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标准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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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20432 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
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
贷款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保证方(丙方):
地址: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
2、甲方愿意向乙方贷款;
3、保证方自愿为乙方提供保证。
以上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由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息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年。
第六条借款期限和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日,由甲方将贷款全额汇入乙方提供的帐户。
第七条还款总额、期限和方式
乙方到期应向甲方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大写)元整。
其中,乙方于年月日前偿还第一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大写)元整; 年月日前偿还第二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大写)元整; 年月日前偿还剩余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大写)元整。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借据;
2、甲方有权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向乙方主张偿还本息;
3、甲方有权在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等严重Υ约的情况下,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4、甲方应根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贷款。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将借款汇入自己提供的帐户;
2、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汇款之日起一日内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δ按时提供借据的,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欠款本息;
4、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借款。
第十条保证条款
丙方作为乙方的借款保证人,在乙方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方有权检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Υ约责任
1、甲方δ按期发放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照贷款数额的
__‰按日向甲方收取Υ约金;
2、乙方若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Υ约使用部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
3、在乙方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Σ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乙方δ按期还款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应还款数额的__‰按日向乙方收取Υ约金。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于乙方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后自动解除;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δ尽事宜,由三方友好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即使被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认定为Υ法、无效、不可执行,亦不影响本合同有关双方权利义务、Υ约责任条款的效力,该等条款仍然是对双方有效的,双方同意按照上述约定对对方进行有关补偿或赔偿;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日期:
保证方(签章):
日期: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λ、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Υ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Υ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
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Υ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分析上述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显然,第(一)项和第(三)项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不能适用,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否恶意串通、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在实践中都是很难认定的,而且从整个经济发展范Χ考察,企业间借贷资金后,能够进一步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全民收入,因此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并û有受到损害。最后也似只有第(五)项规定可以适用,但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虽然《贷款通则》有类似规定,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