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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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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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是怎样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诈骗犯罪,而且涉及到的数额一般都是很大的。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是与诈骗的数额挂钩的,但在实践中我们该如何来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进行认定呢?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

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是以虚构合同事实等为手段,诈骗合同对方钱财的一种行为。

司法实务中,对合同诈骗行为无论是定罪还是处罚,都必须要知道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是多少。

那么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5、“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一、前言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1.涉嫌合同诈骗金额在二千元其他的;2.涉嫌合同诈骗数额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造成被害人较大经济损失的;b.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c.合同诈骗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1.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的帮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a.提供虚假合同、印章、证件、发票等欺骗手段的;b.为他人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等便利条件的;c.帮助他人转移、隐匿、销毁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d.其他帮助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形。

2.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四、合同诈骗罪的具体适用1.虚构合同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3.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4.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诉讼程序1.公安机关对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及时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对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六、结论本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共同犯罪认定和具体适用等问题,为依法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司法依据。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摘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确立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的罪名。

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一般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特殊性。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上,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一直不能很好的界定清楚,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因此,本罪的认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疑难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欺诈诈骗罪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232-02一、概说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且法条以分项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常见方式予以罪状表述。

尽管法律以尽量明确的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罪状进行了叙明,但由于合同诈骗是一种以“合同”为掩盖实施的诈骗犯罪,具有极大地迷惑性与欺骗性,因而在认定和处理中有相当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不少合同纠纷实际上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却被当成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相反,一些实际上属民事纠纷性质的合同交易却被当成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例累累见诸于网络报刊等传媒。

如何将一般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区别开来更是难点问题,因而探讨影响合同诈骗罪的多重变量因素,进而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易于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重点对一般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以及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形式的区分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希望以此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惩处合同诈骗罪有所助益。

二、关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1]。

合同诈骗罪及其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以“托盘贸易案”展开

合同诈骗罪及其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以“托盘贸易案”展开

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0年第6期第46卷ɴ 6,2020Vol 46合同诈骗罪及其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㊀㊀㊀㊀ 以 托盘贸易案 展开张㊀慧,成㊀功①摘㊀要:涉诈骗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属疑难复杂案件,其中,尤以合同诈骗罪与其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最为突出㊂就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关联形态来说, 先刑后民 刑民并行 虽为不少学者所主张,但在实体层面, 先民后刑 更具理论㊁立法㊁司法的合理性,能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提供一定的判断依据㊂对于托盘融资活动中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几种情况,要立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造,重视限制解释与综合判断㊂如果行为人没有隐瞒影响合同性质或目的实现的 重要事项 ,即便存在欺骗方法,也不是合同诈骗罪㊂基于刑民规范的不同价值,对涉诈骗犯罪中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坚持在私法范畴内,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进行教义学分析,此类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是可撤销类型的合同㊂关键词:刑民交叉;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法秩序统一性;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D91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1-778X(2020)06-0096-10一㊁提出问题与研究路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㊁商品流转的民事法律行为日益频繁,因此引发的诈骗类型的刑事案件可谓是屡见不鲜㊂一方面,基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共同特征,刑民规范对此均有规定㊂在民法中,欺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54条第2款㊂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民法典“将现行‘合同法“的效力规则提炼至总则部分,类型化地区分为可撤销㊁无效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中,诈骗行为集中规定在第三章 金融诈骗罪 中,其余则分散在各个章节内㊂另一方面,基于刑民规范的目的与主旨,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之间具有重大区分(内容㊁形式)㊂可见,涉诈骗犯罪的案件存在一种界分中既有关联,关联中亦有融合的现象,使得此类案件成为最为复杂的一类㊂以 托盘贸易案 为例:被告人彭某系南瑞公司的经营者,主要从事酒类销售业务㊂2012年,彭某为缓解资金压力,与环三公司开展托盘贸易㊂交易模式为:彭某与环三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委托环三公司向指定商家购买货物,南瑞公司向环三公司支付价款及其垫资利息(月利率3% 5%)㊂合同签订后,环三公司与彭某指定的众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㊂经查,众鼎公司收款后,并未实际交付货物,而是由彭某直接出具了签收单㊁结算单等材料,制造出合同履行完毕的假象,众鼎公司便将收取的700万元倒转给彭某㊂2012年9月,彭某将700万元和70万元㊃69㊃①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司法解释中的出罪问题研究 阶段性成果(GJ2020D33)作者简介:张㊀慧,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㊁博士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成㊀功,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特聘研究员(湖南长沙,410205)㊂利息归还给环三公司㊂2012年10月至2014年期间,彭某多次与环三公司开展托盘贸易,由于彭某未及时还款,导致环三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㊂截止至2014年1月,彭某共欠环三公司700余万元㊂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㊂①本案所带来的争议问题主要有二:一是在法律评价层面,由于刑民规范对欺骗行为都有规定,司法人员如何在刑民规范之间选择?也即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界分问题㊂二是在责任承担层面,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成立,那么案涉合同效力如何?即 涉诈骗合同 ②效力问题㊂就上述问题展开分析,首先需要交代的是,上述问题虽集中于实体法领域,但对实体问题的思考离不开其他学科的知识,以及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㊂理论上, 刑民交叉案件 存在双重语境,分为刑民程序的交叉与刑民实体的交叉,前者侧重解决案件的审理模式,后者重在解决罪名认定㊁刑罚轻重等问题㊂其次,通过分析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关联形态,学界似乎更关注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而尚未涉及到案件的实体层面㊂其实, 先民后刑 的理念,不仅有程序上的建构意义,也能为解释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一定的规则㊂尤其是基于法秩序统一性立场,可以按照 先民后刑 的思路,判定实务中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托盘贸易行为,分析其中的 违法 行为究竟是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㊂最后,如果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则要就 涉诈骗合同 的效力命题展开论述㊂二㊁解释实体法的前提:我国刑民程序审理模式的梳理任何程序法都脱胎于实体法,其理论㊁思维都以实体法为模板,二者实为一体两面㊂梳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关联形态,既是本文的逻辑起点,也与后文确立的实体解释规则密切相关㊂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㊂(一)先刑后民先刑后民 是指民事诉讼中,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法院应先行审理犯罪行为,待查清案件事实后,再处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㊂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对民事责任单独处理㊂理论上可将 先刑后民 理论思想概括为: 刑事判决效力的位阶优先性 与 刑事程序的位序优先性 ㊂③具体为:(1)刑事判决的效力更高㊂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较民事诉讼更高,刑事优先可避免判决结果的迥异,维系统一的司法秩序㊂(2)刑事程序的效率更优㊂刑事案件可全面㊁直接查清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能㊂但随着社会平等保护价值观念的强化, 先刑后民 遭到了质疑㊂学界亦开始将目光转向 刑民并行 先民后刑 ㊂(二)刑民并行刑民交叉案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即同一主体基于不同行为,行为涉及刑㊁民法律关系,且存在牵连㊂二是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即同一主体基于同一行为,同时涉及刑㊁民法律关系㊂其中,牵连型案件的处理模式可以是:如果刑民交叉案件的行为㊁事实存在牵连,则民事与刑事分别审理,互不影响;如果行为存在重合,则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移送至公安机关或裁定驳回起诉㊂有学者指出,应纠正以往的 先刑后民 的司法惯例:确立 刑民并行 为主, 先刑后民 为辅的规则㊂具体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应同时进行,二者互不影响;只有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为前提时,才能考虑 先刑后民 ㊂④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一致,也应限制 先刑后民 的适用范围㊂只有在有必要时才能中止民事案件,考虑适㊃79㊃合同诈骗罪及其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张㊀慧,成㊀功①②③④(2015)蕉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 court gov 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 html?docId=fca0d1b7d123462e93de55b34fe41c45,2019年12月1日㊂为行文方便,本文使用 涉诈骗合同 来统称诈骗罪㊁合同诈骗罪中利用欺诈行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㊂魏㊀东,钟㊀凯:‘论刑民交叉及其关涉问题“,‘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㊂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学:分析的力量“,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23页㊂用刑事程序㊂①例如,基于证据保密性的要求,如果民事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已被公安㊁检察等机关直接掌握,则适用刑事诉讼更宜㊂(三)先民后刑 先民后刑 是指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先由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待民事诉讼审理结束后,法院再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㊂ 先民后刑 尚没有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主要有两类案件按此处理:一是权利前置型案件㊂例如在盗伐㊁滥伐林木案件中,区分林木的所有权是认定犯罪的前提㊂当林木的权属存在争议之时,应先作为民事纠纷解决㊂二是事实前置型案件㊂例如审理知识产权㊁股权等案件时,被害人的某些事实(商业秘密)不明或者难以被民法认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就需要借助民事案件的审查结论㊂倡导 先民后刑 的学者认为, 先民后刑 能落实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赔偿;符合 国家不与民争利 的法治国要求;纠正 重公权力㊁轻私权利 的错误倾向,促进 社会纠纷的多元化有效解决 ㊂②如此一来,除了 先刑后民 饱受诟病外, 刑民并行 和 先民后刑 可谓有理有据,但是否具有普适性与操作性,还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㊂三㊁对刑民程序审理模式的再认知(一) 先刑后民 的反思 先刑后民 虽有着极强的司法惯性,但随着社会平等观念的不断强化, 先刑后民 的理论饱受诟病,也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发展㊂表现为以下方面㊂其一, 先刑后民 混淆了刑民规范的目的㊂刑事诉讼以被告人为中心,强调查明事实,确定被告人责任㊂民事诉讼则重视被害人权益保护,而非实现对对方的惩罚㊂其二, 先刑后民 过于强调公权,彰显 为了惩罚而惩罚的刑罚哲学 ,不符合 被害人才是受害人 的法治国理念㊂其三, 先刑后民 极易侵犯被害人的权利㊂刑事法庭完全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展开,被害人难以捕捉有效的民事信息与事实,不能促成民事赔偿的达成㊂就 先刑后民 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指明: 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㊂对此,应予纠正 ㊂③(二) 刑民并行 的再思考司法实践中, 刑民并行 确实可指引法官选择诉讼模式,但是适用的前提是,法官能够有效识别其中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㊂可是,刑民交叉案件之所以成为研究的热点,就是因为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难以识别㊂如果一味坚持强调 刑民并行 ,结果就是,法官会投入大量的精力查证事实,因为,法官担心做出的民事判决会与刑事判决存在出入,而被错案追究㊂从理论上分析,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人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㊂④抽象㊁概括的法律关系导致刑事法律关系(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以财产权与人身权为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有质与量的差别,以此标准指导司法实践并不可行,反而会导致案件更为棘手㊂由此可见, 刑民并行 虽在观念上可取,但无法为司法人员提供技术支撑,难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求㊂(三) 先民后刑 的提倡刑民交叉案件中,由于刑法与民法可能对同一行为都做出了相同或不一致的规定,使得司法人员一时难以识别其中的法律关系㊂对于此类案件,宜采用 先民后刑 的思路㊂理由如下㊂第一, 先民后刑 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具有更高的契合性㊂所谓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指,㊃89㊃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0年第6期第46卷ɴ 6,2020Vol 46①②③④纪格非:‘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法学家“2018年第6期㊂黎㊀宏:‘民事责任㊁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适用之司法困惑与解决“,‘人民检察“2016年第2期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649页㊂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8页㊂宪法㊁民法㊁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法秩序不能有相互矛盾或者冲突㊂①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决定司法人员要遵循先民㊁后刑的逻辑判断㊂在我国,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 一般违反性+可罚违法性 的双重判断标准㊂②具体而言,在刑民规范目的相一致的场合,刑法应当绝对从属于民法㊂只有民法认为违法的行为,才有可能作为刑事犯罪行为㊂相反,如果民事违法不存在时,应当断然否定待处理的案件中行为的犯罪性㊂③第二, 先民后刑 更能体现我国的立法现状㊂在我国的民法规范中,法律在表述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㊁行政责任时,往往会带有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随附性规定㊂因为立法者对待同一行为时,有意区别该行为的违法性程度㊂有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设想的处理程度,即便符合刑法规范,也不能视为犯罪行为㊂同时,从我国的‘刑法“规范看,总则不仅有13条的但书规定,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在分则的部分构成要件设置上,常常还有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恶劣 等情节要求㊂这些立法规范都从一个侧面表明,刑法较民法而言,具有二次性违法的属性,只有民法都不足以评判的行为,才能考虑使用刑法加以遏制㊂第三, 先民后刑 更能说明我国司法实践的立场㊂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决充分体现出先民后刑 的思路㊂例如,在 夏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中,④一审法院首先认定,夏某等拆迁户举报开发商违法索取巨额补偿金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㊂但是,二审法院的判决却说,夏某等人虽有提出巨额赔偿的举报行为,但该 举报 行为属于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中的 威胁㊁胁迫 ,故为无罪㊂此司法判例的说理充分展示了 先民后刑 的思维,表明如果是民法上所承认或者有争议的行为,刑法就不能断然将之当做犯罪处理㊂综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双重视角㊂在程序法方面,学界已达成基本共识,即在否定 先刑后民 的基础上,倡导 先民后刑 或者 刑民并行 ㊂在实体法方面, 刑民并行 不能有效解决基于刑民规范冲突而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㊂对此类案件,原则上采用 先民后刑 的思路,判定案件中行为人的刑事违法性㊂四㊁托盘贸易行为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签订采购合同㊁销售合同,托盘方利用时间差为买卖方提供融资的一种贸易模式㊂⑤具体操作中,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即买方(用资方)㊁托盘方(提供资金方)与卖方㊂由于买方缺乏资金,会委托托盘方提供融资,托盘方代理买方购买指定商品后,卖方按照托盘方的要求交付货物㊂实践中,有些企业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贸易行为,而是从事披着贸易外衣的融资活动,即所谓的 假贸易,真融资 ㊂买方(用资方)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的销售㊁仓储㊁物流等合同,从而形成 闭环 贸易,待用资方资金充足时,再归还所借资金㊂一般而言,此种托盘融资行为导致的纠纷,通过民事途径就能解决㊂可如果用资方不能返还资金时,被害人则会以其被骗为由,选择诉诸刑法㊂从民法规范的角度看,合同当事人既不会关心合同的标的物,也都知道货物不会发生真实流转,那么,基于该合同产生的损失自然不能成为认定为犯罪的主要理由㊂但是,大量的刑事判决表明,此类行为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㊂显然,此种做法值得商榷㊂(一)实务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要判定托盘融资中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前提性问题是厘清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㊃99㊃合同诈骗罪及其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张㊀慧,成㊀功①②③④⑤[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钱叶六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7页㊂陈兴良:‘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㊂于改之:‘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㊁规则与适用“,‘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侵犯财产罪“,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481页㊂周光权:‘实务中对托盘融资行为定罪的误区辨析“,‘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㊂关系㊂一般认为,如果是对合同某个要素(主体㊁担保㊁数量等)的欺骗,且行为人履行了部分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的意思与能力,则属于合同诈骗罪㊂①结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欺骗方法,可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有四类:第一种情形,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托盘贸易㊂托盘贸易中,有的行为人根本没有打算履行合同,通过虚构 空壳公司 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借签订合同掩盖骗财目的,此符合‘刑法“224条第1款规定㊂司法实践中,此类 冒充主体型 的诈骗行为不难判断㊂第二种情形,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担保㊂在托盘贸易(融资)中,托盘方为确保资金安全,会考虑要买方(用资方)提供合同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进行担保㊂如果行为人提供了虚假担保财物而骗取对方资款,则可按照‘刑法“224条第2项处理㊂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由于托盘贸易参与人存在高度互信关系,所以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较少㊂第三种情形,行为人隐瞒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事实,使用虚假货物凭证㊁支付小额保证金等方式取得托盘方信任,进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224条第3项规定,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㊂司法实践中,此种欺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隐瞒没有全部履行能力㊂例如,行为人签订托盘贸易合同后,根本没有打算履行,进而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㊂此属于整体性欺骗㊂其二是隐瞒只有部分履行能力㊂行为人先以支付部分保证金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然后再诱骗对方继续合同的㊂此属于 钓鱼式诈骗 ㊂②行为人看似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但该履行方式属于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合同的 钓鱼 手段,目的是取得后续财产㊂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双方基于长期信任,多次开展托盘融资活动㊂由于用资方最终难以还款,导致被认定本罪㊂此种情形似乎与 钓鱼式诈骗 外观契合,都是行为人通过支付小额保证金或者履行部分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合同交付财物㊂但是,对于此种情形还需具体分析㊂因为基于长期合作,双方已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行为人不需要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就会自愿交付财物,下文会再具体分析㊂第四种情形,行为人收到托盘贸易款项后逃跑的,按照‘刑法“224条第4项亦能成立合同诈骗罪㊂按照主客观统一性标准,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能力和意思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㊂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得款后才逃跑的,一般也不是合同诈骗行为,而是基于合同的侵占行为㊂其实,按照刑法理论与实践经验,从欺诈内容的形式(整体性事实还是部分性事实)上,就能将上述情形中的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进行区分㊂但是,民事欺诈的外观比较符合刑法规范时,例如 钓鱼式 诈骗,就很难从量上进行把握,所以还需对欺诈行为进行限定解释㊂(二)合同诈骗罪中 诈骗 行为的限定解释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诈骗行为的成立,客观上表现为特定的发展过程㊂但近年来,司法实践倾向把诈骗行为的认定重心提前,不再刻意审查被害人是否有 财产损失 ,而是重点对 诈骗 行为加以限制㊂而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合同中的 重要事项 进行欺骗㊂③所谓 重要事项 是指,影响合同交易性质或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性事实㊂如果行为人掩饰㊁隐瞒的是合同的 重要事项 ,使得被害人就该 重要事项 陷入认识错误,则可称为诈骗;被害人如果没有对 重要事项 陷入认识错误,则不能认为其受骗或遭受法益侵害㊂1.行为人是否对 重要事项 进行欺骗㊂长期的托盘融资中,当事人双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事前都会商定好合同的细节,包括如何巧立交易项目㊁制造交易流水,引入哪些主体形成 闭环交易 等等㊂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材料反映,被告人都能提供录音㊁视频等证据,证明与被害人签订的所谓的托盘贸易合同,只是行贸易之名的借贷合同㊂由此说明,多数托㊃001㊃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0年第6期第46卷ɴ 6,2020Vol 46①②③陈兴良:‘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5期㊂陈兴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之 两头骗 :定性与处理“,‘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4期㊂[日]桥爪隆:‘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王昭武译,‘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4期㊂盘融资的场合,行为人并未就影响合同性质或内容的 重要事项 进行隐瞒㊁欺骗㊂2.被害人是否对 重要事项 陷入认识错误㊂在被害人参加高风险交易(股票㊁期货㊁高息融资)的场合,需要接受特定的行业规则与商业风险㊂被害人在提供资金时,对托盘融资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已十分清楚,知晓对方虚构交易项目㊁制造流水等行为的目的是借款或融资,甚至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还会设计带有高额 月息 垫资费 的条款㊂此时,如果被害人仍为了高息㊁高利润签订合同,则是自担风险的行为㊂根据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如果被害人以一种自己负责的态度侵害自己权益,无论行为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进行欺诈,都不能认定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㊂①3.对长期交易习惯需持谨慎态度㊂在民商事活动中,如果双方长期形成了一定的交易习惯,法律就应当保持适当的谦抑,让位给习惯㊂在 赵某利提货未付款案 中,②法院认定赵某采用4次提货却故意不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㊂但是,在真实的贸易往来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㊂所以,结算行为应当放到双方整体的交易环境中进行考察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赵某4次提货前,已有多笔交易,都已按照之前的交易习惯预付了支票㊂即赵某4次提货却不结算的行为,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不符合 虚构事实㊁隐瞒真相 诈骗行为特征㊂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长期保持一种交易习惯,刑法需保持适当谦抑㊂(三)对 非法占有目的 的综合判断应该说,在大部分涉诈骗犯罪的案件中,从欺诈行为的客观方面就能够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加以界分㊂但是,在极其特殊的场合,二者的欺骗方法可能存在竞合㊂此时就需要从主观方面进行考察㊂一般认为,区别二者的关键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㊂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以自己永久所有之意控制财物,并遵循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㊂具体由 排除意思 与 利用意思 构成㊂③前者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后者是实现犯罪个别化的需要㊂④可是,上述见解属于财产犯罪的通说,并未考虑到刑民交叉案件的特征㊂基于法秩序统一视角,对 非法 要素的评断,应当结合民法学知识㊂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把握㊂一是合同当事人对 对价 的约定㊂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与基础㊂无论交易形式多么复杂,在真实的合同中,占有他人财物都会支付一定对价,所以需要识别合同对价的具体内容㊂例如,在 担保型买卖合同 中,当事人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非为了获取房屋或者货币的所有权,而是想通过买卖合同手段为他人担保㊂再如所谓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的合同,对价看似为房款,但实际为借款㊂二是行为人的履约能力㊂履行能力的考察,不能简单认定约等于行为人的人力㊁物力㊁资金等,还应综合考察行为人的关系㊁发生交易及其不能履行的原因㊂以 借贷型诈骗 为例:一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㊂正常借贷行为中,行为人有一定的互信基础㊂如果双方来往较少,借款后就逃跑的,则可考虑认定没有履行能力㊂二是借款发生的缘由㊂在正常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出现困难时,不会过分编造无法还款的原因㊂而以诈骗为名的借贷,则会编造不能还款的困难事实㊂三是借款人不能履行的原因㊂正常的借贷中,行为人不能履行一般基于客观原因,而非主观的拒绝㊂以借贷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就没有履行的意愿㊂三是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理情况㊂市场经济中,行为人获取资金后,都会将资金投入到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包括几类情形:(1)全部投入营利活动㊂一般而言,只要将资金投入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论何种类型,都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适用㊂因为从社会观念角度看,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能够提升后期偿债能力,促进资本增长㊂(2)全部投入非营利活动㊂此种㊃101㊃合同诈骗罪及其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张㊀慧,成㊀功①②③④[德]乌而斯㊃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02页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6号刑事判决书,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s://www chinacourt org/article/de⁃tail/2019/01/id/3651372 shtml,2019年11月29日㊂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957页㊂何荣功:‘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案件的刑民界分“,‘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㊂。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 同。 而后行为人产生犯罪故 意。 其先利用 书面合 同进
行 诈 骗, 未 被 对 方 察 觉之 时, 以 口头 合 同继 续 行 骗 , 在 又
实践中在具体处理案件时. 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把
握: 为人 在 签订 合 同 时是否 有 实 际履行 能力 : 为人 是 行 行 否 采用 了虚 构 事 实 、 瞒 真 相 的 欺诈 手 段; 为 人 在 签 隐 行
对行 为人 数 次诈 骗 行 为 均应 以合 同诈 骗 罪 定 罪 。最 后 .
《 合同法》 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 同, 书面形式 、 有 口头形式 和其他形式。 因此' 从合同法的发展来看, 明显地反映出 合同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发展趋势。综上所述刑 法作
河北省承德 市人 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 检察" 0 70 】  ̄[ 0 0 6
合 同诈骗 罪的司法认 定
文 段 丽 荣 ◎
同诈 骗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 签 订 、 是 在 履 为 实体 法 .其 所 规定 的合 同诈 骗 罪 中 的合 同更 多 强 调


行合同过程中, 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合 同诈 骗 罪 中 “ 同” 合 的认 定
合 同诈 骗 罪 中 的合 同应 当包 括 口头 合 同。首先 . 在 经 济 交 往 中利 用 口头 合 同实施 诈 骗 的行 为.同样 扰 乱 了市 场 秩 序 。以诈 骗 罪 来 认 定 不 足 以全 面 体 现 该 罪 对 刑 法 保护 法 益 的侵 害, 该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性 。 次, 以及 其 实践 中常 常 出 现双 方 最 初 进 行 的几 笔交 易 均 订 立 书 面
诈骗罪。第三, 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合同诈骗认定中,需要考察⾏为⼈的哪些因素呢?请看下⽂:1、⾏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

⾏为⼈的履约能⼒可分为完全履约能⼒、部分履约能⼒和⽆履约能⼒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只履⾏⼀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的⽬的旨在毁约或避免⾃⾝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如果其部分履⾏意在诱使相对⼈继续履⾏,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或完全未履⾏,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但是,如果⾏为⼈的履约⾏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在于诱使相对⼈继续履⾏合同,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之后仍⽆此种能⼒,⽽依然蒙蔽对⽅,占有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具备了履约能⼒,并且有积极的履约⾏为,则⽆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有⽆诈骗⾏为。

诈骗⾏为绝⼤多数是作为,⽽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

其主要表现为⾏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从司法实践中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为,即使合同未能履⾏,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没有诈骗⾏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为也不⼀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般说来,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但是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说明⾏为⼈⽆⾮法骗取他⼈财物的⽬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024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2024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2024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1.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欺诈性质。

3. 欺诈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无知、轻信等心理状态,实施欺诈行为。

4.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合同诈骗的金额大小,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等级。

- 数额较大,指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 数额巨大,指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定倍数。

- 数额特别巨大,指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一定倍数。

5.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原则:-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 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合同诈骗罪的例外情况:- 对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争议,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误解、疏忽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8.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9. 合同诈骗罪的证据要求:- 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实施了欺诈行为。

10. 合同诈骗罪的预防措施:- 加强合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

- 提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 加强合同监管,防止合同诈骗行为的发生。

注:本司法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浅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与侦查

浅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与侦查

浅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与侦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在的合同诈骗犯罪明显增多,而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对合同诈骗犯罪的侦破工作比较吃力。

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本身定性比较复杂,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合同诈骗作为一种高智能犯罪,所采取的手段就越来越先进、隐蔽,这对侦破机关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因此针对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在法律上予以准确定性,在侦查中采取全新的侦查方式,在防控中采用具有针对性的预防策略。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其特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1、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2)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况: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第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

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①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

就犯罪主体而言 , 同诈骗罪 的主体既可 以是 自然 合 人, 也可 以是单位 : 而诈骗罪 的主体 只能是 自然人 。 而在 司法实 践 中需要 注意 的就 是 , 毕竟 单位是 人 的集合 , 单 位犯罪的实际实施者也是个人 , 在单位实施合 同诈骗 罪
可操作性 的具体 区分标准 。
章第八 节 的 “ 乱市 场秩 序罪 ” , 扰 中 而诈 骗 罪则 规定 在
位 主管人员 或者直接 责任人 员实施 的形似合 同诈骗 实
质上是诈骗罪 的情形 。 在实践中认定合 同诈骗罪 与诈 骗 罪 的界 限 , 需要特别注意 区分这两种不 同的情形。
( ) 罪 主观 方 面 不 能 作 为 区分 标 准 四 犯
例, 对如何准确认定 合同诈 骗罪和诈骗罪的界限予 以分
析。
很多共 同之处 , 例如 , 都侵犯 了他人 的财产权 益 , 都采用
虚构事实或者 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等。 至于两 者 的区别 , 刑法理论 上往往 套用我 国犯罪构成 的基本理


合 同诈 骗 罪 与诈 骗 罪 界 限 的理 论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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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诈 骗 罪 与 诈 骗 罪 界 限 的 司 法 认 定
构成理论作为分析 的理论根据 , 而无 意对诸 种犯罪构成
理论的优劣作 出评述 , 更无 意将犯罪构成理论之争 引入
的, 以。 所 犯罪客 观方面 的不同是 区分合 同诈 骗罪 和诈
骗罪的主要判 断标准。
( ) 罪 主 体 可 以作 为 区 分 标 准 三 犯
论, 从犯罪客体 、 罪客观方面 、 犯 犯罪主体 和犯罪 主观方
面 四个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有 学 者 从 法 定 刑 设 置 的 角 度 对 还 两 者 进 行 比较 。 是 , 骗 犯 罪 在 实 践 中 的表 现 形 式 是 诈

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之司法判定

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之司法判定
我 国刑法第 24条 中的“ 2 其他方法” 的理解和认 定, 都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关键词: 单位 ; 合同诈骗 ;  ̄ - i k 中图分类号 :936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3 (06 0 - 0 - 1 8 8 120 )3 12 5 0 5 0 0
( 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 一) 隐瞒真相的行为
行为人在合 同签订前 的骗取对方 信任 的行为 , 在实践 中的表现形式具 有多 样性和隐秘性。如邀请对方来实地参观 、 考察 , 或者先与对方履行小额合 同, 支
付小额定金 , 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 、 经济实力雄厚等假象。此类行为具有很强的
合 同 诈 骗 罪 若 干 问 题 之 司 法 判 定
李文玉
(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 广州 503 ) 1 0 4
摘要 : 合同诈骗 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 目的, 这是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 司法实践中可运用司法 推定的方法, 考虑诸方面的因素加 以正确认定。单位合 同诈骗罪中共犯形态等有关问题 的正确判定 , 以及对
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难点。我 国刑法学界对非法 占有 目的的理解存在着种种见 解, 笔者赞 同这一观点 : i E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 占有 目的应 当界定为: l 非法所有对
方当事人财物的 目的, 即以合同诈骗 的方法 , 非法 掌握 、 控制合 同对方 当事人 的
财物, 并在此基础上使用 、 收益 、 处分该财物 , 形成非法所有 的事实状态 。那么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 主观上的非法 占有 目的呢?笔者认为可采用推定
欺诈性 , 它能博得对方信任 , 使对方 陷入错误认识 , 自愿” “ 与其签订行为人所要

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

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

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
合同欺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行为。

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合同欺骗行为构成犯罪,需要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将从合同欺骗罪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立案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合同欺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订立、变更、解除合同;二是以欺骗
手段进行;三是情节严重。

对于合同欺骗行为,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是合同欺骗罪的客观要件,欺骗手段是主观要件,情节严重是合同欺骗罪的特定要件。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齐备时,合同欺骗行为才构成犯罪。

其次,合同欺骗罪的证据要求,对于合同欺骗罪,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
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合同、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只有有力的证据支持,才能确保合同欺骗罪的定性和定罪。

最后,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在审查合同欺骗罪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
人的主观恶意、欺骗手段的严重程度、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

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欺骗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合同欺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在充分考虑合同欺骗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证
据要求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

只有严格依法审查,确保证据充分、客观、真实,才能有效打击合同欺骗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虚构事实;(二)隐瞒真相;(三)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四)以虚假的财产状况或者虚构的合同标的,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五)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客体: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量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在适用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时,应当遵循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判例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同时,应注意合同诈骗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分,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者:赵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合同诈骗罪是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存在很多难点问题。

正确理解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相区别等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讨,以期望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学习研究中准确把握本罪。

【关键词】非法占有;合同纠纷;合同诈骗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合同诈骗罪己经俨然成为了一个高发性的犯罪。

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合同诈骗罪。

它已经成为现阶段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复杂的问题。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问题合同诈骗行为,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非常重要,是重中之重,它同时也是合同诈骗犯罪区别于合同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所以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内容就司法实践而言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出发来理解,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心态,大多数是要从犯罪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

在分析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中,要综合以下各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实际的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二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者为履行合同而正在做着积极的准备工作;三是对于另一方给付的财物,犯罪人是如何安置的;四是要看犯罪人是否有正当的未能履行义务的合理原因等。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当中,最能体现出其的主观目的,重点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诈手段。

因此笔者认为,在上述这些判断主观故意的内容当中,最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应该是看犯罪人是否采用欺诈的手段。

相对的补充性、次要性的认定标准是其他方面的内容。

二、间接故意是否属于该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含有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不同看法的的。

有些学者认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去确定也不去关心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其自身的履约能力是一种顺其自然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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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罪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同时以列举方式对具体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进一步明确。

笔者认为,欲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作出准确认定,首先必须准确定位合同诈骗,其次是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签订、履行合同”作具体的研究和准确的把握;最后则是对“合同”概念本身内涵和外延予以清晰的界定。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位及其法律意义合同诈骗罪首先应定位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虽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均属刑法中的独立罪名,但就刑法理论而言,二者并非是平行关系,而是一般与特殊、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就法理而言,诈骗犯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无论是利用合同或者是利用其他手段及方式诈骗,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都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如果因为诈骗犯罪在手段与方法上的不同,即独立规定罪名,一方面会使会使各种新类型的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且仍会有所疏漏,另一方面也会使诈骗罪形同虚设。

因此,各类诈骗犯罪虽然在诈骗手段与方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但本质上都不脱离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这一最终目的,单一诈骗犯罪实质上完全可以容纳形形色色的诈骗犯罪行为。

但是,鉴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

故而修订后的刑法将合同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立出来,其主要目的应是立法机关强调对此类社会危害行为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而并非是由于合同诈骗是刑法修订后新出现的犯罪行为。

尽管如此,我们仍应在理论上清楚地把握合同诈骗的定位。

合同诈骗相对于诈骗罪而言,是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二者在理论上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合同诈骗的特别法条,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以上论述的司法意义在于,对于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首先以普通诈骗罪的视角去审视,如果连普通诈骗罪都不能构成,那么作为普通诈骗罪一种特殊形态而存在的合同诈骗罪,将毫无疑问地更不会构成。

认定一项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应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性基础要求。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而探讨合同诈骗罪的自身特点,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和其他诈骗犯罪的区别,从而对合同诈骗罪作出准确的司法认定。

二、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能够成为诈骗罪特殊形态的根本要求。

研究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同时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某些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所在。

换言之,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首先取决于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但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较普通诈骗犯罪更难认定。

本来非法占有目的就属于一种纯粹的主观心态,合同诈骗行为人绝少主动供述自己的这种主观故意。

更由于与普通诈骗罪相比,合同诈骗行为人还有合同这一合法外衣的掩护,所以认定合同诈骗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既是合同诈骗司法认定的重点,也是难点。

笔者认为,鉴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上具有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建立起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性判断制度。

这种推定性判断建立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基础上,由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意图。

所要明确的是,这种推定性司法判断不是单纯地根据刑法所列举的合同诈骗外在情形对行为人客观归罪,也不仅仅是根据当事人的口供或陈述主观定罪,而是建立在综合全面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基础上,得出令人信服的判断性结论。

笔者认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方面。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

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有完全履约能力,但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诈欺行为而不属于刑事意义上的合同诈骗;如果其部分履行的目的仍在欲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则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履约行为,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亦不应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能力,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而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事中的履约行为。

非法占有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经济合同订立之前,也可以产生于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

“般而言,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

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

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者虚假履行合同。

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予以判断。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已有。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3.行为人事后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判断时,可以其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作为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项依据。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逃匿等,此时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看,将财物非法处分的行为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可以推定其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而应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也不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自己合法的经营活动,当其有积极的履行行为时,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

4.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

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在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抗辩以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

当没有理由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辩解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

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而非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行为的特征。

反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逃匿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此时则完全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这一行为表现断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利用合同”的理解合同诈骗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利用合同,即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予以诈骗。

1.对于“利用合同”诈骗手段的把握对“利用合同”手段上的理解应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利用合同是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和依存、且有先后顺序的过程。

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合同签订阶段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

研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判断行为人在其中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进一步作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第二,利用合同必须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其前或者其后。

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包括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直至双方当事人全面适时地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过程。

行为只有发生在这一期间,才可认为是在签汀、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后的行为,虽然也可以利用合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的、其他的掩盖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但由于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而不能认定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注重的是以合同为形式掩盖诈骗目的,而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之外的诈骗行为,则没有从根本上体现“利用合同”的客观本质特征。

如行为人汀约前通过贿赂手段意欲与某单位签订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在合同本身的履行上并无违约,也无骗取财产的目的,则只能构成其他犯罪,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三,行为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诈骗的具体情形,立法不可能一一列举,因此,刑法第224条第五项将无法详述的合同诈骗行为作为其他情形予以规定。

对于所谓以其他方式进行合同诈骗,笔者认为只要其在客观上符合“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这一根本特征,任何方法或手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的方法,如行为人假冒承包、投资、合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行为。

司法实务中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把握,首先要求合同诈骗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种故意体现在二个层面,一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二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其次是合同诈骗行为人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体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等,也可以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义务告知对方某些真实情况而有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使被害人因获取信息的不完全而陷入错误认识。

第三是被害人要因合同诈骗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即被害人的错误行为与诈骗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是被害人与合同诈骗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因这种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

如果在合同诈骗人实施的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我们就可以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利用合同手段诈骗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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