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1.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3.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 2004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语言、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商品。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商品。
在交货后,美国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中国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货物的交付、合同规定的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中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口设备。
德国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了一批设备,并与中国公司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设备运抵中国后,中国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中国公司要求德国公司退货或修复设备,但德国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设备质量、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退货或修复。
因此,德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修复设备或退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案例三,法国公司向日本公司出口原材料。
法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货后,日本公司发现原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交货时间、原材料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被告:某外国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案由:货物质量纠纷基本事实:我公司于2021年3月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供应商向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交货日期为2021年5月。
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但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我公司无法正常销售,造成经济损失。
我公司多次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纠纷,但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供应商是否应当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3. 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由供应商赔偿。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前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庭前审查。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庭审(1)原告举证庭审中,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① 国际贸易合同;②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③ 货物照片;④ 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
(2)被告质证供应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不具权威性,我公司所提交的货物照片不足以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缺乏真实性。
(3)法庭辩论原告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货物照片足以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真实可靠。
供应商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可能存在误差,货物照片可能被篡改,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缺乏充分证据。
3. 举证责任分配法院认为,原告对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有举证责任,供应商对货物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四、法院判决1. 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供应商应当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3. 供应商赔偿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案例7
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 卖,数量为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 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 货单 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
但是,买方直到11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 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由于茶叶与 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买方于12月15日提货时,发 现有3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双方 因此发生争议。在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 什么?
分析:按照本例的情况,买方没有这 种权利。因为:
1、该合同是一份分批交货的合同,虽 然卖方第5批交货违反了合同,但并不影响 以后各批交货。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 义务,使该批货物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 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案例5
美国A公司从外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 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但 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 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试问在上述情况下, 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按本例(1)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 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
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 违反合同的行为。至于A公司有没有拒收货物和撤销 合同的权利,应视违约的性质和损害的程度,并根据 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2、从上述各种法理来看,在本例中,卖方交货 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 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 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 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如果 按英国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 以得到上述权利。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主要业务涉及各类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2018年,A公司与B国某进口商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限等均由合同规定。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发送至B国。
然而,在货物到达B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A公司就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B公司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承担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2. 交货期限:B公司认为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方式:B公司要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A公司则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三、法律风险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在本案中,若B公司能够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且该问题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A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2. 交货期限风险:根据《公约》第44条规定,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
若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方式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仲裁具有保密、效率高、成本较低等优点,而诉讼则具有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周期较长等缺点。
在本案中,若B公司坚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A公司可能面临仲裁费用较高、仲裁程序复杂等风险。
四、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1. 货物质量问题:A公司应积极配合B公司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B公司能够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退货:与B公司协商,同意退货,并承担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
(2)赔偿:与B公司协商,同意赔偿损失,包括退货费用、检验费用等。
法律案例关于贸易的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东南沿海的纺织品出口企业,主要出口各类服装到欧洲市场。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欧洲的服装零售商,长期从甲公司进口各类服装产品。
2018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价值50万美元的男女式服装。
合同中约定,货物质量符合国际标准,且甲公司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
货物于2018年6月运抵欧洲港口,乙公司安排运输公司进行卸货。
在卸货过程中,乙公司发现部分服装存在严重的瑕疵,包括面料破损、缝合线断裂等问题。
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贸易中的产品瑕疵责任。
以下是具体的分析:1. 合同约定与国际贸易惯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质量符合国际标准。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卖方有义务确保所售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但甲公司承诺货物符合国际标准,因此甲公司有义务保证货物的质量。
2. 产品瑕疵的认定乙公司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服装存在瑕疵,甲公司对此表示否认。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瑕疵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瑕疵的性质:在本案中,服装存在面料破损、缝合线断裂等明显瑕疵,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
(2)瑕疵的严重程度:瑕疵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货物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
在本案中,瑕疵的严重程度较高,影响了服装的正常使用。
(3)瑕疵的原因:瑕疵的原因可能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等。
3. 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5条规定,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瑕疵的责任,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瑕疵存在。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情,且瑕疵的存在影响了服装的正常使用,因此甲公司应承担产品瑕疵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乙公司已支付的货款50万美元;(2)赔偿乙公司因货物瑕疵造成的损失,包括退货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共计10万美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国际贸易案例
⏹FCA案例:我某公司以FCA贸易术语向南非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由我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垫付有关运费,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
我方业务员于4月10日将货物交给我方代为指定的承运人并于当天通知买方,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存于仓库待运,4月12日,由于仓库电线短路起火,货物全部被烧毁。
当南非商人得知货物被毁后拒付货款和运费。
⏹问:南非商人的拒付是否合理?⏹CPT案例:我国内地省份A公司拟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番茄酱罐头一批,B公司提出按CFR多伦多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CPT多伦多成交。
⏹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CIP案例:我某进口公司以CIP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买方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已经凭借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EXW案例:我A贸易公司与香港T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茶叶的合同,EXW交货条件,数量10公吨,总值为264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应于8月份提取货物。
卖方于8月1日如期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付清了货款。
但是,买方直到8月31日尚未提取货物,后将茶叶搬到另外一处。
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并放在一起,当T公司于9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20%的茶叶已经串味失去价值。
⏹问:双方各应付何种责任?⏹案例:我国A与国外B签署一笔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2200箱罐头出口。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
后承运船只在途中将我方货卸下换船驶抵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误,加上换得船设备陈旧,到达目的港晚了2个月,因而B公司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导入: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1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电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国家和地区。
2019年,公司计划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然而,在准备出口过程中,公司突然接到欧洲某国政府的通知,称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涉嫌违反该国环保法规,需缴纳高额环保税,否则将禁止进口。
二、案例经过1. 初步调查: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经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已符合国际环保标准,且所有原材料均来自环保认证供应商。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却以“未达到该国环保法规要求”为由,要求公司缴纳高额环保税。
2. 沟通协调:公司立即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沟通,说明公司产品的环保合规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仍然坚持原判,要求公司缴纳环保税。
3. 法律咨询:面对困境,公司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
经咨询,律师建议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收集证据:进一步收集公司产品环保合规性的证据,包括产品环保认证、原材料供应商环保认证等。
- 了解法规:深入研究欧洲某国环保法规,了解其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 寻求支持: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寻求支持,争取集体维权。
4. 谈判协商: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了多次谈判。
经过艰苦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环保税,但得到了该产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进口许可。
三、案例分析1. 贸易壁垒:本案中,欧洲某国政府以环保税为由,对某外贸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实施贸易壁垒。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法规适用:在处理此类国际贸易纠纷时,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本案中,公司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最终成功维权。
3. 应对策略: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贸易壁垒:- 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际环保标准,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贸易纠纷。
外贸交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被告:某外国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对方”)案由:货物不符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3月,我方与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对方提供一批货物,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均应在合同附件中详细规定。
合同约定货款总额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合同还约定,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我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5月,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相应的装船单据。
我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部分货物存在严重的瑕疵,如锈蚀、裂纹等,无法满足我方生产需求。
(2)货物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货物尺寸过大,无法正常使用。
(3)货物包装存在破损,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我方在发现货物问题后,立即与对方进行沟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对方拒绝承认违约,并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货物在装船前已经过我国某知名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3)我方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
2. 理由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我方提出以下反驳意见:(1)关于检测机构的检测,我方认为,检测机构并非合同双方指定的检测机构,其检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未包含全部货物的检测数据,无法证明所有货物均符合国家标准。
(2)关于不可抗力因素,我方认为,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协商解决。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方未及时通知我方,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3)关于索赔期限,我方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应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我方在收到货物后及时发现了货物问题,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了对方,因此未超过索赔期限。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外贸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主要经营各类商品的国际贸易业务。
某日,A公司接到国外客户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订单,要求购买一批货物。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就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国际贸易合同。
二、合同内容根据双方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 货物规格:A公司按照B公司要求提供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的货物。
2. 货物数量:共计1000件,每件货物价值1000美元。
3.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4. 支付方式:B公司通过电汇支付货款,货到付款。
5.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
6.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三、合同履行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备妥,并通过国际快递将货物寄送至B 公司指定地址。
B公司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了验收,确认货物质量符合要求。
四、纠纷发生在货物到达B公司后,B公司发现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为950件,短缺50件。
B公司认为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A公司则认为,货物数量短缺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原因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责任。
五、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部分10%的违约金。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额的货物,构成违约。
3. 运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保管货物,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在本案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短缺,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解决争议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就货物短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退还部分货款、赔偿损失等。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规定了质量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 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货物存在材质问题,不符合国际通用标准;(2)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超出合同约定的公差范围;(3)部分货物表面存在划痕、磨损等瑕疵。
3.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4.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作为供应商,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由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被告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检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检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从中国广州出口至美国洛杉矶的货物委托给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运输。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索赔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 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
2.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3. 货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和承运人的运输不当造成的。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 承运人作为实际运输方,也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3. 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货物价值损失、保险费损失、处理损失的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价值损失及处理损失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规定》,货运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择合格的承运人;2)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3)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 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一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 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案例二: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食品一批,限对方在5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月8日发盘,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个月以后,芝麻制品的市场价格明显上涨。
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我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
”对此,我方公司已获悉芝麻制品行情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问:(1)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走的芝麻制品与合同严重不符,根据公约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三:买卖双方签定一笔服装买卖合同,规定在某码头将货交船运公司。
卖方将服装装箱、刷唛、注明合同号码之后将货物存放在该码头仓库,等待发运,但装运前,仓库意外失火该批服装被烧毁。
问:根据联合国公约,该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担?案例四: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复到有效。
国际货物贸易案例
(五)
❖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 出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 。11月4日,香港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 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 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 装受损严重。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 索赔。
❖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 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 。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 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 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 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 ,与船东无关”。
十三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 交易。1996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 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 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支付价款。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 ,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 知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 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人 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 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 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 物运至旧金山港。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 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
(七)
❖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 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 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后由承运 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 ,迟到30天到达目的港。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 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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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注意:
贸易术语采用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内容作答,L/C采用《UCP600》作答
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2011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11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3、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4、我国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
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题: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
5、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货物分四批装运。
第一批货物装运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是荷兰的鹿特丹。
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国某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知比利时公司。
2012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加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
月底将货物运出。
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
问题:比利时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11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向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物已经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7、我国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
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验货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问题:1、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2、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3、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订立,上述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8、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外国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
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经缝制的成衣退回我方,并要求我方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题:我国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9、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2000年签订进口商标“M”牌运动鞋的合同。
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
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9年授权给该省的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
现D 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的运动鞋,否则追究其侵权责任。
问题:C公司是否侵权?该案应如何处理?
10、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问题: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11、有一份出售小麦的FOB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张提单中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可以有2%的伸缩度,卖方可以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8%。
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
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为什么?
12、我国某公司与一外国先后订立了出口5种商品的5份买卖合同。
在履行完第三份合同时我国卖方发现,买方对卖方已经履行的合同的部分货款迟延支
付。
卖方开始怀疑该外国公司的信用存在问题,故通知该外国公司暂时中止尚未履行的其他两份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是否有此种权利?
13、日本商人在某年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出口仪器一批,中方于5月开出信用证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无法获取出口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免责。
问题:中方应该如何处理?
14、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外国公司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题:开证行拒绝是否有理?
15、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
合同规定,2006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长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16、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开证行已宣布倒闭,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问题: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7、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
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18、我C公司于2011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立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
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
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