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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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银监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行为日益增多,对银行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因银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股权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要在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同时,从构建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维护银行健康运行的角度,将规范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范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二、商业银行要抓紧完善本行股权质押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出台本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规范本行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

三、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章程等方式,对股东质押银行股权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落实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商业银行应在章程中明确以下内容:(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工作,保护银行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银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二、基本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风险可控、风险可管理、风险可回收。

2. 合规经营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

3. 客户为中心原则:客户需求至上、服务优质高效。

三、申请条件1. 贷款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意愿提供股权质押;2. 贷款人与被质押股权所对应非上市公司之间应有相关关联关系;3. 贷款人应提供详细财务报表和相关企业信息。

四、申请程序1. 贷款人需填写《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表》并加盖公司公章;2. 贷款人需提供股权质押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章程、企业登记证明等;3. XX银行将根据贷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如满足条件,将指定贷款审批人员进行面谈。

五、贷款额度和利率1. 贷款额度将根据贷款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2. 利率将根据市场情况、贷款周期等因素确定。

六、风险防控1. XX银行将通过定期巡查、监测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2. 如贷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未还款,XX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七、合作期限本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合作期限为3年。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有权进行协商并变更合作内容。

八、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XX银行所有;2. 本办法生效后,未尽事宜由XX银行进行解释并补充规定。

最后,XX银行将根据市场变化和相关政策的调整,随时修改和完善本暂行办法,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XX商业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股权质押管理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六)涉及重复质押的;(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及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股权:本文所指的股权是指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记的可转让股权。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向本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符合本行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质押,继而获得本行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2缩写与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基本规定5.1.1贷款条件5.1.1.1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法人客户需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关经营证照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未了结的重大纠纷、行政处罚等可能对股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的事项;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稳定,一般纳税人单位;3)资信状况良好以上,法人及其股东征信记录良好,在本行及他行无不良贷款;4)经营业绩良好,负债(含或有负债)比例合理,净资产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5)借款申请人选择本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优先与本行进行业务广泛合作;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1.1.2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个人客户需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本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3)征信记录良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行无不良贷款;4)有可靠的经营项目或实体,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权质押业务,保护银行质权人权益,推动有序发展银行股权质押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股权质押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银行机构在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时的相关管理事宜。

第三条银行股权质押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内部规定。

银行应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审慎分析,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其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银行股权质押业务涉及的股权范围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遵循审慎经营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质押股权成立后的风险进行监管与控制。

第二章股权质押的准备工作第六条质权人应当与被质押人合法、有效订立质押合同,并取得被质押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合伙企业股东会的决议,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的文件,并且对质押标的的所有权和股权份额实行查询。

第七条质权人应当在质押登记机构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提交的相关证件应当真实、有效、合法。

第八条在股权质押登记前,质权人应对被质押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及个人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独立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股权质押登记之前,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被质押人的股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质权人应制定股权质押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证件不被篡改、损毁或遗失。

第三章股权质押的登记第十条银行应当根据信用等级和股票质押比例等要素,对股权质押质押率进行确定。

银行综合考虑担保措施的可行性、被质押人的交易记录等具体情况,审慎判断股权质押质押率,并在股权质押登记前做出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股权质押登记机构进行股权登记。

第十二条银行应在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向股权质押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及股权质押等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第9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和质押等。

第四条本行股份权属变更后的持有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方式等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股东办理股份权属变更和股份质押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股权证和股东名册第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

股权证仅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明,不得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追索权利的证明。

第七条本行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八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载明本行全称、股东名称、股份数额、股权证编号等。

本行股金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的运作与管理,保护股东和银行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xx省股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壹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股权统一管理机构,负责本行股东名册、股权证书、股权转让、质押和冻结等与股权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股东名册和股权证第四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法定注册地址,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及各股东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取得股份的日期及股权证书编号等。

股东相关信息的变更及股权质押、冻结、转让和受让应准确记录于股东名册。

第五条本行股份采用股权证书形式。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书是证明本行股东所持有本行股份,并按其持有股份数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即本行每一股东持有一张记载其所持股份数额的股权证书。

第六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书,须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方为生效。

第七条股权证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应及时向本行做出书面说明,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三章股权转让第八条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本行股份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本行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3〕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

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

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

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

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股权质押贷款风险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股权质押贷款风险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股权质押协议样书(质权人为银行)8篇

股权质押协议样书(质权人为银行)8篇

股权质押协议样书(质权人为银行)8篇篇1甲方(质权人):XX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持股公司信息及持股信息(含股票质押物的公司及其所拥有的股份份额等相关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合法持有某公司的股份,并同意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质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第一条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及目的乙方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借款的担保。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质押系为了确保乙方借款的履行而设定。

本协议的具体金额、借款用途等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确定。

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借款细节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质押股权概况及份额情况描述(在此详细描述质押股权所属的公司名称、股份类型、股份数量或比例等信息。

)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上述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未被冻结或查封等情形。

乙方保证对上述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质押股权的交付和保管方式乙方将质押股权的所有权凭证交付给甲方保管。

同时,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的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期间,甲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监管。

在解除质押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置质押的股权。

第四条质押期限及还款约定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为止。

在质押期限内,乙方应按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 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上市公司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非上市公司没有公开市场来交易其股权,因此如何为这些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成为了非上市公司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更好地支持非上市公司的发展,XX银行制定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贷款业务的开展。

二、背景在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相对有限。

传统的融资方式如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难以操作和实施。

因此,非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往往无法充分发挥价值。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XX银行推出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为了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XX银行制定了明确的业务流程。

首先,非上市公司在申请股权质押贷款之前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材料,并经过银行的风险评估。

在评估通过后,银行会与非上市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

随后,非上市公司将其股权进行质押,并提供担保物等相关材料。

贷款发放后,非上市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贷款。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优势通过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其资产价值,实现融资的同时保留经营控制权。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灵活性:银行根据非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灵活制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满足非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

2. 高效性: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时间相对较短,能够快速满足非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

3. 保留经营控制权:通过质押股权而非出售股权,非上市公司可以保留经营控制权,继续运营和发展业务。

4. 风险控制:在贷款合同中,银行明确了贷款利率和偿还期限,降低了贷款风险。

五、风险防控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障银行的权益,XX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银行在贷款合同中明确了担保物的范围和价值。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保护银行利益,促进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法定的股权拥有权;2. 具有法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 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贷款额度及担保方式1. 银行根据非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担保股权的市场价值、贷款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2. 非上市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保证担保;3. 银行会根据非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担保方式,确保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1.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2.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五、风险控制1. 银行在审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时,应严格评估风险,保证贷款的安全性;2. 银行应定期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还款按时到账;3.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应严格控制,确保银行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分散。

六、贷后管理1. 银行会定期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2.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还款情况应及时跟踪,确保贷款按时还款;3. 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可以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说明,以便进行更为准确的风险评估。

七、补充条款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受本暂行办法约束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事项应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八、附则1. 银行有权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2.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以上为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管理和控制风险,为银行和申请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复印件;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管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的股权质押担保行为,防范、控制和减少股东的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xx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赣发改财金字[2005]558号)、《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工商企字[2006]20号)、《xx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xx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是指本行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权作为债务担保质押给除本行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

具体情形包括:1.股东因自身债务需要提供担保,而将持有的本行股权质押的;2.股东因他人债务需要提供担保,而将持有的本行股权质押的。

第三条股权质押登记机关:1.本行主管的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机关;2.xx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

第四条股东需以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本行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予备案。

第五条本行不得接受股东持有的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

第六条股东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权进行质押:1.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2.股东已向本行承诺不对外质押、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本行股权的(包括不限于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已在本行取得授信,为避免授信风险,股东应本行要求作出了所持股权在授信未清偿完毕前不对外质押、转让或赠与的承诺);3.股东已向相关监管部门或任何第三方承诺不对外质押、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本行股权并已将该等权利限制备案于本行的。

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最新模板

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最新模板

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最新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维护本行及股东权益,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利益,促进本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股份的全体股东;并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确保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本行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承认本行章程,按规定缴纳股金后,经法定程序成为本行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而获得的本行股权。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

董事长为股权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为股权事务管理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管理事务,运营管理部负责股权日常业务操作。

第二章股东责任第五条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一)股票质押期间
1、若质押股票当天收盘价低于警戒线股价时,经营部门须及时联系借款人和出质人通过增加存单质押或保证金, 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或偿还部分授信使质押率降至授信合同、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水平。
2、若质押股票当天收盘价低于或等于平仓线价格,经营部门须及时办妥解除质押登记所需材料的签章手续、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出库手续等,前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待股票全部卖出后,经营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将出质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划转 到其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提前偿还我行贷款或100 补充授信保证金,余款清退给出质人;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我行贷款或100 补充授信保证金,应立即书面通知该授信业务的经办人,继续向借款人催收不足部分。
x银行上市公司
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防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权,是指在我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公司的人民币流通股股权。
(二)不得接受以下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权;
2、授信上报审查审批之日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期间的最高价/最低价,股票价格以观察期间的复权收盘价计算)超过200 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股票;
第十六条授信期间若遇有关股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市场交易规则调整的,授信经办分行应评估对于授信业务的影响,并决定是否相应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如进行调整,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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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须事前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季度、年度财务数据以及被质押股权是否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信息。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通过季报、年报、登记公司等渠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本行应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后10日内通过法人监管信息报送渠道,将相关信息报送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本行应积极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股东应予以配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提高服务投资者效率,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一并予以质押登记。但由本行自行派发的现金红利,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议约定后可不作质押登记。
第十九条股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出质股权权益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董事会审议修订。
(一)本行被质押的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三)本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主要股东系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七条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在质押期间不得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负责督促股东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和分行防范业务风险,密切关注出质股东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三)负责定期对质押股东在本行授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股东客户,指导业务经办部门和分行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协助其完善风险化解措施。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职责
(一)负责对股权质押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负责为处理与股权质押事务相关的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章操作规程和审核流程
第七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需向本行提出申请,本行按照股权管理内部审核流程办理。本行审核完毕后,股东需按登记公司的业务细则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第八条股东向本行申请办理股权质押,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需注明被质押的股份数、用途、质押权人等信息。
(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合同文本(法人需加盖公章)。
(三)出质人登记托管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法人需加盖公章)。
(四)如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1.出质人有权机构同意质押的批准、授权文件;
2.出质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若系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负责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及时通报股东股权质押相关情况。
(四)负责定期收集、分析已质押本行股权股东的财务数据,密切关注被质押股权是否涉及诉讼、冻结、拍卖等事项,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审查拟质押股东在本行授信情况,包括授信类型、授信余额、授信业务是否正常以及该股东抵质押情况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系指本行股东作为股权出质人,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第二章部门职责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股权质押的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各分行为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工作的协作部门。本行委托湖南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不得就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以下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制度、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解答股东疑问、保管股权质押档案等。
(二)负责与登记公司、监管机构、司法部门和拍卖机构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协调登记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强化信息披露;根据监管需要及时完善股权质押程序,落实监管要求;协调司法部门和拍卖机构,确保参与本行股权公开拍卖的竞拍人资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等。
(二)决定本行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方案。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为持股总数的70%,被限制的股份数不计入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总数。
第十四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公司收到本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股权质押书面文件后,方可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4.股东的公司章程;
5.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出质人为自然人股东的,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1.出质人身份证;
2.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限制性规定
第九条本行的股权不得在本行质押。
第十条股东以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第十一条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也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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