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0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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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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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
(一)设权证券
(二)完全有价证券
(三)金钱债权证券
(四)无因证券
(五)要式证券
(六)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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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票据为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分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英美法系——“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把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票据统一立法;
2、大陆法系——“分立主义”,把汇票和本票作为票据统一立法,而把支票作为另外一种有价证券,将其独立于票据之外单独立法。
3、我国——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
(二)学理上的分类
1、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
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式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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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功能
(一)支付作用
(二)汇兑作用
(三)信用作用
(四)结算作用
五、票据法
(一)概念和特征
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强行性
2、技术性
3、公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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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性
5、实体法与程序法
(二)历史发展与国际统一化趋势
第二节票据行为
一、概念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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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2、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3、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4、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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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
2、单方法律行为说,后者又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
3、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用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2、文义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四、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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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作成
2、签章
3、符合法定的款式
4、交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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