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罪定义之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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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盗 罪 定 义 的 重 新 考 量 海
( ) 罪 区 域 的 扩 大 一 犯
出一个 方案供 人们讨论 , 据此得出各 方一致 的看法 。
在当代 , 于为私人 目的争议最多 的是 , 关 私人 目的是否 排除海 上恐怖 主义 目的。有学者认 为 , 私人 目的的对立面必
须被理解成公共 目的 ; 公共 目的就等 同于国家授权 的利益 。
约草案后还是可 以修改 的。这种观 点是符合 哈佛草案起 草 时的实际情况的。哈佛草案起草前 , 国际社会关于海盗罪的 定义主要是在 国际习惯法 的基 础上讨论 。而 国际习惯 法关 于海盗罪的定义 的具体 内容是难 以确定 。大家讨论海 盗罪 定义也没有统一 的基础 。哈佛 草案 的起 草 目的就是 为了提
案 规 定 “ 私 人 目 的 ” 是 出 于 权 宜 之 计 的 考 虑 , 起 草 公 为 仅 在
属经济区 。《 联合 国海 洋法公 约》 5 第 8条第 2款规定 , 第八
十八 至 第 一 一 五 条 以 及 其 他 国际 法 有 关 规 则 ,只 要 与 本 部
分不相抵触 , 均适用 于专属经 济区。根据这一规定 , 一些评
法公 约》 。该公约是 国际法历 史上 最为广泛 , 最为全面 的一 部海 洋法规则。但该公约关于海盗罪定义 的规定完全采用
了《 公海公约》 的规定 。该规定被认 为是对 国际习惯法 的编
纂。因而它不仅对公约缔约国具 有法律约束力 , 而且对非公 约缔 约国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
盗体制 。⑧
除非恐怖 分子得到国家 的授权 , 否则他们 就是就是海盗 。无
鉴于打击海盗犯罪的实践需要 ,笔 者主张将 海盗罪 的
犯罪区域扩大到处于 国际航道 上的领水 、毗连区和专属经
济区。理由如下 : 首先 ,将海盗罪犯罪 区域扩大 到处 于国际航道上 的领
论主观 目的是什 么 , 他们在 国际水域 的攻击 行为 , 都使他们
案的研 究人 员 明显地认 为海 盗犯 罪定 义 总体 上 已经过 时
了。他们认为为 了权宜之计 哈佛草 案公 约应该仅指私 人海
盗行 为 并 且 不 应 该 包 括 政 治 犯 罪 , 是 就 排 除 了 叛 乱 、 战 于 交
状态和各种恐怖主义行为 。研究人 员并没有将草案公 约起 草时的现存 的所有海盗 习惯法包括进去 。 就是说哈佛草 这
( ) 罪 地 点 的 争议 二 犯
《 联合 国海 洋法公 约》 1 1 第 0 条和 《 海公约 》 1 公 第 5条 都规定 , 列行为 的任 何行 为构 成海盗行 为 : 1 私人船 舶 下 ()
或私人飞机 的船员 、 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 目的 , 对下 列对 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 的暴力或扣 留行为 , 或任何 掠夺行为 : ( 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 或飞机 , A) 或对另 一船舶或 飞机上的 人或财物 ;B ( )在任何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 、 飞
变化 , 有道理的。 是 关 于犯 罪 地 点 的 另 一 个 争 议 海 盗 罪 规 定 是 否 适 用 于 专
公 约 没 有 对 “ 私 人 目的 ” 含 哪些 内容 作 出详 细 的 规 为 包
定 。这是海盗罪构成要件 中争议最大 的问题 。 有学 者认 为 , 联合国海洋 法公 约源 于哈佛草案 。哈佛草
公 约规定 ,海盗行为必须发生在公 海或在任何 国家 管
辖 范 围 以外 的地 方 。这 就 排 除 了 国 际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在 领 水
的适用 。有学者认为 , 相比于《 公海公 约》 联合 国海洋法 公 , 约其他条款得到 了发展 。例如 , 比于《 相 公海公约》 3 里 的 海 的限制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采用 了 1 《 2海里 的领水 宽度 ,
第 3卷 第 8期
2 1 年 8月 01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 un l f f n nv ri sin e& e u ain) o ra e gU iest ce c o Ch y( d ct o
Vo. . 13 No8 Au . g 2011
或2 项所述行 为的任何行为 。
二 、 于海 盗 罪 定 义 的争 议 关 ( ) 为私 人 目的” 争议 一 “ 的
款几乎完 全逐字逐 句地采用 《 公海 公约》 的规定 , 并很少讨
论对其修改 。也就是说 , 公约并没有对相关 制度 的变化带来 的其适 用情况的变化作 出反应 。④ 另外 , 者们普遍认为现 学 代 的海盗犯 罪大多数发 生在领水 或专属经 济 区。“ 海要 公 件 ”的限制放纵 了海盗犯罪 ,不利 于国际社 会对其进行 打 击 。上述观点充分考虑了理论上和实 际上 各种情况 的发展
其领水的宽度扩大 了四倍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还创设 了
专属经 济区制度 。 这些都使得公海相应地 缩小 。 这就减小 了 海盗犯 罪规定适用 的地理范 围。况且 , 起草联合国海 洋法公 约时重点是讨论创立专属经济区问题。相 比之下 , 海盗条 其
机、 人或财物 。( ) 2 明知船舶或 飞机成 为海盗船舶或 飞机的 事实 , 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 为。 3教 唆或故意便利 1 而 ()
了, 国际立法也理应随之而改变 , 才能满足 国际社会打击海 盗犯罪实践的需要 。 因此 ,海盗罪应包括针对无关 的第 三国的 国家或 国民 的海 上 恐 怖 主义 犯 罪 。
注 释:
南海 , 盗犯 罪案件大部分 都发生处于国际航道上 的领 水 、 海 毗连 区和专属经济 区。犯罪地点扩大到这些 区域才能解决
海盗罪定 义之新观察
詹金 门
( 东培 正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 03) 广 180
摘 要: 海盗 罪是一种古老的国际犯罪, 关于海盗罪的定义也随着时代 的发展 而不 断变迁。《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对海盗
罪定 义作 了全 面而详细的规定 , 是现代 国际法 中关于海盗罪的权 威定义。但其 定义也 引发 了各种争论。
关 键 词 :海 盗 罪 ; 义 ; 观 察 定 新
中图分类号 : F 2 D 65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3 3 3 (0 10 — 0 4 0 17 — 2 12 1 )8 0 3 — 2
、
现 代 国 际 法 中 的 海盗 罪定 义
成为海盗 。② 但反对者认为 , 私人 目的要件排 除海 上恐 怖主
变, 符合海盗罪 的本质 , 构成 了海盗罪 。恐怖主义 的行 为是 针对有关 的特定 国家的。但 在上 述的案例 中恐怖分子 的暴 力行 为针对 的是无关 的第 三国的 国家或人 民,而不是针 对
大到处于 国际航 道上 的领水 、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 其实海 盗犯罪与 国际航 道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 , 海盗犯 罪者并不考 虑其犯罪 区域是在公海还是在领水 、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 区 , 他们 大部 分只是 在 国际航道 上针对 另 一船 只实 施犯 罪行 为。这样他们可以捕获更多 “ 猎物 ” 。而在非 国际航道 , 比 就
海公 约时并没有考 虑到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更没有考 虑到
针对无关 的第 三国国家 或国民的海上恐 怖主义犯罪 。在 当 时 的国际历史 条件下 , 现代 的海上恐怖 主义并没有 出现过 , 因而也无法考虑这些 问题 。而现 在上述 案例 向我们提 出了 这个 问题 。因此 ,国际公约所依据 的社会 条件和实践变化
道上的 甲再 到
其次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罪定 义的理论来 《 源并 没有 考虑到海上恐怖主义 。从理论来源上讲 ,联合 国 《 海洋法公 约》关于海盗罪定义的规定基本上采用 哈佛草案 和公 海公 约的规定 。有关研 究人 员起 草哈佛草案和制定 公
济 区。 其次 , 犯罪区域的扩大不必包括所有 国家 的领 水 , 而只 需扩大到处于 国际航 道上 的领水 、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 区。海 盗罪是危害 国际社会在海上 国际航行 的安 全和秩序 ,损 害 全人类利益 的国际犯罪 。因此 只需将海盗 罪的犯罪 区域 扩
通过分析这个案例 , 我们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海盗犯罪
义是有可能 的。因为海上恐怖主义 的公共 目的是类似于不 构成海盗罪 的不被承认的民族 主义叛乱行为 。况且 , 恐怖主 义 和海 盗犯 罪的根源不同 , 目的也不 同 , 相应 地其解决 的策 略也是不 同的。因此将海盗犯罪包括恐怖 主义会 破坏反海
18 年 , 9 2 联合 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通过 了《 联合 国海洋
论 员主张只要不与《 联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中专 属经济 区的规 定 相冲突 , 其第 5 8条第 2款是支持将 1 1条应用于专属经 0 济区。⑧ 但是 , 由于公约明确规定“ 公海要件” 以及 国际社会就 沿岸 国对专属经济区具有什么样 的管辖权存在争议 ,海盗罪
规定是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仍是一个无法确定的问题。
了实践 中的问题 。
( ) 罪 范 围的 扩 大 二 犯
现代的海盗犯罪 的一个新情况是海盗经 常与恐怖组织 结合在一起 。一般来说 , 海盗犯罪是不应包 括恐怖 主义犯罪
B r Ha Du nr ay r r t b e:Hu n 3 t n E v omet ma R 曲 ad n i n na r l
较少的船只航行 。在这里他们也难 以达 到犯罪 目的。
其 目的国以色列。这样 , 该恐怖分子 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就发 生 了改变 。 从性质上讲 , 他们 的暴力行为是无区别地针对第 三 国的国家或人 民及他们 的财产 ,并且还危 害 了海上 国际 航行 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 , 恐怖分子 的暴力行为已经超 出了 恐怖主义犯罪 的 目的, 而将 矛头就指 向了整个 国际社会 。这 就危害了整个 国际社会 的海上航行 的安全 和秩 序 ,危及 了
整个 国际社会 的利益 。
同时 ,将海盗罪的犯罪区域扩大到处于 国际航 道上 的 领水 、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 区 , 也是有其必要性 的。 一 , 第 海盗 在处 于国际航道上的国家的领水 、毗连区和专属经 济区犯 罪 ,危 害了国际航行 安全和秩序 ,危及整个人类社会 的利 益 。这恰恰是海盗罪成为全人类公 敌之本质所在 。第二 , 虽 然该水域属 于国家的领水 、毗连区和专 属经济 区具有 国内 性, 但是这些水域也处于 国际航道上 , 系到整个 国际社会 关 的发展 , 具有 国际性 。 三 , 第 在处于国际航道上 的领水 、 毗连 区和专属经济 区的海盗犯罪针对 的是 国际船只而不是其 国 内船只 。 四 , 第 现实中海 盗犯罪大部分是发生在处 于国际航
一
34 一
水、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 区与 国家主权 并非完全相互 矛盾 。实 际上 ,地域并 不是决定一种非法行为是否构成海 盗犯罪 的 实质 因素。许 多国家的国内法也将海盗犯罪扩大 到本 国领 水就 是一 个证 明。只要 安排的管辖权制度与 国家 主权不相 冲突 , 海盗罪犯罪地点就可 以扩大到领水 、 毗连 区和专属 经
应包 括针对 无关 的第 三 国国家或 国 民的海 上恐 怖 主义犯
罪。理由有两点 :
首先 , 本质上 , 针对无关 的第三 国国家或 国民的海上恐 怖 主义犯 罪已经构成 了海盗罪 。尽管针对无关 的第 三国 国 家或国民的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政治 目的 ,不具 备 《 公 约5 求 的 “ 5 要 私人 目的” 件 , 要 但其 犯罪 性质 已经发 生 了转
Diat r — Tw o sse Pr blm s Th t ey he ” o m s of o e a D f t N r ”
( ) 罪 区 域 的 扩 大 一 犯
出一个 方案供 人们讨论 , 据此得出各 方一致 的看法 。
在当代 , 于为私人 目的争议最多 的是 , 关 私人 目的是否 排除海 上恐怖 主义 目的。有学者认 为 , 私人 目的的对立面必
须被理解成公共 目的 ; 公共 目的就等 同于国家授权 的利益 。
约草案后还是可 以修改 的。这种观 点是符合 哈佛草案起 草 时的实际情况的。哈佛草案起草前 , 国际社会关于海盗罪的 定义主要是在 国际习惯法 的基 础上讨论 。而 国际习惯 法关 于海盗罪的定义 的具体 内容是难 以确定 。大家讨论海 盗罪 定义也没有统一 的基础 。哈佛 草案 的起 草 目的就是 为了提
案 规 定 “ 私 人 目 的 ” 是 出 于 权 宜 之 计 的 考 虑 , 起 草 公 为 仅 在
属经济区 。《 联合 国海 洋法公 约》 5 第 8条第 2款规定 , 第八
十八 至 第 一 一 五 条 以 及 其 他 国际 法 有 关 规 则 ,只 要 与 本 部
分不相抵触 , 均适用 于专属经 济区。根据这一规定 , 一些评
法公 约》 。该公约是 国际法历 史上 最为广泛 , 最为全面 的一 部海 洋法规则。但该公约关于海盗罪定义 的规定完全采用
了《 公海公约》 的规定 。该规定被认 为是对 国际习惯法 的编
纂。因而它不仅对公约缔约国具 有法律约束力 , 而且对非公 约缔 约国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
盗体制 。⑧
除非恐怖 分子得到国家 的授权 , 否则他们 就是就是海盗 。无
鉴于打击海盗犯罪的实践需要 ,笔 者主张将 海盗罪 的
犯罪区域扩大到处于 国际航道 上的领水 、毗连区和专属经
济区。理由如下 : 首先 ,将海盗罪犯罪 区域扩大 到处 于国际航道上 的领
论主观 目的是什 么 , 他们在 国际水域 的攻击 行为 , 都使他们
案的研 究人 员 明显地认 为海 盗犯 罪定 义 总体 上 已经过 时
了。他们认为为 了权宜之计 哈佛草 案公 约应该仅指私 人海
盗行 为 并 且 不 应 该 包 括 政 治 犯 罪 , 是 就 排 除 了 叛 乱 、 战 于 交
状态和各种恐怖主义行为 。研究人 员并没有将草案公 约起 草时的现存 的所有海盗 习惯法包括进去 。 就是说哈佛草 这
( ) 罪 地 点 的 争议 二 犯
《 联合 国海 洋法公 约》 1 1 第 0 条和 《 海公约 》 1 公 第 5条 都规定 , 列行为 的任 何行 为构 成海盗行 为 : 1 私人船 舶 下 ()
或私人飞机 的船员 、 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 目的 , 对下 列对 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 的暴力或扣 留行为 , 或任何 掠夺行为 : ( 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 或飞机 , A) 或对另 一船舶或 飞机上的 人或财物 ;B ( )在任何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 、 飞
变化 , 有道理的。 是 关 于犯 罪 地 点 的 另 一 个 争 议 海 盗 罪 规 定 是 否 适 用 于 专
公 约 没 有 对 “ 私 人 目的 ” 含 哪些 内容 作 出详 细 的 规 为 包
定 。这是海盗罪构成要件 中争议最大 的问题 。 有学 者认 为 , 联合国海洋 法公 约源 于哈佛草案 。哈佛草
公 约规定 ,海盗行为必须发生在公 海或在任何 国家 管
辖 范 围 以外 的地 方 。这 就 排 除 了 国 际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在 领 水
的适用 。有学者认为 , 相比于《 公海公 约》 联合 国海洋法 公 , 约其他条款得到 了发展 。例如 , 比于《 相 公海公约》 3 里 的 海 的限制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采用 了 1 《 2海里 的领水 宽度 ,
第 3卷 第 8期
2 1 年 8月 01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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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2 项所述行 为的任何行为 。
二 、 于海 盗 罪 定 义 的争 议 关 ( ) 为私 人 目的” 争议 一 “ 的
款几乎完 全逐字逐 句地采用 《 公海 公约》 的规定 , 并很少讨
论对其修改 。也就是说 , 公约并没有对相关 制度 的变化带来 的其适 用情况的变化作 出反应 。④ 另外 , 者们普遍认为现 学 代 的海盗犯 罪大多数发 生在领水 或专属经 济 区。“ 海要 公 件 ”的限制放纵 了海盗犯罪 ,不利 于国际社 会对其进行 打 击 。上述观点充分考虑了理论上和实 际上 各种情况 的发展
其领水的宽度扩大 了四倍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还创设 了
专属经 济区制度 。 这些都使得公海相应地 缩小 。 这就减小 了 海盗犯 罪规定适用 的地理范 围。况且 , 起草联合国海 洋法公 约时重点是讨论创立专属经济区问题。相 比之下 , 海盗条 其
机、 人或财物 。( ) 2 明知船舶或 飞机成 为海盗船舶或 飞机的 事实 , 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 为。 3教 唆或故意便利 1 而 ()
了, 国际立法也理应随之而改变 , 才能满足 国际社会打击海 盗犯罪实践的需要 。 因此 ,海盗罪应包括针对无关 的第 三国的 国家或 国民 的海 上 恐 怖 主义 犯 罪 。
注 释:
南海 , 盗犯 罪案件大部分 都发生处于国际航道上 的领 水 、 海 毗连 区和专属经济 区。犯罪地点扩大到这些 区域才能解决
海盗罪定 义之新观察
詹金 门
( 东培 正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 03) 广 180
摘 要: 海盗 罪是一种古老的国际犯罪, 关于海盗罪的定义也随着时代 的发展 而不 断变迁。《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对海盗
罪定 义作 了全 面而详细的规定 , 是现代 国际法 中关于海盗罪的权 威定义。但其 定义也 引发 了各种争论。
关 键 词 :海 盗 罪 ; 义 ; 观 察 定 新
中图分类号 : F 2 D 65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3 3 3 (0 10 — 0 4 0 17 — 2 12 1 )8 0 3 — 2
、
现 代 国 际 法 中 的 海盗 罪定 义
成为海盗 。② 但反对者认为 , 私人 目的要件排 除海 上恐 怖主
变, 符合海盗罪 的本质 , 构成 了海盗罪 。恐怖主义 的行 为是 针对有关 的特定 国家的。但 在上 述的案例 中恐怖分子 的暴 力行 为针对 的是无关 的第 三国的 国家或人 民,而不是针 对
大到处于 国际航 道上 的领水 、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 其实海 盗犯罪与 国际航 道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 , 海盗犯 罪者并不考 虑其犯罪 区域是在公海还是在领水 、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 区 , 他们 大部 分只是 在 国际航道 上针对 另 一船 只实 施犯 罪行 为。这样他们可以捕获更多 “ 猎物 ” 。而在非 国际航道 , 比 就
海公 约时并没有考 虑到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更没有考 虑到
针对无关 的第 三国国家 或国民的海上恐 怖主义犯罪 。在 当 时 的国际历史 条件下 , 现代 的海上恐怖 主义并没有 出现过 , 因而也无法考虑这些 问题 。而现 在上述 案例 向我们提 出了 这个 问题 。因此 ,国际公约所依据 的社会 条件和实践变化
道上的 甲再 到
其次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罪定 义的理论来 《 源并 没有 考虑到海上恐怖主义 。从理论来源上讲 ,联合 国 《 海洋法公 约》关于海盗罪定义的规定基本上采用 哈佛草案 和公 海公 约的规定 。有关研 究人 员起 草哈佛草案和制定 公
济 区。 其次 , 犯罪区域的扩大不必包括所有 国家 的领 水 , 而只 需扩大到处于 国际航 道上 的领水 、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 区。海 盗罪是危害 国际社会在海上 国际航行 的安 全和秩序 ,损 害 全人类利益 的国际犯罪 。因此 只需将海盗 罪的犯罪 区域 扩
通过分析这个案例 , 我们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海盗犯罪
义是有可能 的。因为海上恐怖主义 的公共 目的是类似于不 构成海盗罪 的不被承认的民族 主义叛乱行为 。况且 , 恐怖主 义 和海 盗犯 罪的根源不同 , 目的也不 同 , 相应 地其解决 的策 略也是不 同的。因此将海盗犯罪包括恐怖 主义会 破坏反海
18 年 , 9 2 联合 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通过 了《 联合 国海洋
论 员主张只要不与《 联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中专 属经济 区的规 定 相冲突 , 其第 5 8条第 2款是支持将 1 1条应用于专属经 0 济区。⑧ 但是 , 由于公约明确规定“ 公海要件” 以及 国际社会就 沿岸 国对专属经济区具有什么样 的管辖权存在争议 ,海盗罪
规定是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仍是一个无法确定的问题。
了实践 中的问题 。
( ) 罪 范 围的 扩 大 二 犯
现代的海盗犯罪 的一个新情况是海盗经 常与恐怖组织 结合在一起 。一般来说 , 海盗犯罪是不应包 括恐怖 主义犯罪
B r Ha Du nr ay r r t b e:Hu n 3 t n E v omet ma R 曲 ad n i n na r l
较少的船只航行 。在这里他们也难 以达 到犯罪 目的。
其 目的国以色列。这样 , 该恐怖分子 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就发 生 了改变 。 从性质上讲 , 他们 的暴力行为是无区别地针对第 三 国的国家或人 民及他们 的财产 ,并且还危 害 了海上 国际 航行 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 , 恐怖分子 的暴力行为已经超 出了 恐怖主义犯罪 的 目的, 而将 矛头就指 向了整个 国际社会 。这 就危害了整个 国际社会 的海上航行 的安全 和秩 序 ,危及 了
整个 国际社会 的利益 。
同时 ,将海盗罪的犯罪区域扩大到处于 国际航 道上 的 领水 、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 区 , 也是有其必要性 的。 一 , 第 海盗 在处 于国际航道上的国家的领水 、毗连区和专属经 济区犯 罪 ,危 害了国际航行 安全和秩序 ,危及整个人类社会 的利 益 。这恰恰是海盗罪成为全人类公 敌之本质所在 。第二 , 虽 然该水域属 于国家的领水 、毗连区和专 属经济 区具有 国内 性, 但是这些水域也处于 国际航道上 , 系到整个 国际社会 关 的发展 , 具有 国际性 。 三 , 第 在处于国际航道上 的领水 、 毗连 区和专属经济 区的海盗犯罪针对 的是 国际船只而不是其 国 内船只 。 四 , 第 现实中海 盗犯罪大部分是发生在处 于国际航
一
34 一
水、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 区与 国家主权 并非完全相互 矛盾 。实 际上 ,地域并 不是决定一种非法行为是否构成海 盗犯罪 的 实质 因素。许 多国家的国内法也将海盗犯罪扩大 到本 国领 水就 是一 个证 明。只要 安排的管辖权制度与 国家 主权不相 冲突 , 海盗罪犯罪地点就可 以扩大到领水 、 毗连 区和专属 经
应包 括针对 无关 的第 三 国国家或 国 民的海 上恐 怖 主义犯
罪。理由有两点 :
首先 , 本质上 , 针对无关 的第三 国国家或 国民的海上恐 怖 主义犯 罪已经构成 了海盗罪 。尽管针对无关 的第 三国 国 家或国民的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政治 目的 ,不具 备 《 公 约5 求 的 “ 5 要 私人 目的” 件 , 要 但其 犯罪 性质 已经发 生 了转
Diat r — Tw o sse Pr blm s Th t ey he ” o m s of o e a D f t N 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