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不断和完善。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建立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损害主体和责任主体。
损害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责任主体则包括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和责任主体。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应依据行为主体的作为、过错和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追溯原则,即追溯到污染产生的源头,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必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包括生态资源恢复、环境修复、生态功能的补偿等因素。
在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时,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有效实施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能够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务。
同时,要加强对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损害赔偿的公正和公平。
四、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宣传和教育既可以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通过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性,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
五、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益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
加强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损害赔偿案件能够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2020年起全国试行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2020年起全国试行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方案》体现了生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保护理念,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方案》适用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要素及功能的损害,即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
③应该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共建美丽中国。
《方案》确定2020-2020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20年起在全国试行,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再次,要加强治理已受破坏的环境。
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我国有不少的旅游风景区的环境已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许多风景名胜古迹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危害。
如“奇秀甲东南”的武夷山,是典型的丹霞地貌,再配上独特的九曲溪及两岸苍翠、挺拔的植被,而成为著名的风景旅游区。
但在前几年,人们却对武夷山上的森林,进行掠夺式的砍伐,使其精华的九曲溪的水位急剧下降,而严重威胁武夷山的旅游景观价值。
所以,对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及早进行必要的治理和抢救,使之尽快地恢复其本来面貌,以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迎接更多的旅游者前来观赏。
八项试点内容包括确定赔偿范围,明确赔偿义务人,确定赔偿权利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完善相关诉讼规则,加强赔偿和修复的执行和监督,规范鉴定评估,加强资金管理。
第九条鄂尔多斯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调研服务队的队员们沿河渠出发,对民生渠旁的环宇饭庄、航运锅炉有限公司、宏远精修公司、天丰精细化工厂等数十家工厂的排污口水体进行了取样,检测了PH值并记录下数据,调查研究其排污设施是否符合标准。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底前,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到2020年,基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地方性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突出。
为
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我们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行为主体,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包括企业、个人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责任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确保损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在赔偿方式上,将采取综合补偿和
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货币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手段,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面修复和补偿。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
此外,我们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我们期待着通过这一改革方案,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赔偿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
一、立法完善1.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增加赔偿标准和责任范围,提高赔偿金额。
2.制定相关细则和规定。
通过制定细则和规定,明确损害评估、责任认定、赔偿程序等具体细节,确保赔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损害评估科学化1.建立全面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
制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2.加强专业评估机构建设。
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培养专业评估人员,建立一批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三、责任认定明确化1.实行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通过调查取证和证据鉴定,追究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不可逃避。
2.明确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
将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界定明确,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责任人承担起应尽的赔偿义务。
四、赔偿方式多元化1.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以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通过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来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2.发展生态环境保险。
鼓励开发生态环境保险产品,提供给企业和机构购买,以保障赔偿金的支付和环境修复的费用。
五、监督机制健全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公开监测数据,提高舆论监督的能力。
2.设立专门的损害赔偿监管机构。
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监管,加大对赔偿行为的审核和惩罚力度,维护公众利益。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立法、科学评估、明确责任、多元赔偿和健全监督机制,我们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修复损害、预防损害、避免损害,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地区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导致生态功能退化,自然灾害频发。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我国政府提出了生态补偿机制。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促进生态保护和恢复。
二、生态补偿原则1.公平原则: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利益。
2.效益原则:以提高生态效益为核心,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可持续原则: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期稳定运行,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4.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生态环境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三、生态补偿对象1.生态补偿重点区域:包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
2.生态补偿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3.生态补偿受体:包括受损生态环境、受损居民和企业。
四、生态补偿方式1.财政转移支付: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生态补偿重点区域给予资金支持。
2.生态补偿基金: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
3.生态补偿协议: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和责任。
4.生态补偿券:发行生态补偿券,用于兑换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
五、生态补偿标准1.生态补偿标准制定依据:依据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生态功能恢复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2.生态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生态环境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
六、生态补偿实施步骤1.申报阶段:各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生态补偿管理部门申报生态补偿项目。
2.审核阶段:生态补偿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3.实施阶段:各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生态补偿协议,开展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
4.监督阶段:生态补偿管理部门对生态补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4•【字号】苏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8〕38号)精神,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7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生态环境损害案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报告。
第三条报告范围为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情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向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前款所称的相关主管部门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市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发。
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许多问题,无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责任倒逼和经济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改革内容:1.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确保环境损害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 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
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溯源和估计技术的精确度。
确保环境损害的界定准确可靠。
3. 加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共识。
通过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引导广大市民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同意识和行动。
4.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由环境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5. 强化环境责任追究。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者进行惩处,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三、实施步骤: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2.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对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评估和溯源,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客观依据。
3. 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专项基金。
由政府出资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和修复工作。
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自愿捐赠,增加基金的规模。
4.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损害赔偿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
确保赔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市民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意识。
四、改革效果评估:1.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预防和纠正环境损害事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文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试点省份的确定另行按程序报批。
二、试点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与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具体负责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职能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可以指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关于案件线索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发现案件线索:(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4—(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三)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六)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形成案例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三、关于索赔的启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拟提起索赔的案件线索及时开展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
索赔工作情况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报告。
对未及时启动索赔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要求具体开展索赔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时启动索赔。
四、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调查可以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严峻的压力和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亟需改革。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以下问题:赔偿金额不足、赔偿程序繁琐、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责任不明确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了以下的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1. 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金额:通过提高赔偿标准和加大处罚力度,使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的程度。
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赔偿的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效率。
3.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减少争议。
4. 确定赔偿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
三、改革内容1. 提高赔偿金额(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和损害程度,制定不同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确保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
(2)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确保赔偿金额的基本保障。
(3)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以增加惩罚力度。
2. 简化赔偿程序(1)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
(2)简化赔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建立简化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
(3)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3. 明确赔偿标准(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包括损失评估方法、损害程度的评判标准等,以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
(2)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以科学的方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影响,为赔偿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以下简称中央《方案》)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工作需要,自治区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
现将四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解读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磋商的原则,规定了“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
二是磋商告知书的内容和反馈时限,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正式和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前,要向赔偿义务人发磋商告知书,本办法规定告知书的内容以及赔偿义务人的反馈时限。
三是磋商会议人员的组成,本办法规定磋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主持,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商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也可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旁听。
四是磋商的内容,本办法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应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五是磋商协议的内容,本办法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就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
六是终止磋商的情形,根据中央《方案》和广西《实施方案》规定,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本办法规定了六种终止磋商的具体情形。
北京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部署坚决打好首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事项
日前,北京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首 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环保责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以更大 力度打好首都污染防治攻坚战。北京市未来3年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目标和措 施任务都已明确,各区各部门要真抓实干,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突出问题导 向,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攻坚力度,狠抓任务落地,切忌问题反复、抓工作“一阵风”。要 严格落实党政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好“一岗双责”,建立年度报账制度,强化考 核问责;环保部门要履职尽责,抓好统筹督察,敢于说不、敢唱“黑脸”,对不担当、不履 责,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已达70吨左右。
北京五大风沙危害区得到彻底治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日前发布消息称, 随着京津风沙源治理、百万亩平原造林等 工程不断推进,全市五大风沙危害区得到 彻底治理,沙化土地全部被绿荫覆盖,首 都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持 续 改 善。自2 0 0 0 年 京 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启动以来,全市在门头 沟、怀柔、密云等区累计完成造林营林812 万亩,构建了首都北部抵御风沙的第一道 防线。目前,工 程 区 森 林 覆 盖率 达 5 2 % 、 林木绿化率达72.8%,分别比2000年增加 12.2和15.4个百分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 程的贡献率达到90%以上。从2012年开始, 北京实施百万亩平原造林工程,在五大风 沙危害区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治理废弃砂 石坑、卵石滩地25.3万亩,营造防风固沙、 景观游憩的多功能森林,使五大风沙危害 区得到彻底治理。
北京“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车”满一 年碳减排量超 1.4 万吨
近日,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北京 环境交易所、北京节能低碳工程技术研究 院等共同推出的“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 车”平台自去年6月11日上线以来,累计注 册用户10.4万人,累计碳减排量超1.4万吨, 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单日形成的碳减排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1.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
生态环境损害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我国迫切需要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将提出一套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2. 背景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赔偿标准不明确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不够明确,无法客观、准确地衡量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赔偿的金额。
2.2 赔偿程序繁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复杂、繁琐,导致赔偿事务处理缓慢,难以满足赔偿主体的合法权益。
2.3 赔偿主体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责任主体,导致生态环境赔偿的效果不佳。
3. 改革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3.1 确定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方法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采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和方法,确保赔偿金额公正、合理,能真正体现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程度。
3.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减少行政干预和冗余环节,提高赔偿效率。
设置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处理赔偿事务,简化申请、审批和支付等程序。
3.3 清晰赔偿主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增强赔偿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责任追溯机制,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3.4 强化惩罚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力。
同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赔偿款的及时支付和执行。
3.5 建立赔偿基金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付赔偿款项。
该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环境税收、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确保赔偿款的可靠来源。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发展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改革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原则和基本思路1. 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导向:以最大限度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引导各方主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2. 公平公正原则:赔偿应当基于事实和科学依据,公平公正地计算赔偿金额,避免赔偿过高或过低。
3. 分责分担原则:赔偿责任应当由造成损害的主体承担,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并进行合理的分责分担。
4.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预防和监管,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降低赔偿风险。
三、改革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明确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责任等相关事项,确保法律框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生态环境问题,并做出相应赔偿决定。
3. 加强赔偿基金管理: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赔偿基金,并加强对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确保赔偿基金的及时充足和合理使用,以应对可能的大规模环境事故。
4. 强化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在罚款金额上提高赔偿的比例,同时能够公示违法行为,增加违法成本。
5. 完善调解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解机制,鼓励各方主体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
6.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外经验,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全球生态文明合作体系。
四、实施方案1.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责任等内容,并建立法律和政策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____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加快,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社会最为关注的议题之一。
然而,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复杂等。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本文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旨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改革目标1.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其公平、公正、透明。
2.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
3. 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效率。
4. 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并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全面修复。
三、改革措施1.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框架(1)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赔偿责任等相关内容。
(2) 完善相关细则和配套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2.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1) 公司和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政府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应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3.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1) 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标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程度进行科学评估。
(2) 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考虑损害的程度、时间跨度、地域等因素,并依法追索赔偿。
4. 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1)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调解、审理等程序,确保赔偿程序的简便化。
(2) 推广使用在线申请和电子化审批等方式,提高赔偿效率。
5. 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1) 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者进行重罚,不得轻易逃避责任。
(2) 建立环境违法者名单,对连续多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限制。
6. 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修复(1) 强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对环境进行全面修复,确保恢复到原有状态。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态环境损害所带来的各种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通过赔偿制度的改革,可以促使各方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
二、目标设定1. 建立全面、科学、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和公正。
2.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监管的效能。
3. 强化污染者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
4.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三、具体措施1.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1)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标准,明确评估范围及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准确。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对损害进行评估,确保公正、客观和独立。
(3)建立赔偿计算公式,根据损害评估结果、损害程度和损害主体的能力,确定赔偿金额。
2.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1)增加环境监管的人员和经费投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2)建立环境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的企业或个人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3)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3. 强化污染者责任意识(1)建立企业自我监管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污染行为严重的企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划拨企业财产进行赔偿等措施。
(3)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污染企业的曝光率。
4.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1)加强环境教育宣传,让公众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自己的责任。
(2)建立环境维权机制,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促进社会监督。
(3)通过合理的奖励机制,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推动形成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氛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的严峻形势,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改革。
本文将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机制以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提出改革方案,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需要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尤其是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还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性。
其次,提高赔偿标准是改革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较低,无法真正起到修复生态环境和损失的作用。
因此,应适时提高赔偿标准,确保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赔偿计算方法,确保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外,完善赔偿机制也是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赔偿机制尚不完善,赔偿过程繁琐且不透明,给赔偿方和被赔偿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困扰。
因此,应建立起简化和规范的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要加强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赔偿资金能够真正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最后,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也是改革的关键。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还不够强,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事件的查处和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同时,还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综上所述,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法律法规建设、赔偿标准、赔偿机制以及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入手。
银川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银川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银川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一、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
尤其是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城市污染排放、水质水量的恶化等问题严重,严重危害了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为此,银川市政府深入推进生态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
其中之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改革目的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旨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激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有效遏制和惩治对生态环境的恶性破坏行为,保护好市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三、改革范围本次改革的适用范围为银川市内所有企业和个人的生产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恶性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改革措施1. 建立健全环境准入制度为进一步保护环境,加强对排污、噪声等环境影响大的企业的管理,银川市环保局将建立环境准入制度,并对经过审批的企业实时监测其环境污染排放情况。
2. 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对扰民的噪声、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加大处罚力度。
引入市场机制,让企业按照排放费用、资源费用、污染处理费用来决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质量,让企业更好地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3. 引入生态保护型企业名录强化对生态保护型企业的扶持,银川市环保局将建立生态保护型企业名录,对名录内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积极投身生态环保事业当中。
4.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银川市环保局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对因企业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并建立专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组织,依据现行环境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据此列出恢复、修复方案和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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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试点省份的确定另行按程序报批。
二、试点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与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试点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试点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四、试点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试点地方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
鼓励试点地方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试点地方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
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试点地方省级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管辖划分、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明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
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开展赔偿磋商。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试点地方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试点地方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点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赔偿权利人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试点地方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
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试点地方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方省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意见,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并于每年8月底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环境保护部要会同相关部门于2017年年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试点实践经验,及时提出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向国务院报告。
(二)加强业务指导。
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对试点地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或指导地方开展调查研究。
(三)加快技术体系建设。
国家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
相关部门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组织加强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
(四)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
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对试点地方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五)鼓励公众参与。
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
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