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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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深入贯彻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精神,落实“铁腕治霾”要求,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机动车环保检测(以下简称:环检)工作特点,针对环检工作主要涉及的“一个核心,四个方面”(一个核心是机动车,四个方面是环检站、维修站、社会公众和管理部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强化部门联动、发动公众参与、促进公开公平,切实从根本上遏制机动车环检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态势,在全国机动车环检管理工作方面树立行业典范。
二、健全地方法规标准
(一)加快推进《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办法》(暂定名)颁布实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和惩处力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二)加快出台《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排气检测业务管理办法》(暂定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三)研究制定地方性机动车遥感检测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三、规范检测/维修(I/M)制度
(一)通过现场检查、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I站)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启动“黑匣子”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二)加强维修企业(M站)管理,提升维修企业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技术水平,研究制定机动车涉及排气污染治理环节维修规范,督促维修企业建立排气污染治理维修档案,实现维修信息与环检信息数据无偿传输和共享共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市交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I站)、维修企业(M站)规划建设的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限:长期)
四、强化路检抽检
(一)组织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检工作,重点针对涉嫌通过异地年检等途径逃避环保尾气检验以及尾气检测不达标上路行驶的高污染车辆进行排查,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车辆识别和拦停,环保部门负责现场检测、并对检测不达标车辆出具告知单,依法责令车主限期进行维修、复检。环保部门会同建设、城管和公安交管部门对运渣车、吊车、混凝土泵车等建筑工程配套使用车辆的尾气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完成时限:长期)
(二)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机动车停放地和维修
地抽检,对抽检未达到机动车排气污染排放标准的车辆,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运行的,依法责令其限期维修、复检。对抽检不合格且长期不维修的在用车辆进行重点管控,加大拦截抽检频次,并按相关要求由环保部门组织进行检测取证后,公安交管部门对尾气超标的车辆依法实施处罚(使用统一的环保超标排放处罚代码“6063”)。(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环保部门对路检抽检、停放地和维修地抽检不合格且涉嫌环检弄虚作假的车辆和排气检验机构开展责任倒查,交通管理部门对涉嫌虚假维修的车辆和维修企业开展责任倒查,对责任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的维修企业不再列入《成都市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企业目录》,并降低相应资质。公安交管部门对超标排放车辆建立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完成时限:长期)
五、培育行业自律自治管理体系
(一)由环保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支持检测行业协会和维修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治管理,制定实施统一的行业管理章程,组织力量会同行业协会对协会成员单位开展专业培训,并由行业协会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完成时限:长期)
(二)环保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支持检测行业协会和维修行业协会对检测、维修站点的工作人员违规检测、虚假维修等行为采取黑名单管理,实施行业禁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完成时限:长期)
六、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组织属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在环检站配合下,对扰乱正常环检工作的“违法中介”进行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完成时限:长期]
(二)环保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和维修企业守法情况传输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工商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环保部门将排放超标逾期未处理的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车主信息传输给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公民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完成时限:长期)
(四)工商管理部门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失信企业依法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完成时限:长期)(五)实施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对机动车环检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维修企业对车主违法维修进行举报;车主也可对维修企业违法维修行为主动举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完成时限:长期)
七、强化宣传引导
环保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同新闻媒体联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对排放超标,逾期未进行车辆维修复检的车辆进行社会曝光,引导车主及时更换失效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对环检机构、维修单位、车主加强宣传教育,发动社会参与,提高公众意识,震慑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交委;完成时限:长期)
八、建立相关各方联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