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公告

合集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5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省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实践与探索

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省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实践与探索

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省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实践与探索作者:黄翔王鹏崔宇苏调红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23年第04期引用格式:黄翔,王鹏,崔宇,等.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省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实践与探索[J].国土资源导刊,2023,20(04):99-103.Reference format:Huang Xiang,Wang Peng,Cui Yu,et al.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of provincial inventory price system for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in Hunan province[J].Land & Resources Herald,2023,20(04):99-103.摘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从“有多少”过渡到“值多少”的关键。

本文以国有建设用地省级价格体系建设为例,就其清查价格体系建设面临的修正、平衡、参照、全覆盖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城区分级、乡镇分等”的省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思路。

关键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国有建设用地;价格体系;湖南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5603(2023)01-99-05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of Provincial Inventory Price System for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in Hunan ProvinceHuang Xiang,Wang Peng,Cui Yu,Su Tiaohong(Hunan Wanyuan Land Real Estate Evaluation and Mapping Co., Ltd, Changsha Hunan 410004)Abstract:The price system of national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inventory is the key to the transition from "quantity"to "value". Taking the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its inventory price system, such as correction,balance, reference and full coverage, and puts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idea of provincial inventory price system of "city classification, township gradation".Keywords:national natural resources assets inventory; the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price system; Hunan0 引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先后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决策部署,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等重要制度安排方面都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8日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表、地上和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终止等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位置、范围、界址、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价格及其他土地利用条件等。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株洲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株洲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株洲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株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株洲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株政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随着株洲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和土地区位条件均发生了变化,2003年10月22日发布的株洲市城区基准地价已不能客观反应株洲市当前的地价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价管理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1号)、《关于全面建立全省城镇基准地价体系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0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已完成了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工作成果已通过省级验收。

现将更新后的城区(含市辖建制镇)基准地价、土地分类及级别范围予以公布。

本文件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株洲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加强地价管理的通知》(株政发〔2003〕22号文件)废止。

附件:1.《株洲市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2.《株洲市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3.《株洲市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4.《株洲市城区土地评估用地分类及参照表》5.《株洲市城区商业用地级别范围》6.《株洲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范围》7.《株洲市城区工业用地级别范围》8.《株洲市市区建制镇土地级别范围》9.《株洲市市区建制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10.《株洲市市区建制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11.《株洲市市区建制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二○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注:①位于标准深度以内的临街商服用地需根据宗地所临道路级别、不同深度等因素进行修正。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宁市城市网格点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宁市城市网格点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宁市城市网格点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南府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宁市城市网格点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南府发〔2008〕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市网格点基准地价成果》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同时,2002年8月15日公布实施的《南宁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及相关成果终止使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南宁市城市网格点基准地价成果一、基准地价价格内涵(一)商业用地:以2008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在“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以下同),商业用地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40年首层标准铺面等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二)住宅用地:以2008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在“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住宅用地在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70年及平均容积率2.2等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三)工业用地:以2008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在“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50年及平均容积率1.0等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二、网格点基准地价详见各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图。

三、级别基准地价市区各用途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如下表:在基准地价体系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基准地价的应用以楼面地价为主,但为了便于比较分析,通过楼面地价与地面地价的换算关系列出以下地面基准地价表。

四、商业路线价上述路段宗地在标准深度内部分的地价为所在地段网格点基准地价加上路线价加价,超出标准深度部分的地价为所在地段网格点基准地价,计算公式为:宗地首层楼面地价=(路线价加价×标准深度内面积+网格点基准地价×总面积)/总面积。

2011年湖南省各地市基准地价(2012年1月31日)

2011年湖南省各地市基准地价(2012年1月31日)

560 350 1662 704 425
420 275 1028 605 318
325 220 657 528 243
日期:2012年1月30日
单位:元/平方米 Ⅴ级 2040 1580 1050 954 620 293 500 420 340 630 421 336 810 385 / 664 254 Ⅵ级 1460 1130 720 718 454 / / / / / / / 480 / / 397 / Ⅶ级 1000 880 640 556 / / / / / / / / / / / / / 2006.7.1 2008.1.1 2008.1.1 2007.5.1 2010.10.1 2009.7.1 基准日
2006.7.1 / 611 307 / 739 410 252 520 / / 568 312 / / 312 / 453 / / 424 320 / 380 / / 414 / / / / / / / / 335 / / / / / / / / / / 2007.6.30 2007.1.1 2007.12.31 2005.3.1 2010.5.1
14个市州本级所在地城市级别基准地价一览表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2-02-03 11:21:39 浏览次数:150
市州本级所在地城市级别基准地价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产管理处 土地级别 市 名 用地类型 Ⅱ级 Ⅲ级 Ⅳ级 Ⅰ级 商服用地 长沙市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用地 株洲市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用地 湘潭市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用地 衡阳市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用地 岳阳市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用地 邵阳市 住宅用地 7840 6090 2390 5340 2196 642 4340 1720 720 6010 897 487 5000 1280 525 3447 560 5600 4360 1990 3415 1614 541 2530 1230 630 3650 716 456 3200 950 435 1776 433 4000 3200 1660 2197 1212 452 1510 940 560 1830 545 426 2100 710 360 1462 381 2860 2240 1380 1369 848 367 840 630 420 880 478 397 1290 525 298 953 307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美元计价)单位:美元/平方米地价区类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四源小区建设配套城镇拆迁费近郊区县征地费远郊区县征地费(1) (1) (1) (1) (2) (3) (4) (5) (6)一类400-680 380-580 250-340 40-7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二类300-400 280-380 200-250 30-4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三类250-300 230-280 125-200 25-3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四类190-250 180-230 100-250 20-2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五类125-190 125-180 75-100 15-2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六类65-125 65-125 50-75 10-1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七类50-65 40-65 20-50 5-1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八类10-50 10-40 8-20 4-5 68-100 20-50 - - 10-23九类8-10 5-10 4-8 3-4 68-100 20-50 - - 10-23十类5-8 4-5 3-4 2-3 68-100 20-50 - - 10-23基准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土地用途一二三四五商业6400 5250 3360 2040 850综合6050 5040 3070 1910 8000住宅5450 4870 2690 1680 660说明1、本地价标准由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等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地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5%、20%、35%。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9号)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城镇基准地价是城镇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我省已逐步建立起基准地价更新制度,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有不少地方的基准地价已经超过三年未更新,已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变化要求。

为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发挥地价杠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于已超过三年未更新且未启动更新工作的地方要立即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长期从事地价教学研究的大专院校作为技术承担单位,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成果编制、履行听证程序,并将听证后的成果报送省厅地产处。

对于已超过三年未更新但正在实施更新工作的地方,要于2015年2月31日前将更新成果报送省厅地产处。

更新成果按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和批准后,各地要及时报请市、县(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实施。

未按期完成更新任务的,省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予合格等措施。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需向省厅作出说明。

超过三年未更新的基准地价,不得作为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的依据,不得作为宗地评估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的依据。

对于暂未达到更新时限要求的地方,要制定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计划,确定下一轮更新工作启动时间,确保及时完成更新工作。

长沙市基准地价修正规定

长沙市基准地价修正规定

长沙市基准地价修正规定
背景:
基准地价是评估土地价值的基准,对于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土地
交易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长沙市一直以来都在管理和调整基准地
价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变化。

为了更好地规范基准地价的修正过程,长沙市制定了基准地价修正规定。

规定内容:
1. 基准地价的修正周期:
- 基准地价将每五年进行一次修正。

- 修正的有效期为五年,即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将在五年内有效。

2. 基准地价的修正方法:
- 基准地价的修正由长沙市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 修正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 土地市场供需情况;
- 城市发展规划;
- 土地投资回报率;
- 土地市场价格走势等。

3. 基准地价的修正公告:
- 基准地价修正结果将在长沙市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 公告包括修正后的基准地价表和修正的有效期。

4. 基准地价的影响:
- 基准地价是土地成交价格的参考,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 基准地价的修正将影响到土地交易的价格确定,开发商和投资者应根据修正后的基准地价进行决策。

总结:
长沙市基准地价修正规定旨在规范基准地价的修正过程,确保基准地价与市场需求和经济变化相适应。

这将有助于保持土地交易市场的稳定,并提供参考价值给开发商和投资者。

基准地价修正结果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供相关方参考和使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长政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切实加强监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坚持“责权利统一”“谁审批、谁负责”“放管结合”的总要求,促进工业园区工业地产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工业地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中,按照相关政策,为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平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使用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多层及高层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

工业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各园区应建立健全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和运营管控工作;出具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对区域内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招商、运营等进行服务和监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园区出具的长沙市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工业地产项目审核必须在符合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长沙市工业发展规划和工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基础上,结合各园区主导和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及已有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现状等因素,形成布局合理、特点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工业地产发展格局。

湖南省各市州最新基准地价

湖南省各市州最新基准地价

2009.7.1
2、株洲市
株洲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8.1.1
3、湘潭市
湘潭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7.5.1
4、衡阳市
衡阳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8.1.1
6、岳阳市
岳阳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8.1.1
7、常德市
8、张家界市
张家界市永定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7.6.30
10、郴州市
11、永州市
永州市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9.5.1
12、怀化市
怀化市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8.7.1
13、娄底市
娄底市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7.12.31
14、湘西自治州。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衡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衡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衡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09
•【字号】衡政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衡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

(衡政发〔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严格出让土地价格审批制度。

宗地出让底价的确定,需经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再由衡阳市土地储备与经营管理委员会在地价评估基础上,依据基准地价集体讨论确定。

经营性土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120万元/亩。

二、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土地出让、转让统一由衡阳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办理,土地出让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三、各土地评估机构在土地评估业务中,必须以新的基准地价为依据。

四、本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附件:
衡阳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表1 衡阳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备注:基准日期为2013年9月1日。

表2 衡阳市城区商业用地区片地价表
表3 衡阳市城区住宅用地区片地价表
表4 衡阳市城区工业用地区片地价表
表5 衡阳市城区商业路线价表。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湖政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地价管理有关规定,湖州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已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州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浙土资函〔2017〕3号)批复同意,现予公布。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湖政发〔2012〕3号)同时废止。

一、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各级别土地用于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用途时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湖州市区(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商业、住宅、工业等三类用地的级别基准地价。

二、湖州市区基准地价作为政府对土地市场地价水平进行宏观引导和管理的依据,主要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

三、以本基准地价为基础评定宗地价格时,应对影响地价的商业繁华程度、交通方便程度、基础设施完备程度、环境质量优劣程度等区域因素和容积率等个别因素进行修正。

宗地价格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其评估结果应按有关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区基准地价一览表湖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附件湖州市区基准地价一览表一、基准地价内涵及条件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2017年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土地权利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潭政发〔2020〕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潭政发〔2020〕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强化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19〕77 号)精神,我市组织对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评估,并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评审验收。

现按规定将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潭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湘潭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览表一、基准地价内涵表1 湘潭市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表级别土地权利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开发程度估价期日I类Ⅱ类使用年期容积率使用年期容积率使用年期容积率使用年期容积率使用年期容积率一级出让土地使用权40年2.670年350年250年150年1“六通一平”2020.3.1二级40年2.270年2.650年1.850年150年1三级40年1.870年2.250年1.650年150年1四级40年1.470年1.850年1.450年150年1五级40年1.270年1.450年1.250年150年1六级40年1.270年1.250年150年1备注:“六通一平”是指红线外通路、通电、通气、供水、排水、通讯,红线内场地平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类是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类是指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南府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南府发〔2013〕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2008年9月29日公布实施的《南宁市城市网格点基准地价成果》及相关成果自本次更新成果实施之日起终止使用。

特此通知。

2013年11月11日附件:南宁市区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规范地价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南宁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有关内容如下:一、基准地价价格内涵界定(一)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为政府定期制定公布、按各土地利用类型现状条件评估的某一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主要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是土地法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

基准地价具体内涵构成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外部间接投资开发贡献的地租(纯收益)的资本化部分;土地内部直接投资开发所贡献的地租(纯收益)的资本化部分。

(二)南宁市城区基准地价主要分类和基准条件基准地价体系主分类由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途组成。

价格对应的基准条件为:1.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月1日。

长沙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长沙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长沙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一、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一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二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三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四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五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六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一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二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三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四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五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六级商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一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三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四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五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六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四、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一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二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三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四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五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六级住宅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五、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一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二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三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四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五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六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指标说明表六、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一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二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三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四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五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六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表宗地地价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及临街用地特别因素修正体系编制土地开发配套程度费用分配表(%)2长沙市由于湘江的存在,将市区分为河东、河西两部分,河东以五一路为繁华中心,河西以洙湾镇为中心,长沙市形成了一主一辅两个中心。

湖南省各市州最新基准地价

湖南省各市州最新基准地价

2009.7.1
2、株洲市
株洲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8.1.1
3、湘潭市
4、衡阳市
6、岳阳市
岳阳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8.1.1
7、常德市
常德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5.3.1
8、张家界市
张家界市永定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7.6.30
10、郴州市
郴州市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8.7.1
11、永州市
永州市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9.5.1
12、怀化市
13、娄底市
娄底市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7.12.31
14、湘西自治州
吉首市级别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估价期日:2009.1.1。

精编长沙县基准地价(文本)资料(可编辑修改word版)

精编长沙县基准地价(文本)资料(可编辑修改word版)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概况一、县域概况长沙县属长沙市位于湖南省东部偏北、湘江下游东岸。

东邻浏阳市,南接湘潭县、株洲县,西南滨湘江,西北毗望城县,北靠平江县、汨罗市。

县境从东、南、北三面环绕长沙市。

地理坐标:东经112º56′-113º36 ′,北纬27º55′-28º40′,总面积1997.15 平方公里。

自然环境优美。

东、北、西三面环山,境内岗地、平原、山地、丘陵、水面五类地貌齐全。

自然资源丰富。

矿产有花岗石、矽砂、石灰石、高岭土、绿柱石等非金属矿和钴土、旎、钽、铜等金属矿。

树种达80 科412 种之多,其中银杏、水杉、胡桃、鹅掌楸等列为国家级保护。

野生动物100 余种,大灵猫、穿山甲、绶带鸟等异兽珍禽,列入国家级保护。

农业生产条件好。

气候温和,热量丰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土地肥沃,地势平坦,土壤主要为红壤、紫色土、潮土、水稻土;全县农用地面积为163537.43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1.89%,其中耕地面积为57562.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82%,林地80642.62 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40.38%。

主导耕作制度水田为稻——稻,旱地为麦——甘薯,随着现代化农业进程的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已呈现出典型的“大农业”格局;农产品中“大围子”和“罗戴”良种猪闻名全国,“谷塘鲤鱼”和“崩墈白鲢”誉满京华,金井、高桥、春华的茶叶已跻身于中国名茶之列,跳马、黄兴、安沙的花卉苗木和无公害蔬菜畅销全国各地。

立体交通网络发达。

浏阳河、捞刀河由东向西流经县境,汇入湘江。

湘江由南向北经县境西南边缘,注入洞庭。

京广铁路(复线)在县境西南穿过,货物可在暮云车站中转,运往全国各地。

黄花国际机场坐落在县境黄花镇,与国内主要航空港有班机往返,并有直通香港和东南亚的航班。

京珠高速公路,107 国道以及省道1819 线纵贯南北,319 国道横穿县境东西。

全县实现了乡乡镇镇通油路(或水泥路),村村通公路,大部分乡镇汽车可入组到户,交通十分便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公告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长沙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技术验收,长沙市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发布。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一:
注:工业用地:金霞组团为Ⅵ类地区,折合土地(净用地)价格为34万元/亩。

商业、住宅用地:鹅秀组团为Ⅴ类地区,折合土地(净用地)价格分别为59万元/亩、53万元/亩(均价按55万元/亩计算)。

说明:1、上述价格是指在长沙市市区范围内,各级别商业、住宅、工业各用途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2、上述价格基准日为2005年7月1日;
3、上述价格开发程度设定为“五通一平”,开发程度发生变化时价格水平应做出相应调整;
4、上述价格设定为正常容积率下的价格,其中正常容积率土地级别一、
二、三、四、五、六商业用途分别为3.0、2.6、2.2、1.8、1.3、1.0,住宅用途分别为2.7、2.4、2.1、1.7、1.2、1.0,工业用途未设置正常容积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