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务院贵州省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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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电[2013]3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3.05【实施日期】2013.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3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5日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从零开始、向零迈进”的总体要求,以筑牢安全基础、强化责任落实、科技装备支撑为主线,以道路交通、煤矿等行业领域为重点,以深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抓手,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为全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下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降幅大于全国降幅。

“十二五”末,安全生产四项相对指标(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部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力争全面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安监总政法〔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在深化国企国资改革进程中,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中央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

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带头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的差异,对中央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定位,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协同配合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成贵铁路七扇岩隧道建设工程“5·2”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成贵铁路七扇岩隧道建设工程“5·2”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成贵铁路七扇岩隧道建设工程“5·2”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3•【文号】安委办函[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成贵铁路七扇岩隧道建设工程“5·2”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2017年5月2日,由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贵州省成贵铁路七扇岩隧道在建工程发生一起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12人受伤。

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但事故也暴露出相关企业对高瓦斯等不良地质隧道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在建隧道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当前,我国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从业人员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清醒认识工程建设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到工程建设的高风险性,特别是隧道建设工程复杂地质、不利环境等给安全生产带来的重大隐患。

为此,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工程建设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工程建设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当前事故多发的情况和汛期灾害性天气,深入开展工程建设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治理,以长大隧道及瓦斯等不良地质隧道,深基坑,模板支撑体系,大型起重机械为重点,严查施工现场无设计、无方案、不按照方案施工的行为,降低系统性施工安全风险。

1-00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29号

1-00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29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明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二)充分认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企业“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有利于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对解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传导不力问题,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

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安全生产

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安全生产

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1、贵州省公安厅“十二条措施”贵州省公安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十二条措施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安全实际,特制订如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一、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组织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档案、查证明、查车辆,查清车辆所有权关系、专营线路、车辆检测、驾驶员资格、年度检审验、保险等情况,逐车逐人建立专门台帐,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强化客运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自觉性。

从现在起,各县(市)交警大队每月要组织客运车辆驾驶员集中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学习、教育,要保证不漏一车一人,学习要有具体内容和书面记录,对一年内二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客运车驾驶员一律不得换发客运车辆准驾证,不予年审。

三、各县(市)交警大队要督促客运车辆车主、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并纳入交通安全责任制,形成制度;客运车辆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并填写书面检查记录通过客运车辆发车点统一汇总上报县(市)交警大队存档备查,每日例行检查内容及填写表格式样由各州、市、地交警支队制定下发,各县(市)交警大队组织实施。

四、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违章超员20%以下的,一律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处罚、记分,同时并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对超员20%以上的,一律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7至15日,同时并处吊扣驾驶证并予记分;一年内因严重违章超载被处予两次行政拘留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违章超员肇事负有事故责任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造成二次以上重大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终身不得重新申领;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注销客运车辆准驾证,终身不得重新申领。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新法规最新信息(含主要标准)(2017年4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新法规最新信息(含主要标准)(2017年4
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 安监总管一
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7 年 4 月 12 日2017 年 4 月 12 日 〔2017〕33 号
国家安全 的通知
生产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
安监总厅安健
管理总局 展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摸底调 2017 年 4 月 14 日2017 年 4 月 14 日 函﹝2017﹞65
2017 年 4 月
发布机构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法规文号/标准 实施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浙安监管法规
融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 2017 年 3 月 28 日2017 年 3 月 28 日 〔2017〕25 号
指导意见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人防办
《浙江省人防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2017 年 4 月 19 日2017 年 4 月 19 日 〔2017〕26 号
&
Tel: 021-64138011
EHS Newsletter
2017 年 4 月
发布机构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法规文号/标准 实施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粤府办〔2017〕
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2017 年 4 月 24 日2017 年 4 月 24 日 29 号
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津政办发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 2017 年 4 月 15 日2017 年 4 月 15 日 〔2017〕61 号
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津政办发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 2017 年 4 月 29 日 2017 年 5 月 1 日 〔2017〕67 号

贵州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内容

贵州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内容

贵州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内容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贵州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制定了贵州安全生产六十条措施。

二、企业责任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权限等内容。

2.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进行培训。

3.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4.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施设备6. 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7. 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8. 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防爆、防火等。

9. 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且经过专家论证。

四、现场管理10. 现场必须进行分区管理,明确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

11. 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等。

12. 现场必须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 现场必须建立健全作业票制度,严格执行。

五、特种设备管理14. 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15.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16. 特种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防爆、防火等。

17. 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和验收。

六、化学品管理18. 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19. 化学品应当分类存储,并进行定期清点和整理。

20. 化学品应当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通风装置、防护服等。

七、电气安全21. 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22. 电气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23. 电气设施必须配备完善的防护措施,如漏电保护器、接地等。

八、消防安全24. 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使用要求。

25. 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贵州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

贵州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

贵州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
《贵州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
近日,贵州举行了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会议总结了当前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工作规划和措施。

会议的主要精神是要求全省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指出,安全生产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一项经济任务,也是一项社会民生工程。

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不松懈、不放松。

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会议还强调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要倡导全民参与安全生产,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在会议上,各级领导纷纷发言,表达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会议还组织了专题讨论和交流,就如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深入研讨。

贵州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召开,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干劲和热情。

相信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贵州的安全生产工作将会取得新的进展,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0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0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思想深刻,内涵丰富。

认真学习掌握和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

为加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决定》基本精神的理解,保证《决定》提出的各项重点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决定》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以及企业生存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职工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点思想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认清肩负的使命,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扎实实抓好工作,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自觉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继续以体制、法制和队伍三项建设为重点,下功夫抓好强化政府领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依据《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别提出到2007年、2010年和2020年各个不同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预期目标。

真正把安全生产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共同推进。

发挥安全生产目标的导向、约束、激励和评价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实现目标而共同努力。

三、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监管体系。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以《决定》为依据,加强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其尽快建立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职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并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切实提高其权威性。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点(电子版)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点(电子版)
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激励和失信惩戒。
l.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休系各项制度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对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季度选择典型案例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点
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
巡查要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方面
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每年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和总局2016年工作要点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方面
1.省、市相关部门完成安全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两张清单"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情况。
2.明确省、市、县分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明确和落实各类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情况。
3.开展安全生产各环节、各领域的监管盲区和制度漏洞梳理,对监管范国内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情况。
4.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指导性文件情况。
1.建立"双随机"和重点检查双线监管执法机制情况。
2.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并严格执行,细化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情况。
3.建立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情况。
4.深入开展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特种设备、粉尘涉爆和功能区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依法严厉打市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落实"五个一批"情况。
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一)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危险物品的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除本条(一)项之外的其他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6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600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并在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二)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的四个具体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的四个具体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的四个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4.27•【字号】黔府[1987]28号•【施行日期】198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的四个具体规定的通知(1987年4月27日黔府〔1987〕2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经营责任制试点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的试行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试行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并对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1987年我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努力寻找出适合我省不同企业特点的经营形式,逐步改革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搞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干部和企业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贯彻实施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向企业讲明,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和有关搞活企业的现行政策、改革部署不会因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而发生变化。

同时,继续认真检查和落实以下各项政策措施:(一)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给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各地、州、市、县和各主管部门都不得再向企业增加指令性计划。

个别必须增加的,需征得企业同意和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保证企业在完成计划后的产品自销权和自销产品按国家规定的作价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7•【字号】黔府办发[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搞好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一)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毕府办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9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一)实行清单管理1.驻矿安监员每日要认真对照《驻矿安监员检查清单》(附件1)对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检查,每名驻矿安监员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15次,每天至少有1名驻矿安监员入井检查。

30万吨/年及以下小型矿井,每名驻矿安监员在当班的2天内必须对所驻煤矿所有作业点对照清单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45-90万吨/年中型矿井,每名驻矿安监员在当班的4天内必须对所驻煤矿所有作业点对照清单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12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矿井,每名驻矿安监员在当班的7天内必须对所驻煤矿所有作业点对照清单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

2.片区煤安分局每周必须对照《煤矿安全周检查清单》(附件2)对辖区内直接监管煤矿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

3.县(自治县、区)煤安局每季度必须对照《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附件3)对辖区内直接监管煤矿开展1次全面大检查。

4.县(自治县、区)工能局(经能、经信局)每月至少对照《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附件3)对辖区内煤矿开展4矿次检查。

5.县(自治县、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对照清单检查结束后,要在检查清单上逐项详细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违法违规事实,要在检查清单上签字,对本次检查情况予以确认,县(自治县、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将对照清单检查记录同执法文书一并存档,作为执法检查人员履职的依据;驻矿安监员要将对照清单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9•【字号】黔府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4]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思路和奋斗目标(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经济建设和安全生产的同步发展。

(二)工作思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深化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

(三)奋斗目标。

2004年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有所下降。

到2007年,建立起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矿山、消防等重点行业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遏制,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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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力强化安全监管法治建设 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相关 法规标准一致性审查制度。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 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进程。推动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 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追究范围,研 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制定实施安全生 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加快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 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快制定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 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生 产制造标准。全面梳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促进法规标准的衔接融合。
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 理职能,逐步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 制。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规划布局,统筹国家、 地方、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层面应急救援力量,依托公安消防、 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 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完善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 享机制、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深化应急预案优化、简化 工作,加强实战化应急演练,发挥信息化支撑辅助作用,提 高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和现场救援实效。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
2017年3月
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 点
安委〔2017〕1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 2017 年 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 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 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强 化协调协作,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按照任务分 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 表 , 抓好贯彻落实 , 并于 2017 年底前将各项工 作完成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 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 , 强化督促检 查,推动工作落实。
五、严格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制度措施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 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加强 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 交通、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重要基础设 施的安全检测维护,着力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监管。积极运用信息化、物联网等技术,加强城市安全运行 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 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城市安全事故。
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 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投入, 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完善安全生产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管理使用制度。
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不断优化整合国家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 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加强研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 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攻关,积极研发、储备和转化应用一批安 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推广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 序和环节广泛应用。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安 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张网”,强化大数据、云计算、物联 网和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运用,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 产业务深度融合。
五、严格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制度措施 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源头管控、安全准入,将 安全生产作为城乡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并作为高 危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 积极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
五、严格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制度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全面 落实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部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区 对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全面摸排 并有效管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高危化 学品、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储存场所、使用环节、 运输环节、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和源头准入等安全监管,有 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五、严格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制度措施 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开展 “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加快实施煤矿、非煤矿山 重大灾害治理工程、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 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深入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 高速铁路和重要航道安全防护、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预警 等重大安防技防工程建设。
五、严格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制度措施 贯彻落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制定 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规范,指导、推 动地方和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健全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不断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 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责和界限,明确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推进建立负有安全监管监察 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依法 依规履职尽责。
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加快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 服务制度,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 押金制度,完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 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 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实施工伤 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 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并落 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加快制定和修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其 配套标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健全 安全生产培训体系,逐步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加 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推动将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 监察人员业务轮训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教育,认 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 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和“平安校园”创建、“职业病 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
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职能作用。完善矿山 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不断优化 安全监察机构布局。推进危险化学品、海洋石油等重点行业 领域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理顺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 体制,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 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 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四、大力强化安全监管法治建设 制定实施安全监管执法计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手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 法手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 执法监督,建立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 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安 全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
四、大力强化安全监管法治建设 编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 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建立完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统一 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制定安全监管执法人员 录用标准,建立健全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继续 教育制度。
五、严格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制度措施 强化春节、全国“两会”、汛期、岁末年初等重点时段 安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煤矿淘汰退出、瓦斯治理、水害防 治、矿山采空区、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电气火灾隐患专 项整治,打击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行为,全面开展危险 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 战成果,持续推进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粉尘涉 爆、道路交通、车辆生产、消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 专项治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 改革发展的意见》 深入宣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 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广泛宣讲、 专家解读、集中培训等方式,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生产经 营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增进全社会共识,提高贯彻落 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有关部门对照《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和时间进度 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制度办法;各地区结合自 身实际,制定出台《意见》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实施细则,确 保《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督办,把 《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巡 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工作交流和定期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推动企业建立全 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完善混合所有制企 业,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 任,发挥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 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中的权重,建立与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开展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 作考核,加快建立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完成对省级政府第一轮 巡查的全覆盖。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建 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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