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6章讲解
国际法(1-6章)
三、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国家领土变更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转移的法律 关系。
(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渊源
(1)条约渊源:1979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 家对条约外事项继承的条文草案》。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的编纂Codify
一、概念 国际法的条文化、系统化、法典化。换言之,就是将各种国际法 原则加以整理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二、编纂的意义 (1)分散走向系统 (2)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三、分类 (1)全面编纂与部分编纂。将所有的国际法规则编入一个法典之中 为“全面编纂”。将国际法规则编入多个法典为“部分编纂”。 (2)官方编纂与民间编纂。由个人或学术团体进行的编纂为“民间 编纂”。由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为“官方编纂”。 1872年美国法学家菲奥德编纂《国际法典纲要草案》共982条; 1890年意大利法学家费奥雷编纂《国际法法典》共1985条。
(一)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隐含权能说与组 织约章说) (1)召集外交会议 (2)派接外交使节 (3)协调国际关系 (二)缔约权 (1)总部协定 (2)其它协定 (三)求偿权
民族解放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 能力
民族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与对外自决权) (1)建国权 (2)制度权
国际法上的继承Succession
一、概念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 际法主体向另一个国际法主体转移的法律关系。
二与国内法上的继承之间的差别
(1)继承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主体——自然人) (2)继承的客体不同。 (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条约财产、债务、档案、国际组织资 格——国内法上的权利义务:财产与债务) (3)继承的原因不同 (领土变更、政府更替——自然人死亡)
国际法课课件
国际法课课件contents •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目录01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定义与作用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联系。
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而国内法的实施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和主权权利,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等。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尊重彼此的主权和权益,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和平共处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国家之间应该和平相处、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02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如联合国,后者如国际红十字会。
它们在国际法上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家领土外交关系海洋权益国际经贸关系01020304国家的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新版.ppt
二、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 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而以国 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提示
1、作为国际法渊源,条约必须是合法 和有效的。
2、条约有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之 分,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分。
• 《联合国宪章》把全面禁止战争的规定扩大 到全面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国际法的重心 由对战争本身的规制转向了对和平秩序的制 度设计。
• 现代国际法中的和平机制 – 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集体安全制度 – 自卫权的法律规制 – 裁定与控制军备制度 – 侵略定义与侵略罪行
– 从共处法到合作法的转化
• 传统的国际法是以规范各国管辖权为重点的“共处” 法。
• 由主权任意决定的保留范围在减轻分量,而由国际 法加以规范的客体则有所增加。在主权平等基础上 开展国际合作,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国际 法原则和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过去以规范各国管 辖权为重点的“共处”国际法,正在转化为进一步 促进各国协调发展的“合作”国际法。
第一节国际法概述
一、什么是国际法? (一)定义 ★格老秀斯:国际法是规律国际关系
的万国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战争 与和平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保护人类 摆脱战争的灾难。
★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万国法或 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 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 惯和协定规则的总体。
★英J•G•斯塔克:国际法的定义可以是, 由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 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的行为规则 和原则所构成的法律总体。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所谓国际法渊源可以有两种 意义:其一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形成的方 式或程序;其二是国际法的规定 第一次再现的处所。”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公约》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公约》不影响现有有关特权和豁免的安排,包括国家元 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 团、派往国 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其人员,以 及国有或国营的航空器或空间物体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二是《公约》不涉及刑事诉讼豁免问题,而将此问题留给习惯 国际法解决。至于不涉及的原因,部分国家认为,不同于国 家在民事诉讼中只享有有限的豁免,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有绝 对豁免,不宜适用《公约》规定的限制豁 免;但也有西方国 家认为,国家高级官员应对国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应享 有豁免,如将该《公约》适用于刑事诉讼,可能导致这些官 员逍遥法外。 三是《公约》 不适用于军事活动。
四、国家豁免的放弃
1、明示同意 国际协定 书面合同 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参加诉讼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 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 主动起讼的反诉;介入诉讼的反诉;提起反诉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 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 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 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 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 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 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 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 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 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 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 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 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 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 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 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 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
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
•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 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 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 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 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 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 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 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 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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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端寺案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 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 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 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 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 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 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 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 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 们没有提出异议。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四)割让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 两类,通常含义为狭义的强制性割让。
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
• 强制性割让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 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 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的区别
• 征服是永久的取得,而军事占领只是暂时 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领者并不 享有主权
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一定 的条件 • 征服国要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 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 • 战胜国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 以武力兼并他国领土,依据现代国际法, 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1967年以色列侵占阿拉伯国家领土及整 个耶路撒冷, 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后, 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 伊的行为无效。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 之事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 秩序,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 而稳定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 或停止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四)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s)是 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特定领土的主权的一种 特殊限制。 属于国家属地最高权受的一种特殊限制, 它使国家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永久为另一个国 家某种利益服务。也可能为国际社会或多数 国家利益服务。如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设定的内 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上也属国际 地役。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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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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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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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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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公法第六章 PPT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第二节 空中劫持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在处理劫持上比东京公约前进了一步,但对象只限于 “空中”劫持则存在不足,因为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威胁不限于航 空器的飞行中,而且不限于直接对航空器本身。如对地面没施进行的 攻击为此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 同海牙公约相比主要是扩大了空中劫持罪行的适用范围。如在地面上 破坏飞机,在飞机上放置装置或有害物质等。
第六章 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2、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 D、国家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国家领土上空属于国家主权,是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的管辖和支配,代表英国人赫兹尔坦。 E、有限主权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 权,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飞越权。 3、以上学说没有一致的看法,由于国际航空活动的迅速发展, 在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 国家对其领土的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这是历史上第一次规 定国家领土主权及于领土上空。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也如此规定。1982的海洋法公约也有如此规定。可见,国家对其领土 上空享有主权是毫无疑问的,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 一部分已形成一条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领土上空有多高呢?这个问题随着航天的发展而提出。联大1961 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1721号决议明确规定,外层空间由所有国家按 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而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从此空气空间 被明确为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空间,有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为了便于登记国行使管辖权,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对航空器 内的犯罪,为引渡的目的,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 也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但同时规定,任何条款不应当被解释 为规定引渡的义务,即引渡不是缔约国的义务。经国际实践很快发现 了东京公约使用中的诸多问题。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海洋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习惯、国际 条约和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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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与争端解决
海洋划界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海洋划界应遵循公 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
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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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的方法
包括等距离线法、中间线法、成比 例划界法等。
海洋争端的解决
当国家间在海洋领域发生争端时, 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 和司法解决等方式进行处理。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 的程序
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在程序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都遵 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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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角色与贡献
联合国的角色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提供谈判平台、推动和 平解决争端等方式,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国际组织
经国家同意,依据国际法或国内法成 立的国际性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和一 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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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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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
海洋法
规定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 度。
空间法
规定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制度。
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全套课件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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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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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第一章:引言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于我们理解国际关系、维护国家利益以及促进全球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将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关系准则,每个国家享有独立决策的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然而,国际社会也承认国家主权并非绝对,其行使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的规范。
第三章: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无论国家的大小、实力或地位如何,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并通过平等的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
第四章: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有权保持其领土完整和领土完全无可争议的权利。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威胁武力的手段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
第五章: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法禁止任何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手段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侵犯其主权。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确保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第六章:国际责任国际责任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国家应当对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防止国家的违法行为对国际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结语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涵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以及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
对于我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和决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可根据需求进行适当修改和扩展,以达到1000字的要求。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六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5.6 第六章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团 1、外交团的概念。即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4、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根据国家 主权原则,国家有权自主任命和派遣 使馆馆长和其他使馆人员,但按照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派 遣国在正式向接受国派遣使馆馆长和 陆、海、空三军武官之前,须将拟委 派的上述人选通知接受国,俟其表示 同意后再正式派遣。
4、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四)特别使团
3、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包括:①房舍不
得侵犯;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在接受国 享有行动、旅行以及通讯自由等。 (2)特别使团中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①人身不可侵犯;②私人住所享有不可侵犯; ③私人信件、文件和财产不受侵犯;④享有管 辖豁免权等。
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 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和他们的家属。 2、外交团的性质。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 职能,而只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
二、外交关系法
(四)特别使团
1、特别使团的概念。即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 体经另一国或另一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 往该国或该另一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 临时性使团。
二、外交关系法
(五)外交特权与豁免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即指使馆及其人
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根据有关文件和国际习惯, 享有的不受接受国法律管辖和其他优遇的权利。
国际法第六章人大版
中俄界桩揭幕仪式上升起中国国旗
沿岸国家对界河的权力: (1)对分属它的界河部分行使主权管辖; (2)沿岸国的船舶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沿岸国协议解决对河水的利用、管理 和维护。
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 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 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 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 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 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 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
二、运河(通洋运河): 人工开凿,位于一国境内,两端连接海洋 的水道。
苏 伊 士 运 河
苏伊士运河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
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 (1)运河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和军舰一律开 放,永远不得封锁; (2)不得在运河内设立永久性要塞,军舰 不得在运河内停泊;
(3)交战国不得在运河内或运河港口3海 里以内从事敌对行动 ,交战国军舰不得在 运河内或运河港口加添燃料或上下军队, 交战双方的军舰通过时必须相隔24小时。
非军事区内的朝鲜“宣传村”
D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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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兵和朝鲜军官在军事分界线 两侧执勤
3、国际地役: 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一部分或全部在一 定范围内为另一国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1)主体只能是国家; 2)客体只能是领土。 一国给予外国人的特别权利,不构成国际 地役。
(1)积极的地役(容忍): 国家承担义务,提供领土给他国从事某种 活动。 (2)消极的地役(不作为): 国家承担不在自己的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的义务。
钓鱼岛主权
钓鱼岛: 又称钓鱼台、钓鱼台群岛(日本称为“尖 阁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 边缘,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 岛、北小岛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 方公里。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国际法PPT整理
国际法PPT整理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定义、特征、法律属性、效力根据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古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国际法的发展轨迹三、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个人四、国际法的体系:形态体系、部门体系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相关的国际法规则、相关的国家实践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名称:万民法、国际法含义: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称二、特征:(与国内法之比较)1. 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2.基本主体:3. 制定/效力:4. 实施: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三、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国际法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1.适用的空间2.为各国所遵守3.强制执行的效力四、国际法效力根据:自然法——自然理性、法律良知、最高规范共同意志权威决策的总和——政策定向各国之间意志的协调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国际法二、近代国际法标志: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三、现代国际法:巴黎和会、国际联盟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1.主体种类的增多;2.客体范围的扩大;3.实施机制的加强;4.基本理论的发展四、国际法发展的轨迹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一、概念1.具有独立的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二、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三、国际组织:四、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五、个人第四节国际法的体系一、国际法规范的形态体系条约——习惯一般——特殊强行——任意实体——程序二、国际法规范的部门体系1. 国际法的各分支2. 共存国际法、合作国际法、人权国际法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两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但同时相互联系、具有内在统一性:A. 两者相互吸收:B. 两者相互配合:C. 两者相互制约:二、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法规则1、约定必须遵守,国际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2、内政不容干涉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1.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的方式:习惯国际法:并入条约国际法:转化——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并入——直接适用2.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中的效力等级:a.条约与国内一般法律的关系:b.国际习惯与国内一般法律的关系:c.国际法与国家宪法的关系:3.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补充立法:自动执行条约、非自动执行条约四、中国的实践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有关国际法的渊源的概述、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二、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的含义、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概述1.含义: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使其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2.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A.《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B.《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1条: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决议、国际司法判例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条约——主要渊源1.含义: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2.分类:双边——多边造法性——契约性造法性条约: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规则的开放性、多边性条约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二、国际习惯——主要渊源1.含义:各国在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2024版《国际法学》ppt课件
研究国际法律规范、国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关系的学科。
国际法学的定义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域。
跨学科性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国际性国际法学的定义与特点01国际公法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外交关系、国际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02国际私法研究跨国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03国际经济法研究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国际法学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比较研究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规律和影响因素。
03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有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的特征。
国家主权原则的含义包括国家政治独立、经济自主和领土完整三个方面。
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各国应相互尊重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原则的实践国家主权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干涉他国内政,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或社会政治制度。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容包括不干涉他国的政治制度、不干涉他国的内政事务、不干涉他国的司法独立等。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实践各国应尊重彼此的主权和独立,不采取任何形式的干涉行动,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干涉。
03平等互利原则的实践各国应在国际事务中坚持平等协商,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01平等互利原则的含义指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处于平等地位,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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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占有 无主地
占有
有效占领
行政管理
发现
18世纪以前,发 现即可取得土地 所有权
18世纪以后,不 完全的所有权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二)添附 (1)自然添附 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废河床 (2)人为添附 围海造田、筑堤
但在界河内,任何国家不得通过改变其本国领 土的自然状态,而使邻国领土的自然状态遭受 不利。
(一)先占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
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1. 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并且以国家的名义 进行。
2. 先占的客体只限于“无主土地”。 3. 先占的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
定的意思表示。
4. 先占的客观上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
⑸设立统一的国际委员会规章,以保障河流的航 行自由。
多瑙河在欧洲仅次于伏尔加河,是欧洲第二长 河。它发源于德国西南部的黑林山的东坡,自 西向东流经奥地利、斯洛伐克、匈牙利、克罗 地亚、塞尔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 兰,在乌克兰中南部注入黑海。它流经9个国 家,是世界上干流流经国家最多的河流。支流 廷伸至瑞士、波兰、意大利、波斯尼亚—黑塞 哥维那、捷克以及斯洛文尼亚、摩尔多瓦等7 国,最后在罗马尼亚东部的苏利纳注入黑海, 全长2850km(1,770哩),流域面积 81.7万平方公里,河口年平均流量6430立 方米/s,多年平均径流量2030亿立方米。
1960年4月12日,法院以11票对4票判定葡萄牙 在1954年享有为进出飞地以及在飞地与海岸的达曼 地区之间往来而在印度领土上通行的权利,这种权 利只限于由私人、文职官员和一般货物享有,而且 在通行时要遵守印度的法律规章并要接受印度的管 辖;以8票对7票判定葡萄牙的武装部队、警察、武 装和弹药等在1954年不享有在印度领土上的通行权; 以9票对6票判定印度并没有违反其对葡萄牙的私人、 文职官员和一般货物通行的义务。
第六章 国家领土
概述 内陆水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领土主权与限制 国家边界 南极与北极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一)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 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 域的地下及上空。
(二)国家领土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1.领土是形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构成国家 必不可少的条件。
莱茵河
西欧第一大河莱茵河,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尔 卑斯山北麓,西北流经列支敦士登、奥地利、 法国、德国和荷兰,最后在鹿特丹附近注入北 海。全长1320公里,它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 尔卑斯山,流经德国注入北海,莱茵河在欧洲 是一条著名的国际河流,沿途的列支敦士登、 奥地利、法国和荷兰都留下了它的足迹。全长 1,390公里。自1815年维也纳会议以来,它 已成为国际航运水道,通航长约869公里。
2.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是 居住其上的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二、国家领土主权 1、国家的领土所有权或领有权。 2、国家享有排它的领土管辖权。 三、领土的构成部分 (一)领陆 (二)领水
• 1、内水 2、领海 (三)领空 (四)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因添附而增加领土的国家,无需采取宣告或者 其他法律行为,也无需其他国家的承认
迪拜的围海造田
(三)时效
长时间不受干扰的非法占有他国领土导致取得合 法权利。
条件:
1.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区别于以“无主地”为占 领对象的先占。
2.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领没有受到干扰,即他国 对这种占有默示承认。
加拿大和美国的界河----尼亚加拉河 界河桥----彩虹桥
中蒙界河—哈拉哈河
3.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多国河流属于所有沿岸国的共同水道,其利 益应互相尊重,应以不损害整个河流的沿岸 国共同利益为原则。
澜沧江一湄公河总长度和流经各国的里程:
总长度4880公里,其中中国段2161.2公里, 缅甸段265公里(中国南阿河口至老缅泰分界 点)。老挝段1987.7公里,泰国段976.3公 里,柬埔寨段50I.7公里,越南229.8公里。
2、没有外国干涉、威胁或操纵; 3、应有国际监督投票。 (三)恢复领土主权
第四节 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共管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只租使用权和管辖权 主权仍归租让国 三、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是指根据不平等条约,一国承允在其 某一部分领土内行使主权时必须符合某外国的 意志和利益。
澜沧江为中国内河,南阿河至南腊河口 31公里 的中缅界河即中缅244号界桩以下为湄公河; 据此澜沧江长为2130.1公里。
4.国际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 河流。
国际河流上实行自由航行的 原则,由沿岸国组成国际委 员会管理,但这种河流的主 权仍分别属于各河段沿岸国。
国际河流的地位及航行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在理解国家领土构成时,以下几点需要 明确:
首先,并非任何国家的领土都必然包括上述 几部分。
其次,就地理构成而言国家领土不一定是连 成一片的。
第二节 内陆水
一、河流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1、从地理上可将河流分为两类: 内河 ;国际河流
2、从国际法意义上看,国际河流按其法律性质 还可为: 界河;多国河流; 国际化河流
第二,必须有转移主权的意思。
第三,领土的某些组成部分,例如河流、领海, 是不能离开土地而单独割让的。
(1)强制性割让 (2)非强制性割让 2、在现代国际法上,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变
更的方式,已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五)征服 有效的征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二节 内陆水
二、运河(通洋运河) 1、苏伊士运河 运河实行中立化 2、巴拿马运河 3、基尔运河 三、湖泊和内陆海 涉及几个沿岸国的湖和内海,其法律地位都
是由有关沿岸国的协议或者依国际条约确定。 领陆内的水域,其法律地位和领陆完全相同。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
⑴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部分河流行使管 辖权,其主权仍属沿岸国所有;
⑵承认一切国家的船舶在平时都有运输商品已 进行贸易的自由,但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行”权;
⑶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属于自己管辖的那段 河流的航运,并征收为保证通航所必要的公平捐 税;
⑷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在河流上航行的自由;
1、征服国有征服之意并宣告之; 2、被征服国放弃收复失地或停止反抗。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
1.先占 2.时效 3.割让
无主地
不同
有主地
条约;转移领土主权
4.征服
不条 同约
5.添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二)全民投票 1、有合法和正当理由;
问题:一国出入其被他国领土包围的飞地而在该他 国领土上通行的权利
第五节 国家边界
一、边界的概念 二、划界 (一)边界的形成 1、由传统习惯所形成。 2、依条约划定。 (二)划界的程序和文件 1、定界: (1) 自然划界法: 界山;界河;界湖 (2) 几何学划界法 (3) 天文学划界法
河流
国内河流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1.国内河流
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故又 称为内河。
国内河流完全处于 国家主权管辖下, 除另有条约的规定 外,任何外国船舶 都没有在内河航行
的权利。
2.国界河流
分隔两个国家领土,并以此为界的河流, 故又称为界河。
界河的法律地位是分属于沿岸国的内水。界线 两侧的沿岸国各自在自己一侧的水域行使主权。 在航行上,两沿岸国的船舶都可以自由航行。 界河一般不对非沿岸国开放。关于和水的使用、 捕鱼等事宜,通过沿岸国协议解决。
1897年,一艘法国船上的船员发现岛上有三个人为 一家美国公司收集鸟粪,此举违反了1858年初法国 颁布的一项关于鸟粪利用的特许权令。鉴于此,法国 政府向美国提出了询问。美国政府在答复时声明它未 对该岛主张过权利。可墨西哥却于1898年派了一艘 军舰来到该岛,并在该岛上竖起了墨西哥的国旗。墨 西哥认为该岛是西班牙人发现的,它应该以西班牙在 美洲殖民地继承人的身份有权继承该岛的主权。为此 法、墨发生了对该岛主权的争议。两国经过互换外交 照会达成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并共同选 定了意大利的国王维克多-埃曼努尔三世担任仲裁人。
抑制的领土(虚拟领土)
一个国家在国外的使馆和领馆,在公海或外国 领土上的飞机、军舰和其他公有船舶,其地位 实际上相当于该国的领土或浮动领土,是该国 的一种虚拟领土。
但是从法理上看,国家对其使馆、领馆、船舶 和飞行所行使的管辖权与国家领土管辖权相比, 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领土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在 地球上的固定性。而且在实践上,这种主张也 不现实。因此,所谓“虚拟领土”并不能实际 构成国家领土,不能作为领土的组成部分。
问题:什么行为才构成主权宣告?占领怎样才算是完 成?
有效的占领
(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 把它置于自己主权之下,如发表声明、悬挂国 旗、树碑、移民定居等;
(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 土地的公共秩序。
国家对一块无主地的发现,并不能使发现国由于 发现而取得了该土地。奥本海认为,发现只产生 不完全的权力。只起到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 的作用。
3.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领持续一定的时期,这时 期并不确定。
国际法的时效不同于国内法的时效:
(1)主观意图不同。 (2)期限不同。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