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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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其复印件,并由委托人在复印件上签名,非当事人的,应了解其与被羁押人的关系,只有近亲属委托的才认可。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应注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由委托人当面签字确认。(办案单位和看守所的刁难问题)
2、不允许私自受案、私自收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版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2004年司法部令87号: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3、律师不能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2006年发改委、司法部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4、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问题;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生效到2016年6月。2014年12月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对不能采用市场调节价的案件类型进行了列举。其中刑事辩护、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
5、严禁以请办案人吃饭、送礼为由收取所谓的案件协调费、活动费。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不能称为贪贿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许可。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律师有权在侦查终结前会见犯罪嫌疑人。刑诉法37条3款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对何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做出了界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了解的情况
注意: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除此以外,应了解一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重点了解其年龄、身体健康、妇女的怀孕等特殊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描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如果无罪,是否有相应证据
(五)犯罪嫌疑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本案是否存在违法立案、违法管辖情形;
(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九)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十)犯罪嫌疑人被提讯的时间、次数及讯问内容;(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
(十一)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注意监听问题,防止被利用)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及相关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七)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八)犯罪嫌疑人享有知悉鉴定意见的权利,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九)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十)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十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十二)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如羁押期限、、非法证据排除等)
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1)不得携带手机等能够与外界联系的电子设备进入会见区
域。(录音录像问题)
(2)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食物、药品或其他物品。(3)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获得虚假立功证据提供帮助
(4)不得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串供,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5)不得教唆引诱、指使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做被刑讯逼供的虚假陈述。
(6)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不能带犯罪嫌疑人家属参加会见。
(7)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8)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文件、相关法律规范等书面材料。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制作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10)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如何确定?),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阅卷是律师的特权(其
他辩护人阅卷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准备辩护意见。
(1)阅卷方式:主要是复制。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复印的,司法机关只应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法律援助案件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工本费。(现状比较混乱,如拍照费)
(2)阅卷的基本要求:
1.必须完整阅卷,不能断章取义;
2.必须准确阅卷,不能增减歪曲;
3.必须客观阅卷,不能改动案卷材料。
4、不能私自拆封、损毁;丢失;不能修改、篡改,不能在证据原件上做任何标记;
5、案卷材料不能给无关人阅读、复印、留存,包括犯罪嫌疑人人亲属、新闻媒体及任何其他第三人,不得上网披露。
(3)制作阅卷摘要的内容:(图表法)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