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投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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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投放指南

1 总则

1.1目的意义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执行《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落实源头分类责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提高分类投放准确率,制定本目录和投放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目录和投放指南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乡镇可参照执行。

1.3适用时间

本目录和投放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适时修订。

2 分类目录

2.1制定原则

本目录根据生活垃圾不同成份、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对分类类别进行细化说明,并对产生频率较高的实物进行列举,便于市民分类投放。各县(区)可根据辖区回收企业及中转实际情况,在保证清运、回收的基础上,增加实物列举。

2.2分类类别及定义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不包括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等装修垃圾,公共绿地、公园等场所产生的植物残枝、落叶和草屑等园林垃圾。

2.2.1可回收物

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2.2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不包括普通碱性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2.3厨余垃圾

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

发市场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水产品、畜禽产品内脏等。

2.2.4其他垃圾

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2.2.5大件垃圾

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³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理的固体废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弃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主要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热水器等家用电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及电话机等电子产品。

2.2.6装修垃圾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

2.2.7园林垃圾

公共绿地、公园等场所产生的植物残枝、落叶和草屑等。

2.3各类别说明及实物列举

1.厨余垃圾中所列举的实物均包括未食用和食用后的残余物;

2.有包装的物品须按照归类将包装物和内容物放开投放;

3. 碎裂玻璃制品须单独包装,且包装牢固,金属尖锐物品

应用硬纸包裹捆绑后或将锐利面钝化后再投放;

4.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

5.盆栽植物须去盆、去土投放。

6.有条件的小区可以单独设置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临时收集房(点),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电话或网络预约上门收集。

3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要求

3.1设置原则

3.1.1分类收集容器应有统一的分类标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样式和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规定,可回收物为蓝色,有害垃圾标志为红色,厨余垃圾标志为绿色,其他垃圾标志为黑色。现有的垃圾收集容器颜色与标志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符的应逐步淘汰换新。

3.1.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尺寸和规格可根据实际操作进行调整,标志尺寸可根据收集容器正面面积进行调整,标志尺寸面积不宜小于正面面积的60%。

3.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外观整洁、标识规范、密闭性好,同时具有阻燃性、抗老化性、封闭性和耐腐蚀、耐温性。

3.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器可采用智能回收箱体设备,便于建立垃圾溯源机制。

3.2分类收集容器类别要求及摆放位置原则

3.2.1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1)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2)至少应设置1个可回收物收集点,配置相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3)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并进行监管,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

(4)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3.2.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1)应在公共区域如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及教学区域的每层楼梯处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至少应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3)食堂和餐饮服务区域,根据餐厨垃圾产量,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3.2.3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1)应在站台、候车(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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