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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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文件

代课教师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遵府办发〔2011〕1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遵义市关于解决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遵义市关于解决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遵义市关于解决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为妥善解决我市代课人员问题,做好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积极稳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

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合法解决代课人员的合理诉求。

2.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改善民生,保障代课人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市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市)负责本地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参加养老保险的资金准备、资格年限认定、组织实施及稳定工作。

二、工作措施(一)人员认定1.认定范围:经组织同意聘用的公办学校代课人员,即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同意聘请的代课人员。

以下四类人员不纳入认定范畴:(1)因违反计划生育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离岗的代课人员;(2)自动离岗的代课人员;(3)连续代课年限不足一学年的代课人员;(4)曾是代课人员,现已转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财政负担的正式人员。

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

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

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一、引言代课教师问题已经成为当下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并已经成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回避的议题。

事实已经证明,“一刀切”的清退政策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对于代课教师这一议题,我从2006年以来一直在持续关注,并组织了一系列的调研。

并连续三年都在全国两会上提了议案。

尤其是在2022年的两会上,我提出了两个针对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提案《关于“代课教师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和《关于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建议,并在我的研究团队的协助下,草拟了3个办法——《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解决办法》、《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以期能将媒体、公众和相关部门对代课教师的问题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的视角转向到“问题如何解决上”,而不能仅仅停留在问题的揭示及情绪的渲染上。

据我所知,各级及教育部门也一直很重视这个问题的解决。

诸如重庆、广东、辽宁、陕西、安徽等省市自治区,都已经或正在着手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但是,由于代课教师问题的形成极为复杂,它的解决也不仅仅是教育部门可以解决的。

它的解决涉及到人事部门的编制问题、涉及到财政部门的经费问题、涉及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金问题,还涉及到各级在教育投入上如何分摊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还涉及到农村基础教育师资补充机制问题、人事聘用制度改革问题。

目前,社会及媒体过于关注在问题的揭露上,但是对于“代课教师问题”究竟如何解决目前鲜有讨论,我们期待公众、媒体的焦点能放在可行性解决方案的讨论上。

而要获得可行性的方案,我们必须要清楚问题解决的理路,为此极为必要(1)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2)问题解决的目地阐述清楚如下一些问题:标是什么?(3)问题存在的根源是什么?(4)问题解决的关键点是什么?(5)问题解决应本着什么样的指导原则?(6)问题解决的路径是什么1二、代课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目标代课教师为什么要清退或转正?清退和转正可以解决什么问题?清退和转正解决了代课教师所有的问题了吗?哪些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清楚的是“代,因为这关乎我们进行问题解决的目标。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任教学任务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一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由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偿。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和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按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两份)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

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

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

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

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

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西宁晚报)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最新】湖南调整代课教师补贴-word范文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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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研显示,在中西部农村教师中有67.34%的教师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

”对此,倪健民委员建议,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发展多元化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并建立健全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难题。

“我们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给予民办、代课教师更多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教职工队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倪健民委员说。

我们上世纪80年代中期高中毕业后,回到农村小学当了民办教师,从每月10元报酬开始,教书快30年了,为我省农村教育作出了巨大牺牲,现在才给1000元报酬,不够养家糊口。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与教龄认定有关问题培训一、关于认定机构的组成问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采取乡镇初审和市级审核的两级认定方法。

以市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小组,负责市级审核认定工作。

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乡镇初审认定工作。

可以讲,乡镇初审认定是整个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乡镇认定小组由乡镇长任小组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其他3-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是具体实施者。

二、认定范围及认定对象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必然是认定工作第一个矛盾焦点。

我们应该注意发放范围的几个关键点:1、现为河北省户籍;2、2003年底以前;3、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4、教师岗位;5、满3年;6、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下面,对一些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作以下说明。

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如何理解满3年?(任教满3年指月顶月满36个月,如2001年1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6个月,可以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三年;若2001年2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5个月,就不能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

)2、2003年底前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如何计算工龄?(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一年。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全省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全省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全省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1.30
•【字号】吉财教指〔2021〕1022号
•【施行日期】2021.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全省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
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财教指〔2021〕1022号相关市(县)财政局:
按照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和省编办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教联字〔2012〕12号)要求,暂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2021年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人数,依据现行标准,提前下达你市(州)县(市)2022年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省级补助资金4778万元,专项用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各地要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对虚报人数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个
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全省已辞退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省级补助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30日。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委局办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

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料,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

地方政府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

各地要抓紧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保障经费落实到位。

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边补边出、规范管理、优待退出,分类解决、逐步化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本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得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二、多措并举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一)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编制和教师岗位有空缺的县(市、区)乡镇小学,近两年可采取主要面向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组织公开招聘,由招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科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代课教师,尤其是农村边远村小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倾斜,对取得教师资格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公办教师。

(二)多途径转岗使用。

结合城镇化进展、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岗位时,要择优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1.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被聘用代课工作。

2.近年来,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而面临困扰,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亟待落实。

本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推动我国民办教育的全面发展。

三、具体内容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义务: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方式:(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选择个人参保或由其所在民办学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如选择由所在民办学校代办养老保险事宜,则应与学校签订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并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和时间。

3.养老保险费标准:(1)养老保险费标准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规定缴纳。

(2)学校代办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4.养老金待遇:(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满足法定退休条件后,享受与当地公办教师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2)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按时支付给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五、工作责任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落实代课人员的养老保险义务。

2.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代课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3.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认真履行参保义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享受养老金待遇。

4.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服务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养老金,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政府、学校及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之间养老保险事宜的基本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发[2013]2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9【实施日期】2013.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着力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积极稳妥、依法解决。

二、实施范围、时间(一)实施范围。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实施时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三、政策措施(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

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

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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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

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

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办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开始从事外聘兼职培训教师的行业。

越来越多的教师以兼职的形式开始从事培训教育的活动,但是在行业内,外聘兼职培训教师往往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养老金等。

为了解决外聘兼职培训教师缴纳社保方面的问题,相关部门推出了外聘兼职培训教师补缴社保政策。

该政策实施后,在培训机构范围内,以外聘形式编制以及合法从事外聘兼职培训教师,应当向培训机构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培训机构在收取外聘兼职培训教师的报酬的同时,代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

此政策能够彻底解决外聘兼职培训教师社保补缴问题,也大大提高了外聘兼职培训教师的福利水平,为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外聘兼职培训教师的活动提供了保障。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第一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答: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6号文件)是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的,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

这是设计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要保基本、全覆盖。

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全覆盖有两层意思,一是要覆盖到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虽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但所做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并统筹解决。

二是16号文件所提供的参保办法要能够满足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有渠道参保。

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16号文件中“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明确为: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这就是保基本,即保证被清退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除此之外,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目前构成比较复杂,有的仍居住在农村,有的随着城镇化发展已经变为城镇居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等,差别很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

在目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有商业保险等(但商业保险不属于我们局的工作职责)。

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根据《X省教育厅、X省公务员局、X省财政厅、中共X省委编办转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X教人〔X〕68号)、《X省教育厅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的函》(X教师〔X〕29号)、《X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X教〔19908〕人122号)和省关于妥善解决辞退代课教师问题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如下:一、实施对象(一)以下对象列入实施范围:1.1962年前后,为响应国家政策被“精简还乡”的原公办教师;2.1949年10月1日至按《X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文件开展清理辞退的时间(截止时间由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开展时间确定),非因个人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3.按《X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等有关文件被清理辞退的代课教师。

(二)以下对象不列入实施范围:1.凡因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各种处分被开除或辞退的;2.因各种原因离开教师岗位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3.任教总年限不足半年的;4.在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举办的学校、民办私立学校任教的人员;5.现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现稳定再就业的人员;6.被“精简还乡”现已享受精简退职困难生活补助的公办教师和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或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金等已享受退养后生活待遇的民办教师;7.个人辞去公职、按擅自离职处理的;8.任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前后服兵役人员,补助其在任职期间的教龄年限,其军龄不作为补助年限;9.本方案发文之日前死亡的人员。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doc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doc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更新:2018-09-13 08:20:23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改革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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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第十六条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八条离岗代课教师重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补缴的个人账户与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报,作为政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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