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条件

第五条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成为资深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执业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执业8年以上;

2.在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本会、部委、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2. 在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本会、部委、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会员会籍管理

第八条本会管理全国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负责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

(三)港澳台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以及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团体会员;

(四)在中央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研究、教学单位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九条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协会)负责本地区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一)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见习会员;

(二)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以外的其他联系团体会员;

(三)除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当然团体会员: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向所在地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书》复印件,经地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证券评估业务书》复印件,经本会核实无误后,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执业会员:申请人向所在地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地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本会或地协会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参加并通过入会考试,经地协会批准后,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随时受理入会申请。地协会受理入会申请的时间和次数自行确定,但受理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本会设立资深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深会员的评审工作。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会员,可以向本会或地协会申请成为资深会员。本会管理的个人会员,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地协会管理的个人会员,向所在地协会提出申请,由地协会初审后报本会资深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资深会员每年评审一次。首批资深会员由地协会推荐,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授予其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经批准入会后,由本会或地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团体会员的法人主体终止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解散的;

(四)特别团体会员被取消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

(五)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