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附件:关于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进一步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附录1、附录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收载的品种按照规定取得“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可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并按照附录2规定的使用规范执行。
公告收载品种的质量标准变更或废止的,按照我部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或有关废止、禁止性规定执行。
二、除本公告收载品种及我部批准的其他药物饲料添加剂外,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其他兽药。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添加量”规定,超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适用动物”规定,在其他动物饲料产品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注意事项”规定,生产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在同一产品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过3种,且必须在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全部药物饲料添加剂成分的通用名、含量、适用动物、休药期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农牧发〔2001〕20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20号同时废止。
附录1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序号药物饲料添加剂名称1二硝托胺预混剂2土霉素钙预混剂3山花黄芩提取物散4马度米星铵预混剂5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6甲基盐霉素预混剂7吉他霉素预混剂8地克珠利预混剂9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10那西肽预混剂11杆菌肽锌预混剂12阿维拉霉素预混剂13金霉素预混剂14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15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预混剂16盐酸氯苯胍预混剂17盐霉素预混剂18盐霉素钠预混剂19莫能菌素预混剂20恩拉霉素预混剂21海南霉素钠预混剂22黄霉素预混剂23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24博落回散25喹烯酮预混剂26氯羟吡啶预混剂附录2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一、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执行标准】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有效成分】二硝托胺【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抗球虫药。
农业部168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二OO一年六月四日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1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二硝托胺[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或将退出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全产品目录
19或将退出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全产品目录杨佳颖/本刊2019年3月1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征求意见稿)》。
明确要求:1)自2020年1月1日起,除中药外所有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废止,此前已生产、进口的相关兽药产品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底;2) 对既有促生长又有防治用途的品种,修订产品质量标准,删除促生长用途,仅保留防治用途;3)改变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方式,不再核发“兽药添字”批准文号,改为“兽药字”批准文号,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表1在国内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目录通用名获得批准文号个数主要作用表2进口产品名录兽药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适应症证书号Narasin premix1 我国目前存在的兽用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我国目前除中兽药外,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共16个(表1、2)。
综合治理兽用抗菌药20中国动物保健| 2019.042 具有抗球虫功效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将要改变抗球虫(表3)和中药类(表4)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方式,不再核发“兽药添字”批准文号,改为“兽药字”批准文号,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表3 国内抗球虫类饲料添加剂名单通用名 获得批准文号个数主要作用表4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名单通用名获得批准文号个数主要作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出,自2020年7月1日起,原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废止。
█(上接14页)附件三:非洲猪瘟消毒规范一、消毒产品种类最有效的消毒产品是 10% 的苯及苯酚、次氯酸、强碱类及戊二醛。
强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
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一)消毒前准备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指导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科学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本次公告的《规范》中,涉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中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常量元素的部分品种,其余饲料添加剂品种的《规范》正在制定过程中,待制定完成后将陆续公布。
二、《规范》中含量规格一栏仅公布了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主要规格。
三、《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附件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1. 氨基酸Amino Acids续表2. 维生素Vitamins注1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注1:由于测定方法存在精密度和准确度的问题,部分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规格是范围值,若测量误差为正,则检测值可能超过100%,故部分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出现超过100%的情况。
3. 微量元素Trace Minerals续表续表微量元素化合物通用名称化合物英文名称化学式或描述来源含量规格,%适用动物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以元素计),mg/kg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以元素计),mg/kg其他要求以化合物计以元素计铬:来自以下化合物烟酸铬Chromiumnicotinate化学制备≥98.0 ≥12.0生长肥育猪0~0.2 0.2饲料中铬的最高限量是指有机形态铬的添加限量吡啶甲酸铬Chromiumtripicolinate化学制备≥98.0 12.2~12.44. 常量元素Macro Minerals续表续表。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关于公布修订后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关于公布修订后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30•【文号】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公告第2134号――修订《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发布日期:2014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24日)修订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为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障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现公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以下简称《目录(2013)》),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目录(2013)》是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以下简称《目录(2008)》)的基础上修订的,增加了部分实际生产中需要且公认安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来源);删除了缩二脲和叶黄素;将麦芽糊精、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4个品种移至《饲料原料目录》;对部分品种的适用范围以及部分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进行了修订;将20个保护期满的新产品品种正式纳入《附录一》,将《目录(2008)》发布之后获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新产品证书的7个产品纳入《附录二》。
二、《目录(2013)》由《附录一》和《附录二》两部分组成。
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目录(2013)》中规定的品种。
凡《目录(2013)》外的物质拟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
三、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其中《附录二》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
四、生产源于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的饲料添加剂,以及含有转基因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再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范围及分类标准
臻植生物根据目前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范围和受限制程度,将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分为4个标准:1、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此类添加剂主要指药物饲料添加剂、兽药等。
此类添加剂可通过饲料或饮水途径进入动物机体,产生药物残留,或产生“3致”性而危害人体健康,因而禁止其在食品动物中的使用。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农业部公告176号),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该目录收载了5 类40种禁用药物品种。
如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包括盐酸克伦特罗、沙丁醇胺、莱克多巴胺等,共7种; 性激素类,包括已烯雌酚、雌二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促卵泡生长激素等,共12种;蛋白质同化激素,包括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其注射液2种;精神药品类,包括(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利血平、苯巴比妥及其钠盐等,共18种;各种抗生素滤臻植生物渣,即各种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3废”,对养殖业的危害较大,一是易引起耐药性,二是未做安全性检查,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2、可常规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农业部于1999年7月26日发布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05号),公布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该目录共收录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12大类173种,包括饲料级氨基酸7种,饲料级维生素26种,饲料级矿物质、微量元素43种,饲料级酶制剂12种,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12种,饲料级非蛋白氮9种,抗氧化剂4种,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25 种,着色剂6种,调味剂、香料6种(类),粘结剂、抗结块剂和稳定剂13种(类),其他类10种。
为加强对兽药的使用和管理,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椐其使用情况,将饲料药物添加剂分为2类。
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包括二硝托胺预混剂、甲基盐霉素预混剂、黄霉素预混剂等33种;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如环丙氨嗪预混剂、甲矾霉素散等24种。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
四、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 mg /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
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 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高限量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最高限量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7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那西肽预混剂8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盐霉素钠预混剂10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牛至油预混剂12氯羟吡啶预混剂29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吉它霉素预混剂14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土霉素钙预混剂15地克珠利预混剂32金霉素预混剂16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恩拉霉素预混剂17氨苯胂酸预混剂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Copper sulfate
CuSO4H2O
CuSO45H2O
化学制备
>98.5
>98.5
>35.7
>25.0
养殖动物
猪3~6
家禽0.4~1Hale Waihona Puke .0牛10羊7~10鱼类3~6
仔猪(€5kg)125
牛:
—开始反刍之前 的犊牛15
—其他牛30
绵羊15
山羊35
甲壳类动物50
其他动物25
——
碱式氯化 铜
其他要求
化学式或描 述
以化合物计
以元素计
尿素
Urea
CO (NH2)2
化学制备
>98.6
(以干基
计)
N>46.0
(以干基
计)
反刍动物
肉牛、绵羊和山羊0~1.0
奶牛0~0.6
1.0
——
硫酸铵
Ammon ium
Sulfate
(NH4)2SO4
化学制备
>99.0
N>21.0
S>24.0
反刍动物
肉牛0~0.3
1•和维生素D3冋时使 用时,两种物质在配 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 中的总量不得超过: 猪125卩g/kg(其中仔 猪代乳料250卩g/kg,家禽125卩g/ kg;同时 使用情况下,按
1卩gVD=40IU VD3的比例换算VD3的使 用量。
2•不得与维生素D2共 同使用。
1•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和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
计)
一
25-羟基胆钙化 醇
(25-羟基维生
素D3)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它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3: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一年九月四日附件11、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有效成分]二硝托胺[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7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那西肽预混剂8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盐霉素钠预混剂10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牛至油预混剂12氯羟吡啶预混剂29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吉它霉素预混剂14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土霉素钙预混剂15地克珠利预混剂32金霉素预混剂16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恩拉霉素预混剂17氨苯胂酸预混剂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
四、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最高限量为110 mg /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
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仅限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超过1600 mg/kg的,按照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最高限量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超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最高限量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57.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SulfaclozineSOdiHalS oluble Powder 三字球虫粉磺胺氯吡嗪钠]每1000g中含磺胺氯吡嗪钠300go肉鸡、火鸡、兔用于鸡、兔球虫病(盲肠球虫)。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附件:关于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进一步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附录1、附录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收载的品种按照规定取得“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可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并按照附录2规定的使用规范执行。
公告收载品种的质量标准变更或废止的,按照我部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或有关废止、禁止性规定执行。
二、除本公告收载品种及我部批准的其他药物饲料添加剂外,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其他兽药。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添加量”规定,超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适用动物”规定,在其他动物饲料产品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注意事项”规定,生产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在同一产品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过3种,且必须在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全部药物饲料添加剂成分的通用名、含量、适用动物、休药期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农牧发〔2001〕20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20号同时废止。
附录1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序号药物饲料添加剂名称1二硝托胺预混剂2土霉素钙预混剂3山花黄芩提取物散4马度米星铵预混剂5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6甲基盐霉素预混剂7吉他霉素预混剂8地克珠利预混剂9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10那西肽预混剂11杆菌肽锌预混剂12阿维拉霉素预混剂13金霉素预混剂14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15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预混剂16盐酸氯苯胍预混剂17盐霉素预混剂18盐霉素钠预混剂19莫能菌素预混剂20恩拉霉素预混剂21海南霉素钠预混剂22黄霉素预混剂23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24博落回散25喹烯酮预混剂26氯羟吡啶预混剂附录2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一、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执行标准】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有效成分】二硝托胺【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抗球虫药。
农业部第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第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为加强饲料、兽药和人用药品管理,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品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05号公告)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
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四、人用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
五、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医药企业或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或个人)销售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向饲料企业销售的,由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或个人,由饲料管理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_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呀2呀2中华人民共和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年7月3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2001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续上表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一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 二硝托胺预混剂18 洛克沙胂预混剂2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19 莫能菌素钠预混剂3 尼卡巴嗪预混剂20 杆菌肽锌预混剂4 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1 黄霉素预混剂5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22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6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23 喹乙醇预混剂7 拉沙诺西钠预混剂24 那西肽预混剂8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25 阿美拉霉素预混剂9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26 盐霉素钠预混剂10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27 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1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啉预混剂28 牛至油预混剂12 氯羟吡啶预混剂29 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13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30 吉它霉素预混剂14 赛杜霉素钠预混剂31 土霉素钙预混剂15 地克珠利预混剂32 金霉素预混剂16 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33 恩拉霉素预混剂17 氨苯胂酸预混剂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10-05-24 来源:农业部浏览次数:5466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发布日期】2001-07-03【生效日期】2001-07-03【效力】【备注】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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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进一步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附录1、附录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收载的品种按照规定取得“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可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并按照附录2规定的使用规范执行。
公告收载品种的质量标准变更或废止的,按照我部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或有关废止、禁止性规定执行。
二、除本公告收载品种及我部批准的其他药物饲料添加剂外,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其他兽药。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添加量”规定,超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适用动物”规定,在其他动物饲料产品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违反“注意事项”规定,生产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在同一产品中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超过3种,且必须在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全部药物饲料添加剂成分的通用名、含量、适用动物、休药期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农牧发〔2001〕20号、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农业部公告第220号同时废止。
附录1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序号药物饲料添加剂名称1 二硝托胺预混剂2 土霉素钙预混剂3 山花黄芩提取物散4 马度米星铵预混剂5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6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7 吉他霉素预混剂8 地克珠利预混剂9 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10 那西肽预混剂11 杆菌肽锌预混剂12 阿维拉霉素预混剂13 金霉素预混剂14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15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16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17 盐霉素预混剂18 盐霉素钠预混剂19 莫能菌素预混剂20 恩拉霉素预混剂21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22 黄霉素预混剂23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24 博落回散25 喹烯酮预混剂26 氯羟吡啶预混剂附录2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一、二硝托胺预混剂(Dinitolmide Premix)【执行标准】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有效成分】二硝托胺【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抗球虫药。
用于鸡球虫病。
【添加量】以二硝托胺计。
每1000 kg配合饲料,鸡125 g。
【不良反应】按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尚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1)蛋鸡产蛋期禁用。
(2)停药过早,常致球虫病复发,因此肉鸡宜连续应用。
(3)二硝托胺粉末颗粒的大小会影响抗球虫作用,应为极微细粉末。
(4)饲料中添加量超过250mg/kg(以二硝托胺计)时,若连续饲喂15日以上可抑制雏鸡增重。
【药物相互作用】不得与尼卡巴嗪等二硝基类抗球虫药合用。
【休药期】鸡3日。
二、土霉素钙预混剂(Calcium Oxytetracycline Premix)【执行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328号【有效成分】土霉素钙【适用动物】猪、鸡、鸭【作用与用途】四环素类抗生素。
促进仔猪、幼禽的生长发育,增强抵抗力,预防某些疾病感染,提高饲料利用率。
【添加量】以土霉素计。
混饲:每1kg配合饲料,仔猪0.2~0.3g;育肥猪0.3~0.4g;鸡、鸭0.1~0.3g。
【不良反应】按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尚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1)怀孕母猪禁用。
蛋鸡产蛋期禁用。
(2)本品为饲料添加剂,不做治疗用。
(3)遇有吸潮、结块、发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
(4)在猪丹毒疫苗接种前2日和接种后10日,不得使用本品。
(5)在低钙(0.4%~0.55%)饲料中连用不得超过5日。
【休药期】猪7日,鸡7日,鸭7日。
三、山花黄芩提取物散【执行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462号【有效成分】山银花提取物、黄芩提取物【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抗炎、抑菌,促生长。
用于促进肉鸡生长。
【添加量】以本品计。
混饲:每1kg配合饲料,鸡0.5g。
可长期添加使用。
【不良反应】按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尚未见不良反应。
【休药期】无需制定。
四、马度米星铵预混剂(Maduramicin Ammonium Premix)【执行标准】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有效成分】马度米星铵【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抗球虫药。
用于预防鸡球虫病。
【添加量】以马度米星计。
每1000 kg配合饲料,鸡5 g。
【不良反应】毒性较大,安全范围窄,较高浓度(7 mg/kg 饲料)混饲即可引起鸡不同程度的中毒甚至死亡。
【注意事项】(1)蛋鸡产蛋期禁用。
(2)用药时必需精确计量,并使药料充分拌匀,勿随意加大使用浓度。
(3)鸡喂本品后的粪便切不可再加工作动物饲料,否则会引动物中毒,甚至死亡。
【药物相互作用】不得与莫能菌素、盐霉素、甲基盐霉素、拉沙洛西钠、海南霉素等其他聚醚类抗球虫药物合用。
【休药期】鸡5日。
五、甲基盐霉素预混剂(Narasin Premix)【执行标准】进口品种,农业部公告第2016号【有效成分】甲基盐霉素【适用动物】猪、鸡【作用与用途】抗球虫药。
用于防治鸡球虫感染;可用于生长猪和育肥猪的促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
【添加量】以甲基盐霉素计。
每1000 kg配合饲料,防治鸡球虫病:鸡60~80g;促生长:猪(体重20 kg以上)15~30 g。
【不良反应】本品毒性较盐霉素更强,对鸡安全范围较窄,超剂量使用会引起鸡的死亡。
【注意事项】(1)使用时必须精确计算用量。
(2)本品限用于肉鸡,蛋鸡、火鸡及其他鸟类不宜使用;马属动物禁用。
(3)本品对鱼类毒性较大,防止使用本品后鸡的粪便及残留药物的用具污染水源。
(4)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合用。
(5)操作人员须注意防护,应戴手套和口罩,如不慎溅入眼睛,需立即用水冲洗。
【药物相互作用】不得与泰妙菌素以及莫能菌素、盐霉素、马度米星铵、拉沙洛西钠、海南霉素等其他聚醚类抗球虫药合用。
【休药期】猪3日,鸡5日。
六、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Narasin and Nicarbazin Premix)【执行标准】进口品种,农业部公告第2097号【有效成分】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适用动物】鸡【作用与用途】抗球虫病。
用于预防鸡球虫感染。
【添加量】以有效成分计。
每1000 kg配合饲料,鸡,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各30~50g。
【不良反应】(1)本品毒性较大,超剂量使用,会引起鸡的死亡。
(2)高温季节使用本品时,会出现热应激反应,甚至死亡。
【注意事项】(1)蛋鸡产蛋期禁用。
(2)防止与人眼接触。
【药物相互作用】不得与泰妙菌素、二硝托胺、竹桃霉素以及莫能菌素、盐霉素、马度米星铵、拉沙洛西钠、海南霉素等其他聚醚类抗球虫药物合用。
【休药期】鸡5日。
七、吉他霉素预混剂(Kitasamycin Premix)【执行标准】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有效成分】吉他霉素【适用动物】猪、鸡【作用与用途】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用于猪、鸡促生长。
【添加量】以吉他霉素计。
每1000 kg配合饲料,猪5~50g;鸡5~10 g。
【不良反应】动物内服后可出现剂量依赖性胃肠道功能紊乱(呕吐、腹泻、肠疼痛等),发生率较红霉素低。
【注意事项】蛋鸡产蛋期禁用。
【药物相互作用】不得与恩拉霉素合用。
【休药期】猪7日,鸡7日。
八、地克珠利预混剂(Diclazuril Premix)【执行标准】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有效成分】地克珠利【适用动物】禽、兔【作用与用途】抗球虫药。
用于预防禽、兔球虫病。
【添加量】以地克珠利计。
每1000 kg配合饲料,禽、兔1 g。
【不良反应】按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尚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1)蛋鸡产蛋期禁用。
(2)本品药效期短,停药1日,抗球虫作用明显减弱,2日后作用基本消失。
因此,必须连续用药以防球虫病再度暴发。
(3)本品混料浓度极低,药料应充分拌匀,否则影响疗效。
【休药期】禽5日,兔14日。
九、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Bacitracin Methyleue Disalicylate Premix)【执行标准】农业部公告第1998号【有效成分】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适用动物】猪、肉鸡、肉鸭【作用与用途】多肽类抗生素。
用于促进猪、肉鸡及肉鸭生长【添加量】以杆菌肽计。
每1000 kg配合饲料,猪10~30 g;肉鸡5~40 g;肉鸭5~50 g,肉鸭连续使用不超过42天。
【不良反应】按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尚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禁用于种禽。
【休药期】猪0日,肉鸡0日,肉鸭0日。
十、那西肽预混剂(Nosiheptide Premix)(一)【执行标准】农业部公告第1923号【有效成分】那西肽【适用动物】猪、鸡【作用与用途】抗生素类药。
用于猪、鸡促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
【添加量】以那西肽计。
每1000kg配合饲料,猪2.5~20g;鸡2.5g。
【不良反应】按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尚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1)蛋鸡产蛋期禁用。
(2)仅用于70kg以下的猪(育成种猪除外)。
【休药期】猪7日,鸡7日。
(二)【执行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382号【有效成分】那西肽【适用动物】猪、鸡【作用与用途】抗生素类药。
用于猪、鸡促生长。
【添加量】以那西肽计。
每1000kg配合饲料,猪2.5~20g;鸡2.5g。
【不良反应】按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尚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1)蛋鸡产蛋期禁用。
(2)仅用于70kg以下的猪(育成种猪除外)。
【休药期】猪7日,鸡7日。
十一、杆菌肽锌预混剂(Bacitracin Zine Premix)(一)【执行标准】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有效成分】杆菌肽锌【适用动物】牛、猪、禽【作用与用途】多肽类抗生素。
用于促进畜禽生长。
【添加量】以杆菌肽计。
每1000 kg配合饲料,犊牛3月龄以下10~100 g、3~6月龄4~40 g;猪6月龄以下4~40 g;禽16周龄以下4~40 g。
【不良反应】按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尚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蛋鸡产蛋期禁用。
【药物相互作用】本品与土霉素、金霉素、吉他霉素、恩拉霉素、维吉尼霉素和喹乙醇等有拮抗作用。
【休药期】牛0日,猪0日,禽0日。
(二)【执行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023号【有效成分】杆菌肽锌【适用动物】牛、猪、禽【作用与用途】多肽类抗生素。
用于促进牛、猪和禽的生长。
【添加量】以杆菌肽计。
混饲:每1000kg配合饲料,犊3月龄以下10~100g,3~6月龄4~40g;猪6月龄以下4~40g;禽16周龄以下4~40g。
【不良反应】按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尚未见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禁用于种畜和种禽。
【药物相互作用】本品与土霉素、金霉素、吉他霉素、恩拉霉素、维吉尼霉素和喹乙醇等有拮抗作用。
【休药期】牛0日,猪0日,禽0日。
(三)【执行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338号【有效成分】杆菌肽锌【适用动物】牛、猪、禽【作用与用途】多肽类抗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