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保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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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基本可归纳为保险资金运用的无序阶段、 严格管制阶段和拓宽投资领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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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序阶段主要发生在1995年以前,在这段时期, 保险资金的运用手段包括发放贷款、不动产投资、 购买股票等,随之而来的就是保险公司资产质量 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化。
• 以1995年国内第一部《保险法》的出台为标志, 国内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进入了严格管制和 规范发展并重的阶段。
• 以新修订《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 开始实施为起点,国内保险资金运用 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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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再保险
一、再保险及其特征 1、含义: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
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 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 在再保险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 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或 分保分出人;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 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或 分保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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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合同再保险合同和临时再 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合同。对于合同中规 定的业务,分出人有权选择是否分出,但一旦分 出,分入人必须接受。即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有 临时再保险合同性质,对分入人有合同再保险合 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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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再保险
二、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一)比例再保险 • 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
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 的一种分保方法。在比例再保险中,可以 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 • 成数再保险 • 溢额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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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分保
• 成数分保是指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 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照固定比例即一定 成数位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 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照同一 比例分摊的再保险。
• 固定再保险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 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 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
• 对双方都有约束性;属于长期合同,双方都有终 止合同的权利,但是必须在终止前的3个月向对方 发出通知;在特殊情况下,不受前款限制;合同 终止后,在合同终止前尚未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 义务,均需照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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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再保险
• 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 额(自负责人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 责任叫分出额(分保责任额、接受额)。分 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自留额 和分保额来体现的。
• 分出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 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 其他保险人, 称为转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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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出公司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 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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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 是以一定时期的累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 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 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 通常以75%的赔付率来划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 的责任。
• 分入公司也有接受分入责任的限额, 一般为营业费用率的两倍,即已得 保费的50%,并有责任限额的约定, 在两者之间以低者为限。
• 超额赔款再保险 •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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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赔款再保险
• 由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协议,对 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 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 致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
• 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 • 分入公司可接受分出公司的
全部责任也可以只接受部分责任, 超出部分仍有分出公司自己负责。
第九章 保险经营
• 保险经营的特征与原则
•保险经营环节 •保险资金运用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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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特征与原则 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4.投资在保险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 5.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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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保险的业务安排方式
• 临时再保险合同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 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分保合同。 对于临时再保险的业务,分保接受人没有义务一 定接受。
• 手续繁琐;适合新开办的或者不稳定的业务;固 定再保险合同中不愿意或者规定除外的业务;超 过固定再保险合同限额的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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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3、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为应用巨灾和巨损引起特大赔款而从保
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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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责任准备金
{ }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保险
“两险”与非寿险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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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责任准备金
为平衡于将来发生的债务而提存的资金,也 可视为保险人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 的积累金额。
{未到期准备责任金 保险保障基金
• 可以签订多个溢额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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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
• 溢额再保险的比利时不固定的,而成数再 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
• 溢额再保险便于分出公司根据危险彻骨的 大小不同确定自留额,对于分出公司更有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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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比例再保险
• 非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和分入人相互订 立保险合同,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分担原 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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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灾与理赔 (一)防灾 1、含义 2、必要性 3、防灾与展业、理赔的关系 4、原则 5、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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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理赔
1、含义: 处理赔付的简称,指保险人按 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 的约定,对保险标的发生的保险 事故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 如何承担保险责任的处理过程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 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险 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提出 赔偿损失请求的行为。 理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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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1、保费准备金(未了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 单的保险费提存的准备金。一般采用加权 平均法或比例法提存。(50%)
2、赔款准备金: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发生保 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者应付而未付 赔款而从当年保费中提存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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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准备金
已报未决赔款准备金:被保险人已提出索 赔,但保险人与索赔人就索赔案中是否属 保险责任范围,赔款应为多少尚未达成协 议。(逐案估计法和平均估算法) 已发生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给付 金额的。 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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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调查 •分析损失原因 •确定损害程度 •认定索赔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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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2、比例赔偿方式 3、限额赔偿方式 4、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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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
一、保险投资的客观必然性 (一)保险投资的含义 指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
资金加以运用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 (二)保险投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1、可能性:时间滞差、数量滞差 2、必要性:
(三)保险公司的投保服务 1、投保人需要保障的权利: •获得准确保险信息的权利 •保证安全的权利 •自由选择保险险种的权利 •申诉、控告所遭受不良待遇的权利 •要求开发和改进新险种的权利 •获得良好售后服务的权利 2、保险人提供的服务有: •帮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帮助投保人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 •帮助投保人估算投保费用 •帮助投保人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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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保的原则 (三)核保的内容: 1、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 (四)核保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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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保 (一)含义(117) (二)承保控制 1、含义(119) 2、内容(119) (三)承保程序 1、接受投保单 2、审核检验 3、签发保险单,并出具保单交付给业务员。 4、业务员把保单正本交付给保户,保户收 到保单后并在回执单上签名确认。同时将预 收收据交回给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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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理赔的原则 •恪守信用 •实事求是 •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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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理赔的程序 •损失通知 •审核保险责任 •进行损失调查 •赔款审核支付保险金额 •损余处理 •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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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保险责任 •保险单是否有效 •损失是否由保险风险引起 •发生事故的保险标的是否时报单上的 •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求求赔款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保险索赔是否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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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经营的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 经济核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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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经营环节 一、保险展业 二、保险核保 三、保险承保 四、保险理赔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保险展业 (一)保险展业的必要性 1、含义 2、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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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展业的方式 1、直接展业 2、保险代理人展业 3、保险经纪人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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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
五、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分析 1、资金运用率:在一定时期内保险企业投资
总额占企业全部资产总额的比例。 • 体现了企业的投资规模和利用程度 • 投资结构 2、资金运用盈利率:一定时期内保险投资所
获得的收入占投资总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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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的保险投资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阶段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国内保险
• 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 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 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 续费。
•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 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 也叫纯益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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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再保险
2、特征 • 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 再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合同 3、与原保险的区别: • 合同主体不同 • 保险标的不同 • 合同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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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
二、保险投资原则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构成 (一)自有资本金 (二)非寿险准备金 (三)寿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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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本金
1.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 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 币资本。 2. 公积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从历 年的利润中提存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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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保险公司的影响因素: •保险公司的类型 •保险公司的险种和价格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 •保险公司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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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保 (一)核保的概念:保险人对 投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加以审 核、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 接受投保,承保的条件如何, 采用何种费率,以使同风险类 别的个体危险达到一致,从而 维持保费的公平合理,这一危 险选择的过程就叫做核保。
• 有共同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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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额分保
• 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 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 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
分入公司按照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 取保费、分摊赔款和分保费等。
• 分入公司并不是无限度的接受分出公司的溢额责 任,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 即若干“线”数为限,一线相当于 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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