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九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法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法条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法条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相关法条进行梳理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五种: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解除;四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可以依据该条款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任权、监督权和解除权。
业主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选任和监督,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程序,业主解除合同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综上,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解除合同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甲方姓名/名称】乙方(物业服务企业):【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乙方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1.1 物业地址:【物业具体地址】1.2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其他】1.3 物业面积:【物业实际面积】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2.1 乙方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提供以下服务:•物业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其他约定服务事项2.2 乙方应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2-04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_全文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022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辟、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造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办公楼宇、工贸企业园区、物流仓储中心、旅游景区等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关系到日常生活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有序、公开透明、服务便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工贸企业园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物流仓储中心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景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景区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业主权益,提供安全、便利、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业主投诉、建议等信息及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及时处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营能力;(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清晰真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隐私,不得泄露业主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共有权益,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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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物业管理条例》法律适用提示在住房商品化与住宅建设小区化的过程中,居民住房管理的主体,逐渐由政府、单位过渡为有独立市场利益的物业服务企业。
随着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服务(示业”。
称谓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从物业管理转变到物业服务,突出了服务意识,也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关系的定位更加准确。
第二,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具有更强的实际操作性。
第三,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为依据,现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数的要求。
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即“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第六,增加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为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规定。
旧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项中没有关于业主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内容,新的条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增加了这一事项,业主在表决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时候也作为一个重大事项,按照面积、人数双三分之二原则进行表决。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0月30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3月18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有序引导业主自主自治,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物业管理招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业主实时查询、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等提供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三)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四)负责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五)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物业服务条例(2)
物业服务条例(2)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警惕物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doc
警惕!物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作为业主,在物业中,如果存在一些霸王条款,那么您可一定要谨慎了,不能轻易签下这些霸王条款。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并明确列举出了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的十五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范书领律师解释说,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霸王条款,签了也无效。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事先拟定的前述条款,即属于霸王条款,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行政责任。
为了让广大业主更透彻的了解这些霸王条款,明白霸王条款霸在哪?又因为哪些法律而无效。
从本期开始,我们就将对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举的这15项霸王条款,进行分类解读。
今日,本报对第一类免除法定义务的条款进行解读。
霸王条款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解读】开发商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水、电、热、气是业主与这些公用事业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不能以一个合同代替另一个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交易习惯和物价部门的规定,业主入住后,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开发商强行要求业主预缴半年或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可以拒绝,开发商以此为由不按时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2: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解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撤退必须交出物业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委员会或者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的,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修复责任或者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实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市、县级市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诚信信息收集、核查与汇总,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并对物业服务公众满意度进行测评。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系统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物业服务的,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第四十条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系统,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六)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七)被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2份)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八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审议和批准物业服务合同;(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十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十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更新和改造;(十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十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十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十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十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二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二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二十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二十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二十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筹集、使用和监督;(二十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二十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二十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二十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三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三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三十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三十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三十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三十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三十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三十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三十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三十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四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四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四十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四十三)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四十四)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四十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四十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四十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四十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四十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2024最新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第六章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七章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处分第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二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二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二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二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二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二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二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二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二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二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三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三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三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三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三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三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三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三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使用和监督第四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四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四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四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四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四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四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四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四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五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五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集、使用和监督第五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五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五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五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五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五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五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六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六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六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六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六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六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六十六章物业管理2024最新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第六章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七章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处分第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二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二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二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二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二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二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二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二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二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二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三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三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三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三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三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三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三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三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四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四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四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四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四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四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四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四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四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四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五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五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集、使用和监督第五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五十四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五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五十六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五十七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五十八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第五十九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六十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第六十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转让、抵押和出租第六十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处分第六十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集、使用和监督第六十五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第六十六章物业管理。
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尊敬的校领导、亲爱的同事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心中充满了激动和感慨。
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个主题——回到童年。
这个主题对于我们每一位教师来说,都有着特殊的意义。
童年,是我们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
那时候,我们无忧无虑,天真烂漫,对未来充满了无限的憧憬。
而作为教师,我们的职责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引导孩子们回归那份纯真,让他们的童年更加丰富多彩。
首先,让我们回忆一下自己的童年。
那时候,我们或许曾经是一群在田野里奔跑的孩童,追逐着风筝,听着虫鸣,感受着大自然的气息;或许曾经是一群在教室里嬉戏的学生,和同学们一起分享着糖果,一起背诵着古诗,一起度过了无数难忘的时光。
童年,是我们成长的基石,是我们人生中最为宝贵的财富。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回到童年呢?一、回归童真,找回初心童年是人生的起点,是我们最初的梦想和追求。
当我们长大后,面对生活的压力和工作的繁忙,我们往往会失去那份纯真和初心。
而回到童年,就是要让我们重新找回那份纯真,找回那份对生活的热爱和对梦想的追求。
作为教师,我们更应该保持童心,用一颗纯净的心去对待每一个孩子。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走进他们的世界,了解他们的需求,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二、激发潜能,培养创造力童年是创造力最为旺盛的时期。
在这个阶段,孩子们对新奇事物充满好奇,他们的想象力无比丰富。
而回到童年,就是要激发孩子们的潜能,培养他们的创造力。
在课堂上,我们可以通过游戏、故事、实验等多种形式,让孩子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知识,激发他们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同时,我们还可以鼓励孩子们进行创新实践,让他们在动手操作中体验成功的喜悦。
三、传承文化,弘扬传统童年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时期。
在这个阶段,孩子们开始接触和了解传统文化,形成自己的价值观。
而回到童年,就是要传承文化,弘扬传统。
我们可以通过组织各种文化活动,如剪纸、书法、舞蹈等,让孩子们在参与中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增强民族自豪感。
同时,我们还可以将传统文化融入教学内容,让孩子们在学习中了解和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修正)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修正)【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79号【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执行时间】:20030608【修正时间】:2018年3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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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的返还及交接义务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的返还及交接义务。
所谓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因一定的原因向将来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只能终止而不能解除。
所谓解除是指使合同的效力朔及至合同成立时无效当事人如果履行了合同应当恢复原状,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能适用解除。
导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续签合同的;
(2)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使得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违约的行为时。
另一方当事人行使终止权使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
无论导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终止的原因是什么,于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将其于接管物业时所接受的资料返还给业主委员会,这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后合同义务。
虽然本条例只规定了返还第29条第1款规定的资料,在适用本条例时应当作扩大解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返还的资料应当是物业管理企业于接管物业时从业主委员会所接受的全部资料。
这些资料具体应当包括:
(1)物业规划图;
(2)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单体竣工图);
(3)建筑施工图;
(4)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
(5)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有关资料;
(6)机电设备使用说明书;
(7)消防系统验收证明;
(8)公共设施检查验收证明;
(9)用水、用电、用气指标批文;
(10)水、电、气表校验报告;
(11)有关工程项目的其他重要技术决定和文件。
(12)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如果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且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由于新物业管理企业将接替原来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所以也要进行接管验收,本来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从业主管理委员会处进行接管与验收,但是这样业主委员会就必须先行从原管理企业处接管再转交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徒增麻烦及社会成本。
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直接由原物业管理企业与新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原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配合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手续。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