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因为中国人口规模庞大,人口数量增长过快,因此,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是以我国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要缴纳社会费用费,这也是处罚,那么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据悉,目前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
据国家法制办介绍,《办法》出台后,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缴方式等内容。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
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该条例在2017年上半年出台。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是中国的一项法规,用于规范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和管理。
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1.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对象:未成年子女、老年人、残疾人、独生子女的父母等需要社会抚养的人群。
2.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标准:根据被抚养人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3.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支付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并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4.社会抚养费的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社会抚养费的收取、管理和监督。
5.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和追索:被抚养人有权要求支付人按时支付社会抚养费,同时可以向社会福利部门举报不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行为。
6.社会抚养费的减免和调整:支付人因承担其他生活费用或发生变化,可以向社会福利部门提出减免或调整社会抚养费的申请。
7.社会抚养费的纳入政府预算:社会抚养费的收入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保障被抚养人的生活需求。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外,不同地区还可能制定适用于当地的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和规定。
这些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平衡支付人的经济负担。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目录1. 定义和术语2.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条件3.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和计算方法4.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5.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和追缴6. 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和管理7. 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8. 附件附件:1.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表2. 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表3. 社会抚养费缴纳通知单4. 社会抚养费追缴决定书正文1. 定义和术语1.1 社会抚养费: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由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用于支持社会抚养工作的费用。
1.2 征收机关:指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机关。
1.3 被征收人: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个人或者单位。
1.4 征收标准: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社会抚养费数额的依据。
2.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条件2.1 征收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抚养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
(1)具有抚养能力而未履行抚养义务的;(2)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判定应当承担抚养责任的。
3.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和计算方法3.1 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被征收人的收入水平和抚养能力确定,具体标准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2 计算方法: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被征收人的月收入计算,计算公式为:月收入×征收比例;(2)按照被征收人的抚养能力计算,计算公式为:抚养能力×征收系数。
4.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4.1 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并向被征收人发出征收通知书。
4.2 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征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
4.3 征收机关应当对被征收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进行核实,并及时开具征收凭证。
5.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和追缴5.1 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5.2 被征收人未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可以依法追缴。
5.3 征收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追缴被征收人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如今我国已经开始逐步的调整了生育政策,全面开放了二胎,因此有的人就认为不会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实不然,即使生育二胎,也有在政策外进行生育的。
这种情况下同样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此我国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下文中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这个办法的全部内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202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社会抚养费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减轻负担重的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和成长发展权益而征收的一种费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并推动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有效运行。
正文:一、征收对象1. 户籍在本地区并具备缴纳社会抚养费条件的居民家庭。
2. 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异的非抚养父母,由抚养父母代替缴纳社会抚养费。
3. 未成年子女父母死亡或丧失收入能力的,由相关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1. 征收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确定。
2. 征收标准应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遵循适度覆盖原则,确保家庭负担合理分担。
3. 征收标准应定期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和生活成本的增加。
三、征收程序1. 设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2. 提供便利的征收方式,如自助缴费系统、银行代扣等。
3. 定期公示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使用与监管1. 确保社会抚养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教育、医疗、生活扶助等方面。
2. 设立专门的社会抚养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3.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施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五、违规惩处与申诉制度1. 对故意逃避或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提供申诉渠道,对征收对象对于征收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结论:通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减轻负担重的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同时,还需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征收管理机制。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时间:2016-06-02 浏览: 91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字号:【大中小】(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版本2003年1月1日)(DOC)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4【实施日期】2020.06.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版本2003年1月1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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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导,旨在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公平、合理和高效征收。
本文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社会抚养费的概念社会抚养费是指社会上有一定经济收入的个人,按照法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费用。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是个人的经济收入情况。
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并按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涵盖了有经济收入的个人。
无论是从事企业经营、个体劳动、自由职业还是其他收入来源,只要个人有经济收入,就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比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比例应当根据个人的具体收入情况来确定,并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进行调整。
一般来讲,个人收入越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也越高。
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机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税务机关将根据征收范围确定个人的收入情况,并依法对其进行核实和计算,最终确定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
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个人应当主动去税务机关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查,并确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个人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
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凭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凭证是征收通知书。
税务机关在核实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后,会向个人发放征收通知书,并要求个人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八、社会抚养费的用途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主要是用于支持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和谐发展。
具体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贫困人口的救助、残疾人士的康复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等。
九、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和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管理。
2023修正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社会抚养费是指国家为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而征收的一项费用。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减少不正当征收和管理中的问题,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征收方式和范围1. 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适用于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弱势群体以及无法承担抚养费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减免。
2. 征收方式:社会抚养费可以通过一次性缴纳、定期缴纳或按照所需金额的比例缴纳等方式进行。
三、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1. 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被征收人的经济状况和抚养需要进行确定。
具体的标准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 计算方法: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征收人的收入状况和家庭成员数量进行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指导。
四、征收程序和申诉途径1. 征收程序: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证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的征收程序包括征收通知、缴纳期限、征收记录等。
2. 申诉途径:被征收人对征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五、征收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1. 征收管理部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地方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定和制度,并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 监督机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应当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征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1. 处罚措施:对于征收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征收管理部门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警告、吊销相关资质等。
2. 责任追究:对于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将于相关规定颁布后废止。
2. 对于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版本2003年1月1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实施。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乡贯彻逐年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行。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本文)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简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征收方式和管理措施。
背景社会抚养费是一种政府通过征收的方式,由有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成为了当务之急。
目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政府可以提供给无法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弱势群体所需的经济支持。
征收方式1.个人自愿捐赠: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向政府捐赠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
2.单位捐赠:各类单位可以自愿向政府捐赠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以支持弱势群体的生活。
3.按比例征收:政府可以根据个人或单位的收入水平,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比例根据社会抚养费的需求和财政状况进行调整。
管理措施1.信息公开:政府应当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2.专项资金管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于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
3.审核机制:建立社会抚养费的审核机制,确保征收对象的合法性和资金的使用透明度。
4.法律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与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结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是社会建设和文明进步的重要一环。
只有通过公平公正的征收和管理,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和全面发展。
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和关怀,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通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支持,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
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是指国家为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通过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于社会救助和扶贫工作。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该费用的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合法就业的职工。
征收对象主要是那些收入较低、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人群,如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等。
征收的准确范围和对象需要进行调查研究,确保帮助最需要帮助的群体。
二、征收标准和方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负担和社会保障情况等因素确定。
可以采取税收、社会保险费等方式进行征收。
征收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地区和群体的经济实际情况。
三、征收程序和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应当具有清晰明确的规定,方便纳税人和管理部门操作。
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征收信息库,实现对纳税人的信息精准管理。
同时,应当加强征收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资金使用和分配社会抚养费征收所得的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社会救助和扶贫工作。
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用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等工作。
同时,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的公正分配。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
对于拒不缴纳或者违法使用社会抚养费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征收管理的高效运行。
六、宣传和教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社会抚养费的认识和理解。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教育等方式,让纳税人和公众了解社会抚养费的重要性和作用,增强他们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参与意识。
总结: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是确保社会抚养费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文件。
征收范围和对象、征收标准和方式、征收程序和管理、资金使用和分配、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以及宣传和教育是管理办法中需要重点考虑的方面。
最新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其他。
提到社会抚养费,相信大家都比较陌生。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当出现超生现象时,就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由此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控制人口的增长速度,实现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具体来说,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河南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河南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河南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出具的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本文将从社会抚养费的概念、决定书的内容和作用以及河南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社会抚养费的概念。
社会抚养费是指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后,由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支付给另一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费用,用于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一般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因素来确定。
河南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是在离婚案件或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中,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依法作出的一种书面决定。
决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支付期限和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决定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河南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离婚案件或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决定书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支付标准和方式,避免了双方在未来因抚养费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其次,决定书的存在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依据,当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决定书还可以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必要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然而,河南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由于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难度,导致决定书在实际操作中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存在逃避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导致决定书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解决的办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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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未设县(市、区)的省辖市,由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市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河
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取、登记、发放。
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单位未向当事人送达规范的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
(三)代收代缴单位或金融机构未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的。
第十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上缴国库,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确有困难不便直接缴纳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缴。
其具体办法和要求是:
(一)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向当事人填开“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交款后,由当事人持金融机构加盖收款印章的“一般缴款书”,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填开“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库。
(三)填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般缴款书”:在“收入机关”栏,填写“××县(市、区)财政局”;在“预算级次”栏填写“县级”;在“收款国库”栏填写“××县(市、区)支库”;在“科目”栏,填写“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
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第十四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帐簿,凭“一般缴款书”有关联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记帐联登记辅助帐,及时掌握征收情况,保证征收到位,真正发挥社会抚养费制度调节生育行为的功能。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单位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57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