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法外有情——央视法制节目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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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

辩论题目——法不容情一、定义法—法律: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X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X(社会规X)。

本质上是有社会规律所决定的容—容许,容纳。

情—感情,同情,情感,人情。

1、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2、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

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 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3、从本质上看,法律本该无情。

法和情出自不同的本源。

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

法律办事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

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法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4、从作用过程来看,法律必须无情。

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

从法律诞生起,即剥夺了情感的作用。

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XX必究”。

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

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5、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

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

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

“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

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

央视法律节目文案案例(3篇)

央视法律节目文案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节目简介《法治之光》是一档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倡导法治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中央电视台法律节目。

节目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普通民众共同参与,通过案例剖析、现场互动、专家点评等形式,深入浅出地解读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二、节目内容1. 案例剖析《法治之光》选取典型案例,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深入剖析。

通过对案例的详细解读,让观众了解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挥作用,以及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案例一:《失落的女儿》讲述一个家庭因抚养权纠纷而陷入困境的故事。

节目邀请法律专家对抚养权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为观众提供法律咨询。

案例二:《生命至上》讲述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节目邀请法律专家对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为观众提供法律援助。

2. 现场互动《法治之光》设置现场互动环节,邀请观众参与节目。

观众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就自己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节目现场将邀请法律专家为观众解答疑惑,提供法律帮助。

3. 专家点评节目邀请知名法律专家对案例进行点评,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例的亮点和不足,为观众提供有益的法律借鉴。

4. 法治文化宣传《法治之光》关注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通过节目内容传递法治精神。

节目将介绍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宣传法治理念,倡导全民守法。

三、节目特色1. 专业性强:节目邀请专业法律专家参与,确保节目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案例丰富:节目选取典型案例,涵盖各个领域,满足观众多样化的需求。

3. 互动性强:节目设置现场互动环节,让观众参与到节目中,提高节目的趣味性和实用性。

4. 文化内涵丰富:节目关注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传递法治精神,提升观众的法律素养。

四、节目意义1. 弘扬法治精神:通过节目内容,传递法治理念,倡导全民守法,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2. 普及法律知识:为观众提供实用的法律知识,提高观众的法律素养,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法外有情与法不容情

法外有情与法不容情

论文题目:法外有情与法不容情作者单位:广东碧桂园学校高一(8)班作者姓名:苏梓俭指导教师:张海燕法外有情与法不容情法律与人情,究竟是否可以兼顾?可能回答是各式各样的,对于不同的事情,人们会有不同看法。

我曾经在电视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

一对中年夫妇(王先生、王太太)在2005年夏天的某一个早上,在打开家大门时,发现了一个纸箱,在纸箱里躺着一个大约三个月大的女婴,旁边只放着一张写着女婴出生年月日的纸条。

望着这个孩子,这一对夫妇很茫然,商量着是否要将她送到孤儿院去。

就在这时,王先生说了一句:如果把她送到孤儿院,那么就代表着她可能再也没有叫爸爸、妈妈的权利了。

就是在这样一种心理的驱使下,王先生和王太太决定将女婴留在家中抚养。

王先生还给女婴取了一个名——王海曦。

晴天霹雳,2006年9月的一次身体检查给王先生一家带来了一个沉重的消息。

经医院诊断,海曦患上了白血病。

王先生一家又一次面对是否要将海曦送去孤儿院的抉择。

如果真的就这样将海曦放进孤儿院,那……正在这时,海曦学会了讲话,并且还会喊爸爸、妈妈了!王先生和王太太听到后,激动不已。

他们决定了要继续抚养海曦,同时也想将这一句“爸爸、妈妈”合法化。

于是便到当地计生局去办理申请收养海曦。

可是,申请被无情地退回了,原因是王先生已经有两个儿子了,所以不能再领养孩子。

难道王先生这般无私的爱,也不足以让法律为他通融吗?对于此事,我的观点是:一、虽说法不容情,但我认为法律在上述王先生想收养海曦这一案例中还是应该体现出人情味的。

在当前中国法律体系仍然不是很不健全的情况下,上述这种案例究竟是不是真的一定要按照计划生育的法律来执行呢?我认为这是不必要的。

首先,对于社会来说,海曦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社会就需要对海曦负责,给予她生活需要的最基本条件,最基本的学习条件和最基本的“爱”。

但是,如果将她放到孤儿院里,她便不能得到作为小孩应得到的父爱和母爱。

相反的,如果抚养海曦的是一个家庭的话,那么海曦将得到她应有的父爱和母爱,来弥补生父生母对她的不公。

央视法律节目案例(3篇)

央视法律节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央视法律节目《今日说法》应运而生。

该节目以真实案例为载体,深入剖析法律问题,传递法治精神。

本文将以《今日说法》中一则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与其妻子离婚纠纷,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以妻子有外遇为由,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然而,妻子却坚称自己无辜,并要求李某赔偿因离婚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三、案件焦点1. 精神损失费是否应该赔偿?2. 离婚纠纷中,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四、法律解析1. 精神损失费是否应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以妻子有外遇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属于侵犯妻子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并非无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妻子有外遇的事实。

如果李某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则法院将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2. 离婚纠纷中,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

”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

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

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

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90%%以上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提高了法律文化知识水平,重复犯罪率仅占未成年在押人员总数的0.5%%,首批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标兵、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

这些成绩都是我们将思想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寓人性化的关怀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中,净化人的心灵,给人灵魂以深刻的启迪与教育的结果。

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

”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

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

这是法的理想。

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

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

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

全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优评析

全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优评析

全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优评析在当今社会,电视法制节目作为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引导公众树立正确法律意识的重要平台,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推动电视法制节目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提高节目质量,对其进行创优评析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电视法制节目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和风格。

有的节目以案例分析为主,通过真实的案例,深入剖析法律问题,让观众在了解案件的同时,学到法律知识;有的节目则侧重于法律解读,邀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观众及时掌握法律动态;还有的节目以法律故事为载体,通过生动的讲述,展现法律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优秀的电视法制节目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内容真实且具有典型性。

真实的案例能够引起观众的共鸣和关注,而典型性的案例则更具有教育和警示意义。

例如,一些涉及民生领域的消费纠纷、劳动权益保护等案例,与广大观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能够让观众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其次,节目具有深度和广度。

不仅要对案件本身进行清晰的叙述,还要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和法律意义,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使观众对法律有更全面、更深入的理解。

再者,表现形式丰富多样。

通过运用情景再现、动画演示、专家访谈等多种手段,增强节目的可视性和吸引力,让原本枯燥的法律知识变得生动有趣,易于观众接受。

然而,在全国电视法制节目中,也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

部分节目在内容上过于注重案件的情节和冲突,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准确传播和深入解读,导致观众只关注了故事本身,却没有真正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还有一些节目在制作上较为粗糙,画面质量不高,剪辑混乱,影响了观众的观看体验。

此外,个别节目存在跟风模仿的现象,缺乏创新和特色,难以在众多节目中脱颖而出。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质量,实现创优目标,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节目制作方要加强选题策划,深入挖掘具有社会价值和教育意义的法律题材,注重案例的多样性和新颖性。

同时,要提高制作水平,加强团队建设,培养专业的编导、摄像和后期制作人员,确保节目在画面、音效、剪辑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准。

观看今日说法心得体会

观看今日说法心得体会

观看今日说法心得体会《今日说法》是央视新闻频道每周一至周四晚间播出的一档以法治为主题的新闻评论节目。

该节目通过调查报道以及相关专家的解读,向观众全面展示了包括刑事案件、矛盾纠纷、法律解释等在内的各类法律问题。

在观看了一段时间的《今日说法》后,我深受启发和感动。

首先,《今日说法》通过深入而客观的报道方式,让我真正认识到了社会现实中来之不易的法治成果。

通过对各类案例的详细解读,我了解到了如何从法治角度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以及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同时,我也看到了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各级司法机关的日益完善。

这些成果离不开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其次,《今日说法》通过展示一些典型案例,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

在这些案例中,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人,都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和审判,没有特权和特殊待遇。

法律是对所有人平等适用的,任何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同时,我也看到了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以及对于新兴问题的积极回应。

这让我对法律有了更高的认识和信心。

再次,《今日说法》通过对少数违法犯罪行为的的曝光,形成了对社会不法行为的强烈警示作用。

通过报道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观众们能够了解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危害。

这不仅能够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还能够引导全社会共同抵制和打击犯罪行为。

如此一来,我们能够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使社会更加安全和和谐。

最后,《今日说法》的播出还帮助我对中华传统法治理念有了更深的认识。

在每期节目的开篇,主持人都会引用典籍中的名言警句,用以引导思考和提醒观众。

这些典籍中的逻辑思辨和道德准则,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法治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学习和实践这些传统法治理念,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自己以及他人的全面发展。

通过观看《今日说法》,我认识到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

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

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

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

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

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

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

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

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

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

浅谈法律面前“法不容情”与“法外开恩”

浅谈法律面前“法不容情”与“法外开恩”

浅谈法律面前“法不容情”与“法外开恩”作者:张润青来源:《科技风》2017年第04期摘要:在社会发展迅速的时代,法律身为管理社会的一把利剑,有着不容小看的权利。

当代的法律不只是向西方法律一样有着浓厚的历史血液,它经过历史的沉淀和近代的融合成为了属于中国特色的法律。

因此,我认为,现今的法律制度是混血儿,既有着东方的人性化特征又有着西方理性思维。

所以,法律中存在人性缺憾和人性至上是有原因的。

现今社会上也有许多案例来向人们展示人性在法律中占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所以,如何把控人的情绪在法律处理之中的作用就是“法不容情与法外开恩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历史;国外法律制度的影响;人性的作用及家庭观念;社会环境1 法律概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强制实行的的一种制度。

身为一种意志性的规范体系,它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并执行的,因此我们通常出问题的第一反应并不是去“打官司”,而是自我解决。

作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对于社会上的老百姓来说它是严厉的,更是灰暗的。

因而,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实现的。

法律的特征就是它由国家制定且绝对强制和对社会人员具有约束力。

因为特征看起来过于严厉而导致的问题就是人们无法正确的运用法律,换句话说针对法律本身而言它对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来说是陌生的。

我觉得将法律正确且合理地运用在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利益上是法律的最高指示。

2 “法不容情”与“法外开恩”的名词解释及自我理解“法不容情”,法律作为一把戒尺,作为审判的工具,它本身就具有客观性。

在一般的作案条件下,法律的公正无私就是悬在人民和统治阶级头上的一把剑。

刑法上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句子,即在客观条件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为“情”关上了理性之门。

“法外开恩”,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制度,它并不是完全适用所有人。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特定人群和身体有障碍的人士触犯法律会给予适当的宽容。

或者对于执法人员的家属或朋友在执法过程中会有法外开恩的情况,尽管对于其它人来讲这是不公平的行为,但是法律在它使用的过程中会有意外,尽管这种意外是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是执法系统的黑暗面,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在物质、文明发展迅速的今天它依旧存在。

辩论:法不容情

辩论:法不容情

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手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

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

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

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准绳。

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

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

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尤其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

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

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

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规范。

根据上面的叙述,我认为法不容情。

QUESTIONS:1.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2.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呢?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

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

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

所谓的特殊状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

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

法律之所以这么广泛的被承认并实行,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相对平衡点。

而这一切都是有来于法不容情。

因此,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

虽说现在是总体和平的年代,但是不安定因素一直都在。

法不容情还是法融于情——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法不容情还是法融于情——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法不容情还是法融于情——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李溯
【期刊名称】《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以人类的基本感情为基础而不能与之背离。

刑事立法的基础也只能是出自人心、合于人性的人类最基本的感情。

真正的法治只能是人心之治、人性之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字面规定来办事与人类的基本感情发生冲突的时候,只能以人类基本感情为限度、为依据来理解解释法律,而不能作出明显违背人类基本感情的司法判决。

惟其如此,法律才可能为老百姓所接受,才尽可能得到大家的遵守与拥护。

【总页数】2页(P164-165)
【作者】李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刑法的根基:人类的基本感情——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J], 徐德华
2.法不容情法不外乎情——浅说法制节目主持人的"法治""关怀"意识 [J], 高颖
3.以身试法法不容情——太原市检察院原助理检察员赵维平走向犯罪的思考[J], ;
4.法不容情不妨碍法内施情 [J], 祝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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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 法不外乎人情

法不容情 法不外乎人情

法不外乎人情什么意思?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通俗的说,就是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思想感情。

也就是说,法律富含人性化。

这里的“人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是给予慈悲或宽恕的人情。

这两个条件比法律本身,还要珍贵。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扩展资料:
法律不该是冷酷的法律,人情也不该是酱缸般的人情。

多数的人情,称其为道理;多数的道理,称其为法律条文。

西方有“陪审团”制度,其实就是在实践“不外乎人情”的理念。

在信仰上,有没有正义观念,有没有人文关怀,这比有没有法律更重要。

如果没有正义观念,面对恶质行为不能有效制止,就会产生信仰暴力,产生权贵垄断。

如果没有人文关怀,就会变成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造成民粹。

电视法制节目:根在“法”,贵在“引”

电视法制节目:根在“法”,贵在“引”

作者: 杨文斌
作者机构: 运城市广播电视台
出版物刊名: 传媒
页码: 65-6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8期
主题词: 电视法制节目;“法”;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中国电视;1998年;法制化进程;法制信息
摘要:从1998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开播到1999年长沙政法频道悄然亮相,再到中央电视台七频道的《法制编辑部》。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是伴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中国法制化进程正在加速前进,大众对法制信息的需求日益旺盛。

电视法制节目已撑起社教节目的半壁江山,成为中国电视传播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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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法外有情——央视法制节目探析》
摘要:纵观央视法制栏目,诸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道德与法》、《法律讲堂》、《庭审现场》等可以找出它们的共同经验:真实、法制、权威与情感。

本文将采用案例分析、理论法律知识以及人类情感的共通性等方式,通过分析这类法律节目的内容与形式,探讨法制节目在法制、情感和道德方面的选择,旨在为人们的知法守法以及情感道德问题提供依据,不断加强法治意识,提升个人道德素养。

关键词:法制栏目;法制;情感;道德
引言:
央视有许多为人熟知的王牌法制栏目,例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道德与法》、《法律讲堂》、《庭审现场》等等。

它们源自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利用得天独厚的专业新闻报道经验和丰富的新闻报道资源以及覆盖全国的政法机构合作网络进行节目的制作。

纵观这些节目可以发现,法制节目的内核除了宣传法,普及法,让人们知法守法之外,在形式上更是采取多种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表达和传播,主持人通常是节目中法律事件的引导者,在节目形式上现在的节目多采取“情景再现”“庭审直播”“专家解读”等方式,让观众“亲临”现场,有带入感。

栏目以特制的“现场”核心触发器为筛选标准,用它来筛选所需要的现场事件,即“亲历者的原始记录”,一期节目通常在“一个有着令人难忘的现场的法制故事”中展开。


《法治在线》《庭审现场》等节目既有刑事方面的案件,也有民事案件,大多数的节目内容都与普通观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或者是在当时有一定的影响、受到了广泛关注的事件。

例如近期的《南京虐童案》,《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等等,这些节目的播出让更多的人真正知法懂法,是生动的普法教材。

这些法制节目的共性在于:“以法治关照人文”为节目宗旨,多还原“案发现场”或者庭审现场,但它不会为迎合受众猎奇心理而追求展现案件的惊险刺激或者为了节目效果不顾受害人的利益,而是更注重透过案件探究人性,以人文关
①时统宇.法制类电视节目创新创优的几个问题—以央视《法治在线》栏目为例[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4(05).
怀宣扬法制精神。

一、法制节目表现手段的电视化
法制节目应为了保证节目对观众的吸引力,要在节目中采取多种手法。

在节目的开始部分让主持人讲述或者采用短片的形式让观众迅速对案件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了解。

在事件还原或者审判现场部分,对于一些需要花较长的时间说明的问题,如公诉人对两个被告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举证,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情况以及案发背景和警察处理情况,都采用了短片的形式进行交代。

例如最近的《南京虐童案》,在《法治在线》栏目中,主持人先简要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对于事情的还原利用了短篇以及庭审现场的形式,为了提高观众对节目的兴趣,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删节,使节目的节奏更快一些,同时也为节目在庭审现场之外的拓展上留下空间,对被虐待的小孩进行面部模糊处理,这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考虑周全;《庭审现场》的节目《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亦是如此,利用短片再现飙车现场,但并没有血腥可怕的车祸内容。

节目更加关注违法行为的法律知识的本身,线索清晰,对于违法的条例和内容以及判决都会给出明确答案。

二、违法现场之外的有效拓展
法制节目中的转播不是直播,其节目的优势就在于可以在节目和审判现场之外的内容上进行大力拓展。

节目中安排了大量的人物采访,采访的对象包括违法者的家人、朋友、目击者、同事、周围居民等等。

大量的采访使不同的看法、意见都得到了展示的机会。

这些对庭审现场之外的拓展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案件内容的深入挖掘,从而使节目变得更有观赏性,同时,拓展也使节目并没有仅仅止于本案的讨论,而是针对案情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立法的角度提出解决的方案,从而使节目的内容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今后的相关法制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对于电视法治节目而言,以多种表现方式及时报道公安机关发布的包括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直观传达司法机关发布的立法、执法以及案件的审理、判决结果等情况,动态反映各级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状况,通过丰富多元的法治信息的传递,使受众了解社会的治安状况、司法机关的运作过程及法制信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要求,是当前电视法治节目的一个基本职能。

三、培养公民意识,塑造法律精神
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理论的思想基础。

法治国家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有民主政治和良好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前提条件,而且还要有普遍的公民意识作为人文心理基础,才能真正体现现代民主和法治的精神。

②我国的传统造就的不是“公民意识”而是“臣民意识”沉重的尊卑等级观念压抑了人们的独立个性和政治自主精神,民主与法治精神可谓先天不足。

建国以来,我国的政治教育又重于法治教育,这使得“人民”观念远远重于“公民”观念,公民意识淡薄甚至错位。

单纯的守法宣传不仅容易产生对法律的被动感、异己感、排斥感和消极体验,也难以形成充分内在自觉的守法精神,使得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种种努力大打折扣,并严重制约着法治秩序的建立。

四、法制节目中情感与道德的运用
情感反映着人们的喜怒哀乐;而道德是建立在情感上的人们共同遵循的品德规律;法律则是以道德为参考前提下的强制性行为规范。

事实上,许多法律法规是建立在人们的基本情感和常规道德之上的。

例如《婚姻法》,许多相关的法条是依据人们的情感、责任来设定的,再如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相关法条规定也是建立在人类基本道德情感之上的法律。

电视是一种大众化传播工具,观众层次不一,知识面各异。

节目在讲完法理之后,再向人们展示其中的情感和基本道德的理念,会更加通俗易懂,更加贴近老百姓。

比如,“南京虐童案”的案例,除了呈现案情之外,也会加上母亲对孩子的好,一个母亲的望子成龙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母爱应该是正确地爱护而不是一味地用肉体折磨的形式,家长的一时冲动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一辈子的心灵伤害,法院最终宣判孩子的母亲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这样可以巧妙地将法律蕴藏在情理之中,让人们感受到法律也是有情的,遵守起来也心甘情愿。

还有,在上文的“北京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中节目的结尾是这样一段话:飙车飙的是所谓的速度与刺激,但丢掉到却是安全和责任,在城市道路飙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是对公民财产和法律的漠视,真是飙车爱好者应当选择正规场地,执行比赛规则,安全驾驶,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这就是在法律之外进行情感和道理的劝说,诸如此类的引导方式才是法制节目正确的舆论导向。

②莫敏秋.浅谈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及培养[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小结:在法制节目中,情感和道德都是非常重要的支撑点。

基本上在央视的法制节目中都能看到情感和道德的贯穿,有了情感和道德的法制节目,不仅能增强节目的思想性和观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强化法律最基本的教化功能。

无论怎么做,将法制教育春风化雨般地深入人心,达到依法治国、人人都有公民意识才是最终目的。

在实践中,情感和道德的引入能使法制节目报道的空间得以深化和拓展,使严肃的说法节目变得有情有理。

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但并不是冰冷的,而是有温度的。

参考文献:
[1]莫敏秋.浅谈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及培养[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9(2).
[2]范愉.电视法治节目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J].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
[3]徐迅.中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现状调查报告.人民法院报,2001年.
[4]时统宇.法制类电视节目创新创优的几个问题—以央视《法治在线》栏目为例[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4(05).
[5]姜淮超.法制新闻专题研究[C].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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