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交办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交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安府办函〔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交办的通知安府办函〔2018〕2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共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59件。
为认真做好2018年市政府系统建议办理工作,确保办理质量和时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办理责任办理建议是政府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渠道。
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要不断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科室具体办、办公室总协调的承办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办理水平。
二、规范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安府办发〔2018〕5号)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安府办函〔2018〕17号)要求,在办理的原则和办理的沟通、答复、二次办理等方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办理,确保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三、认真总结,提升办理水平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建议办理进行跟踪督办,对于办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供大家相互学习借鉴,对于重视不够、办理不力、办理质量不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安府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1日安顺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按照《贵州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全力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1558”发展思路,全力以赴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抢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机遇,坚持“适度超前、系统推进、数据互通、市场推动”的原则,构建高层次高水平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二)主要目标2023年,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全市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达到2000架以上,累计建成5G基站8000个以上,5G场景应用项目累计达到40个以上,新增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3个以上,探索多部门协同创新培育科技平台建设机制,加快推动传统基础设施与数字基础设施融合发展。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安府办函〔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表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安顺市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顺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安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5年评审1次。
市长质量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
当年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四)向市政府报请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五)其他有关工作。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安府办函〔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假日旅游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安顺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日安顺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我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助推旅游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产业化及打造“中国温泉省”、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支持事项及省委、省政府支持安顺市建设一流旅游城市、黄果树建设世界级旅游景区重大机遇,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提升服务为核心,全面推动安顺温泉旅游集群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补齐补全安顺冬季旅游短板,助推旅游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安顺旅游经济。
二、工作目标聚焦全市温泉资源富集优势,坚持示范引领、试点先行、整体带动,实施一批温泉度假地建设行动,着力提升温泉旅游发展的品质,构建统筹有力、层次分明、各具特色的温泉旅游度假地发展格局,促进“温泉+”“+温泉”融合发展。
2023年,通过完善权证、招商引资、提质改造等多种方式,力争实现各县(区)至少建设1个温泉项目的目标,按照《温泉度假地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打造金汤级或银汤级温泉度假地1家;2024年,力争新建或提质温泉项目3个,打造金汤级或银汤级温泉度假地1家;2025年,力争新建或提质温泉项目5个,打造金汤级或银汤级温泉度假地2家,温泉旅游产业示范效应凸显,“温泉之城”发展取得突出成效。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安府办函〔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21〕1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依法治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强涉税费信息交换和综合利用,强化税费协同共治,保障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积极推进以数治税,构建包括“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信用+风险”等以查促管的监管新体系,实现“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税费协同共治”的精准监管转变,全力破解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困局,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税费治理新格局,不断提高税费征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0〕5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
推进税费协同共治是税费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是强化税源管理、实现堵漏增收、保障税费收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治本之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征管力量与征管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剧,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费信息,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税费征管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推进税费协同共治,有利于加强税费控管,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协同共治,构建公平、规范、和谐的税费征管环境,更好落实国家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27日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和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0〕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数据发展的重要部署,坚持走“应用驱动、运营流通,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场景大数据安顺新路,以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目标,以破解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难点为主要任务,以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底线,以社会需求迫切、关注度高的场景应用为突破口,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建立可感知、可信任、可管理、可授权的“1+1+N”数据运营新模式,有序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机制体制,催生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06
•【字号】安府办函〔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
序办理。
四、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4年5月6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8日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新市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统筹解决农村群众无序建房造成无效投资、乡村风貌难以管控、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新市民更好实现住有所居,助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为目标,以推进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为工作主线,坚持鼓励新市民进城购房与促进乡村振兴相结合、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相结合,进一步改革完善新市民安居工程保障渠道、供给模式和政策体系,通过扎实推进新市民安居工程,为促进农民资产保值增值探索新路径,为激活房地产市场注入新动力,为解决农村无序建房等问题谋划新举措,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新抓手。
二、主要目标按照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切实用好政策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系列组合拳,通过探索构建商品房、二手房和租赁住房“三个通道”,同步改革完善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新市民进城购买(租赁)房屋门槛,更好满足新市民群体住房需求。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安府办函〔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办理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五章附则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热线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安顺市12345非紧急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热线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办理、审核、督办、满意度评价与回访、效能监督、考核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热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热线具体工作,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全市各级承办单位是事项办理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办理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
第五条全市各级承办单位应当强化组织领导,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事项的办理、回复、协调等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国有公共企事业单位热线工作分管领导、专职人员有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工作日,含本数,下同)报市级热线备案。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安府办函〔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3日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快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培育新型住宅类产品,助力我市巩固提升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效,在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做法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山地特色实际,在我市推行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助力将安顺市打造成一流旅游城市与休闲康养目的地,按照经济、适用、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适应高品质生活需求,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立体生态型住宅。
二、概念定义立体生态型住宅:每户拥有面积不小于36㎡、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开敞式户属空中花园为基本配置的住宅,主要为空中户属庭院住宅类型。
户属空中花园具有庭院和阳台功能的户属室外空间。
三、试点范围(一)纳入试点条件1.仅限于住宅(商住项目中的住宅)建筑类型项目,容积率不超过2.5。
2.已审批方案不纳入试点范围。
3.已确定为试点的地块,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作为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
(二)试点区域1.西秀区范围内,除西水路、西航路、塔山西路、塔山东路、中华东路、虹山湖路所围合范围内的地块之外的均可作为试点。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安府办函〔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3月28日安顺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安顺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任务落实,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提高政府履职能力,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调高效。
根据《安顺市机构改革方案》,全面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及时完善权责清单,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全力推进国家1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落地落实。
聚焦企业和群众需求,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涉企服务事项整合成企业、群众视角的一件事、一类事,依托贵州省政务服务平台及“一窗通办”改革服务模式,不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深化“企业之家”创建工作,拓展增值服务,推动服务企业向服务产业转变,构建企业为点、行业为线、产业为链的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2.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六网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材料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六网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材料一、出台背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和先导,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建成了一批标志性建筑和控制性工程,我市发展条件得到根本性解决,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与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基础设施的期待相比,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不少的短板,部分领域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还比较明显,水利、油气、信息等领域基础设施供给还不足,总量不足与结构不优的矛盾并存。
有的还不成网,有的虽然成网但布局不够合理、覆盖不够全面、衔接不够配套等等,导致效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六网会战”的通知》(黔府发〔2019〕16号)有关要求,2019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召开了基础设施“六网会战”工作推进动员大会,决定启动我市基础设施“六网会战”,全面普及基础设施补短板,进一步提升供给质量,实现基础设施支撑能力的新跨越。
按照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六网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过程按照全市基础设施“六网会战”工作推进动员大会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代拟了《关于成立安顺市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六网会战”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征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2019年8月26日报市政府审定后于2019年9月23日正式印发。
根据《通知》要求,2019年9月23日,开始起草《实施方案》,经积极对接基础设施“六网会战”各牵头部门,严格按照会议精神和市领导所提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六网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19年10月11日,形成了《安顺市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六网会战”的实施方案》(送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于10月28日正式印发。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免企业首套刻章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免企业首套刻章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7•【字号】安府办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免企业首套刻章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21〕2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免企业首套刻章费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安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免企业首套刻章费用实施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2号)要求,2019年7月1日以来,市本级已实行为新开办企业提供一枚公章免费刻制服务。
为贯彻落实《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21〕6号)精神,全面实行为在安顺市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首套章刻章服务,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自2021年7月1日起,为市本级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提供免费服务。
新开办企业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
二、免费印章种类及材质标准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首套印章种类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材质使用光敏硬质印章材料。
三、为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提供免费服务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针对印章刻制进行市场询价采购,完成市本级为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提供免费服务,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1家印章刻制企业为市本级新开办企业刻制首套印章,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专窗或设置企业开办专区,受理企业开办事项,衔接企业开办各环节,统一交付营业执照及印章等。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安府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7月4日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及年度计划编制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第四章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七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升政府投资决策能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装饰装修、维护维修、单纯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类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要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安府办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府办发〔2010〕7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安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牌子。
安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生态环境工作指示精神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生态环境工作指示精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安府办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生态环境工作指示精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生态环境工作指示精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10日贯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生态环境工作指示精神实施方案按照2020年3月10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宋晓路带队到省生态环境厅汇报对接有关工作情况,3月1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来我市调研座谈会反馈关于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宋晓路市长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问题(一)坚决打好“水、气、土、固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污染防治攻坚战。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精神,全面完成《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6.5%,力争达到99%以上。
统筹好城市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全面完成“水十条”目标任务。
继续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快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及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
深入开展工业渣场污染治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攻坚,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从源头控制污染。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工作措施:立行立改;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二)抓好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问题的整改。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集中开展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集中开展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安府办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集中开展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0〕8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安顺市集中开展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安顺市集中开展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有效规范我市道路(水路)交通运输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改善我市交通营运环境,创建文明、卫生、环保城市,提升全市交通形象,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府发 [2010]5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府办发电[2010]49号)等有关文件的安排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通过开展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解决当前交通运输领域突出的非法营运行为问题,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交通运输秩序,推动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净化道路(水路)交通环境,规范交通营运秩序,保障群众安全出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水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工作目标:通过“打非”专项行动,打掉一批非法经营的车站(场),查处一批非法营运车(船),整改消除一批安全隐患,惩处一批违法违规人员,推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有效遏制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强110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强110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安府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强110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7〕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顺市加强110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6月16日安顺市加强110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2016年11月5日公安部在湖南省岳阳市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规范基层警务工作暨110接处警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强全市?110 社会联动机制建设,更加高效地做好服务人民、应急救助、打击犯罪等工作,切实保障全市社会稳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公安部《110社会联动机制建设模式与评价标准工作指引》及省的有关要求,学习借鉴湖南省岳阳市等地实行“12345、服务找政府,公安110、为民保安宁”的经验做法,加强全市?110 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110接处警服务平台与社会求助服务联动工作体系的整体效能,推动建立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服务联动行动工作协调机制,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社会联动网络,形成“统一指令、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高效快捷”的社会联动体系,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依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调整安顺市110社会联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见附件),加强对全市110社会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
各县(区)要参照建立完善110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扎实开展110社会联动工作。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顺市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市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顺市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市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顺市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市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市交通运输局:你局关于建立安顺市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市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建立安顺市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市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安顺市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市际联席会议制度2021年10月8日附件安顺市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市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1〕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黔府办函〔2021〕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统筹协调全市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工作,落实好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管理各方责任,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安顺市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市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分析研判和统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企业(单位)落实责任,认真做好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铁路沿线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辖区范围内铁路安全相关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共同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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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5]26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5〕2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0日
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文件)以及《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的管理,以及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障的各类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输油、工业、照明等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各城市地下管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负责在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审查建设及相关单位是否掌握地下管线信息、工程设计是否与地下管线存在冲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抓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级有关地下管线保护的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