市民社会拥有秩序和正义。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通过行政力量弥合市民社会内部的冲突,维护社会的整体稳定。
同时,国家接受市民社会的认可,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确保民众权利的表达。
黑格尔的政治哲学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将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因此,国家的主导地位是不可或缺的。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的优先地位相比之下,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强调市民社会的重要性,认为个人的自由和解放需要超越国家的束缚。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至上观点,认为国家只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种虚假的统一。
马克思主张推翻旧的专制国家体制,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
他认为真正的社会平等和自由只能通过消除阶级差别和重新分配财富来实现。
马克思将市民社会视为工业社会的基础,强调劳动者的利益与权力,要求实现全社会的共同繁荣和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对比
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对比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对比马克思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都是哲学领域中的重要理论体系,它们对于理解和解释世界以及社会现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进行对比,探讨它们的异同点以及各自的特点。
一、辩证法的共同点不可忽视的是,马克思辩证法的产生是在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进行的。
这两种辩证法都强调了对于事物和现象的全面性和发展性的认识。
它们都认为事物的发展是非线性的,存在着矛盾、冲突和转化,而这种矛盾和转化又是推动事物变化和发展的内在力量。
二、辩证法的区别与特点1. 哲学观点的不同黑格尔辩证法是一种独立的、从宇宙的角度出发的哲学体系,它将辩证法应用于整个宇宙的发展和变化。
黑格尔认为,宇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事物通过矛盾和对立的运动逐渐实现了普遍性、统一性。
相比之下,马克思辩证法则是一种与实践相结合的哲学体系,它强调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辩证规律。
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决定了社会意识,通过人们的实践改变社会存在,进而实现社会的进步。
2. 矛盾的理解方式在对待矛盾问题上,黑格尔辩证法强调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即通过矛盾的对抗与冲突,事物最终达到更高级的统一状态。
而马克思辩证法则更注重矛盾的斗争,认为矛盾的解决是通过社会实践中各种阶级的斗争和冲突来实现的。
马克思辩证法更加关注社会历史变革中的矛盾,而黑格尔辩证法更关注宇宙中的矛盾。
3. 实践的重要性马克思辩证法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得到验证和发展。
他强调人的实践活动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基础,否定了黑格尔辩证法中对于纯理性的过分偏重。
马克思认为,辩证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变革而产生的,辩证法的实践性是其最大的特点。
4. 历史观点的不同在历史观点上,黑格尔辩证法认为历史是以绝对精神的发展和实现为目标,通过逐渐实现普遍自由的方式来推动历史进程。
相比之下,马克思辩证法则将历史看作阶级斗争和社会变革的历史,他关注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认为社会变革是通过阶级斗争推动的。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论文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论文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论文一、批判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主谓颠倒”马克思在《批判》中对“市民社会”概念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他更多地是依据黑格尔的说法来理解市民社会的。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的根本“精神特质”是私人的利己主义,它以特殊利益和私人需要为基本原则。
马克思基本上也是在这层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片面地认为,马克思在《批判》中完全照搬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和基本内涵,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停留在黑格尔的层次上,比如他在手稿的后部分就逐步意识到从长子继承制和地产等私有财产的角度来界定市民社会概念和基本内容,超越了黑格尔的“需要体系”的理解水平。
在“国家”的理解上,马克思也主要继承了黑格尔的观点,但也有所突破,如从现实的人、私有财产、等级要素等方面来理解政治国家和国家制度。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以及思辨唯心主义,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观点,具体内容如下:(一)批评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的目的论倾向黑格尔认为:“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
”可以看出,黑格尔将国家看作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
马克思指出,这两者是“二律背反”的:“外在必然性”表明国家和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对立的,市民社会以特殊东西而非普遍东西为自身本质的,即以特殊利益和私人需求为本质,它根本上不是以国家为内在目的。
所以说,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因此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其实,黑格尔头脑中装的是一种目的论的思维方式,一种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因为在黑格尔这里,“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
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
黑格尔辩证与马克思辩证的区别
黑格尔辩证与马克思辩证的区别如下:首先,二者表现在唯物与唯心的根本对立上。
这就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思辨哲学多次的“头足倒置”的批判。
第一次是1843年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这一批判的重要结论是:“理念(我们可以理解为理性——引者)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像的内部活动。
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
如果理念变为独立的主体,那么现实的主体(市民社会、家庭、情势、任性等等)在这里就会变成和它们自身不同的、非现实的、理念的客观要素。
”马克思这一批判的第一点,就是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是“头足倒置”的,是唯心思辨的方法。
第二点是指这种思辨辩证法的内容:国家与家庭、市民社会,以及与“情势、任性”等等的关系。
前者指的是国家这个一般的普遍利益与家庭、市民社会这种私人利益的关系;后者是指国家的法与个人的“情势、任性”等个人自由的关系。
在这两种关系中,只有后者服从前者才是合乎理性的,才是真正的自由。
以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说就是黑格尔的“自由国家”。
马克思第一次对黑格尔思辨哲学“头足倒置”的批判,就是针对黑格尔式的“自由国家”的批判。
马克思第四次批判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头足倒置”是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进行的:“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
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
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
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
”这里,不仅是唯心与唯物的对立,而且表现为客观事物自身的辩证法与观念主体成为现实事物创造主的对立。
这里既是进一步阐述辩证法的唯物性质,同时也是阐述与辩证怪论的根本对立。
马克思的异化思想和黑格尔的异化思想的区别
[作者简介] 杨芸(1984- ),安徽铜陵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2008 级研究生。安徽芜湖 2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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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2009 年第 12 期
哲民学族与与历社史会
化的积极的扬弃”。只有消灭私有制,消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实现共产主义,才能真正克服异化,恢复人对自己本质的真正 占有。显然,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是克服异化的惟一途径。马 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异化理论是纯粹的抽象的哲学思维的异 化,批判了黑格尔实际上是把整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变成了意识 发展的过程。只有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才正确地揭示了异化的根 源和消除异化的途径,显示出无比强大的科学性和生命力。
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整个社会历史就是在劳动中不断 生成的历史。从共时态看,劳动丰富历史的内容,历史不断地 确证劳动的价值,劳动与历史是同步的。人类社会在生产劳动 过程中,不仅生产它生产的对象,而且还生产“他人对他的生 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以及他对这些他人的关系”。历史的维度 在劳动中不断延伸,并不断地积累劳动的成果,确证劳动的存 在意义。从历时态角度审视,历史不外是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 的过程,劳动是形成历史的基石,在劳动实践中实现对外部感 性世界的改造,在劳动中形成历史性的关系,历史的河流在劳 动中不断地得到彰显。第四,揭示资本和劳动的对抗性的关系。 劳动直接满足服务于资本的需要,劳动成为被动式的、压迫式 的。劳动本身是无助的,成为资本奴役的劳动变得更无力,失去 了劳动的本质。资本的噬人本性就是榨干每一位劳动者身上的 血汗,劳动和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异化为对抗、冲突的关系。
马克思同时又分析了异化产生的条件,指出:在资本主义 条件下,个人本身形式上是自由的,同时又与生产资料相分 离。这两个事实是异化产生的最根本条件。而这两个条件在资 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是不具备的。因此,劳动异化是资本主义 特有的现象,其实质在于使劳动的客观条件与劳动者相分离。 只有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相分离的阶段上才会产生异化。由 此可见,异化并不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现象,它只是生产力发展 到一定阶段上伴随着私有制度建立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 因此,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被消灭,异化也必将被克服。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国家观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国家观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其中涉及到黑格尔的国家观。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体系中提出了国家的两个原则:实体性原则和自我意识原则。
实体性原则认为,国家是一个超越个体的实体,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自身的本质和规律。
国家是社会的最高形式,代表了社会的最高利益,是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
国家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自我意识原则则认为,国家是个人自我意识的体现,是个人意志的实现。
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是个人意志和利益的共同体现。
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是个人自我实现的结果,是个人自我意识的体现。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国家观是一种思辨唯心主义的观点,过分强调国家的绝对性和神圣性,忽略了国家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其次,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国家观是一种资产阶级的观点,过分强调国家的稳定性和秩序性,忽略了阶级斗争和社会变革的必要性。
最后,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国家观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观点,过分强调国家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忽略了国家的具体性和特殊性。
因此,马克思认为国家并不是一个超越社会的绝对实体,而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决定的。
国家并不是社会的最高形式,而是社会的一种特殊形式。
国家并不是个人意志的实现,而是社会利益的实现。
因此,马克思认为国家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统治阶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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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黑格尔国家观的异同之比较——兼论马克思早期思想视阈中的一个重要转变第一节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异化和向国家的扬弃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其晚年重要的著作之一,这本哲学史上的名著系统的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伦理观和国家观。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家庭、市民和国家表达了独特的理解。
而市民社会的作为一个系统的研究概念,就是从黑格尔开始的。
《法哲学原理》对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做了黑格尔式的辩证规定。
黑格尔认为,家庭是伦理的第一阶段,是“自然或者直接的伦理精神”。
家庭是自由和自然产生的,所以处于主体性和客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之中。
市民社会处于伦理的第二阶段,而市民社会和家庭是不同的,市民社会整体来看是分裂的,而不是统一状态的,或者说市民社会对于家庭来说是一种异化状态。
因为市民社会的每个人像原子一样处于一种纯粹自为状态之中。
但是市民社会这种分裂状态又不是永远存在的,由于分裂不能自给自足,所以为了生存,个人又必须和社会中其他成员之间进行联合,通过这种联合创造的社会生活呈现一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状态。
但是市民社会的这种相互联合和相互依赖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个人自己的利己需要。
最后,为了保障市民社会的每个人的人格和财产的安全,就必须有完备的法律系统予以充当中介,而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一个“实体性的普遍物”——国家,这个国家就是在家庭基础上更高层次的统一性的回归,是伦理的第三阶段。
黑格尔对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定很明显是采用了他惯用的三段论方法,是一种典型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辩证法逻辑建构。
在这种逻辑结构中,市民社会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是中间环节,那么这个中间环节既然是一种否定状态,其实质是一种异化状态,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这个中间环节又是极为重要的,它是伦理发展过程中的中介和必经阶段。
不过,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这个最高阶段来说,还是属于一种背离的分裂的阶段,它最终要被国家所克服和扬弃的,这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总体看法。
很显然,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看法是不高的,这就决定了黑格尔在整个《法哲学原理》中是通过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的矛盾的根本思路。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市民社会这种异化形态的种种矛盾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具体说来,他对市民社会作了三大规定,也就是所谓的市民社会的三大原理。
第一是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理。
市民社会的每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把社会中的他人当做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他人既是手段”,“具体的人格作为特殊的人格本身就是目的,这样的人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一个原理”。
①也就是说,个人的利己的需要必须要牺牲他人为手段,这表现了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理。
第二个原理就是市民社会的普遍性原理,如果说第一原理显示了市民社会的每个人的自私自利的特性,但是为了实现个人自私自利需要的目的,必须通过劳动产品来实现,需要越多,最后自己的劳动产品已经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通过交换别人的劳动产品进行补充。
所以,个人虽然为了实现自己利己的目的,“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某种关系,仅仅靠自己的劳动产品,其就不能实现自己全部目的。
”②所以,市民社会的个人不得不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互相依靠、互相补充,这体现了市民社会的“普遍性的形式”,可以称为市民社会的普遍性原理。
但是,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普遍性的形式”和特殊性原理是彼此分离,互相独立的,二者并没有实现统一性。
这是因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在别人互相依靠互相补充的目的不是为了利他,根本目的还是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利己的目的”客观所形成的社会联系够不成社会的统一性,所以,市民社会必须由第三原理来达成统一性,即“必然性”和“陶冶”原理。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最终要走向其统一性,特殊性是普遍性的基础和必要形式,而普遍性是特殊性的控制力量和最终目的权利。
特殊性从根本上说,要通过普遍性的力量向普遍性的内在发展,最后和普遍性完成统一。
这种统一“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所存在的”,也就是说这种统一不是一种“伦理上统一”,仅仅是“必然性的统一。
”黑格尔认为这种统一为市民社会中个体的“陶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所谓“陶冶”,是指市民社会的个体的利己的目通过“普遍性”即各种经济客观关系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关系等力量来实现,这个过程中市民社会中每个人的主观意志、客观行为和获取的知识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客观关系、法律关系、道德习俗等,这样个体才能更好得让自己“成为社会联系锁链的中一个环节”。
③也就是说,市民社会的个体这种自私自利的特性通过一定的劳动行为和学习行为,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逐渐产生了社会公共意识和共同体意识,最后必然走向最高的共同体——国家。
通过上面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三个原理的规定,可以看出,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评价是不高的。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理是市民社会固有的根本特点,市民社会是一个完全由特殊性原理贯彻其中的定在世界,在这一世界中,个人为了获取自己的私利,市民社会中“人对人的战争”成为一种普遍状态,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原子论”的体系,所以说,市民社会的这种现状呈现的是一种①G. W. Hegel. Grundli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od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 issenschaft in Gnndrisse, Suhrkamp 1986:339②G. W. Hegel. Grundli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od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 issenschaft in Gnndrisse, Suhrkamp 1986:339③G. W. Hegel. Grundli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od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 issenschaft in Gnndrisse,异化形态,或者被称为“伦理的分裂状态”。
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这种状况无疑是否定和批判的态度。
但同时也要看到,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还有肯定的一面,他把市民社会又看作是普遍性原理得以贯彻其中的世界。
在这个世界中,每个个体的人格和意识得到陶冶,个人的权利被保护,并且通过分工和交换建立一个互相依赖和互相弥补的共同体系,这就为更高阶段的社会共同体的建立和形成奠定根本的基础。
总之,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和普遍性虽然是互相对立的矛盾双方,但市民社会自身具有一定自我更新和进化能力,会通过特殊性向普遍性转化,但是这种转化又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有一定的条件的,必须借助“必然性和陶冶”原理才能让市民社会实现向更高阶段的进化,即进入国家这个高级阶段。
这就需要:第一,在市民社会之外建立一个能保护每个个体自由和个人财产的司法(Rechtspflege)制度。
第二,将利己的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上升到国家这个更高的阶段需要建立“福利行政”(Polizei)与“同业公会”(Korporation)。
通过这一系列的过程和环节,市民社会最终就会顺利地上升到国家阶段。
综上,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市民社会中个人是一种原子的分裂的状态,仅仅是家庭阶段和国家阶段的中间关节和过渡形态,这是市民社会本身的异化状况所决定的。
市民社会这种异化状态依靠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其内部矛盾的,只有依靠市民社会的外部力量才能解决,这一能解决市民社会的的外部力量就是所谓的国家。
另外,黑格尔所认为这种所能依靠的外部解决力量——国家是君主立宪制国家。
第二节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中国家观的批判马克思1842年在致卢格的一封信中说:“我写另一篇文章是在内部的国家制度问题上对黑格尔自然法的批判,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同立宪君主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做斗争。
”①这说明马克思很早就决定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
而1843年夏天在德国莱茵省的克罗茨那赫写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完成了批判黑格尔国家观的任务。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主要关注是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但是马克思也为自己以后的市民社会批判预留了空间。
“要在《市民社会》这一章中作进一步的阐述”,“留待批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看法时再来阐述”。
②为什么马克思要对黑格尔国家哲学进行批判呢?这是因为无论从当时的德国理论界氛围来看还是马克思本人的实践上来看,都需要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予以批判。
首先,当时德国理论界活跃的青年黑格尔派批判的锋芒已经从宗教哲学转向政治批判。
例如青年黑格尔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卢格就对国家理念和国家现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区分,他从理想的国家理念出发,对当时的专制的普鲁士国家现实进行了极为严厉的批判。
黑格尔的政治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3哲学和国家哲学在德国哲学历史上是最系统、最丰富的阐述。
所以,从黑格尔国家哲学入手进行批判,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马克思自身研究黑格尔哲学的需要。
其次,马克思通过《莱茵报》时期接触到大量的普鲁士当时的政治现实,认识到现实中普鲁士国家和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描绘的国家理念之间巨大的区别。
法哲学中所描绘的理想国家不过一种美好的想象。
普鲁士王国绝不是一种理性的体现。
如果说理想国家和现实反差是一种政治异化的话,那么,如何来扬弃这种异化呢?这成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关注的焦点。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国家观的批判,是建立在两个哲学视角之上的。
第一是青年黑格尔派所共有的理性主义和激进民主主义立场,当时的马克思还没有树立唯物主义哲学观,正处于唯心主义立场向唯物主义立场转变的过程之中。
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①这句话包含着将现实合理化和对现实进行变革的批判理性精神,青年黑格尔派的大部分成员正是站在这种变革现实的理性批判立场之上的,这在对待国家和宗教的问题上特别突出,他们对现实中普鲁士王国的种种不公现象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也对当时基督教种种愚弄和欺骗人民的现象予以尖锐的抨击和揭露。
马克思无疑具有和当时青年黑格尔派这一共同的批判立场和视角。
第二是带有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色彩的立场和视角。
马克思在1843年9月在写给卢格的信中说:“从现存的现实特有的形式中引申出作为它的应有的和它的最终目的的真正现实。
”这是和其他青年黑格尔派不同的新视角,这一视角就是从真实存在的现实出发回到国家理念的唯物主义态度。
费尔巴哈和其他青年黑格尔派的最大不同在于他是从根本上对黑格尔整个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批判,虽然这种批判远远不如黑格尔哲学的博大深邃,显得有些贫乏。
但是,这并不妨碍马克思借鉴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路经,从“颠倒”的方式出发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予以进行批判。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主要是针对《法哲学原理》的第三章“国家”部分,这是黑格尔法哲学中国家观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