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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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8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8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个人贷款需求,需将其名下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乙方借款,为确保贷款过程中的房屋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同意,特委托丙方就甲方抵押房屋提供保险服务,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定义与术语本合同所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是指甲、乙双方为担保贷款的履行,甲方将其房屋抵押给乙方,并由丙方就该抵押物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行为。

本合同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各方应共同遵守。

三、贷款与抵押事项1. 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2. 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抵押物:甲方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

4. 抵押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四、保险事项1. 丙方为甲方抵押房屋提供保险服务,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总额。

2. 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3.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可能导致房屋损毁的风险。

4. 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用。

五、各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1)按时支付贷款本息。

(2)将抵押房屋投保,并确保保险有效。

(3)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按约定发放贷款。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5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5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购房需要向乙方借款,为保障乙方贷款资金安全,甲方自愿将其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并委托丙方就该抵押物提供保险服务,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保险标的1.1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抵押给乙方的房屋,具体信息如下: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2.1 甲方委托丙方为上述房屋购买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房屋购买价款的______%(具体比例根据房屋价值及贷款额度确定)。

2.2 保险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日止。

三、保险费用3.1 甲方应按照丙方规定的标准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3.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导致保险失效,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险责任4.1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标的因火灾、爆炸、暴风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毁,丙方应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4.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损毁,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4.3 保险赔偿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乙方贷款本息。

五、贷款资金及还款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详见借款合同。

5.2 甲方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房屋抵押6.1 甲方将其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6.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确保乙方取得抵押权。

6.3 如甲方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屋以实现其债权。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7.1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如甲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保险费用,本合同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终止。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是一种针对个人房屋贷款抵押所设计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为贷款人提供了一种保障,帮助他们应对意外事件,例如因自然灾害、盗窃、火灾等造成的房屋损失。

本文将介绍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保险的生效和理赔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一、定义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是指个人在购房中贷款抵押房屋时购买的一种综合保险。

该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借款人的利益,保证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正常还款。

同时,该保险也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安全保障,以应对突发情况引起的房屋损失。

二、保险责任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险责任:1. 房屋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贷款人所购房屋的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所导致的房屋损失进行赔付。

2. 贷款还款保障责任:在借款人因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期限的还款责任。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因房屋贷款所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三、保险的生效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在购买后需要经过一定的生效程序,以下是一般的生效流程:1. 贷款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屋购买合同、贷款合同等。

2. 保险公司核实相关信息,并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3. 贷款人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4. 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5. 保险公司核验保险费款项后,将保险合同正式生效。

从此时起,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四、理赔流程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贷款人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1. 贷款人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理赔申请表。

2. 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如需要,可能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

3. 保险公司对申请进行核查和评估,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确定赔偿金额。

4. 保险公司将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赔偿款项给贷款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定义与解释在本保险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因房屋抵押贷款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2. "被保险人"是指在房屋抵押贷款中,作为借款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

4.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5. "保险期间"是指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保险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2)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3)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 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1. 投保人应当是被保险人在房屋抵押贷款中的担保人或者借款人本人。

2. 被保险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3.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4.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中的义务,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故意拖欠或者违约。

四、保险责任开始与结束1. 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被保险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结束。

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一直存在。

3.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终止。

4.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保险规定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保险规定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保险规定一、引言房产抵押合同是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就房产抵押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借款人以其所拥有的房产作抵押向抵押权人借款的法律凭证。

为了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降低风险,确保抵押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种类1.财产一切险:抵押物应投保财产一切险,并按照不低于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20%至30%)投保。

2.火灾险:对于以砖石、混凝土等非木质结构的财产,应考虑投保火灾险。

3.盗抢险:对于易被盗窃或易被抢劫的财产,如金银、珠宝、艺术品等贵重物品,应考虑投保盗抢险。

三、保险期限1.保险期限应与抵押期限相同。

如果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一次到期还本”,则只需在办理抵押物入押的同时购买短期险,并约定续保日期;如果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等额偿还本金”,则在第一次还本时,短期险也随之到期,随后每次续保的短期险到期日应与上一期续保的短期险的到期日相同。

2.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四、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1.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相等。

2.赔偿处理:a.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及时进行赔偿。

b.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受偿。

如赔偿金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借款人应继续清偿。

五、承保风险管理1.承保前调查:在接受抵押物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是否有恶意骗取保险金或潜逃、逃跑等不良企图。

2.承保中管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对抵押物的安全及动态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进行沟通,同时应加强对抵押物的现场检查。

3.核保后处理:如发生赔案,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承保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事项1.抵押权人应对保险公司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2.如发生保险公司破产或停业等情况,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变更或转移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抵押房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190号】有关规定、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个人(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用以抵押的购房合同中载明的个人房屋及所购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1、购房合同中载明的公共建筑;2、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室内财产;3、被保险人购房后,另行添臵的装修、附属设施;4、被保险人购房后,另行添臵的其他室内财产及室外财产;5、其他不属于前款约定的保险财产的范围。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及内在缺陷、工艺不善、大气(气温或气候)变化、建筑物沉降等非本保险合同第五条所列明的其他原因以及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正常维修引发的损失或费用;(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三)保险财产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四)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证保险条款

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证保险条款

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证保险条款本条款包括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保险两部分。

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保险必须同时投保。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同意以所购房屋(有合法所有权的现房)作为抵押物后.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抵押合同须合法有效)购买自用住房,并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最高年龄为50岁、女性为48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部分的被保险人指贷款人,即贷款银行,房屋保险部分的被保险人指保险房屋的所有人;投保人指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保险人指保险公司,即本公司。

一、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第一条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按期偿还的贷款本息,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代偿责任:1、因意外事故致使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2、本合同生效180天之后因疾病致使投保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投保人失踪后被法院宣告为死亡且无继承人成受赠人。

4、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使投保人残废而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5、投保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因残疾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6、投保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或受赠人为未成年人且其监护人因残疾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第二条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未履行(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代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

2、投保人的犯罪行为或自杀、自残、斗殴。

3、被保险人未按贷款有关规定以及(抵押贷款合同)的有关标准对投保人进行严格审核,导致贷款不能如期收回。

4、抵押贷款合同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抵押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未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6、投保人的恶意拖欠还款行为。

7、逾期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处置抵押物费用等。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7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7篇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购房需求向乙方借款,为保障乙方的权益并明确各方权责,甲方需将其所购房进行保险并抵押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一、定义与解释1. 抵押房屋:甲方为保证乙方贷款安全,将其所购买的房屋抵押给乙方。

抵押房屋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

2. 保险:甲方就该抵押房屋向丙方购买保险,确保在特定情况下乙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种类、保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与保险金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丙方购买相应金额的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若甲方在贷款期限内提前还款,保险期限相应缩短。

四、保险种类与责任范围甲方应向丙方购买的保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损失险、火灾险、爆炸险等,确保乙方贷款资金安全。

具体保险种类及责任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五、抵押物保管与维护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房屋,并负责维修与保养。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抵押房屋毁损、灭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立即通知乙方及丙方。

六、贷款还款与保险赔付1. 甲方应按期向乙方偿还贷款。

如甲方未按时还款,导致保险事件发生,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乙方支付赔款。

2. 乙方收到赔款后,有权将赔款用于偿还贷款或作其他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由乙方根据贷款实际情况决定。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若甲方按期清偿贷款,本合同在贷款全部清偿后自动终止。

2. 若甲方未能按期还款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同时,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保险合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7篇

保险合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7篇

保险合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7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使用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承保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拥有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地址),房屋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明晰。

甲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具备抵押贷款的资格。

2. 保险标的作为贷款抵押物,涉及贷款金额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保险责任与范围1. 乙方承担在保险期间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地震除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为基础计算。

2. 乙方不负责因甲方或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若甲方未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或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元,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2. 甲方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费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保险合同生效前须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共计__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期限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贷款期限保持一致。

2020年最新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

2020年最新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文本来源:作者: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3、行政或执法行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是指当个人通过抵押房屋获得贷款时,为了保障贷款金额的安全和个人利益,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1. 抵押房屋贷款余额保障:在贷款人因意外事故或意外死亡导致无法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赔付给贷款人或贷款人的继承人,用以偿还未偿还的贷款余额。

2. 房屋损失保障:保险公司通常也会提供房屋损失保障,以保障房屋在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盗窃等意外情况下的损失,确保贷款人能够及时维修或重建房屋。

3. 贷款人身故保障:如果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贷款人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额,以偿还未偿还的贷款。

购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可以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安全感,确保贷款人享受到贷款期间的保障和安全。

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和金额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贷款人在购买之前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和条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 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购买的自用房屋,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 产,自用房屋的所有人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保险财产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 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的范围。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7篇

保险合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7篇

保险合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7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贷款抵押房屋进行个人贷款,并希望就该抵押房屋向乙方投保,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险合同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贷款所抵押的房屋,具体地址、面积、结构等信息详见保险单。

2.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房屋的所有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权属、共有情况、抵押状况等。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甲方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具体金额根据甲方的贷款协议及乙方相关规定确定。

2. 保险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抵押房屋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风险造成的房屋损失。

2. 甲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抵押房屋损坏或灭失,乙方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抵押房屋进行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工作,甲方应配合乙方的相关工作。

四、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金额根据甲方的贷款金额、房屋价值及乙方相关规定确定。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如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五、贷款还款与保险解除1. 甲方应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

2. 甲方在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本保险合同自动解除。

3. 如甲方在贷款期间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费率规章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费率规章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费率规章一、基准费率(一)财产损失保险基准费率:0.3‰-0.6‰;(二)还贷保证保险基准费率:0.65‰-1.1‰;二、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之间为连乘的关系)(三)房屋建筑设计系数(四)风险因素调整系数根据承保对象周围是否存在火灾或爆炸隐患、地势高低、是否临近江河、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意外险的地区因素等风险因素进行费率调整。

调整的范围为0.7-3.0。

三、趸交保费系数表贷保证保险趸交保费系数表》中查到;如果保险期间为非整数年,那么在确定趸交保费系数时要先查表后计算。

如果保险期间为n 年零m 个月,那么:12)"""1("""mn n n ⨯-++=年趸交保费系数年趸交保费系数年趸交保费系数趸交保费系数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四、附加险基准费率每项扩展条款的基准费率为财产损失保险基准费率的5%。

五、保险费计算公式趸交保险费=财产损失保险趸交保险费+还贷保证保险趸交保险费= 保险金额×(财产损失保险基准费率+附加险基准费率)×财产损失保险趸交保费系数×适用风险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还贷保证保险基准费率×还贷保证保险趸交保费系数×适用风险调整系数六、退保计算 (一)全部退保全部退保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退费金额:退费金额=保险期初趸交保险费-财产损失保险短期保险费-还贷保证保险短期保险费 其中,短期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财产损失保险短期保险费 = 保险期初保险金额×(保险期初财产损失保险适用基准费率+保险期初附加险适用基准费率)×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财产损失保险短期费率系数×风险调整系数×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财产损失保险趸交保费系数还贷保证保险短期保险费 = 保险期初保险金额×保险期初还贷保证保险适用基准费率×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还贷保证保险短期费率系数×风险调整系数×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还贷保证保险趸交保费系数短期费率系数根据原保险期间以及实际承保期限按《短期费率系数表》查询(附后);实际承保期限对应的趸交保费系数根据上述关于趸交保费系数的确定方式确定。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个人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并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保证贷款的履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乙双方就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抵押物1.1 抵押物为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2 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查封、冻结、抵押等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甲方承诺在还清贷款前,不得将该房屋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2.2 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年,自乙方将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2.3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息,按月还本付息。

第三条保险事项3.1 甲方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之和,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保险种类为财产保险综合险。

3.2 甲方应在贷款发放前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并将保险单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3.3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导致保险失效,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第1篇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

保险标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被保险人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龙卷风、台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山崩、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水管爆裂;(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本保险合同或明细表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十条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不得低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一)成本价;(二)购置价;(三)市价;(四)评估价;(五)借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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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2020年)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2020年)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
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3、行政或执法行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6、计算机
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1、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
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
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

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一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
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

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

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
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扩展责任条款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
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

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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