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6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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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服国有征服之意并宣告之; 2、被征服国放弃收复失地或停止反抗。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
1.先占 2.时效 3.割让
无主地
不同
有主地
条约;转移领土主权
4.征服
不条 同约
5.添附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二)全民投票 1、有合法和正当理由;
⑴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部分河流行使管 辖权,其主权仍属沿岸国所有;
⑵承认一切国家的船舶在平时都有运输商品已 进行贸易的自由,但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行”权;
⑶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属于自己管辖的那段 河流的航运,并征收为保证通航所必要的公平捐 税;
⑷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在河流上航行的自由;
因添附而增加领土的国家,无需采取宣告或者 其他法律行为,也无需其他国家的承认
迪拜的围海造田
(三)时效
长时间不受干扰的非法占有他国领土导致取得合 法权利。
条件:
1.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区别于以“无主地”为占 领对象的先占。
2.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领没有受到干扰,即他国 对这种占有默示承认。
莱茵河
西欧第一大河莱茵河,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尔 卑斯山北麓,西北流经列支敦士登、奥地利、 法国、德国和荷兰,最后在鹿特丹附近注入北 海。全长1320公里,它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 尔卑斯山,流经德国注入北海,莱茵河在欧洲 是一条著名的国际河流,沿途的列支敦士登、 奥地利、法国和荷兰都留下了它的足迹。全长 1,390公里。自1815年维也纳会议以来,它 已成为国际航运水道,通航长约869公里。
2、没有外国干涉、威胁或操纵; 3、应有国际监督投票。 (三)恢复领土主权
第四节 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共管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的领土共同行 使主权。
二、 租借 只租使用权和管辖权 主权仍归租让国 三、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是指根据不平等条约,一国承允在其 某一部分领土内行使主权时必须符合某外国的 意志和利益。
“克利帕顿岛仲裁案”:
克利柏顿岛是个珊瑚环礁岛,面积约1.6平方 公里,位于离墨西哥阿卡普尔科西南约670海 里的太平洋处,不宜居住。曾由法属波利尼西 亚管理,该岛最初是由英国人克利柏顿于 1705年发现,但英国并未因此而对它主张主 权。几年后又为法国水手发现,法国也没对此 发现提出什么主张。1758年11月17日,一 个法国海军军官乘一艘商船在该岛的邻近海面 游弋,还登上岛,并且对该岛的地理情况作了 调查和记录,虽然在岛上没留标志,但他把所 做的工作报告了法国驻檀香山的领事馆,领事 馆通知了夏威夷政府并在檀香山的一份地方报 纸上声明了法国政府对该岛的主权。
国家占有 无主地
占有
有效占领
行政管理
发现
18世纪以前,发 现即可取得土地 所有权
18世纪以后,不 完全的所有权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二)添附 (1)自然添附 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废河床 (2)人为添附 围海造田、筑堤
但在界河内,任何国家不得通过改变其本国领 土的自然状态,而使邻国领土的自然状态遭受 不利。
河流
国内河流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1.国内河流
从河源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故又 称为内河。
国内河流完全处于 国家主权管辖下, 除另有条约的规定 外,任何外国船舶 都没有在内河航行
的权利。
2.国界河流
分隔两个国家领土,并以此为界的河流, 故又称为界河。
界河的法律地位是分属于沿岸国的内水。界线 两侧的沿岸国各自在自己一侧的水域行使主权。 在航行上,两沿岸国的船舶都可以自由航行。 界河一般不对非沿岸国开放。关于和水的使用、 捕鱼等事宜,通过沿岸国协议解决。
澜沧江为中国内河,南阿河至南腊河口 31公里 的中缅界河即中缅244号界桩以下为湄公河; 据此澜沧江长为2130.1公里。
4.国际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 河流。
国际河流上实行自由航行的 原则,由沿岸国组成国际委 员会管理,但这种河流的主 权仍分别属于各河段沿岸国。
国际河流的地位及航行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第四节 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四、国际地役
主体:国家
客体:一国的领土
积极地役——国家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 土内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地役。
消极地役——国家依条约为他国利益不在 其领土内从事特定行为。
印度领土通行权案
印度领土通行权案
1947年,印度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取得独立以后, 在印度次大陆一些地区发生了若干争端,争端的发生 主要与属于葡萄牙的位于西海岸的达曼、飞地达德拉 和纳加尔——阿维利有关。1953年以后,葡萄牙一 向享有的出入这些地区而在印度领土上的通行权已受 到印度方面的某些限制。1954年夏天,印度的民族 主义集团占领了飞地达德拉和纳加尔——阿维利,逮 捕了葡萄牙的地方当局官员并建立了印度的地方政府。 当葡萄牙请求印度允许其从达曼派一定数量的官员和 士兵到被占领的飞地以恢复葡萄牙的政权时,印度拒 绝允许任何葡萄牙人再通过其领土。为此,葡萄牙于 1955年12月19日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3天 之后,即1955年12月22日,葡萄牙将其与印度之 间的争端以请求书的形式提交到国际法院。印度于 1940年12月28日声明接受常设国际法院的强制管 辖。
1897年,一艘法国船上的船员发现岛上有三个人为 一家美国公司收集鸟粪,此举违反了1858年初法国 颁布的一项关于鸟粪利用的特许权令。鉴于此,法国 政府向美国提出了询问。美国政府在答复时声明它未 对该岛主张过权利。可墨西哥却于1898年派了一艘 军舰来到该岛,并在该岛上竖起了墨西哥的国旗。墨 西哥认为该岛是西班牙人发现的,它应该以西班牙在 美洲殖民地继承人的身份有权继承该岛的主权。为此 法、墨发生了对该岛主权的争议。两国经过互换外交 照会达成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并共同选 定了意大利的国王维克多-埃曼努尔三世担任仲裁人。
⑸设立统一的国际委员会规章,以保障河流的航 行自由。
多瑙河在欧洲仅次于伏尔加河,是欧洲第二长 河。它发源于德国西南部的黑林山的东坡,自 西向东流经奥地利、斯洛伐克、匈牙利、克罗 地亚、塞尔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 兰,在乌克兰中南部注入黑海。它流经9个国 家,是世界上干流流经国家最多的河流。支流 廷伸至瑞士、波兰、意大利、波斯尼亚—黑塞 哥维那、捷克以及斯洛文尼亚、摩尔多瓦等7 国,最后在罗马尼亚东部的苏利纳注入黑海, 全长2850km(1,770哩),流域面积 81.7万平方公里,河口年平均流量6430立 方米/s,多年平均径流量2030亿立方米。
第六章 国家领土
概述 内陆水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领土主权与限制 国家边界 南极与北极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一)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 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 域的地下及上空。
(二)国家领土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1.领土是形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构成国家 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理解国家领土构成时,以下几点需要 明确:
首先,并非任何国家的领土都必然包括上述 几部分。
其次,就地理构成而言国家领土不一定是连 成一片的。
第二节 内陆水
一、河流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1、从地理上可将河流分为两类: 内河 ;国际河流
2、从国际法意义上看,国际河流按其法律性质 还可为: 界河;多国河流; 国际化河流
加拿大和美国的界河----尼亚加拉河 界河桥----彩虹桥
中蒙界河—哈拉哈河
3.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多国河流属于所有沿岸国的共同水道,其利 益应互相尊重,应以不损害整个河流的沿岸 国共同利益为原则。
澜沧江一湄公河总长度和流经各国的里程:
总长度4880公里,其中中国段2161.2公里, 缅甸段265公里(中国南阿河口至老缅泰分界 点)。老挝段1987.7公里,泰国段976.3公 里,柬埔寨段50I.7公里,越南229.8公里。
2.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是 居住其上的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二、国家领土主权 1、国家的领土所有权或领有权。 2、国家享有排它的领土管辖权。 三、领土的构成部分 (一)领陆 (二)领水
• 1、内水 2、领海 (三)领空 (四)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第二,必须有转移主权的意思。
第三,领土的某些组成部分,例如河流、领海, 是不能离开土地而单独割让的。
(1)强制性割让 (2)非强制性割让 2、在现代国际法上,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变
更的方式,已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
第三节 领土的取Biblioteka Baidu与变更
(五)征服 有效的征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抑制的领土(虚拟领土)
一个国家在国外的使馆和领馆,在公海或外国 领土上的飞机、军舰和其他公有船舶,其地位 实际上相当于该国的领土或浮动领土,是该国 的一种虚拟领土。
但是从法理上看,国家对其使馆、领馆、船舶 和飞行所行使的管辖权与国家领土管辖权相比, 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领土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在 地球上的固定性。而且在实践上,这种主张也 不现实。因此,所谓“虚拟领土”并不能实际 构成国家领土,不能作为领土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内陆水
二、运河(通洋运河) 1、苏伊士运河 运河实行中立化 2、巴拿马运河 3、基尔运河 三、湖泊和内陆海 涉及几个沿岸国的湖和内海,其法律地位都
是由有关沿岸国的协议或者依国际条约确定。 领陆内的水域,其法律地位和领陆完全相同。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

1960年4月12日,法院以11票对4票判定葡萄牙 在1954年享有为进出飞地以及在飞地与海岸的达曼 地区之间往来而在印度领土上通行的权利,这种权 利只限于由私人、文职官员和一般货物享有,而且 在通行时要遵守印度的法律规章并要接受印度的管 辖;以8票对7票判定葡萄牙的武装部队、警察、武 装和弹药等在1954年不享有在印度领土上的通行权; 以9票对6票判定印度并没有违反其对葡萄牙的私人、 文职官员和一般货物通行的义务。
葡萄牙在将案件提交到国际法院的请求书中, 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其有在印度领土上为进出其 飞地达德拉和纳加尔——阿维利而通行的权利, 并要求印度必须尊重此项权利;印度违反了其 对葡萄牙应承担的义务;印度必须结束其为对 抗葡萄牙在其领土上的通行权而采取的措施; 如果法院认为印度有权临时停止葡萄牙人的通 行权,那么这种临时停止应当在停止因素消除 后立即结束。
问题:一国出入其被他国领土包围的飞地而在该他 国领土上通行的权利
第五节 国家边界
一、边界的概念 二、划界 (一)边界的形成 1、由传统习惯所形成。 2、依条约划定。 (二)划界的程序和文件 1、定界: (1) 自然划界法: 界山;界河;界湖 (2) 几何学划界法 (3) 天文学划界法
3.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领持续一定的时期,这时 期并不确定。
国际法的时效不同于国内法的时效:
(1)主观意图不同。 (2)期限不同。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四)割让 1、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
转移给另一国。
第一,如果国内法有关于割让领土的限制,那 么违反这些限制的割让条约则是无效的。
(一)先占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
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1. 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并且以国家的名义 进行。
2. 先占的客体只限于“无主土地”。 3. 先占的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
定的意思表示。
4. 先占的客观上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
问题:什么行为才构成主权宣告?占领怎样才算是完 成?
有效的占领
(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 把它置于自己主权之下,如发表声明、悬挂国 旗、树碑、移民定居等;
(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 土地的公共秩序。
国家对一块无主地的发现,并不能使发现国由于 发现而取得了该土地。奥本海认为,发现只产生 不完全的权力。只起到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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