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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社区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加强党对居民的自治领导,建立居民自治规范化管理体系,保证居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和基层工作通畅与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集中反映和落实广大居民的意愿和要求,使全体居民拥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特制定此《居民公约》。
第二条本《居规民约》是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是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是调整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机构,群众团体、居民生产、生活分配等方面的权力、义务、关系的准则。
居民应当按《居民公约》规范自己的言行,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模范遵守和执行《居民公约》的居民,进行大力宣传和表扬。
对违反《居民公约》的居民,按《居民公约》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居规民约》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居民代表和居民监督实施。
第二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在《居民公约》面前人人平》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居民公约》规定的义务。
居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本社区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凡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在本社区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力。
二、参加社区活动,提出有关社区事务的建设和批评,对社区干部的行为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三、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问题的权力;有对社区两委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指导的权利;对社区两委及工作人员的渎职、违法行为,有实事求是向有关部门提出控
告和检举的权利。
但不得捏造事实;
四、本社区享受福利待遇的居民享有本公约规定的各项待遇及奖项的权利;
居民应尽的义务:
一、居民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义务。
二、居民有遵守本公约的义务。
三、有赡养老人、监护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义务。
四、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接受居委会组织的孕环情检测、生殖健康查体、访视服务活动,自觉参加人口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的义务。
五、居民有维护本社区安全、荣誉、利益和保护环境的义务,相互团结,积极参入有利于本社区利益的一切活动。
六、居民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统筹费的义务。
七、适龄青年有依法服兵役和积极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八、房屋出租户有配合社区做好计划生育管理与其他需要配合工作的义务。
九、居民认为社区两委干部及工作人员办事不公、渎职、违法行为可逐级反映情况,也可以按法律程序交司法部门处理,但不可胡搅蛮缠、侮辱诽谤、越级上访等,
十、居民不得损害集体利益;
第三章环境卫生
一、居民住户要爱护社区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共同维护社区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
二、凡是居民居住房以外的地方,不准乱搭乱建,不准堆放杂物,否则社区卫生管理人员有权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者,社区居委会派人强行清除,所花费用一律由本户承担,同时半年内该户家庭成员不再享受福利待遇
三、要增强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
四、要保护社区水资源,禁止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放污水。
垃圾、柴草、粪土等应及时清理,按指定地点堆放,禁止在集体和个人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自觉保持社区容貌和外观的统一整洁。
五、要自觉保护公共道路,不得私自占用路面,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道路两侧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
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
六、居民在房院改造后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在改造后三日内自行清理干净,恢复大街或胡同的原貌,确保交通畅通。
七、居民必须爱护社区内一切公共设施、树木、花草绿地
第四章社会治安
一、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作斗争。
二、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私闯民宅,侵犯他人财产,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谨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三、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损坏水电、交通、生产等公共设施。
四、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五、严禁私自砍伐林木,不准在社区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在耕地内栽树。
六、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七、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八、在本社区居住或工作的外来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所有流动人口应在到达本社区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户籍地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社区综治办进行登记、入档,如企业集体雇佣的外地工人,可由该企业负责查验、登记、入档后将档案和证件一并交社区
综治办。
2、任何企业、个人不得雇佣手续不全的外来人口,不得漏登外来人口,否则社区治安办将以漏登200元/人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辞退被雇佣者。
3、在本社区暂住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本社区的居规民约,严禁非法同居、未婚非婚怀孕。
九、对违犯上述治安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2、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社区居委会干部批评、教育。
并扣发当年全年的社区福利。
第五章婚姻家庭
居民应当按照《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实行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敬互让,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一、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建立家庭。
禁止包办、买卖和干涉婚姻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礼。
二、要依法登记结婚,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按上级要求严肃处理、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倡导婚育新风、移风易俗,促进男女平等,关爱女孩,实现生男生女都一样,努力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女儿户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利益,从根本上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四、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已经死亡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倡子女代替父母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尽赡养义务,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应当孝敬,不得有虐待歧视行为。
五、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应当签定赡养协议,社区调解组织建立老年人赡养档案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赡养纠纷及时处理。
六、子女赡养老人的标准不得低于街道、社区规定的
赡养老人标准,随着物价的变化和家庭生活的提高,赡养老人的标准也应随时适当的调整,提倡子女超赡养标准尽赡养老人的义务。
七、社区对孝敬父母、老人的模范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居民给予批评教育。
凡不尽赡养义务的居民,不能担任社区干部和居民代表。
从不履行赡养协议之日起,家庭成员不再享受福利待遇直至到悔过改正后恢复待遇。
对虐待、遗弃老人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八、老年人所享有的各种保障金、补助款等,由社区干部直接发放给老人,子女不得侵占,对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且拒不改正的,社区有权从子女应得福利分配待遇中直接扣划支付应当由子女承担的赡养费用给老人。
九、社区每年重阳节为社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举办老年节,积极在居民当中倡导孝敬老人、尊敬长辈的孝道文化。
十、提倡鼓励村民关心、照顾、捐助孤寡老人和其他有困难的家庭,奉献爱心。
十一、提倡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禁止打骂、虐待妇女儿童,特别提倡关爱女孩,不得歧视生女孩的妇女和女婴,违者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六章计划生育
一、育龄群众婚姻状况变动(结婚、离婚、丧偶),应在三日内主动向本社区计生办说明情况。
育龄群众在迁出、迁入之前应向社区计生办申报(以结婚证、准迁证等有效证件为准)。
二、再婚夫妇应及时向社区计生办如实上报双方再婚前的婚姻、生育子女等情况,主动出示相关的证件、手续。
三、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时参加孕环情检测、两癌筛查、访视服务等活动。
有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前4--6月内积极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16-20周参加孕期筛查,积极参与到出生孕前缺陷干预工程中来。
四、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为更好地享受卫生计生服务,均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办理《生育服务手册》。
五、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三日内向社区计生办告知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存活等情况。
六、符合生育条件的孕期育龄妇女应定期进行孕期保健,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未经审批,不得终止妊娠。
七、夫妻双方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和奖励。
八、育龄群众离开本市从业、生活、务工、经商一个月以上的,应主动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到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属妇检对象的,要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九、为流入的育龄妇女提供居住房屋的户主,要在三日内向社区报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监督流入人员落实好计划生育各项规定。
十、任何居民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挠育龄夫妇采取节育措施,不得容留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居民要以各种形式参与计生宣传,积极参加人口学校的计生知识培训和学习,自觉接受相关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居民应妥善保存区、街道、社区发放的各类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第七章文化教育、积极服役
一、居民应按《义务教育法》规定,送子女入学接受
九年义务教育。
凡适龄儿童不入学或中途辍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都有教育引导让其接受教育的义务。
二、鼓励居民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学习班,学习文化知识、科学知识、法律知识,提高文化素质和文化修养,增加法制观念,推进我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再上新水平。
三、提倡居民积极参加社区、街道兴办的各类文体娱乐活动,对为社区文体活动做出贡献的人员实行奖励。
四、加强国防观念,适龄青年应积极报名服兵役,对符合入伍条件而不报名登记或登记后拒绝参加体检的,或体检合格后又拒不应征入伍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违者按《兵役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其本人及家庭其他成员一年内不再享受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待遇。
第八章红白喜事
一、原则上除了婚丧嫁娶红白喜事之外,其余生子、老人寿庆等喜事能不办的尽量不办,办则尽量简办俭办。
二、抵制环境污染、减少浪费。
提倡使用电子鞭炮机,以代替鞭炮燃放;购买瓷器餐具和消毒柜,无偿提供村(居)民使用,以代替一次性餐具使用,杜绝白色污染、减少浪费。
三、要坚决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事,严禁早婚私婚和近亲结婚。
四、抵制婚姻陋习。
倡导婚庆新风,废除陈规陋习,提倡举行集体婚礼、纪念式婚礼、家庭婚礼等新式婚姻仪式;倡导文明闹洞房;既要气氛热烈又要文明节俭。
五、抵制强要彩礼。
提倡聘金嫁妆应根据经济状况,量力而行,不得互相攀比,严禁漫天要价强要彩礼。
六、提倡婚事简办。
结婚不讲排场,摆阔气;不搞吹
打坐轿、雇豪华汽车,更不借用公车办婚事。
七、倡导礼轻情重。
提倡少送或不送礼金,提倡以文明的方式为朋友亲属送去关爱和祝福。
八、丧事新办,厚养薄葬,社区居民去世后,实行火化直接入怀念堂,社区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XXXX元。
九、简化治丧仪式。
提倡播放哀乐、鞠躬、默哀、胸带白花、佩带黑纱等文明健康的丧葬礼仪,以召开追悼会的形式逐步引导取消在殡仪活动中请民间乐队吹奏、演唱搭台唱戏和披麻戴孝做道场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禁止在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吹奏鼓乐、道路两旁撒纸钱、焚烧纸扎和冥币、燃放烟花爆竹、上街游行等扰民和污染环境行为。
第九章附则
一、本社区干部、党员应带头执行《居民公约》,如有违反《居民公约》规定的,按照居民的两倍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本《居民公约》没有涉及的其它社区政务管理的内容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居民公约》中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居规民约》已报街道办事处备案,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五、本《居民公约》是全体居民的日常行为规范,它适用于我社区全体居民和在我社区辖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六、本《居民公约》经居民代表通过后确定,任何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
七、本《居民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XXX社区居委会
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