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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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六条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和镇(街)农村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镇(街)××经济联合总社根据镇(街)的设置调整情况相应进行分立、合并,保持一个镇(街)一个经济联合总社。

第九条经济联合社按现有的189个设置,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分立、合并的,由成员大会表决是否分立、合并。成员大会表决不同意分立、合并经济联合社的,分立、合并后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再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经济合作社原则上按现有的1738个设置,经济合作社的合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再分立,若因征地后搬迁等特殊原因,属1社多队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分立,属1社1队的不再分立。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区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制定章程。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审核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报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对未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要求拟制章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指导、督促;对提交审核备案的组织章程,凡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加以纠正,并修改完善。

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同一内容,成员大会重新表决后,成员有异议的,不再进行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社委会(或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为避免管理人员重复、节省费用,村民委员会与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小组与经济合作社资产财务没有分开登记的,社委会(或理事会)成员由同级村民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兼任,资产财务已经分开的,应当另行选举管理人员。不是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人员兼任的经济联合社管理人员的报酬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不适用《花都区村干部工资报酬计算方法》。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组长和副组长(或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1/5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社委会(或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等经济活动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进行,不得用村民自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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