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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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

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5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56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太湖治理是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的必然要求。为全面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方案),深入实施《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切实加强和规范太湖治理督查与考核工作,提高太湖治理工作水平,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及国家、省有关太湖治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指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成员单位,下同)太湖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

第三条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太湖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太湖办)对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太湖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统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太湖治理督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太湖治理督查考核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督查考核体系。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本地

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太湖治理工作实施督查考核,设立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处室)履行太湖治理督查考核职责,并保证必要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督查考核工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要以促进太湖水质持续改善为根本目的,紧扣太湖治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太湖治理的全过程,严格实施考核奖惩,保证太湖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督查内容

第七条重点督查太湖治理目标任务、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工作责任等4个方面落实情况。

第八条目标任务主要包括:太湖治理“两个确保”目标;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总体方案、《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十三五”治太行动方案)、《江苏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63”治太专项方案)、太湖治理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太湖水污染治理年度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省委和省政府召开的太湖治理专题会议等提出的工作任务。

“两个确保”即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指太湖湖体、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入湖河流和流域重点断面水质改善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指流域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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