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普及义务教育的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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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普及义务教育的经验及启示
普及义务教育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和现代教育发展的基础。从19世纪后半叶起,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通过法律推行初等普及义务教育制度;进入20世纪以后,大多数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实施中等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普及,带动了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带动了经济的进步,国力的昌盛。而在世界各国的普及义务教育工程中,日本更以独有的特色悄悄地,而又强劲地推动着教育大系统乃至于各项事业的进步,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对日本普及义务教育的经验进行研究,为克服我国现今普及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辍学现象,盲目追求应试能力,义务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开始普及义务教育。教育的真正大发展始于1872年的《学制令》,它同以后的系列法令一起形成了日本近代学制。其中,小学教育共8年,前四年为义务教育阶段,到1909年义务教育延长到六年。国家要求所有的儿童都要接受六年的小学教育,学生入学率稳步上升,1872年底只有28%的适龄儿童入学,然而到1910年止,98%的儿童进入学校,几乎解决了文盲问题。从1947年颁布>时起,把义务教育由战前的六年延长到九年,仅用一年时间。1948
年,近100%地实现了普及义务教育(6~15岁共九年)。
一、日本普及义务教育中的一些措施和经验
1.严格执行不收费制度
不仅免学费,而且免收杂费、书费,免费提供医疗检查和教科书。有《免费提供教科书法》。义务教育阶段还不赢利提供午餐一一每天一顿营养午餐,只收工本费。讲究营养的合理搭配,代表国家和政府的一片爱心。
2.举国上下重视教育,政府视教育为立国之本
从明治维新开始,日本举国上下,官民协力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发动的侵略战争失败,并宣告无条件投降,但就在当天晚上,首相铃木贯太郎宣告:“我们虽然在痛苦的深渊,但是为了国家的百年,要嘶哑着喉咙疾呼不能忘记教育!”(摘自中曾根康弘1947年著的>)。战后,在一片废墟和经济。十分困难,而且国民衣食住行都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决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法规来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每年义务教育的经费约占全部教育经费的50%以上。
3.教育体制的立法化
立法化是日本教育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从明治时代开始,日本选择r一条富国强兵、教育立国的政策之后,立法始终伴随着日本教育的发展,更确切的说,日本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始终是以法律、法令为基本准绳的。日本最早颁布的教育法,是在明治5年(1872年)在全国制定统一“学制”后,发布的“教育令”和“改正教育令”。现在日本所实行
的教育体制和教育制度的结构,一般总称为“宪法、教育基本法体制”。“宪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国民依据法律的规
定根据其能力,全部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所有国民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是无偿的。”1947年公布了“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1948年公布了“教育委员会法”,1949年公布了“教职员免许法”。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日本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强制实现适龄儿童入学接受小学、中学阶段的教育。为此,各地设专门负责本地孩子的入学问题。他们把区内的孩子一个不落的登记造册,并届时向家长发出通知,从而使得其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了保证。
4.面向全体学生发展的培养目标
明确日本教育阶段的培养目标“是适应社会、胜任工作”。可以说是定得很低,正因为如此,教育表现出如下的特点:
(1)校方教师从来不刺激学生。目的是不让一个学生逃离学校。学生的考试成绩从来不排名次,每个学生的成绩单都是单独存放,不让其他的同学及其家长看见。这种做法,无疑减少了学生的辍学、厌学现象。(2)教学内容非常简单。教师从来不留作业,如果留了很多作业,则被认为老师无能,这样老师就只好挖空心思地想在45分钟内教会所有的孩子。(3)日
本的义务教育被称为是“生存教育”。日本中小学的每个孩
子都要学会游泳;每年进行1-2次防震教育,每年进行1-2
次防火演习,以使学生在震灾面前具有急救、自救、互救知识。
5.实力雄厚的教师养成与师资队伍
(1)学历主义社会。学历主义社会指学历(看一个人最后毕业于哪个学校,这个学校的学历即为他的学历)在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中起着比其他的因素(家庭出身,门第,个人能力等)更为重要的作用。几乎是学历决定一切。这种体制,对提高教师学历层次,教师寻求进修与提高的途径起到了奠基的作用。
(2)采用教师许可证制研修制,保证了教师的质量。日本教师的培养是开放型的。学业合格之后不能马上就业,还要接受由各个地方教委组织的教师考试。考试合格后得到教师资格证书(叫免许状)。只有拿到证书的人,才可以去教书。
日本还非常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在岗的教师也并非一劳永逸。
(3)引人注目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日本的教师被尊称为“先生”,教师被看成是上等的绅士阶层。日本还很重视
提高教师工资。1972年颁布《为维持和提高学校教育水平而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职员人才的特别措施发法》,简称《确保教育人才法》。,进而三次大幅度提高了教师工资:1974年提高9%,1975年提高了7%,1976又提高了5%。从而使教师工资比同年龄、同学历的国家公务员高出20%,教师行业成为青年人非常注目的职业,极大地吸引了社会的优秀人才,日本中小学教师一般具有大学学历,并专修过教育专业。就小学教师而言,日本47个府县中,有些府县的合格教师
过剩,而另一些府县供需之间接近平衡,从而保证了质量。
6.受教育机会与条件的公平性
日本法律明文规定,每个小学生的人学条件要大体一致。如对每班学生人数的要求:班额标准一般分常规班级和复式班级处理。常规班级班额标准为40人,而复式班级又被细
分为两种情形,小学复式班为16人,初级中学复式班为8人。对于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班级法律也做了特别的规定。对于每人占多少平方米的教室、操场、图书、运动器械、游泳池、操作室等同样如此。为了保障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