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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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书
甲方:宜宾市新第一中学
乙方:四川翔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6年12月02日
签订地点:宜宾市中坝片区沿江路第一中学校区
宜宾一中停车场房屋租赁使用合同
出租人(甲方):宜宾市第一中学
承租人(乙方):四川翔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坝片区E1道路工程项目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停车场房屋租赁使用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
1.甲方将坐落于宜宾市第一中学停车场砖砌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和用途
1.租赁期限:我公司E1项目道路施工开始至道路建设完毕为止。
2.该处房屋仅作我公司项目经理部使用,中途不得停租,如中途停租甲方全额赔付乙方损失。
三、租金、保证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包干价,租金人民币10000.00 元整(大写:壹万元整),采用一次性支付,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向甲方支付租金。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 元整(小写:壹万元整)作为租赁保证金,租赁期结束时,甲方将该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
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双方友好协商,按每月水表、电表读数计量。
四、房屋安全管理
1.在租赁期内,房屋门、窗、水、电、屋顶等附属设施及乙方装修装饰部分等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修缮费用。
2.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安全管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盗窃、火灾等事故自行承担损失。
3.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的,在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可自行拆除,甲方不予补偿。
4.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部分和全部转租、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与第三人非项目相关合营合作,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而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明晰,同时保证乙方租赁期间内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若因产权纠纷或债务原因影响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3.租赁合同终止前,乙方应将该房屋项目移动设施清理完毕后交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如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租金300%的违约金,并退还保证金。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收到的租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全额退还。
3、房屋及其设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且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完毕之日失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壹份,乙方两份(公司和项目部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