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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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摘要本文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解决办法,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处理该类纠纷。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特点,然后详细阐述了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和解决方式。

同时,本文还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案例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1. 引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在民间借贷和投资领域中,因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理财合同引发的纠纷。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丰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2.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并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分担的合同。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主体:合同的双方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为资金的提供方,受托人为资金的管理方。

•投资运作:受托人负责将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取预期的收益。

•收益和风险分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分担方式,双方需按约定分享投资结果。

•法律约束: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不当宣传:受托方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投资收益,隐瞒风险,误导了委托人。

•投资失误:受托方在投资运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投资亏损。

•不当承诺:受托方在合同中做出不当承诺,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合同解释:双方对于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

4.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调整合同条款,协商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委托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5. 相关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在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纠纷与裁判规则

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纠纷与裁判规则

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纠纷与裁判规则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火热,以及公众投资理财观念的兴起,因委托理财引发的纠纷愈发常见。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报酬。

按照受托人主体的不同,委托理财可以分为金融委托理财与民间委托理财。

金融委托理财,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与基金公司。

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理财,是指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金融委托理财,属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范畴,受到《证券法》《信托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而民间委托理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的指引。

相较而言,民间委托理财更易产生纠纷,也更难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分歧与争议。

本文从实务经验出发,结合司法裁判的最新动向,对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争议进行分析,以期对民间委托理财的纠纷解决有所裨益。

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辨析(一)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概念区分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由受托人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双方对投资所得收益进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报酬。

在正常的民间委托理财中,委托人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保值增值,投资盈亏由委托人承担。

民间借贷则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在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时,出借人享有收回款项及利息(如有)的权利,借款人负有偿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目的是获取固定本息,出借人不承担资金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

仅从概念而言,二者似乎容易区分,但实践中大量的民间委托理财,并非由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而是由受托人提供保底承诺。

十二、-委托理财纠纷的调解处理

十二、-委托理财纠纷的调解处理

十二、委托理财纠纷的调解处理(一)委托理财纠纷概述委托理财作为一种资产经营方式,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金融、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专业投资人员,由后者受托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所获收益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的经营行为。

这里所指的委托理财仅指金融市场上的理财行为,应属金融行为的一种,不包括其他实物商品或房地产理财行为,例如质押物管理、股权托管或者房地产租赁管理等。

这里所称的委托理财纠纷是指在证券、期货市场委托理财过程中,因委托资金遭受损失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包括监管人)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属于金融纠纷案件的一种。

其法律构成包括三个要件:(1)限于证券、期货市场上的委托理财行为,除此之外的非金融性资产投资,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保险理财以及公募基金理财等金融性资产投资纠纷不包括在内;(2)限于投资证券类资产,不包括直接投资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股权纠纷;(3)委托资金受损,如果委托资金未受到损失,一般不会引起此类纠纷。

由于委托理财纠纷的外延既不包括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又不包括一般的证券、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属于委托合同与证券交易合同结合的产物,因而具有很强的证券、期货交易的属性。

委托理财纠纷的主要特征是:(1)案件当事人大多涉及资金委托人、受托人和监管人;(2)委托理财协议的名称多种多样,合同内容除了约定进行证券、期货投资之外,往往约定保本增值的保底条款、保证金和账户质押条款,以及账户监管责任条款;(3)受托人理财失败导致委托人资金亏损,成为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

(二)委托理财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1.注意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委托理财行为总体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行为,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对其适用。

因此,调解人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努力追求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平衡和维护各方的实际利益和参与经营的积极性。

2.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维护弱势投资方利益委托理财行为属于资本投资市场中的行为,没有广大投资者参与,市场行为无法维持,而维护投资者积极性需要完善的制度规范和司法裁判来保护。

关于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

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我们近期对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我们采取走访、统计、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驻泰三大证券公司,召开了有资深律师、证券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截至20XX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

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

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XX年之后。

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XX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

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

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

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委托理财纠纷现状及对策

委托理财纠纷现状及对策

得了征券监管部f 的批准 , J H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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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区别对 待 。 具体 而 言 :其 一 , 如果 委 托理 财在 客户 的 账 户 上 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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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底 条 款 是 委 托理 财 协 议 中 的重 要 内容之 … , 既是 这 种理 财 它 行 为之 所 以普 遍 吸 引 委 托 人 投 资 的 关键所 存 , 足 委托理 财 纠纷 得 又
看, 一般 多以作为被告的受托人败
诉告 终 , 只是被 告 的具体 身份有 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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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解决纠纷的思路 变化 , 前些年涉及个人受托 财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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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理 财纠纷 的特 点
为主, 这也反映 出我国证券投资市 场正在从分散 的个人投资走向以 机构投资为主的国际化趋势。②
和处 理 的基本 情 况
委托理财纠纷的主要特点有 : 1 委托理财的协议名称多样 , . 如合 作经营 、 合作投 资 、 委托 投资 等 ;
2 .作 为被 告 的受 托 人 , 为缺 乏 多 委托 理 财 资 质 的 自然 人 和非 金 融 机 构 法 人 ( 实 中主 要为 资产 管 现 理 公 一 、投 资 公 司或 询 公 一 J J

委托理财代理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代理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代理合同纠纷甲方(委托人)与乙方(代理人)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投资管理,乙方负责为甲方的资金寻求最佳投资机会,并按约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合同期限为一年,期间甲方不得随意撤资,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报告投资情况。

二、纠纷起因合同执行半年后,由于市场波动,甲方的投资出现了亏损。

甲方认为乙方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提前终止合同。

乙方则认为市场波动属于不可抗力,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职责,拒绝赔偿并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中的谨慎管理义务。

2. 甲方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 亏损责任的归属问题。

四、法律分析1. 谨慎管理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尽到谨慎管理义务。

若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该义务,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2. 合同终止权:合同中若未明确约定甲方的单方面终止权,则甲方需与乙方协商一致或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行使解除权。

3. 亏损责任:若亏损是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则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亏损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则应根据合同约定分担风险。

五、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双方可尝试通过协商,就亏损责任、合同继续履行等问题达成新的协议。

2. 调解仲裁:若协商无果,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3. 诉讼途径:作为最后手段,双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六、预防措施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在委托理财代理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 投资风险的分担机制。

- 代理人的谨慎管理义务及违约责任。

- 合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 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委托理财代理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合同条款解释。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最新江苏高院民二庭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

最新江苏高院民二庭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时间:2004-11-30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全省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证券领域中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虽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大部分委托理财合同具有的共同特点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证券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承诺到期后不论盈亏均向委托人返还本金、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收益按比例分成。

此类纠纷不仅涉及普通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还涉及大量的证券经营机构、金融机构,而且由于标的物主要是证券资产,因而还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

但是由于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成为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今年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呈增多趋势。

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以2000年中期为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牛市转为熊市,并长期处于低迷状态。

而在此之前,证券市场一片利好、股指节节升高的形势下,一些单位和个人被投资于证券市场可能获得的利益将大大超过银行存款利息的可能性所吸引,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期望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但很多投资者缺乏证券投资的知识和经验,又担心证券市场的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

于是,一些个人、企业,甚至一些证券公司投客户所好,以承诺保证客户的本金、利息安全为条件,以吸引客户。

这样,客户的既想获益又怕损失的需求和代理人保底的承诺一拍即合,最终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安排,形成了独特的、我们目前称为“委托理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证券市场内在的固有的风险,在2000年下半年股市进入长期持续的熊市后,受托人大多无法兑付向委托人的承诺,由此引发了大量的诉讼。

以此种形式进行操作的委托理财涉及的资金量,虽然很难作出一个精确的统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数字。

委托理财案件法律分析(3篇)

委托理财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日益成熟,委托理财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越来越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委托理财案件中,投资者与理财机构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委托理财案件的背景、法律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委托理财案件背景委托理财是指投资者将其资金委托给理财机构,由理财机构代为投资管理,投资者与理财机构之间形成一种委托关系。

近年来,委托理财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委托理财案件中纠纷频发。

以下为委托理财案件的主要背景: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关于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空白,为理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提供了可乘之机。

2. 信息不对称:理财机构掌握着更多的投资信息,而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了解相对较少,导致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 理财机构违规操作:部分理财机构为追求高收益,采取违规操作,如非法集资、虚假宣传、隐瞒风险等,损害投资者利益。

4. 投资者自身原因: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跟风投资,导致在理财过程中遭受损失。

三、委托理财案件法律关系1. 投资者与理财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理财机构,理财机构代为投资管理,双方形成委托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约定管理和使用委托财产。

2. 投资者与理财机构之间的投资关系: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理财机构,理财机构将资金投资于约定的投资产品,双方形成投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有权要求理财机构按照约定进行投资管理。

3. 投资者与理财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理财机构,理财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管理和使用委托财产,投资者有权要求理财机构返还本金和收益。

若理财机构违反约定,投资者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委托理财案件责任承担1. 理财机构的责任:理财机构在委托理财业务中,若存在以下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如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2)未按照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导致投资者损失;(3)泄露投资者信息,侵犯投资者隐私。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李记华律师本文所探讨的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或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实践中,这类案件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

据了解,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从所属的经济领域看,既有实体经济领域的委托理财,也有虚拟经济领域的委托理财;从合同是否有偿的角度看,既有有偿的委托理财,也有无偿的委托理财;从受托的主体看,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很广,处理不慎极有可能对本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会伤害其中一方面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为慎重起见,各地法院已经被要求对这类案件暂时中止审理或暂不受理,深入研究,统一认识,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应当是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

普遍反映,对这类合同的定性、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合同中作为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问题非常难以把握。

为此,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关于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蹊园【最高院观点】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

蹊园【最高院观点】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

蹊园【最高院观点】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一、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该结合合同双方主体身份、委托资产的可能性转移、理财收益和风险的承担方式等对是否构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委托理财合同,但实际上不构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信托、合伙、借贷等法律关系处理。

——郑勇:《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观点》总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页。

二、委托理财案件的法律特征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委托理财案件属于金融纠纷案件的一种,其当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四:其一,在投资领域方面,通常是投资于证券类、国债类、期货类资产等金融性资产,并因证券、国债、期货市场领域中的委托理财行为而引发纠纷。

当事人因非金融性资产委托投资管理而引发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基金合同纠纷以及因直接投资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股权诉讼等,不在此列。

其二,在合同主体方面,通常是因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工作室、一般的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活动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储户与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订的具有委托理财性质的储蓄合同纠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签订的具有委托理财性质的保险合同纠纷等,亦不在此列。

其三,在合同内容方面,委托理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通常订立有保底收益条款;但实践中也有不少未订立保底条款但因委托资产被挪用而与受托人、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委托理财案件。

谈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处理

谈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处理

谈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处理高景言孙丕检一、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及特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目前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

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

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3、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有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理全权操作的;也有委托人自行开立资金帐户、股票帐户,购买证券或注入资金,委托受托人操作。

前者,委托人对其交付的资产没有控制权;而后者,委托人享有资产证券的控制权,受托人只有操作的权利。

关于收益方面的约定。

一般的委托理财协议,均约定了保底条款。

大致分为三类: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

具体讲有以下情形:(1)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

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

(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

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

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补足;对盈利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4)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未约定。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从事股票交易,双方只约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对亏损,未约定承担的比例和方式。

(5)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理财产品的种类也日益多样化。

在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成为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选择。

然而,由于投资产品的风险以及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对该类型案件作出简要说明。

案例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乙方提供并推荐适合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的理财产品,并负责指导甲方的投资。

甲方根据乙方的推荐,投资了一款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在产品期满后发现亏损严重。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并提起了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投资损失。

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委托关系: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乙方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应当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一定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来进行理财操作。

在该案例中,乙方需要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其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

2. 投资建议责任:作为理财机构,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准确和完整的投资信息,并告知投资产品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需要向甲方说明投资产品的风险程度,并告知甲方可能面临的亏损风险。

3.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根据甲方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推荐合适的产品,导致甲方遭受投资损失,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该案例中,甲方可以主张乙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导致了投资损失。

4. 证据保全与真实意思表示:为了证明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投资损失,甲方有必要保存有关投资过程的证据,并能够证明乙方在理财过程中对甲方未尽到合同义务。

此外,甲方需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证明其根据乙方的建议进行投资。

对于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诉讼辩护:1. 对委托关系进行确认:甲方应向法庭提供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要证明存在委托关系,需要提供包括合同、委托书、交易记录等证据。

2. 追溯甲方的投资决策过程:甲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未提供准确的投资建议、未向甲方告知投资风险等。

委托理财合同的特点总结

委托理财合同的特点总结

委托理财合同的特点总结《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特点总结的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委托理财合同那些特点,这可真是有点意思的东西。

咱先来说说委托理财合同一个很大的特点,那就是把钱交给别人去打理。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宝贝交给一个你觉得信得过的人,让他去帮你摆弄,希望他能给你变出更多的宝贝来。

不过呢,这其中可有着不小的风险啊,有时候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你得祈祷这个篮子可别破了洞。

然后呢,它往往带有一种期待。

你就想象你满心期待着那个帮你理财的人能像个魔法师一样,让你的资金蹭蹭往上涨。

这就像是你种下了一颗种子,天天盼望着它能长成参天大树,给你带来一片阴凉。

当然啦,要是运气不好,也可能长出来的是棵歪脖子树,没什么大用处。

委托理财合同还有个特点,就是有时候你得有点“大心脏”。

为啥这么说呢?因为这市场就跟那六月的天似的,说变就变。

今天还阳光明媚呢,明天可能就狂风暴雨了。

你要是没点心理承受能力,看到那数字上上下下,血压都得跟着忽高忽低,搞不好心脏病都得犯了。

所以啊,玩这个可别太较真,得学会看淡那些起起伏伏。

而且啊,这合同里还藏着一些“小秘密”呢。

比如那些条款啊,可得看仔细咯,别一不留神就掉进了什么坑里。

就像走在马路上,你得小心别踩到那些隐藏的小水坑,要不然溅得一身脏水,那可就不好玩了。

再有呢,它有时候就像一场冒险。

你永远不知道前面等着你的是宝藏还是陷阱。

也许你一路顺风顺水,赚得盆满钵满;也许一不小心就栽了个大跟头,输得底儿掉。

这感觉就像是坐过山车,刺激得很呢!但话说回来,委托理财合同也不是一无是处啦。

要是碰上个厉害的角色帮你理财,那你的财富说不定能像火箭一样往上蹿。

这就跟买彩票似的,虽然中大奖的概率不高,但万一要是中了呢,那就瞬间走向人生巅峰咯。

所以啊,咱也不能一竿子打死,还是可以小小的尝试一下下的。

总之呢,委托理财合同这东西,有风险也有机会,有欢笑也有眼泪。

咱在玩的时候可得保持清醒的头脑,别被那些花花绿绿的数字给迷了眼。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条款、资金管理、投资收益等方面发生分歧,导致产生纠纷的情况。

在中国,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进行分析,探讨其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法以及预防的措施。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合同条款不清晰。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约定,但有些合同条款过于模糊,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从而引发纠纷。

其次,资金管理不当。

受托人在理财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委托人的资金受到损失,从而引发纠纷。

再次,投资收益不达预期。

委托人往往希望通过理财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但如果投资收益低于预期,委托人往往会对受托人提出异议,从而引发纠纷。

针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协商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以免日后产生新的纠纷。

其次,仲裁解决。

如果双方协商未果,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解决纠纷。

再次,诉讼解决。

作为最后的手段,委托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预防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加强合同约束力。

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条款过于模糊,从而降低纠纷的发生几率。

其次,加强监管。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出现违规操作等行为。

再次,加强风险提示。

委托人在签订理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受托人也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投资风险,避免因投资风险引发纠纷。

综上所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合同约束力、监管、风险提示等方面加以解决和预防。

只有在双方都遵守合同约定,加强监管和风险提示的情况下,才能有效降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发生几率,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概念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概念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概念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双方民间个人或实体根据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理财投资,并约定相应的投资管理费用和风险分担规则等相关事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一方或双方出现违约、拖欠款项、未履行义务、投资失败、不当使用资金等问题,引发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一方可能主张对方未按约定进行投资管理、超出授权范围操作资金、未支付约定的费用、未履行保密义务、不当处理利益分配等行为。

另一方可能辩称投资亏损是由市场因素导致、委托方过度干涉投资决策、委托方违约不支付款项等。

双方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可能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调解通常是通过第三方的协助,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避免长期较为复杂的诉讼过程。

仲裁或诉讼则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将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仲裁机构进行,而诉讼将由法院进行审理。

在解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法律将会考虑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条款的解释、双方的履行情况、投资方财务状况等重要因素。

双方可能提供证据证明委托与管理的相关事实和权益。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并综合双方的权益,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强调诚信、合同自由原则和约定的原则,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法治原则和公正公平的原则也应得到重视。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一、基础概念1、委托理财合同,又称“信托理财合同”,是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由受托人在委托人支付投资金额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约定的目的、内容、投资策略、运作期限等,以及依据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不限于投资理财、管理、评估以及行政性服务等。

二、纠纷要点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指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关于理财投资行为及投资收益等内容,无法履行或违反造成的争议,受影响的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有关的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2、投资策略违约:指受托人依据双方约定的投资策略,如违反实际操作导致的投资损失,受影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诺错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因虚假承诺发生的纠纷,受托人需承担责任,但要求具有破坏性行为的受托人重新履行合同。

4、投资收益纠纷:指双方未于合同中约定投资收益规定,导致发生的投资收益争议。

此类案件,应该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当初签订合同时的目标以及财产管理原则进行判断。

三、审判要点1、合同内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投资策略、投资期限、承担的风险及责任、合同的履行目的等要素,以便对双方权利义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

2、财产管理原则:受托人应遵循审慎管理原则,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行业标准,严选高品质资产,保持公平、公正的投资行为,符合监管制度及全国金融政策要求,保障受托人的投资收益。

3、履行期限:双方当事人诉讼期间,为了预防投资收益的损失,应当严格管理投资金额,有效控制投资期限,控制风险,防止资金被损失,规定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内,双方必须及时履行有关合同义务,故遵循及时履行合同原则,以防止合同履行期满前造成投资收益亏损,降低双方财务损失。

4、投资收益:在审理纠纷案件中,应根据投资行业惯例,以及双方约定和投资公司发出的投资收益报表,来决定受托人如何投资以及如何管理投资金额,及如何计算投资收益,以保障受托人的投资收益。

五、总结受托人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期限,严选高品质的资产,依据投资行业的惯例和双方的约定来管理和计算投资收益,保障双方的利益。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作者| 裴净净单位|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所谓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一、合同主体委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公司(包括不具备受托从事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的公司和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

二、委托关系自然人之间相互委托、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自然人与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自然人、证券公司委托自然人、有限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监管下的当事人之间开展的委托理财行为。

三、管理资产的交付方式第一,资金的直接交付,这种情形下委托人对委托资产一般没有控制权或控制权较弱;第二,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的托管,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四、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名义第一,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

一般来说,委托人先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然后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管理多以委托人名义进行;第二,以受托人或者受托人借用的其他人名义进行,在委托人直接交付资金的情况下,管理多以受托人名义;但是,由于我国并未禁止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证券交易,故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情况。

五、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1)盈余分成和亏损均未约定(2)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未约定。

(3)本息保底,超出部分归受托人。

(4)本息保底,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5)本金保底,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6)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

(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

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在委托人与理财机构之间,就理财委托所产生的权益分配、责任承担和纠纷解决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合理、公正的解决。

委托理财合同一般由委托人与理财机构签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资的金额、期限、利率、风险等事项。

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理财机构进行投资运作,理财机构按照约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通过投资获得收益,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收益分配给委托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理财合同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是在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理财机构可能向委托人隐瞒某些重要信息,误导和欺骗委托人,导致委托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从而产生争议。

二是在理财操作过程中,理财机构可能未能按照约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或是擅自更改投资方案,导致投资亏损,引发纠纷。

三是在收益分配环节,理财机构可能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影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首先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分析。

如果合同中对于投资方案、风险说明、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约定明确且合法,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若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如果委托理财合同中的约定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或者理财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欺诈、误导委托人,导致其权益受损,委托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委托合同的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以及理财机构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损失。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法院会审查委托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包括是否满足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其次,法院会审查理财机构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存在欺诈、误导等行为。

最后,法院会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判断理财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作出相关判决。

冯某与何某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浅谈委托理财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洪娟

冯某与何某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浅谈委托理财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洪娟

冯某与何某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浅谈委托理财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洪娟发布时间:2021-10-28T07:27:55.148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8期作者:洪娟[导读] 冯某与何某秀在微信上约定,由冯某出资委托何某秀理财,何某秀承诺理财月收益率。

冯某因此转账至何某秀账户作为投资理财款,但何某秀收到上述理财款后,一直没有向冯某交付合法、有价值的理财产品,也没有向冯某提供任何理财产品的有效凭证,仅通过他人账户支付收益款。

之后,冯某多次催讨,何某秀未再向冯某归还任何收益款及理财款。

冯某由此认为何某秀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委托理财合同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而不是将账户交给受托人。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摘要:冯某与何某秀在微信上约定,由冯某出资委托何某秀理财,何某秀承诺理财月收益率。

冯某因此转账至何某秀账户作为投资理财款,但何某秀收到上述理财款后,一直没有向冯某交付合法、有价值的理财产品,也没有向冯某提供任何理财产品的有效凭证,仅通过他人账户支付收益款。

之后,冯某多次催讨,何某秀未再向冯某归还任何收益款及理财款。

冯某由此认为何某秀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委托理财合同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而不是将账户交给受托人。

关键词:委托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基本案情原告冯某、被告何某秀系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客户条规与商业政策协议》约定:由钜富公司给原告提供投资理财管理计划,并委托基金管理经理管理原告账户,对基金交易账户进行任何买卖交易或持有任何投资的决策,以及钜富金融公司享有手续费,经纪人GCG Asi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拿取佣金,原告享有转账和现金提取权利。

原告于2019年12月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31680元至被告账户,被告给原告的GCG ASIA账户汇入4500美元。

金融市场 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若干问题

金融市场 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若干问题

金融市场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若干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金融市场是充满变数和挑战的领域,委托理财合同作为金融服务合同的一种,也是其中的一环。

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参与者的复杂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关于金融市场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的若干关键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委托理财合同。

委托理财合同是指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专业机构或个人进行投资管理,并按照约定方式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的一种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委托人通常是投资者,受托人则是负责管理和投资资金的金融机构或专业理财人员。

一般来说,委托理财合同包括了资金的委托和管理、投资的方式和范围、收益的分配、风险的承担等内容。

然而,由于金融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可能会出现在合同条款的解释、投资方向的变动、收益分配的争议、风险控制的不当等方面。

其中,委托理财合同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合同条款的解释。

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资金的委托和管理、投资的范围和方式、收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控制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市场变化和监管规定的调整,合同条款的解释可能会出现分歧,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另外,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投资方向和范围也是一个可能引发纠纷的问题。

投资的方向和范围是委托理财合同中最关键的部分之一,它直接决定了投资的风险和收益。

然而,由于市场的变化和投资者的要求不同,投资方向和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动,而受托人在处理这些变动时可能会涉及到失误或者疏忽,进而引发纠纷。

此外,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也是一个可能导致纠纷的问题。

收益分配是委托理财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投资者投入资金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而受托人则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市场波动和投资方向的不确定性,收益分配可能会出现争议,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同时,风险控制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受托人应当在投资过程中及时控制风险,而投资者则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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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作者| 裴净净
单位|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所谓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一、合同主体
委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公司(包括不具备受托从事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的公司和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

二、委托关系
自然人之间相互委托、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自然人与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自然人、证券公司委托自然人、有限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监管下的当事人之间开展的委托理财行为。

三、管理资产的交付方式
第一,资金的直接交付,这种情形下委托人对委托资产一般没有控制权或控制权较弱;
第二,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的托管,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四、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名义
第一,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

一般来说,委托人先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然后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管理多以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二,以受托人或者受托人借用的其他人名义进行,
在委托人直接交付资金的情况下,管理多以受托人名义;
但是,由于我国并未禁止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证券交易,故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情况。

五、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
(1)盈余分成和亏损均未约定
(2)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未约定。

(3)本息保底,超出部分归受托人。

(4)本息保底,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5)本金保底,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6)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

(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

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六、案由分类
包括代理买卖股票纠纷、证券(股票)交易代理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酬金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作炒股纠纷、赔偿纠纷、委托买卖股票合同盈利纠纷、存款合同纠纷等等。

结语
以上就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关于“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合同纠纷类
律师。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
《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辨析——以保底条款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无效后果处理为重点》
2、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永祥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以下简称《审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写的《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刊登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并连载于2006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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