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扣汇总土地款进项税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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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是否包含拆迁补偿问题全国各地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是否包含拆迁补偿问题全国各地解答

学习笔记:17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围(是否包含拆迁补偿)问题——全国各地解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围(是否包含拆迁补偿)问题——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各地国税地区口径总局口径暂未找到相关解答国税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围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目前符合扣除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国税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围问题36号文规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土地出让金延期支付利息等。

目前,符合扣除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国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价款有何具体规定?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新项目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5月1日后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包括缴纳的契税和向政府缴纳的其他费用。

房地产业可抵扣成本费用进项税率表

房地产业可抵扣成本费用进项税率表

注:1、开发间接费用请参考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2、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可抵扣进项税率一律为3%。

注:1、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可抵扣进项税率一律为3%。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三——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扣除的基本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土地出让金(一)概念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具体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的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成本(一)概念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二)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对多个清算单位或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共同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时,对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对层高高于4.5米(含4.5米)低于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对层高高于6米(含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四、房地产开发费用(一)概念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

(二)具体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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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在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时,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因此,账务处理应该是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和贷:“主营业务成本”。

土地进项税扣除税收规定

土地进项税扣除税收规定

土地价款扣除一、政策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140号)二、销售额计算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三、会计处理土地价款扣除的一般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主营业务成本注:待政策明确问题1、房地产企业进行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是否可以扣除;2、扣除土地价款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影响及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抵减销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抵减销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抵减销项税额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文件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土地成本的账务处理做特别说明,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两种: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主营业务成本(开发成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营业外收入我们分析下这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带来的影响。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016年,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2553万元。

应抵减的销项税额为:2553÷(1+10%)×10%=253万元1.假如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53贷:开发成本 253①增加的土地增值税: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准予扣除的开发费用为开发成本的10%,适用3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253×(1+20%+10%)×30%=98.67 (万元)②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盈利企业(253-98.67)×25%=38.58 (万元)③增加的营业利润:253-98.67=154.33(万元)2.假如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53贷:营业外收入 253①增加的土地增值税:因扣除项目和增值额均未发生变动,故土地增值税不变。

②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盈利企业253×25%=63.5 (万元)③增加的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不在营业利润中体现,营业利润不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

主要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1)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

按现行税收规定,纳税人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纳税人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房地产抵扣汇总土地价款的进项税扣除规定

房地产抵扣汇总土地价款的进项税扣除规定

房企“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多,不当享受风险高税收优惠一: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七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受限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申报抵扣,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2.走逃(失联)增值税扣税凭证: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允许继续抵扣,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不得抵扣。

4.失控增值税扣税凭证:通过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指与房地产有关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等,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税费等。

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的款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直接扣除;如果是分期支付的款项,可以按照各期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间接费等。

这些成本需要在核算时单独列账并在清算时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多个开发项目的,需要分别核算并合理分摊。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对于这部分扣除金额的确定,主要是看利息支出;如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照公式:[(1+2)-资本化利息]*10%来确定房地产开发费用金额。

如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照公式[利息支出+(1+2)-资本化利息]*5%来确定房地产开发费用金额。

(说明“1”与“2”指的是上面扣除项目的第一项与第二项)。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这些税金需要在清算时提供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包括加计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加计20%扣除等。

这些扣除项目需要在核算时按照规定进行确认和计算,并在清算时提供证明材料。

重要!房地产商都关注,四点说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其扣除要求

重要!房地产商都关注,四点说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其扣除要求

重要!房地产商都关注,四点说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其扣除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之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发生情况非常多,暂先不讨论各种情况对其扣除的影响。

本篇和大家一起来理解一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含义和扣除的要求,有助于减少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误解,准确执行扣除政策。

一、如何理解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这样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这一规定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二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项目开发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分三种情况。

一是如果开发用地是以购买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指的是购买土地的价款。

二是如果开发用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指的是土地出让金。

三是如果开发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取得的土地一般不支付土地出让金,土地价款的金额为零。

按国有统一规定缴纳的费用,是根据正式的收费文件而缴纳的费用,而不包括没有收费依据的乱收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契税也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内容。

有关补充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的要求1、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取得土地方式不同,合法有效票据也不同;取得土地时缴纳的“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各类多,不同种类的费用合法有效根据也不相同。

合法有效票据具体要求为:房地产开发用地以购买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取得发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当取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老项目各地使用的票据不一致);缴纳“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有有关费用的”,应当取得规定的行政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缴纳的契税,应当取得契税税票。

【2016】 86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  86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三、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实务36条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实务36条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实务36条1、土地出让金可以抵扣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供材”可以抵扣。

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将已抵扣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4、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2016年5月1日后,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原材料等物资用途明确,直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的6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直接申报抵扣;剩余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申报抵扣。

6、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7、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8、房地产企业接受捐赠、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9、房地产企业购买的税控机全额抵扣。

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相关税务处理

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相关税务处理

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相关税务处理近日,有企业问了一个关于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小编整理出了相关的政策,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政策内容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会计处理1.支付土地价款时,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贷:银行存款展开剩余91%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土地价款可以抵减销售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主营业务成本政策依据:财会〔2016〕22号(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1.将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金额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处。

2.将该金额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处。

案例分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取得位于市区的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1亿元,支付拆迁补偿费8000万元。

商品房于2018年2月开始预售,2020年11月底交房。

截止2020年11月该项目可销售面积为80000平方米,已销售面积为75000平方米,收到的含税房款为9亿元。

2020年11月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0,000,000.00+ 80,000,000.00 )*(75,000.00 / 80,000.00 )= 168,750,000.00 (元)销项税额(申报表上的销项税额,而非发票上的销项税额)=(900,000,000.00-168,750,000.00)/1.09*0.09= 60,378,440.37 (元)应冲减的成本金额=168,750,000.00/1.09*0.09=13,933,486.24 (元)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3,933,486.24贷:主营业务成本 13,933,486.24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土地增值税处理1—税事聚焦—有一个项目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属于2016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售税额。

房产企业36个进项税抵扣汇集

房产企业36个进项税抵扣汇集

1、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公路通行费发票。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实务36条1、土地出让金可以抵扣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供材”可以抵扣。

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将已抵扣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4、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2016年5月1日后,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原材料等物资用途明确,直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的6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直接申报抵扣;剩余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申报抵扣。

6、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7、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房地产项目一般征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目录

房地产项目一般征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目录

说明:1、差旅费包括差旅人员的吃、住、行费用。

其中,餐饮费用属于交际应酬费,机票、船票、车票等属于旅客服务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住宿费允许按照6%抵扣进项税额;2、车辆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允许按照16%抵扣,油料费的进项税额允许按照16%抵扣。

3、车辆过路过桥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4、停车费,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允许按照10%进行抵扣;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允许增值税额按照5%抵扣。

5、通信费,包括办公电话、网络使用服务费、传真收发费。

其中基础电信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按照10%抵扣,增值电信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按照6%抵扣。

6、水电费,其中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

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0%的进项税。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按照16%可以抵扣。

7、会议费包括会场租赁费、会场办公用品、住宿餐饮费。

其中会场租赁费允许按照6%进行抵扣;会场办公用品允许按照16%进行抵扣;住宿费允许按照6%进行抵扣;餐饮费不得抵扣。

8、广告宣传费包括印刷费、广告费、宣传费、展览费、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用、广告制。

【答疑】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允许进项抵扣?

【答疑】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允许进项抵扣?

【答疑】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允许进项抵扣?问:2016年5月1日以后通过“招、拍、挂”受让的土地价款是否允许进项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由此可见,列举的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并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进项抵扣。

所以,受让土地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但另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新项目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在确定新项目计税销售额时,企业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实质也就变相将房地产公司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按照11%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

支付的土地价款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在时间上并未具体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直接转让的,其受让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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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一: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税务风险防控点>>>>七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受限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申报抵扣,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2.走逃(失联)增值税扣税凭证: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允许继续抵扣,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不得抵扣。

4.失控增值税扣税凭证:通过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

5.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虚开专票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6.遗失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等资料抵扣凭证。

7.涉嫌违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作废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专用发票当月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按红字发票开具方法处理。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各种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扣,例如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票面有涂改、票面信息不全等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抵扣凭证未同时符合五个限制性条件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要同时符合五个限制性条件,否则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亦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是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三是业务必须真实发生;四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五是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做他用做转出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也就是说,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

税收优惠二:计算房地产销售额允许扣除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税务风险防控点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不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不得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自建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不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收优惠三:土地价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土地出让收益等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税务风险防控点1.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2.计算抵扣土地价款时地下车位不纳入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可抵扣土地价款时,地下车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3.项目公司扣除土地价款未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土地价款操作问题。

4.扣除的土地价款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5.土地价款以外的其他土地成本项目不得抵扣。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而开发产品土地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则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即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也就是说,土地成本除了土地价款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外,其他土地成本构成项目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土地价款不得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以上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不能扣除价款。

对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时,不得开具发票。

因此,预缴预收款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并不得开具发票。

7.未有取得和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抵扣。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税收优惠四:销售或出租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务风险防控点1.房企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收入,选定简易计税方式以后,在之后的36个月期间内发生了更改或变化,不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自建不动产,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后自建的不动产,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后承租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6.2016年4月30日后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不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税收优惠五:统借统还业务,低于正常借款利率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以下利息收入项目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

税务风险防控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税收优惠六:税控专用设备,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1.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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