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事业编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属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管理职责,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配置第五条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车辆配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服务范围和人员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出编制和标准。
第七条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应当优先选用国产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第八条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编制车辆购置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按照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三)购置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事业单位购置车辆的资金来源应当是财政预算、自筹资金或者其他合法渠道。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公务活动需要;(二)节约使用,降低运行成本;(三)安全使用,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应当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当载明用车时间、事由、目的地、乘车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非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务车辆;(二)不得私自出借、出租或者转卖公务车辆;(三)不得利用公务车辆进行非法经营或者其他违法活动;(四)不得私自改装车辆或者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档案管理: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购置、维修、保养、保险、事故处理等记录;(二)车辆使用管理:制定车辆使用规定,明确车辆使用范围、程序和要求;(三)车辆维修保养: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四)车辆保险:按照规定办理车辆保险,确保车辆安全;(五)车辆事故处理:发生车辆事故后,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纳入公务用车范围:(一)无纳税人个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的车辆;(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报备并纳入公务用车范围的车辆。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标明单位名称、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购置和配备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依法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数量和规格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务用车可以报废:(一)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务用车使用寿命年限;(二)重大事故或损坏,经评估不宜修复;(三)不再需要使用的。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和维修等费用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登记和档案,及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需要和效益。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目的、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须经批准,并在公务出行当天办理车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延长,但需尽量减少使用时间。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范围行驶。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且须持有本单位颁发的公务用车驾驶证。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单位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行车,保障单位业务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管理科室公务车辆的调派使用、用油管理、定期检修和驾驶员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一)公务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各科室须提前向办公室报用车计划,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车辆和驾驶员,并及时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
(二)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停车位,确保车辆的安全;严禁公车私用;公车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并停放回指定车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或指定地点停放的,须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备案,停放在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场;使用完成后需及时将汽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公务车辆调派使用时,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驶公车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如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专职驾驶员在出行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扣分、罚款、交通事故等情形的,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四)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办公室主任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高速路过桥过路费和驾驶员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五)公务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并得到批准。
(六)驾驶员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如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四、公务车辆用油管理(一)公务车辆严格实行一车一卡加油,油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去加油站预充值和副卡金额额度分配,驾驶员配合圈存分配金额。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合理配置,提高效率;(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小客车,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小客车,排量为1.6升以下;2. 特殊地区和特殊岗位,经批准可配备1.6升以上小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2.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应急保障用车应配备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2. 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数量:(一)一般公务用车:按照单位编制人数、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二)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三)应急保障用车:按照应急需要配备。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务优先,保障公务活动;(二)节约使用,提高效率;(三)规范使用,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八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二)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三)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公车制度监督,提高公车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关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及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约原则,发挥好公务用车的作用,确保用人单位公务用车行为合法、规范和廉洁。
第四条公务用车是指机关单位为公务需要或职务需要而购置、租赁或委托他人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公务用车应当便于履行职责,具有规模适度、购置合理、价款合理、用车落实等特点。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的规定制度进行管理,严禁私自购置和私自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条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当做到诚信守法、合理有效、经济适用、廉洁高效。
第八条公务用车管理应有配套制度,包括公务用车购置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年检维修制度、报废处理制度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第九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购车数量。
(二)经济适用,合理配置车型和规格。
(三)价款合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采购程序。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购买程序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财政预算部门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需求确定购车总量,并按照规定流程报批。
(二)机关单位应当对购车进行比选和招标,选择最具性价比的车辆。
(三)购车合同应当明确车辆的配套设备和维修保养事宜。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机关单位的需要和公务用车的用途,配置相应的车型和规格。
(二)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统一车型和规格,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配置。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保证工作需求。
(二)廉洁使用,杜绝滥用。
(三)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不得私自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不得长时间停放或私自用于私人事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公务差旅以及公务接待等工作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业务相关的外出活动。
第五条公务差旅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因公外出,进行工作调研、考察、培训、会议、论坛、展览、参观等活动。
第六条公务接待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陪同、指导、考察、观摩等工作。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组织使用公务用车应当制定配备和使用方案,并明确配备和使用的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情况进行科学配置,综合考虑公务差旅、公务活动频率以及公务接待等需求。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以公务活动和公务差旅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公务接待的需要。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规模、职能、业务特点以及车辆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并上报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应当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性能等特点来要求,以满足公务需要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车改革的方向,推行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和统一管理,加强对公车的配备与进出库、折旧等操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用车申请、审批、派遣、用车、归还”等程序进行。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性的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1. 公务用车的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实际需要,数量应适度控制,且不得用于非公务的活动。
3. 公务用车应当按照公务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防止闲置和私用。
4. 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和保险应按照规定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5. 公务用车的加油费用应按照规定渠道报销,并建立相应的费用记录。
6. 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相关的职业素养,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7. 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应小心保管,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8. 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处罚办法还要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新区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车辆统一管理,派驻原单位调度使用。
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
由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定驻在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包干费用,并统一审核、支付、结算实际运行费用,新区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审批,并建立公务用车运行台账,专人管理。
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由驻在单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车计划,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定并制发派车单。
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严格监控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维修厂家和加油站。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行为,加强对公车的使用监管,提高公车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定期组织公车的检修和维护,并负责公车的保险和年检等事项。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严禁超范围使用公车。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和报废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公车的数量。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经费制度进行安排,不得违规使用其他资金进行购置。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应当依法进行,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废弃车辆的合理利用和环保处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出租、转借或变相使用公车。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公车,并对车辆进行保管。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保险费、维修费等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违规报销或私自支出。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轮换使用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和里程数进行,避免过度使用。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和报备,确保公车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车辆的保护,防止车辆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车使用人员考核制度,对违规使用公车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将其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对严重违规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第四条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一)车辆配备数量-可编辑修改-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
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
机关公务用车包括行政机关购买、租赁、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坚持廉洁、高效、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循节约优先、规模适度、管理便捷、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控制车辆购置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务活动的需要。
第二章购车管理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符合节约型、适用型、效益型的原则,严禁奢侈品牌和大排量车辆的购买。
第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方式应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购买豪华车辆。
购车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
第八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过机关实际需要的数量。
购置数额较大的车辆应经过相关咨询专家的论证和审批。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提倡购置节能环保型车辆。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有购置文件和资料应保存备查,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坚持公正、规范、便捷的原则,严禁超过公务需要和规定范围的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私自外借、改装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出租或出售。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安全驾驶,杜绝违章行为和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合理安排行程,尽量减少空驶和重复用车。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享有完善的用车待遇,包括保险、加油、维修等保障。
同时也应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应的约束和管理,禁止私自使用和私自驾驶。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出车登记和回车登记制度,明确使用人员和用车原因,确保用车情况真实可查。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_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_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通用3篇)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_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篇1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
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
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一)工作职责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公务公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公车管理,规范公务公车使用,提高公务公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使用公务公车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单位”)。
第三条公务公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使用;(二)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公务公车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公车是指公务用车单位用于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一)公务用车单位公务出行所需的车辆;(二)公务用车单位用于保障公务活动所需的车辆;(三)公务用车单位用于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任务的车辆。
第五条公务公车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公务车:主要用于领导同志公务出行,包括轿车、越野车等;(二)二类公务车:主要用于其他公务人员公务出行,包括轿车、越野车等;(三)三类公务车:主要用于公务用车单位内部公务活动,包括面包车、客车等。
第六条公务公车配备标准:(一)一类公务车: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二)二类公务车: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三)三类公务车: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务公车更新周期:(一)一类公务车: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二)二类公务车: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三)三类公务车: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三章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第八条公务公车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公务活动需要;(二)节约使用,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三)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四)文明驾驶,树立良好形象。
第九条公务公车使用范围:(一)执行公务活动;(二)公务出行;(三)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任务;(四)公务用车单位内部公务活动。
第十条公务公车使用审批:(一)公务出行:公务用车单位应提前向主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任务:公务用车单位应立即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用车范围(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二、用车手续严格派车制度。
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
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
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
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三、安全管理、车辆维修和保养(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
修理金额在____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____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____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
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
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
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事业单位车辆的利用效率和维护水平,确保车辆的安全和科学用车,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
第3条事业单位车辆的管理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公务。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4条事业单位车辆包括公务车辆和非公务车辆。
公务车辆为单位供领导干部用车、公务用车。
第5条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购置、使用和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6条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谁用、谁管”的原则。
司机应当按照规定驾驶车辆,不得私自将车辆出租、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私自处置车辆。
第7条事业单位供领导干部用车的,应当遵循合理使用、节约用车的原则。
领导干部使用公务车辆应当坚持公务为主,不得擅自将车辆用作私人用车。
第8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车辆的台账,记录车辆的购置、使用、维修等情况,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
第三章车辆申请和使用第9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需提前向单位提出公务用车的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出车目的地、出车时间、返回时间、车辆使用部门等。
第10条事业单位车辆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如确有需要超过7天,需提前向单位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11条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行车时间使用车辆,并注意交通安全。
第12条事业单位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违章或者不安全的地点。
第四章车辆维修和保养第13条事业单位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专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不得私自进行维修或者保养。
第14条事业单位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应当由车辆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第15条发生车辆事故后,驾驶员应当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由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处理。
第五章车辆使用责任和惩罚第16条事业单位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17条对于私自处置、挪用、超期使用、违章使用车辆的情况,单位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人防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人防指挥通信车、工具车等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市财政部门核定列支。
相关费用定额标准项目包括:燃料费、过桥过路及停车费、机动车保险费、车公里补贴费、维修费及其他。
2018年市财政部门核定汽车费用定额标准:35000元/辆.年。
第三条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申请和公示制度。
申请:车辆使用人填写“因公使用车辆申请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办公室车管人员;调度:办公室车管人员,根据用车申请,安排出车。
登记:车辆使用人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车况等信息。
公示: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
办公室车管人员按月公示用车情况,包括各单位用车次数、里程数、油耗等情况。
停放:公务用车使用完毕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机动指挥车停放市公安局),车辆钥匙及时上交办公室车管人员。
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五条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按照《张家港市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加油实行加油卡专人管理定期充值、使用人按需定额加油制度。
(1)加油卡充值管理:办公室车管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卡。
车管人员定期填报“加油卡充值申请单”,报局领导审批,为公务用车加油卡充值。
(2)车辆加油管理:车辆使用人填报“车辆加油申请单”,报局领导审批,领取加油卡为车辆加油,加油完毕,及时将加油卡交还办公室车管人员保管。
如不及时归还导致加油卡出现管理问题的由车辆使用人负责。
第七条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
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单位)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节约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坚持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规范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四)责任追究原则。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公务用车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务用车。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特殊领域的公务用车。
第五条公务用车标准:(一)公务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排量和配置标准。
(二)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单位性质、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三)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车辆数量。
第三章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一)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
(二)公务用车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三)公务用车配备应当充分考虑车辆使用效率、维护成本等因素。
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一)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二)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公务用车使用应当节约燃油、减少尾气排放,保护环境。
(四)公务用车使用应当禁止以下行为:1. 超过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2. 私自使用公务用车;3. 用公务用车办私事;4. 转借、出租、出售公务用车;5.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车维护保养:(一)公务用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制度。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运营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公务用车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享有公务用车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辆等,包括机关固定编制的车辆和机关经费或专门预算购置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不得超标配备。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和型号应当根据使用需要、适应性和经济性综合考虑,不得以豪华品牌和型号为主。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以其他方式获取。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采购资金应当经批准后使用,不得挪用或私自调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考虑到使用与维护的成本,避免造成浪费和资源的过度使用。
第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记录车辆的购置情况、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原则,服务于政府工作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章停放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借给他人或转让、转包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保持车辆的良好状况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应当进行及时办理,并保持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用应当按规定报销或直接结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盗用或挪用。
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车辆的使用管理,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与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开展顺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车辆的分类和使用权限第二条事业单位车辆分为公务用车和公务加差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机关办公、工作差事以及其他公务活动的汽车。
由事业单位自行拥有的车辆或与其他单位共享的车辆均属于公务用车。
第四条公务加差用车是指用于实施对外执法、差旅出行等特殊需要的汽车。
公务加差用车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登记,并颁发使用凭证。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各项规定,设置车辆使用权限,对不同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使用权限。
第七条公务用车和公务加差用车的使用权限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个人特权等原因滥用使用权限。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制定车辆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保养。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每辆车辆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包括使用时间、里程数、目的地等信息。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保证车辆得到定期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应当由专业的维修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油料使用制度,保证车辆的燃油使用合理、经济,防止浪费。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格驾驶技能。
同时,对车辆的安全设备和防盗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的车辆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保护事故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车辆违章处理制度,对车辆违章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惩处,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法规宣传和教育。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使用监督制度,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XX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XX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最新推荐------------------------------------------------------XX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XX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减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使用中的浪费,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
所称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包括小汽车、吉普车、面包车等。
第三条建立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参加。
根据职责对车辆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
编制数根据各单位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合理确定。
(一)市级干部和市直部门在职一把手原则上保证工作用车,按1人1辆配备。
(二)市直部门副职不固定工作用车,按市里确定的1 / 4---------------------------------------------------------------范文最新推荐------------------------------------------------------部门副职编制数至少减一核定用车编制。
(三)其他人员根据实有人数,每20人核定一个用车编制,20人以下单位根据情况可核定一个用车编制。
(四)离退休干部用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列入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某某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某某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某某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某某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某某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业务用车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包括综合执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是全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由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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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
第四条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
(一)车辆配备数量
—1—
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
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
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临时机构用车,由承担工作任务的部门负责解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务用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特殊情况确需配车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车辆购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在财政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车辆编制、现状,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确定购车的标准、数量。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购车资金使用完后,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情况下确需突破的,应报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2—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向区政府提交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购车数量、资金来源及部门现有车辆情况等内容。
区政府办公室将购车申请批转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以及部门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状况,提出车辆配备初步意见,报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并提出车辆购置意见和采购方案。
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车辆购置意见及采购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特殊情况下急需的公务用车配备,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区发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达投资计划,进入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突破配备数量和购置标准的,按上级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区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车辆投资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并拨付资金。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再申请购车资金。
公务用车的报废或拍卖,按国家及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车辆编制内需报废、拍卖、调配的车辆,按照交旧配新的规定,在部门对原有车辆办理报废、拍卖或调配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交付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含
—3—
下属单位)的公务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建立车辆配备及使用情况台帐,并定期公示,保证帐物相符。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车辆调配、报废、过户等变更事项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登记。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做好所属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从事非公务活动。
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和车辆损坏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借用、换用基层或企业的车辆,不得用借款、挪用其它专项经费或集资、摊派等方式筹款购车。
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我区今后原则不再增加驾驶员专项编制。
对新需求的驾驶员,由部门向区人事局申请,由区人事局按照临时雇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组织对公务用车的保险进行政府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保险公司。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逐步对公务用车的加油及维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本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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