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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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视角下的劳动关系管理风险防范
2013年10月29日
序
•现行劳动关系的特点(存在的问题)
•多元化用工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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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劳动关系的特点(存在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高位运行,冲突激烈,反映出劳动关系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二)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生矛盾交织在一起,劳动关系问题开始显现,而且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三)企业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与职工过度的利益要求同时并存,劳
动者非理性维权欲望高涨, 影响了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和稳定
(四)企业的“新法过渡期不适症”尚未消解,系列新法又出
台了,新旧不适应症共显(五)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互信
合作意识尚未确立。部分劳资双方竭尽所能利用法律漏洞,规避自身义务或者进行非理性维权,双方不是互惠互利,而是相互对抗;(六)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劳务派遣工遭遇用工歧视,存在重大群体性事件隐患,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七)法规不配套,增加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和政府调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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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业滥用派遣九大问题??
•一、在长期性的岗位实施派遣。
•二、在关乎航空安全的重要岗位实施派遣
•三、混淆“替代性”的概念
•四、航空业的派遣公司往往仅是“橡皮图章”•五、逆向派遣泛滥
•六、派遣劳动者待遇远远低于同岗位的正式劳动者•七、派遣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差
•八、派遣制度为腐败制造了更多机会
•九、派遣的泛滥恐将危害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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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面临的新挑战
–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规制更严格
–社会心理的变化——转型时期及其它原因造成的员工心理失衡
–法律意识的变化——“法商”提高
劳动法是HR的工作底线--------不要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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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劳动法视角下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风险防范劳动法视角下的人力资源“五人”管理——围绕劳动关系运行环节展开
–招人————建立劳动关系
–育人————
劳动关系的履行与变更–留人————
–用(调)人——
–裁人—————劳动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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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工模式的类型与选择
•用工模式,就是用人单位解决人力需求的各种方式方法。不同的用工模式代表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一)全日制用工(标准用工)(略)
•(二)劳务派遣;
•(三)非全日制用工;
•(四)劳务用工;
•(五)业务(劳务)外包;
•(六)其他。
劳务派遣
–1、定义-----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2、特点-----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3、与职业介绍的主要区别------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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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要派单位(用工单位)
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组合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民事关系
10劳务派遣优劣分析Logo 劳务派遣的取舍博弈
优
势
分
析
1、剥离劳动人事管理,降低用工成本
2、减少劳动争议,降低用工风险
劣势分析1、不适用所有的岗位
3、承担连带责任
4、不利于增强用工单位凝聚力2、法律的限制更严,规避的空间很小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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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
•
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能与职工建立劳务关系吗?•
能签劳务合同吗?•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谁说了算?
13劳务关系
•概念: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劳动关系的相似之处:
–都以劳动体现关系的内容,接受劳动的一方应向提供劳动的一方支付报酬
•与劳动关系的不同之处(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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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法律依据的区别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
•2、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用人单位。
•3、当事人在隶属关系方面
的区别–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有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存在隶属关系•4、当事人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义务。–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违章违纪的处理权。–劳务关系中的一方不存在给另一方处分的权利
一般认定哪些关系是劳务关系?
主体资格不符合劳动关系要件的:
–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实习学生的关系
•加工承揽关系:
–用人单位与他人的承揽关系(劳务外包)
•特别注意:
–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非以是否有劳动合同为标准,只要用工,而且使用的是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关系,而不论是否有劳动合同。
–单位招用的其他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也建立劳动关系. 《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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