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条件第五条团体会员条件:(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1.港澳台评估机构;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
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深会员是中评协设立的个人会员最高级别会员类型,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可根据本规定申请资深会员。
第三条资深会员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每年受理申请及评审的时间由中评协发文通知。
第二章资深会员的申报条件第四条执业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资深会员:(一)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执业8年以上;(二)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三)在资产评估机构内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申请人近3 1 年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报告20个以上,近3年签字报告均被相关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四)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积极参与资产评估行业或协会建设的各项工作,包括行业立法、准则建设、评估市场支持与推介、技术援助、执业质量监管、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课题研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并发挥重要作用;(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会员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提示信息记录。
第五条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资深会员:(一)具有高级职称,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相关工作经历,申请人具备较高的社会认可度;(二)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三)在经济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包括行业立法、准则建设、评估市场支持与推介、技术援助、执业质量监管、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课题研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资产评估法全文
资产评估法全文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22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2]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6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3.03
【实施日期】1995.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
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会员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下列团体或个人,可分别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凡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性机构,自获得证书之日起,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团体会员。
(二)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临时资格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联系会员,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后,经登记相应转为团体会员。
(三)凡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有显著成果的单位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有较高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本会授权的地方组织、专业分会提出申请(申请代审批表见附件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三)即为个人会员,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按其考试办法办理。
(五)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专家,资产评估的专职管理人员,由两名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申诉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申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会员不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向中评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评协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
中评协会员的申诉申请、受理、处理及决定等申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诉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为标准,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中评协理事会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会员的申诉与维权工作。
申诉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评协秘书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会员对中评协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评协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无法申诉的,应当自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说明受到的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并在前述因素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
第六条申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是自律惩戒决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三)未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诉期限;(四)有具体的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包括在原自律惩戒程序中未提供过的或虽已在原自律惩戒程序中提供,但中评协在原自律惩戒决定形成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的、影响自律惩戒结果的证据。
自律检查过程中应提交而未提交的材料不能作为新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中评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第八条会员申请申诉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诉材料:(一)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执业会员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所在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评估机构会员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申诉诉求和理由及相关的举证材料;3.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团体标准的推行与应用,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8月31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评协章程)等规定,结合中评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中评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评协组织制定并发布,供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协)、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4期三十七、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法律条文:第三十八条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
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的规定。
当前,评估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和使用存在一些乱象,如会费标准的确定不民主,会费的数额不合理,有些协会以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多少作为在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变相买卖职务,会费的使用不规范、不透明等。
为了规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条对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一)会费的标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评估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因此,会员交纳的会费成为评估行业协会经费的重要来源甚至唯一来源,是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经济基础。
各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往往将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规定为会员的义务甚至是成为会员的条件,对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要进行惩戒。
同时,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会费标准,以既保证评估行业协会能够正常地开展活动,又不给会员带来过重的负担。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是评估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都应由其决定,以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
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经济利益,协会收取会费的数额过大,会给会员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也会使有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因不愿交纳会费而不加入协会,从而影响协会的发展。
因此,会费标准属于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
在实践中,评估行业协会往往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专门的会费管理办法,确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3.06.18•【文号】中评协〔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5月2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政策安排(一)《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2023年6月30日(含)前,会员登记手续继续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43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7〕29号)办理。
(三)《办法》施行后,当前全部执业会员自动转为正式执业会员。
曾经是执业会员的人员重新申请执业的,可申请为正式执业会员。
二、会员管理业务办理(一)会员管理业务由行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切换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
系统于7月3日上线。
系统上线后,平台继续开放信息查询、登记证书下载等功能,其他会员管理业务通过系统办理。
(二)通过系统办理会员管理业务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可代办。
会员可使用平台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后需完成身份信息验证;会员也可使用新手机号在系统注册新用户,重新绑定会员身份。
会员身份证明信息登记错误的人员,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申请办理会员身份证明信息变更手续。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3.12.21•【文号】中评协〔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有关工作待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升级完善后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12月21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会员诚信意识,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信用信息状况的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正式执业会员、见习执业会员。
第四条会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会员信用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会员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中评协负责制定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辖区内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建立第七条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是指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评估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的信息,以及对评价其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4]43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2]63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本办法于 2014年1月27日经中评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二○一四年三月五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2014年1月2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且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
第三条本会管理全国的非执业会员,并具体负责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工作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四条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03•【文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一、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均应从取得会员资格的当年起,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缴纳会费。
三、会员会费按年缴纳。
团体会员缴纳额为年业务收入总额的2%。
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应对资产评估业务收入实行分帐管理。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期会员和非执业期会员两种,执业期会员缴纳额为每人50元;非执业期会员缴纳额为每人20元。
四、团体会员会费缴纳额最低起点为1000元。
五、不从事评估业务的教学、科研单位的团体会员会费缴纳额为1000元。
六、港、澳、台地区的联系会员会费缴纳额为1000美元。
七、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由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统一收缴;尚未成立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的地区,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缴。
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受托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会费收入的50%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其余50%留归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受托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中央直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直接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八、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中央直属团体会员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会费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九、团体会员会费缴纳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十、会员累计两年拖欠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相应取消资产评估资格。
十一、本办法自1996年1月起实施。
附件1:团体会员缴费统计表附件2:关于颁发新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说明附件1(略)附件2:关于颁发新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说明1994年制定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办法》实施1年来,对保证协会开展业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模板】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费收取和使用,保障中评协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职责,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评协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章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第五条单位会员会费标准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___万元(含)以下的,交纳__________元;___万元以上至___万元(含)以下的,交纳__________元;___万元以上的,交纳__________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______〔2005〕___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评估机构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机构备案所在地地方协会和中评协。
其中,评估机构会员会费免交的相关信息,应在年度资产评估行业会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
第六条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执业会员交纳___元。
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__月___日以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协会交纳当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其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交所在地地方协会。
第八条个人会员会费每年__月___日以前通过所在评估机构会员单位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
个人会员会费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第九条评估机构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并报中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十条每年__月___日前,地方协会应当将收缴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按40%的比例划交中评协。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及管理第十一条会费开支范围:(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等的各项支出;(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支出;(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支出;(四)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支出;(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及奖惩的支出;(六)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七)开展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支出;(八)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的支出;(九)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的支出;(十)开展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支出;(十一)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十二)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十三)中评协秘书处的日常支出;(十四)其他的必要支出。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3.12.21•【文号】中评协〔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12月21日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深会员是中评协对在资产评估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或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个人会员授予的称号。
第三条资深会员原则上每3年评审一次,名额以当年计划为准。
第二章资深会员的评审第四条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加入中评协15年以上的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资深会员:(一)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者具有良好职业声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1.担任过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获得过全国或者省级以上表彰,如: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等;3.担任过资产评估行业党委委员及以上职务;4.担任过中评协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5.担任过中评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信用及信息管理等状况的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单位会员中的评估机构会员(包括特别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
第四条中评协负责制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辖区内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特别机构会员、珠宝评估业务相关的评估机构会员及其执业会员信用档案由中评协直接管理。
第二章会员信用档案的建立第五条会员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六条会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管理规章制度而受到相应处罚或惩戒的信息,主要包括:(一)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协会给予自律惩戒的情况,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二)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审判机关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四)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会员信用档案中的提示信息是指可能影响会员信用状况,需要信用档案使用者予以关注的信息,主要包括:(一)会员被协会出具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的情况;(二)会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
第八条会员信用信息获取来源及渠道包括:(一)会员自行申报;(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有关文件;(三)行政机关的文件及公告;(四)审判机关发布的裁判文书;(五)其他途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方便协会不同身份的会员管理,便利会员执业和参与协会活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会员卡。
第三条会员卡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会员号码、本人相片、会员条码。
会员卡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第四条会员卡分三种颜色:金色用于资深会员的管理;银色用于执业会员的管理;蓝色用于其他类会员的管理。
会员卡(式样见附件一)由中评协统一制作,根据会员管理权限由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发放。
第五条会员号码是每个会员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会员代码,中评协发卡部门按照会员卡号码、编码规则编制。
第六条会员卡基本功能:进行会员身份识别;进行各种管理信息的快速查询;建立各管理系统之间相关信息的联系。
第七条会员申请领取会员卡,应当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见附件二)交验。
资深会员会员卡由中评协发放;执业会员会员卡由执业注册的地方协会发放;其他会员会员卡根据会员申请地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下发。
第八条执业会员在申请执业注册的同时,完成会员卡的申领。
申领其他类别会员卡,可通过中评协网站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上传到中评协会员管理系统,同时下载打印纸制表格报地方协会;地方协会汇总、审核后报中评协会员管理部门;中评协根据申领信息制作下发会员卡;地方协会收到后及时组织发放。
第九条会员类别等发生变更时,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记载变动事项。
会员卡内的信息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自动更新。
第十条会员卡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卡;会员卡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卡;换领新卡时,必须交回原卡。
会员卡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新卡。
第十一条会员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会员卡,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应当自会员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放会员卡;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中国资产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且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
第三条本会管理全国的非执业会员,并具体负责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工作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四条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二章非执业会员入会第五条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其入会:(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四)因受行政处罚、处分,自被行政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六)在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七)其他不予入会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入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会员会籍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1);(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依法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三)入会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八条本会或地方协会受理入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入会,将有关信息录入资产评估会员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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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条件
第五条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
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成为资深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执业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执业8年以上;
2.在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本会、部委、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2. 在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实质性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承担过本会、部委、级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3.在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会员会籍管理
第八条本会管理全国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负责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
(三)港澳台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以及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团体会员;
(四)在中央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研究、教学单位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九条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协会)负责本地区下列会员的会籍管理:(一)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见习会员;
(二)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以外的其他联系团体会员;
(三)除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当然团体会员: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向所在地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书》复印件,经地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当然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证券评估业务书》复印件,经本会核实无误后,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执业会员:申请人向所在地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地协会核实无误后,成为执业会员。
(二)非执业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书》或考核认定文件复印件,经本会或地协会批准后,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参加并通过入会考试,经地协会批准后,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地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或地协会批准后,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随时受理入会申请。
地协会受理入会申请的时间和次数自行确定,但受理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本会设立资深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深会员的评审工作。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会员,可以向本会或地协会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本会管理的个人会员,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地协会管理的个人会员,向所在地协会提出申请,由地协会初审后报本会资深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资深会员每年评审一次。
首批资深会员由地协会推荐,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授予其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经批准入会后,由本会或地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团体会员的法人主体终止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解散的;
(四)特别团体会员被取消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
(五)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六)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情节重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或地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本会、地协会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申请退出协会,应当按会员管理权限,向本会或
所在地地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
第十八条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其入会、退会手续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统一办理。
第四章会员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本会和地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本会建立团体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团体会员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通讯式等登记项目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按照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个人会员的、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式等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通过互联网更改相关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将变更的信息报本会或所在地地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个人会员跨省工作变动的,应当携带会员证到转入地协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可以向所在地地协会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六条当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见习会员应当接受本会和地协会组织的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会或地协会可以根据《章程》和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直接管理与珠宝评估业务相关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同时废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