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 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手段和方式的创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直管电厂由集团公司直接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企业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综合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三章机构第九条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条分公司、代表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专职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xx〕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复习提纲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一、填空、选择、判断题1、员工是指:企业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雇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
2、调查工作必须,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不放过,不放过。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反映。
4、事故种类主要有、和、等,其等级分为、、、和(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以上死亡,或者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或者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造成死亡,或者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造成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9、未构成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统计事故。
造成群体轻伤。
10、企业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工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
如果属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设备(或设施)不安全以及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伤亡,定为企业事故。
11、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承包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的生产性工作中,造成的设备事故均定为事故。
12、企业发生事故和事故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关系或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
1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14、人身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必要时,、有关二级单位指派有关人员参加调查。
15、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备和除去安全生产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发电厂全部相关人员,包含员工、管理人员以及外来单位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厂级领导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3.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保证员工的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发电厂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新入职员工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员工安全应急响应本领。
4.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产生安全事故的员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1.发电厂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分类、记录,并订立整改措施和时限。
3.安全隐患的整改由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定时完成,整改情况应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六条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1.发电厂发生安全事故时,责任人应立刻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避开事故扩大。
2.事故报告应认真描述事故原因、损失情况以及处理措施,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形成的事故案例和教训应及时总结和通报,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本领。
第七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维护1.发电厂应建立安全设施和设备维护制度,保证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按规定执行,并及时记录维护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电气安全措施1.发电厂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2.对发现的电气设备缺陷和故障,应立刻报修并进行维护和修理。
3.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保持电气设备的封闭状态。
xx电厂xx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通知发文单位:安监部签发人:郑勇斗 2014年1月1日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厂直各单位、xx集团、热力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能源股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排查、整治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厂部决定结合我厂实际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这条主线,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附件: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工作检查表3、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附件1:xx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能源股份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制[2011]113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相关要求,不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于全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中,提高事故防控能力,提升安全可控在控水平,确保发电生产过程中人身、设备安全,为各项生产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在往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整改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有效治理和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不断夯实安全基础,保证安全生产长周期,向本质安全型企业目标迈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开展好此项工作,厂部成立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华电集团和能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各项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保障。
3.负责审查、批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方针,全面加强风险预控、深化关口前移,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遏制和坚决防范事故,结合生产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规定(2017年版)》(中国华电安环制〔2017〕109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企业按风险可防可控的要求,开展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分级、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生产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自主分级、分类管控”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辨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依据国家相关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从人、物、环境和管理等要素进行辨识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风险,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劳动作业相关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对员工的人身造成危害、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运行的各种因素总称。
第六条区域公司负责指导、监督所管理各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区域分公司负责专业化管理煤炭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与监管工作。
各企业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级人员及部门职责(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1.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风险管控工作;2. 组织制定风险管控工作的规章制度,全面组织开展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3. 保障风险管控工作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报批稿),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以及生产性专业公司,下同)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等非煤矿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释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释,,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七条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应急技能大赛题库
竞赛范围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二、电力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含标准)。
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目录技能篇员工必须掌握的九大技能通用篇一、法律法规 (4)(一)简答题 (4)(二)判断题 (24)(三)多选题 (40)二、集团制度 (50)(一)简答题 (50)(二)判断题 (82)(三)单选题 (97)(四)多选题 (101)三、基础知识 (119)(一)简答题 (119)(二)判断题 (124)(三)单选题 (140)(三)多选题 (163)火电专业篇一、风险辨识与案例分析 (165)案例一 (165)案例二 (166)案例三 (167)二、理论竞答 (168)(一)简答题 (168)(二)判断题 (218)(三)单选题 (229)(四)多选题 (233)技能篇1. 必须掌握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技能,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服)、呼吸器等。
2. 必须掌握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技能,如安全带、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及验电器、磨光机、切割机、砂轮机等现场常用工器具。
3. 必须掌握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预控技能,如受限空间、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交叉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危化品、易燃易爆等作业现场。
4. 必须掌握危险环境自救互救技能,如潮湿环境(水中)触电、坍塌、受限空间等的正确施救。
5. 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基本技能,如临时电源、安全电压、安全距离、跨步电压等。
6. 必须掌握现场急救技能,如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烧伤、烫伤、外伤、电伤、气体中毒、溺水等急救。
7. 必须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技能,如各类常规灭火器的选择使用,电气、氢、油、液氨等初期火灾的扑救。
8. 必须掌握自然灾害(台风、暴雨、山洪等)、地质灾害(地震、泥石流、滑坡等)紧急避险技能。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安全目标 (6)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7)第四章安全监督 (16)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第六章安全信息管理 (18)第七章安全生产投入 (19)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 (20)第九章安全会议 (22)第十章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 (23)第十一章安全技术管理 (24)第十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27)第十三章分包安全管理 (28)第十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29)第十五章应急准备与响应 (30)第十六章职业健康 (31)第十七章环境保护 (32)第十八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3)第十九章境外安全生产管理 (34)第二十章奖惩 (35)第二十一章附则 (3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树立红线意识,秉承“以人为本、全员尽责、防治并举”安全理念,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含煤机、燃机、分布式、生物质、垃圾发电等)、水电、新能源发电(含风电、太阳能等)等能源建设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电力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基建以及对外承接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及以上的技改工程参照执行。
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包括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专业公司等,下同)、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系统以外电力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2安全目标9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0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对进入生产现场的着装有哪些要求一般是统一着工作服、绝缘鞋并佩戴安全帽。
2、最新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不都是公司直接制定符合公司要求的的生产工作规定吗?只会有模板不会有具体的规定啊3、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是什么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
各单位、各部门明确了安全目标,制订并落实“三级控制”方案。
“三级控制”重点在于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各个班组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认真查找危险点,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市局的安全目标分解到各个基层,市局坚持每年在全电会上签定安全目标责任状并兑现上年度的责任状内容,该奖励的奖,该惩罚的罚,奖罚分明,加大了安全考核力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较大的促动。
我们从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四到位”着手,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安全是电力企业的基石,是社会、是企业稳定的保证,是企业效益的基础,无论何时,“安全第一”的思想丝毫不能动摇,安全工作丝毫不能松懈。
广大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工作必须狠抓管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只有如此,才能将安全生产踏踏实实地落实到实处。
在工作中,首先做到了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精神贯彻落实。
重大操作、重大施工、重大险情主要领导干部上岗到位,尽职尽责。
市局与局属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后,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又与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安全责任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不知道是不是你想要的答案~!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4、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才发的13版,还没有吧..5、《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对于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如何进行制定?怎么规定,你就怎么制定。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资料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1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规章制度试题带答案三
规章制度试题三(带答案)简答81、判断33,多选36,一、简答题(81)1、《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三级安全监督网由哪些人员组成?答: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
2、《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现场规程多长时间全面修订一次?答:对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批并印发。
3、《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中班组控制的目标是什么?答: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
4、《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各企业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哪三级安全教育?答: 必须经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班后会包括哪些内容?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6、《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安全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员工基本情况、安全培训档案、违章档案、安全奖惩记录等内容。
7、《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其他形式用工是如何定义的?答:是指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短期用工、借工等用工形式。
8、《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各企业的其他形式用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谁负责其安全管理责任?答: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9、《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短期用工应主要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答:服务性和生产辅助性岗位工作。
10、《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A版)》,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需要明确什么内容?答:明确需要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及协调。
11、《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电力生产类企业是指什么企业?答:指以从事发电、供热以及及之有关的检修、维护、试验、电力设计、技术服务、设备制造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以及及上述企业有管理关系和资产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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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第九条各级人员职责(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4.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5.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工作全面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信息。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各部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整改及防范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和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
(四)消防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对火灾、环保等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信息。
(五)各级从业人员是所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等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实施整改治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报送事故隐患信息。
第三章分级分类第十条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十一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三条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认定原则第十四条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
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五条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六条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
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八条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
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九)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排查治理第二十二条各基层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1. 日常巡回检查。
2. 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1. 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 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大坝定检与注册、两措检查等。
3. 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
4. 安全性综合评价自查评和专家查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1. 安全保电检查:包括重大法定节假日、社会活动、庆典等,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安全保电检查。
2. 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