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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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作者| 裴净净

单位|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所谓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一、合同主体

委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公司(包括不具备受托从事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的公司和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

二、委托关系

自然人之间相互委托、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自然人与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自然人、证券公司委托自然人、有限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监管下的当事人之间开展的委托理财行为。

三、管理资产的交付方式

第一,资金的直接交付,这种情形下委托人对委托资产一般没有控制权或控制权较弱;

第二,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的托管,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四、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名义

第一,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一般来说,委托人先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然后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管理多以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二,以受托人或者受托人借用的其他人名义进行,

在委托人直接交付资金的情况下,管理多以受托人名义;

但是,由于我国并未禁止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证券交易,故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情况。

五、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

(1)盈余分成和亏损均未约定

(2)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未约定。

(3)本息保底,超出部分归受托人。

(4)本息保底,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5)本金保底,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6)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

(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

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六、案由分类

包括代理买卖股票纠纷、证券(股票)交易代理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酬金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作炒股纠纷、赔偿纠纷、委托买卖股票合同盈利纠纷、存款合同纠纷等等。

结语

以上就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关于“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合同纠纷类

律师。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

《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辨析——以保底条款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无效后果处理为重点》

2、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永祥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以下简称《审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写的《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刊登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并连载于2006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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