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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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7]92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7.11.27
【实施日期】2017.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7〕92号 2017年11月27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医改领导小组研究,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三医联动”,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11号)和《兴安盟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兴署字〔2016〕226 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两票制”的原则,对全盟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进行集中采购,实现药品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供应及时,采购价格总体上有较大幅度下降。
二、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兴安盟药采平台)由盟医保局承建。兴安盟药品采购平台按照功能分为四大系统:联采限价系统、采购配送系统、财务结算系统、数据监控系统。按照国家、自治区标准完善药品采购平台功能,具备配送企业申报、药品采购申请、配送、结算、统计等功能。
三、制定药品采购目录
各公立医疗机构向盟医保局上报药品采购清单。药品采购清单以通用名为准,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采购数量根据需要确定。盟医保局汇总全盟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药品采购清单”,并按以下价格及对应药品生产企业形成“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兴安盟药采目录)。兴安盟已加入福建省三明药品集中采购联盟(以下简称三明联盟),采用三明联盟目录的价格及对应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自治区药采目录药品价格低于三明联盟目录价格的药品和三明联盟目录没覆盖的药品,采用自治
区药采目录内最低价格及对应药品生产企业采购;纳入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专利、独家生产的药品按照国家的统一价格采购;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蒙成药等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价格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