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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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现就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降价措施(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后,重新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专项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在送电省、受电省之间按照1︰1比例分配(与送电省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点对网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由受电省使用)。

上述措施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三)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和核电企业(三代核电机组除外)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其中,之前由我委发文明确上网电价的大型水电站和核电站,其上网电价由受电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测算,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二、抓紧发布第二批降价政策文件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利用上述降价空间相应降低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方案,按照程序于5月底前发文,于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现将我市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按照国家规定,将天津电网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降低至70%。

由此核减2017-2019年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形成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

具体是:(一)将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1分。

调整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

(二)将天津电网2017-2019年监管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1分。

调整后的天津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表见附件2。

(三)上述降价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大工业、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二、严格落实电网清费政策电网企业应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17号)要求,全面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严格落实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

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市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407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407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50%;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降低省电网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0.5个百分点。

三、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项目上网电价降低2分/千瓦时。

四、上述措施腾出的电价空间(其中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直接从水电上网电价中扣除),降低省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5.08分/千瓦时,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4.925分/千瓦时。

五、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电到户最高限价相应下调5.08分/千瓦时,调整后的最高限价为0.8503元/千瓦时。

六、以上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七、各地方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要与省电网同步下调,由相关市州发改委按照定价权限组织实施。

附件:1、湖南省电网输配电价表(略)2、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3、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6月14日——结束——。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精神,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3.2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输配电价同步降低 3.2分/千瓦时,调整后的《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2017-2019年山西电网输配电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降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与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间趸售电价0.1分/千瓦时。

三、降低部分燃煤发电机组、水电机组、风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4。

四、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停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调整后的基金及标准见附件1。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因停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与电价调整不同步出现的降价资金缺口,由电网企业承担。

六、各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和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附件:1. 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2. 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3.2017-2019 年山西电网输配电价表4. 山西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 年8 月22 日附件1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电度电价(元/ 千瓦时)基本电价最大需变压器容用电分类不满1 1-10 35 千110千220 千量量千伏千伏伏伏伏元/ 千元/ 千伏安瓦?月?月一、居民生活用电0.4770 0.4670 0.4670二、一般工商业用电0.5971 0.5771 0.5621三、大工业用电0.5082 0.4782 0.4582 0.4482 36 24四、农业生产用电0.5002 0.4852 0.4702非贫困县深井及高扬程农业排灌用3.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3492 0.3392 0.3292其中:提黄灌溉用电(万亩以上特定泵站)0.0700五、趸售用电(不含基金)0.3274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趸售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 分钱。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现就降低我省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1、附件2)。

二、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具体价格见附件3)。

三、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不作调整。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后形成的价格空间,售电公司要及时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供电部门做好降价退费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本次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3.2016-2018年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安徽省物价局2018年8月31日附件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2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四、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 1.9分钱。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发。

六、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根据《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政策(一)政策性交叉补贴。

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2020-2022年暂继续按每千瓦时0.05元(含税,下同)标准执行。

(二)系统备用费。

并网自备电厂企业根据并网电压等级,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系统备用费,缴纳标准继续按现有水平执行,即:220千伏为每千瓦时0.02元,110千伏为0.03元,35千伏及以下为0.035元。

(三)上网电价和环保电价。

并网自备电厂企业符合省能源局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有关要求,以满足电网供电需求为目的产生电量的上网电价,按基准价(不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执行。

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执行相应环保电价加价政策(以下统称“环保电价”)。

二、配套措施(一)支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健康发展。

为促进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河北省级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河北省级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河北省级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冀发改能价〔2020〕184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河北省级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184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河北省级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

2020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726号)执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执行。

2021-2022年河北电网、冀北电网输配电价见附件1。

2021-2022年河北电网、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2。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者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198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198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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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
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19〕198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平均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2.19分钱(含税)。

其中,电力用户4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结束——。

关于转发四川电网2020—2022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四川电网2020—2022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四川电网2020—2022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广安爱众股份公司: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安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支持产业发展,化解四川电网与广安爱众电网同城不同价的矛盾,经与广安区发展改革局、广安爱众股份公司研究,广安爱众股份公司供区内的农业生产用电、工业生产用电(两部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价格参照四川电网同步调整。

即:(一)10KV电压等级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为0.4973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二)10KV大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为0.5402元,基本电费按四川电网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10KV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为0.6022元。

(四)电压等级差价、丰枯峰谷电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请岳池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岳池县爱众电力公司妥善编制价格调整方案,及时降低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避免发生价格矛盾。

同时,加快输配电价成本监审,为降低办公照明和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实现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合并创造条件。

三、广能集团华蓥四方电力公司、华蓥市地方电力公司相关价格待省发展改革委明确后另文下达。

四、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国网邻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及广安爱众股份公司电网调整后的各类用电价格统一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7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永德、镇康、沧源三县35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电价的通知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永德、镇康、沧源三县35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电价的通知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永德、镇康、沧源三县35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临发改价发〔2020〕30 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永德镇康沧源三县35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电价的通知临发改价发〔2020〕30号永德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临沧供电局: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115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永德镇康沧源三县实际,拟定的降低三县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已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现将三县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幅度降低三县35千伏、10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省级在调整云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时,对35千伏、10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的电度电价降低每千瓦时3.24分。

三县35千伏、10千伏及以下的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同幅度降低3.24分。

除35千伏、10千伏及以下大工业电价外,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水平保持不变,具体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详见附件。

二、三县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统一执行国家核定云南电网的输配电价政策按《中央定价目录》规定,输配电价定价权在国家,三县的输配电价统一执行国家核定的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政策。

三县范围内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按市场化交易相关规则执行,输配电价执行国家核定的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政策。

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电企业电价按三县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三、规范三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统一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三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要全部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对三县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具备计量条件的要全部纳入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发改价格〔2018〕50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要严格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

根据《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和《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5号)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

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新发改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电度电价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

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

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三、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一)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

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到户电价统一为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311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311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31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现就降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5.0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各电压等级销售电价见附件1,峰谷分时电价见附件2,输配电价见附件3。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9〕842号文规定,因增值税率降低到13%,三峡水电和秦山核电二期1-2号机组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227元(含税)、0.3998元(含税),实际落地电价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三、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目录电价不作调整。

各售电公司要及时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四、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同步降低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价格,确保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3.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2019年5月31日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0.56530.5503二、农业生产用电0.55580.54080.5258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35160.33660.3216三、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0.61980.60480.5898两部制0.63420.61920.60420.59424030附件2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平段0.5953低谷0.3153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高峰7,8,9月0.97950.95500.9306其他月份0.92240.89940.8765平段0.6048 0.5898低谷0.3857 0.3769 0.3680两部制高峰7,8,9月1.0030 0.9785 0.9541 0.9378 4030其他月份0.9444 0.9215 0.8985 0.8832 平段0.6342 0.6192 0.6042 0.59420.39420.38540.37650.3706附件3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0.24770.23270.2177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0.16710.15210.13710.12714030——结束——。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精神,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3.2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输配电价同步降低3.2分/千瓦时,调整后的《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2017-2019年山西电网输配电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降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与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间趸售电价0.1分/千瓦时。

三、降低部分燃煤发电机组、水电机组、风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4。

四、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停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调整后的基金及标准见附件1。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因停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与电价调整不同步出现的降价资金缺口,由电网企业承担。

六、各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和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附件:1.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2.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3.2017-2019年山西电网输配电价表4.山西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2日附件1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趸售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2020年供电企业执行电价和收费标准

2020年供电企业执行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浏览次数 : 469 次字号: [大] [ 中] [小]一、电价标准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 211〕154号) ,武汉市自21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 / 千瓦时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用电分类不满2-3535-1122 千最大需量变压器容1-1千伏以11元/千瓦/量元/千伏1 千伏千伏以伏及以千伏下千伏月安 / 月下上一、居民生活用电其中低保家庭月用电 5 千瓦时及以内部分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三、大工业用电4228其中中小化肥生产4228用电四、农业生产用电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 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 / 千瓦时电度电价基本电价35-11最大变压用电分类不满1-12-351122 千器容需量量元 / 1 千伏千伏千伏千伏伏及千伏元 / 千千伏以下以上以下瓦 / 月安 / 月一、居民生活用电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三、大工业用电4228离子膜法烧碱生产 42 28 其中用电中小化肥2842生产用电四、农业生产用电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四、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发。

六、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点对网”送电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可参考受电省燃煤发电标杆电价调整标准协商确定。

“网对网”送电价格,可参考送电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调整幅度协商确定。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电价。

九、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6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6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文件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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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继续执行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文件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20〕6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发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执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出台新的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云南电网继续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58号)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保持政策连续性,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地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附件:云南省高可靠性供电费征收标准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5日——结束——。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见附件1)。

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

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调整后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

三、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具体见附件3。

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四、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我省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本次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产业(工业)园区等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和清理规范,切实将本次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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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矿区、东风场区、**厂区物价局、**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现就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
对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4分钱;**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4.77分钱。

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2。

二、认真执行国家相关配套降价政策
(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
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收费
政策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1122号)规定,尽快清退已向电
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继续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明确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电网企业免收系统备用费。

(二)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
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
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三)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

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
加价。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
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目录销售
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
费等方式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
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执行时间
上述电价调整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企业,确保调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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