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09734
票据法
•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只针对人的抗辩) • 1.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 由对抗持票人。 • 2.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 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向 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 利瑕疵和相互间抗辩影响。 •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 由于其享受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对抗事 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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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 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 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 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 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教材p245案例
• 【多选题】
• 票据上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 • A. 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 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请求返还票据权 • B. 依据票据法因失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 票据权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 在其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 • C. 汇票持票人对于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 求权 • D. 票据资金关系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部分 汇票
二、出 票 • (一)定义和法律效力 • 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 受款人的票据行为。 • 法律效力: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 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付款人只有 承兑后才成为债务人;3.收款人取得汇票后, 即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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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票据权利的分类 • (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形考任务第四次考核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形考任务第四次考核试题题目:出票日期是1995年5月31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的最后一日是(): 1995年8月1日; 1995年7月1日; 1995年6月30日; 1995年7月31日题目: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他不能向()行使追索权。
: 其前手背书人; 其后手; 承兑人; 出票人题目:关于汇票的下列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 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一类的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 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 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题目:汇票附有条件的保证()。
: 只有满足保证条件时保证才有效; 也被称为单纯保证; 视为有害记载; 保证行为无效题目: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不包括:(): 汇票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
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
; 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题目: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即票据原因关系题目: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受让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 承兑人、预备付款人、背书人、; 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 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题目: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受让人、保证人; 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 承兑人、背书人; 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题目:票据的签章被伪造的,持票人应向()主张票据权利。
: 以上均可; 票据上的其他真正签章人; 伪造人; 被伪造人题目: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向人民法院起诉; 和债务人协商; 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题目: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票据法具有统一性、强行性;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 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统一性题目: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 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的权利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票据法-PPT精品文档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六、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向票据的付款人申请承兑并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在票据不获得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无 法行使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过程,被称为票据 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继承取得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2.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十一章 票据法
案例分析11-1
票据无因性特征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假酒买卖合同,A供货 后,B于4月20日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万元、期限为4个月的商业 承兑汇票交付给A,4月30日,A从C公司购原材料,便将该汇票 依法转让给了C。之后,假酒被查封,A、B之间的合同被裁定为 无效合同。 【问题】试分析C公司能否拒绝付款。 【解析】本案中C不能拒绝兑现票据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依 法出票后,便与当初签发票据的基础原因分离,不论基础原因是 否合法,只要票据本身无缺陷,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即享有票 据权利,付款人应当见票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法(四)
本案持票人韦金华,案外人石头城酒店陈 建共同前往坪南市信用社交付二张银行汇 票,经该社业务员张新利核对后,韦金华 将其身份证交张新利,并由张新利代其在 该二张银行汇票背面书写韦金华姓名、身 份证号码、住址、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 张银行汇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加盖预留印鉴。 至此,韦金华背书转让汇票的法律行为完 成。韦金华称此为寄存汇票,既无事实依 据,又不符合寄存的法律特征。韦金华汇 票寄存之说不能成立,应视为背书转让。 汇票一经背书转让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 应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 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 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本案参考结论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参考理论分析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 的。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 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 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 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 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 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 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 失。
再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是指票据到...
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07115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第六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间的买卖关系,向B签发汇票,B又基于和C之间的借贷关系,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则C在请求付款时,无须证明A、B间的买卖关系及B、C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即使A、B 间的买卖关系不存在了,或有瑕疵,C亦可以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当然地行使票据权利。
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
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
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
这就是票据的要式性。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准。
这就是票据的文义性。
4.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第四编票据法
票据法第四编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二)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不规范()。
A.仓单B.汇票C.本票D.支票(三)票据的特征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合法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不是票据的法律特征。
A.票据是设权证券B.票据是无因证券C.票据是物权证券D.票据是文义证券(四)票据的作用二、票据法(二)票据法的特征(三)票据法的制定三、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2.票据关系的当事人(1)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2)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二)非票据关系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选项中由票据法规范的法律关系有哪些()A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签署借据交乙保存B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背书转让给乙一张面额为5000元的本票C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签发以乙为收款人以甲为出票人的汇票D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商定签发汇票了结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商定的结果是甲作出票人、付款人,乙作收款人(3)票据资金关系四、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2.票据行为的种类3.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4.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二)票据权利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行使()。
A.付款请求权B.追索权C.起诉权D.转让权3.票据权利的取得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5.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五、票据抗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根据物的抗辩主体不同,分为两种:(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2.人的抗辩它也分为两类:第一是票据上一切债务人可以提出,但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包括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债权人欠缺形式的受领资格;债权人以恶意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等。
第二是只有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3.10.09
•【文号】高检研函字〔2013〕58 号
•【施行日期】2013.10.0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高检研函字〔2013〕58 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检[2013]25号)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0月9日。
票据法自考笔记
票据法重点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特征:1、~是一种权利凭证。
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2、~具有财产价值。
反映的权利属于财产权;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可能性之公示方式4、~具有流通性。
分类:①依所表彰权利内容不同,分: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②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不同,分: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本,支)。
③依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分:完全证券(货币,票据)、不完全证券(股票)。
④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分: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⑤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分:记名和无记名证券。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指狭义):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定义表明: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③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⑤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票据特征:①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
②是一种完全证券,具有权券一体性。
票据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③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的撤销,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④是一种要式证券,文义证券⑤是一种流通证券。
第三节票据的种类票据学理的分类:1.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本票)、委托证券(汇票,支票)2.依票据的功能,分:信用证券(信用工具:本票,汇票)、支付证券(支付工具:支票)3.依票据的到期日,分:远期票据(汇票)、即期票据(本票,支票)预约证券:出票人约定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预约证券。
委托证券: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委托证券。
人民大2023国际商法(第四版)课件第8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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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 和非基本当事人。前者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如汇 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后者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 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 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 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 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 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 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 ④票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含义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 义务的行为。即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所行使的承兑或付款的请 求权,可以提出某种合法的理由加以拒绝。
(2)票据抗辩的种类
在票据法理论上,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 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 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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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票据的概念或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 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 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 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我们这里所讲的票据, 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一季度,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贴现累计新增743亿元,同比增长124%, 3月末贴现余额达到3140亿元,同比增长88.7%,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6%,占比分别比2007年和2008年同期高出3.2个百分点和2.7个百分点。
从今年一季度情况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增速虽明显低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业务规模扩张速度依然过快,潜藏的各类风险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
现将主要风险点和监管工作要求提示如下。
一、主要风险点(一)部分省份业务扩张过快。
江苏、山东、广东、重庆、上海、河南、北京、河北和安徽等省(市)票据贴现余额位居全国前列,3月末业务规模均已突破百亿。
广西、厦门、内蒙古、江西、上海、辽宁、浙江、青岛、大连、江苏、河南、宁波、重庆、山东、湖南等省(区、市)今年以来贴现业务持续迅猛增长,3月末同比增幅超过100%。
重庆和上海农商行一季度新增票据贴现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例超过50%。
(二)贴现资金流向不合理。
一是直接贴现资金流向大客户趋势开始有所显现,集中度风险隐患加大。
二是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新增贴现资金较多流入高风险行业和国家限控行业,不仅大大加剧信用风险程度,而且严重偏离支农方向。
三是转贴现业务占比较高,资金大多在银行体系内部循环,难以对实体经济发挥有效刺激作用。
(三)为抢占市场无序竞争。
目前大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较为充裕,在缺乏有效贷款项目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票据融资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 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 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的和内容的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三)票据签章
1、签名 2、盖章 3、签名+盖章
4、法人签章
签名注意事项:
1、应当为签名人的本名; 2、签名应当完整; 3、票据行为人应亲为签名; 4、签名可为手写,也可为只盖印章; 5、在票据上共同签章的,共同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连带 责任; 6、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必须采取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个人章的做法。
案例一:
王某(15周岁)之父开设一商品批发零售中心。 1998年7月5日银河家电城从该中心购货一批,价值1000 元,并向王某父亲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工商银 行河东办事处,出票人是银河家电城。第二天,王某偷偷 将其父收到的转账支票以及其父印章盗出,到百货商店购 买脚踏车一部,并将该转账支票加盖其父印章后背书转让 给百货公司。3天后,王某父亲因找不到支票而以该支票 遗失为由,通知银行挂失止付。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 账,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 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 家电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书面
即票据用纸。严格、明确地规定票据书面用纸的质地、 格式和记载所用的笔墨。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要求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35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 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 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 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的笔墨,必 须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浙高法民二[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民二(2013)1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含金融审判业务庭):现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参考。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2013年12月31日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1.如何界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是指票据被盜、遗失、灭失等非因持票人意志丧失票据占有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一般情况下,下列主体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一)经过背书转让的最后一位被背书人;(二)以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收款人;(四)已履行了票据义务持有票据的被追索人;(五)委托收款的背书人;(六)票据质权人;(七)已经完成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但是在交付收款人之前丧失票据的出票人;(八)已经付款,但未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字样并签名,收回票据后丧失票据的付款人;(九)其他非因自己意志丧失可转让票据、且无法确定票据下落的主体。
需要指出的是,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于票据上完成法律所规定的票面记载后未交付前发生票据丧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申请后,应首先审查该票据是否确未交付,已经交付的,不应予以受理。
对于票据最后合法持票人因本人的意志丧失对票据占有或者非因其本人意志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但能够确定票据下落的情形,如被欺诈,胁迫而丧失票据占有,且知道票据的下落的;或者因免除票据债务人债务,撕毀票据导致票据灭失的;一般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使用问题的复函-法[研]明传[200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使用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0年9月29日法[研]明传[2000]2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沪高经终字第58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二、你院请示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两年期限。
——结束——。
票据法总汇 名词解释简答 非常全
1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检票时或确定的日期,想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法:是指规范票据制度以及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
3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者准法律行为。
4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5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力的票据,只能以背书交付方式转让。
6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做“持票人”或“来人”,只要有票据就可享有和形似票据权利,以单纯交付转让,7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本的做”禁止转让的记载“。
8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兵器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支票如是。
9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出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
10自付证券: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11委付证券: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支票。
12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3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14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受让票据权利。
15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6票据的伪造: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而为的出票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17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了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上诉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上诉案的电话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上诉案的电话答复(1990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上诉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我庭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本案虽然从总体上来说是一起由古玉金、刘建军、赵明策划并实施的诈骗案,但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宝鸡五金公司与大同矿务局综合商场的所谓合同关系;二是宝鸡五金公司与银行的结算关系。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它一经签发,就产生了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与该票据的原因相分离。
因此,对于宝鸡五金公司与银行的结算关系可由法院分案审理。
对于古玉金、刘建军等人的诈骗活动,公安机关早已立案侦查,并下令通缉,不存在移送经济犯罪问题。
二、工商行呼市大北街办事处将取款人“大同矿务局综合商店”背书上却为“河北省饶阳县食品公司留楚食品购销站”盖章的汇票错误解付,转入建行呼市第一办事处东街分理处古玉金帐户;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建行呼市第一办事处东街分理处违反银行帐户管理规定,为古玉金、刘建军等开立帐户,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让古玉金、刘建军提取12.5万元的现金,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托县工商行违反规定,将20万元购货款转入储蓄所个人存折,被刘建军、赵明提取现金潜逃,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宝鸡市五金公司业务员将汇票转给古玉金,违反了汇票结算办法的规定。
因此,宝鸡市五金公司应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四、上列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由你们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支行大北街办事处与陕西省宝鸡市五金交电化工批发公司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在适用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上认识不尽一致,几种处理意见都有一定的依据和理由,但又觉得拿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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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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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一)设权证券
(二)完全有价证券
(三)金钱债权证券
(四)无因证券
(五)要式证券
(六)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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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票据为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分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英美法系——“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把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票据统一立法;
2、大陆法系——“分立主义”,把汇票和本票作为票据统一立法,而把支票作为另外一种有价证券,将其独立于票据之外单独立法。
3、我国——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
(二)学理上的分类
1、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
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式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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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功能
(一)支付作用
(二)汇兑作用
(三)信用作用
(四)结算作用
五、票据法
(一)概念和特征
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强行性
2、技术性
3、公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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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性
5、实体法与程序法
(二)历史发展与国际统一化趋势
第二节票据行为
一、概念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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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2、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
3、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
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4、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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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
2、单方法律行为说,后者又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
3、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用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2、文义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四、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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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作成
2、签章
3、符合法定的款式
4、交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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