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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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彩信业务分册V1.0
(征求意见稿)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1、
为维护彩信业务市场秩序,提高彩信业务质量和内容品质,促进彩信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SP和中国电信合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是在《中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总册V1.0》的指导下对彩信业务的合作管理进行细化和规范,如与此前相关合作管理办法或规定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1.3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中国电信所有。
2、
2.1
彩信是中国电信为多媒体信息服务所取的业务名称。多媒体信息服务的英文名是MMS,它是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的缩写,通常又称为多媒体彩信。彩信支持多媒体功能,能够传递功能全面的内容和信息,包括文字、图像、声音、数据等各种多媒体格式。
(四)沉默客户订购关系管理
沉默用户是指该用户当月产生了某业务的包月信息费,但没有收到该业务代码对应的任何下行MT信息,则该用户当月对于这个业务处于“沉默”,称该用户当月对于这个业务就是沉默用户。
SP应至少给订购用户发送一条以上的MT信息,确保不存在沉默用户。
中国电信会定期对沉默客户的订购关系予以清理。
2.3.2
(一)使用方式管理
(1)对于用户通过短信方式点播的,在用户点播后,给用户下发业务内容的同时,需发送短信进行资费提示。
(二)计费管理
(1)点播类业务的计费方式为按条计费。
(2)对于按条计费方式的点播业务,为确保客户利益和扣费的合理性,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SP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包括付费服务和免费服务),必须确保征得客户同意,严禁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服务,同时要保证客户充分知悉业务的信息,包括价格、业务形式、发送频次、使用方法、主要内容、取消方式、客服电话、收费方式等。其中收费方式指对于除通道类合作业务,SP需告知客户该业务的费用由当地电信公司代为收取。

电信增值业务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

电信增值业务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

电信增值业务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措施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项特殊的服务,电信增值业务需要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受到监管措施的限制和保护。

本文将就电信增值业务的政策法规以及监管措施进行探讨。

一、电信增值业务政策法规1. 电信法规范指引电信法规范指引对电信增值业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我国电信行业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了电信增值业务的定义、发展条件以及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电信增值业务进行了相关规定,包括许可、备案、运营要求等。

2. 市场准入备案制度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许可。

我国工信部实施的电信增值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者的备案和许可程序、要求和流程。

任何未经备案或许可的运营者都将面临法律追究。

3. 信息安全标准与法规随着电信业务的数字化,信息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保护用户信息及数据安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标准和法规。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等文件规定了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者在信息保护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定,包括用户信息保护、安全评估等内容。

二、电信增值业务的监管措施1. 经营许可制度我国对电信增值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业务。

许可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电信增值业务市场,减少不合格经营者的存在,并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2. 监督检查与抽查相关管理部门对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以确保其业务合规。

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运营者提供业务数据、经营情况等信息,对业务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电信增值业务的合规运营。

3. 处罚与纠正措施对于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者,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严重违规者甚至会被吊销许可证。

4. 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至关重要。

电信增值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电信增值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电信增值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一、引言随着电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在用户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电信增值业务的规模化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合规性问题,如信息泄露、欺诈等。

因此,电信增值业务的合规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管要求、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三个方面,探讨电信增值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二、监管要求1. 监管机构的职责作为电信增值业务的监管主体,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规范电信增值业务的运营和管理。

2. 监管政策的制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依法制定监管政策,明确电信增值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确保业务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信增值业务的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

三、操作规范1. 业务准入管理电信增值业务的准入管理是保障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运营商应明确准入条件,对申请准入的增值业务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或许可。

2. 信息披露要求运营商应向用户充分披露增值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业务内容、资费标准、有效期限等,确保用户明晰知晓并自愿选择。

3. 用户权益保护运营商应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用户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在合规性管理中及时调整和完善。

四、风险控制1. 安全管理运营商应加强对电信增值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完善的防护体系、加密传输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欺诈识别和预防运营商应加强对电信增值业务中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的识别和预防,建立起相应的风险识别模型和机制,及时发现和阻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3. 数据监控和分析运营商应建立数据监控和分析系统,对电信增值业务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五、结论电信增值业务的合规性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监管要求、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是实现合规性管理的关键要素,需要监管机构、运营商和用户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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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合作管理制度

电信服务合作管理制度

电信服务合作管理制度【电信服务合作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电信服务合作管理,并确保合作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制定本电信服务合作管理制度。

二、合作关系1. 合作双方:本合作管理制度适用于电信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与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合作方”)之间建立的服务合作关系。

2. 合作形式:合作关系可以采取分销、代理、合作开发等方式,根据双方协商决定。

三、合作流程1. 合作意向确认:合作方与服务商签署合作意向确认书,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条件及约定。

2. 合作协议签订:在合作意向确认书基础上,双方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具体的合作内容、责任与义务、费用分成等条款。

3. 合作实施: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与运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高效率。

4. 合作终止: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合作关系可能以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到期、违约等方式终止。

四、合作权益1. 服务商权益:服务商享有根据合作实绩获得的收益、服务费用以及良好的品牌推广效果等权益。

2. 合作方权益:合作方享有合作期间的经济利益、品牌形象提升、市场拓展机会等权益。

五、合作责任1. 服务商责任:服务商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并确保合作方能顺利履行合作任务。

2. 合作方责任:合作方应积极参与合作项目,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解决问题,保证对合作任务的完成质量和时效性。

六、合作管理1. 绩效评估:针对合作项目,设立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双方的合作绩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信息共享:合作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市场动态、竞争情报等信息,以便双方能够做出更准确的决策。

3. 合作培训:为了提升合作方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服务商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支持,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七、知识产权保护1. 保密义务:合作双方在合作关系中涉及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信息应予以保密,并约定保密期限。

2. 知识产权归属: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明确归属方,并约定合理的使用和转让方式。

中国移动业务合作的管理规范

中国移动业务合作的管理规范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新环境、新发展对移动梦网商务模式提出 新要求
移动梦网经过近5年的发展,业务不断丰富和多样化, 使得客户服务和营销在业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 出,而原移动梦网代收费模式中并未体现客服成本和 营销成本投放价值。
个别合作伙伴趋利和违规操作,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影响了移动梦网产业环境的良性发展。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半紧密合作模式
以代客户服务为主要特征。客户服务成本 确定为信息费收入的15%,再加上代收费 服务收取的信息费收入的15%,中国移动 对此类合作伙伴收取信息费收入的30%.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半紧密合作原则和受理标准
– 原则:中国移动代合作伙伴提供客户服务,合作伙伴负责后 台的协助和支撑;不再需要设立专门的客服电话和座席,不 需要配备专门客服人员,只需要提供客户服务支持。
基本合作模式的客服职责和界面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基本合作模式的客服渠道和考核标准
客服渠道
客服电话:合作伙伴必须设置直线电话和客服手机
客服指令:合作伙伴必须支持发送:“服务代码”到“服务代码”,返回合作伙伴名 称、客服电话、退订方法等。
定制指令:客户定制成功后,定制语中必须包括合作伙伴名称、退订指令、合作 伙伴客服电话等。
中国移动根据首问负责的原则,通过1860和营业厅受理客户咨询 和投诉,除代客户查询定制清单和代退订可自行处理外,其余转 交合作伙伴办理;
中国移动有偿提供客户服务,将根据为合作伙伴提供的客户服务 实际发生量按件收取客户服务费用;
中国移动负责监督管理合作伙伴的客服质量。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中国移动集团业务合作总则

中国移动集团业务合作总则

集团客户业务合作总则(讨论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数据部2004 年2 月注:本合作管理办法来源于部分试点省经验,请各省因地制宜,有选择地参考使用目录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中国移动集团业务的开展,规范业务合作中各方的行为, 保证各合作伙伴在公平、公开、公正的运营环境中,充分利用中国移动的网络资源和巨大客户群为集团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应用服务。

同时为了确保整个新业务市场形成有序竞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良好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1条集团客户合作伙伴计划是移动梦网创业计划在集团客户领域的具体应用。

本办法遵从移动梦网“公开公平、合作共赢”的总体原则。

第2条本办法是中国移动与各合作伙伴合作,拓展集团业务时应遵循的合作具体原则和具体业务流程。

第3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合作伙伴包括与中国移动合作的业务平台经营商、系统集成商、销售代理商、增值代理商、系统(或设备)供应商等。

第4条本办法为对业务拓展过程中合作模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中国移动保留在具体业务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部分条款的调整。

第5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移动。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国移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改与补充。

第二章业务定义及拓展计划第6条集团业务的定义集团业务指通过中国移动的网络,向集团客户提供的电信及增值业务。

中国移动希望通过在全国范围开拓集团业务,为集团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丰富移动服务的内容,提升服务价值,稳定客户群。

第7条集团业务的内容各合作伙伴在各自最擅长和熟悉的领域,协助中国移动积极发展集团客户,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中国移动以其拥有的网络平台为基础,向合理的业务方案提供系统接口,并在业务结算、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积极的支持和适当的鼓励。

同时中国移动也将从确保从集团客户的角度出发,监督合作伙伴的业务质量,并协调各环节(包括终端用户)之间的关系。

中国移动可以提供移动交换网络、IP网络、短消息平台、GPRS承载平台、语音接入平台和移动定位平台以促进集团业务的开展。

电信卡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

电信卡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

电信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甲方:乙方:电信卡是由电信公司开发的具有缴费功能的卡类产品,通过上海电信公司的终端和网站实现电信等公用事业账单的缴付。

甲乙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享、公开透明、成本自负’’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在甲方代理销售电信卡的基础上就开展电信卡增值服务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合作的目的基础:乙方必须合法取得上海电信公司关于该项业务操作的合同为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并由此承担由于该合同操作的一切法律责任,电信卡增值服务是由乙方基于电信卡卡类产品缴费而产生。

增值服务利用双方各自的资源及技术优势,可使用户在甲方门店缴付的电信等各类公用事业费账单在T+1实现销账。

在向用户提供更为完善、便捷的服务的同时,通过开展电信卡的增值业务更好的提高双方的收益。

二、合作的内容及形式:1. 甲方为电信卡增值业务的接受方,乙方为电信卡增值业务的提供方。

2. 甲方将经整理及核对后符合要求的账单信息及时发送给乙方,以便乙方能及时开展缴费销账工作。

3. 乙方将甲方经整理及核对后符合要求的账单信息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单的缴费工作,并接受甲方对其缴费工作准确性的检查。

三、结算方式:为了保障双方资金流转安全便捷,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将作为购卡专款直接划入上海大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1.乙方每日以结账凭证的形式将甲方上日传送给乙方的账单信息做为完成缴费工作日的确认文件书送达甲方。

结账凭证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接收信息日期、缴费完成日期、接收条码数量、缴费条码数量、接收信息总金额、实际缴费总金额、当日无法完成销账条码明细、缴费确认章。

(标准式样,做为合约附件)。

2.甲方收到结账凭证后进行条码抽检,除非乙方在结账凭证中注明无法完成销账条码,除此之外只需在付费通平台发现有一个条码未核销,甲方既予止付当日所有款项并停止次日账单信息的传送,直至查明原因。

3.甲方对每个未核销条码按条码金额的3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当每周内检出3个以上或每月内检出10个以上未核销条码时,本协议既告解除。

电信增值业务的合作与生态建设

电信增值业务的合作与生态建设

电信增值业务的合作与生态建设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越来越繁荣。

电信运营商与其他相关企业的合作,对于推动电信增值业务的发展和生态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电信增值业务的合作与生态建设进行探讨。

一、电信增值业务的合作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在传统的通信基础上,通过引入创新技术和应用,为用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的业务形式。

为了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电信运营商需要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多方共赢。

首先,电信运营商可以与互联网企业合作。

互联网企业具有丰富的应用和技术创新能力,可以为电信运营商提供许多创新的增值服务。

例如,与电商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可以推出手机购物、在线支付等增值服务,提高用户的购物体验和消费便利性。

其次,电信运营商还可以与内容提供商合作。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用户对于多样化的内容需求越来越高。

通过与影视公司、音乐平台等内容提供商合作,电信运营商可以推出视频、音乐等娱乐类增值服务,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增加用户粘性。

另外,电信运营商与智能设备制造商的合作也具有重要意义。

智能设备的普及为电信运营商提供了更多的增值服务机会。

通过与智能设备制造商合作,电信运营商可以推出智能家居、智能健康等增值服务,为用户提供更便捷和智能的生活方式。

二、电信增值业务的生态建设电信增值业务的生态建设是指在电信增值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倡导开放、合作、共赢的生态环境,形成一个良好的供需关系和合作伙伴关系网。

首先,建立开放的平台和标准是电信增值业务生态建设的基础。

电信运营商应该积极推动开放平台的建设,鼓励各方主体参与到电信增值业务的创新中来。

同时,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促进各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构建良好的产业链合作关系是电信增值业务生态建设的关键。

电信运营商、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等各个环节的合作关系必须紧密配合,形成一个协同发展的产业链,共同推动电信增值业务的发展。

另外,电信增值业务的生态建设还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湖南电信互联网与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湖南电信互联网与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1)季度内累计三次受到客户服务检查警告处理或一次整改时间超过两周;
(2)单个业务退出导致业务类别退出,业务类别退出导致资格退出。
5.2.2甲方对乙方的单个业务进行考核。该考核依据单个业务收入、使用用户数、业务维护质量等指标,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业务进行下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
(1)根据甲方公布的合作管理总则及各分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对各业务类发展按月或按季度的排名、退出考核;
wap业务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手机报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商务领航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互联星空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流媒体业务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ivr业务关闭业务代码用户不能再使用87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严重程度将其违约行为分为一般a类一般b类严重a类严重b类重大a类重大b类六类以及警告停止结算具体违约行为描述见附件二违约行为列表
1.5甲乙双方已就合作开展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的合作原则达成共识:双方将本着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基于上述条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注重效率的原则,以发展和丰富健康的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签署本协议。双方应当以合作原则为根本出发点及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以下称“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地址为,其法定代表人为。
2、适用范围:为行文方便,本协议由正文(以下简称“正文”)及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组成。正文和附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的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适用本协议中相应条款。
4.7甲方对乙方申请的业务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向乙方出具书面认可文件,或在SP服务系统中以适当方式确认。业务正式开通时间以甲方正式开通计费时间为准。

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解读

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解读

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解读随着电信行业的不断发展,电信增值业务作为重要的服务领域之一,正日益受到广大用户的关注和需求。

为了确保电信增值业务能够有序开展,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加大了对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管政策执行力度。

本文将对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一、电信增值业务的定义和分类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在传输、交换和呼叫业务以外,为了满足用户特定需求而提供的具有附加功能、附加价值的业务。

根据实际情况,电信增值业务可分为短信业务、彩信业务、流量叠加业务、铃声业务、增值信息服务等多个细分领域。

二、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电信增值业务的发展和运营,各国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目前电信增值业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电信法》、《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首先,《电信法》是电信行业的基本法律。

它明确了国家对电信事业的管理职责,对电信运营商开展电信增值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各类电信业务进行了划分和定义,对电信增值业务的范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后,根据《电信法》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电信增值业务经营的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

三、电信增值业务的监管政策为了保护用户的利益,各国对电信增值业务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主要包括:准入管理、运营管理、费用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准入管理方面,各国都规定了电信增值业务的经营许可制度,要求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业务。

在运营管理方面,各国要求电信增值业务提供商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对业务的内容、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

各类服务的内容必须合法、健康,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在费用管理方面,各国要求电信增值业务的定价必须公开透明,不能存在欺诈行为。

此外,各国还制定了相应的费用监管政策,对电信增值业务的费用进行严格控制,保护用户权益。

电信全网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彩信业务分册7.doc

电信全网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彩信业务分册7.doc

中国电信全网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彩信业务分册7中国电信全网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彩信业务分册(V3.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概述(1)一、适用范围(1)二、内容概要(1)三、术语和定义(1)四、解释修订权(2)第二章业务描述和分类(3)一、业务描述(3)二、业务分类(3)三、业务管理(3)第三章业务资费和定价管理(7)一、业务资费结构(7)二、定价原则(7)三、业务计费(9)第四章业务合作管理(10)一、业务准入管理(10)二、业务新增管理(11)三、变更管理(13)四、业务版权管理(14)五、业务内容管理(14)六、业务退出管理(15)七、合作伙伴退出管理(16)第五章网络管理(17)一、网络管理原则(17)二、业务监测管理(19)附件1:彩信业务合作伙伴分层分级实施细则(20) 附件2:高资费、空指令业务管理(23)附件3:全网彩信业务在WAP门户展现规则(25)第一章概述为维护彩信业务市场秩序,规范彩信业务合作管理,提高彩信业务服务质量和内容品质,促进彩信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是在《中国电信全网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总册》的指导下对彩信业务的合作管理进行细化和规范,如与此前相关合作管理办法或规定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中国电信在彩信平台上合作,面向公众用户提供彩信业务的合作伙伴,省分公司须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编制适合本省情况的管理办法。

面向行业用户的彩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二、内容概要本管理办法包括中国电信彩信业务相关的业务描述和分类、业务资费和定价管理、业务合作管理、网络管理等内容。

三、术语和定义四、解释修订权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其所有权、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业务描述和分类一、业务描述彩信是中国电信为多媒体信息服务所取的业务名称。

多媒体信息服务的英文名是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缩写为MMS,通常又称为多媒体短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自有业务合作管理办法v1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自有业务合作管理办法v1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自有业务合作管理办法v10自有增值业务合作治理方法(暂行)V1.0一、总则1.为爱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以下简称:陕西移动)自有增值业务市场秩序,加强经营治理,提高业务服务质量,鼓舞自有增值业务第三方合作伙伴诚信经营,促进业务的快速、健康、有序进展,特制定本治理方法,做为自有增值业务合作治理的依据。

2.本方法是对陕西移动自有增值业务第三方合作伙伴平台支撑、运营治理方面的细化和规范,用于指导合作伙伴规范合理的提供产品和内容,参与增值业务营销。

3.本方法如与此前的业务合作相关治理方法或规定有冲突,以本方法为准。

本方法的所有权、最终说明权、修订权归陕西移动数据部。

二、定义1.陕西移动自有增值业务指以陕西移动品牌面向客户推出,以陕西移动为主体开展营销推广,实现业务计费,提供客户服务的移动增值业务。

2.自有增值业务第三方合作伙伴指与陕西移动合作开展增值业务,提供系统平台建设、运营支撑、业务内容等服务的合作方。

3.引入第三方合作的自有增值业务开展需满足以下原则:(1)以陕西移动自有品牌或与第三方联合品牌面向客户提供。

(2)陕西移动作为统一客户界面,提供客户服务。

(3)业务使用陕西移动自有码号资源。

包括特服号码、域名、服务代码等。

(4)陕西移动自主把握全部客户资源。

包括订购关系、客户资料、客户行为等。

4.第三方合作的自有增值业务应在下述范畴内开展:合作方提供稀缺、垄断、专门资源类的业务;具有创新、战略性意义的业务;合作方具有较强运营支撑能力,提供关于提升我省现有增值业务普及率及活跃度具有重要意义的业务。

5.关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明确规定不能以合作模式开展的一二类业务,不应引入第三方合作伙伴。

关于涉及客户隐私和核心客户资源的业务,不应以合作方式开展。

关于提供一般新闻、娱乐信息服务的业务不应以自有增值业务合作模式方式开展,可纳入梦网业务合作。

三、合作模式1.依照合作双方职责分工,自有增值业务第三方合作方式有合作运营型和内容提供型两种。

电信卡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7篇

电信卡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7篇

电信卡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7篇篇1甲方:XXXX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X乙方:XXXX科技有限公司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X鉴于:1. 甲方拥有电信网络资源和用户资源,具备开展增值业务的条件。

2. 乙方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强大的运营能力,能够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增值业务服务。

3. 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1.1 乙方为甲方提供电信卡增值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流量经营、位置服务、行业应用等。

1.2 甲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增值业务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1.3 双方可协商拓展其他合作领域,具体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合作期限2.1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2 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续签协议需明确合作内容、费用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2.3 若一方需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甲方需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增值业务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服务内容协商确定。

3.2 甲方可选择以下支付方式:(1)银行转账;(2)支票;(3)信用卡;(4)其他双方认可的支付方式。

3.3 乙方需提供正式的发票或收据作为收费凭证,并依法纳税。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义务:(1)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协助乙方开展增值业务服务;(2)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增值业务服务费用;(3)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利用增值业务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1)提供优质、高效的增值业务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甲方要求;(2)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收取增值业务服务费用,并提供正式的发票或收据作为收费凭证;(3)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安排,及时响应甲方的需求和问题;(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损害甲方利益或从事违法活动。

《中国电信有限公司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计费结算”条款修订确认书

《中国电信有限公司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计费结算”条款修订确认书

鉴于:1、中国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贵司正式签署《中国电信有限公司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已生效履行,现合作协议有效期已续延至2007年6月30日;2、合作协议内“计费结算”相关内容自2007年4月1日起将统一实行信息服务费按实收金额分成结算。

现我司将合作协议中“计费结算”条款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调整:第十章计费、结算和代收费10.1 计费10.1.1 通信费价格由甲方制订;信息服务费价格原则上由乙方制定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信息服务费价格的任何变更(包括收费方式的变更)需由甲方确认通过方可正式实施。

10.1.2 乙方在制定信息服务费价格时可以选择按次、按时长、包月等多种收费方式,亦可以提供多种收费方式供用户选择。

乙方应以在其网站上公布、在定制协议书上明示、在手机界面上展示或发送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信息服务费的收取方式、标准、缴费时间、客服电话等事项。

10.2 结算10.2.1 用户或乙方使用甲方移动通信网络所发生的各种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

10.2.2 甲方对所有增值业务代收信息费实行按实收金额进行信息费结算。

实收金额扣减退赔款及每小时每用户定制同一SP的业务计费话单(0计费话单除外)超过20条所产生的信息费用后作为实收结算基数。

实收结算基数按照甲乙双方信息费分成规则计算得出实收结算数据,并扣减违约扣款、不均衡通信费后得到乙方实际结算金额。

10.2.3 计费周期:甲方计费系统对乙方信息服务费总额的统计周期,通常按照自然月划分,从自然月1日0时开始至该月末最后一日24时结束。

10.2.4 结算流程:(1)用户第1个月使用无线增值业务,第一个月产生信息服务费。

(2)第2个月、第3个月为用户的缴费月。

(3)甲方在第4个月15日前通过SP服务系统将结算信息发布给乙方。

(4)乙方如有异议须在第4个月25日前提出对帐申请,如不提出则视为乙方已确认,且甲方不再予以受理对帐申请。

湖北电信增值业务电话营销申请合作管理办法-0902091.doc

湖北电信增值业务电话营销申请合作管理办法-0902091.doc

湖北电信增值业务电话营销申请合作管理办法-0902091湖北电信增值业务电话营销申请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为整合社会外呼服务资源,挖掘市场消费潜力,积极规范电话营销模式,完善合作伙伴申请、审核、呼叫流程,在原有《湖北电信电话营销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增值业务电话营销的管理,即以电话外呼为主要接触方式,针对特定用户群受湖北电信签约合作伙伴S 委托由第三方电话营销公司为电信增值业务合作伙伴开展的电话营销业务。

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短信业务、七彩铃音业务、各种声讯业务或其它增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固话秘书、灵通秘书、农家乐业务等。

湖北电信自身业务需进行电话营销的应按照中电信鄂(2008)597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电话营销。

第二节电话营销公司筛选条件1、电话营销公司的申请、准入需经过湖北电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作为候选电话营销服务提供商为电信增值业务合作伙伴进行电话营销服务。

2、电话营销服务提供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电话营销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工业与信息化部或增值业务合作伙伴所在地电信经营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信息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料。

申请开展电话营销业务的合作伙伴其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电话营销服务提供商应具备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过硬的技术实力以及对电信增值业务的深刻理解等基本素质,其呼叫坐席数不得低于50个。

3)电话营销服务提供商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近行业三年以上的管理经验,熟悉各类电信增值业务管理业务流程。

4)电话营销服务提供商应具备对呼叫中心的技术开发能力,对整个系统应有深入的了解。

5)电话营销服务提供商在短信、168信息服务、互联星空、七彩铃音或其它电信增值业务电话营销过程中,或与其它省电信运营商开展电话营销合作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的电话营销服务提供商,将半年之内不受理合作。

电信增值服务的法律规定(3篇)

电信增值服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行业逐渐从传统的语音通信服务向综合信息服务转变。

电信增值服务作为电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如互联网接入、数据传输、在线娱乐、电子商务等。

为了规范电信增值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促进电信增值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电信增值服务相关法律规定的概述。

一、电信增值服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增值服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电信网资源,为用户提供基于电信网平台的应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信息服务:提供新闻、天气预报、股票行情、旅游信息、生活服务等;2. 数据通信服务:提供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在线游戏、在线教育等;3.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用户接入互联网的能力;4.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在线购物、在线支付、在线拍卖等;5. 其他增值服务: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提供其他基于电信网平台的服务。

二、电信增值服务的法律性质电信增值服务属于电信业务范畴,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经营许可: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必须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信增值服务;2. 服务规范: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电信服务的规定,确保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3. 税收政策: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依法纳税,缴纳相应的税费;4. 安全保障: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三、电信增值服务的主要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条例》是我国电信行业的基本法,对电信增值服务的规定主要包括:(1)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信增值服务;(2)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3)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4)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依法纳税,缴纳相应的税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对电信增值服务中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1)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2)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网络安全风险;(3)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应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网络安全调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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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彩信业务分册V1.0(征求意见稿)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目录1、概述 (1)1.1适用范围 (1)1.2内容概要 (1)1.3解释修订权 (1)2、业务定义、分类及逻辑管理 (2)2.1业务定义 (2)2.2业务分类 (2)2.2.1 按照接入方式划分 (2)2.2.2 按订购方式划分 (3)2.2.3 按业务内容划分 (3)2.3业务规范 (3)2.3.1 订购类业务规范 (3)2.3.2 点播类业务规范 (4)2.3.3 业务指令管理 (5)3、业务资费和定价管理 (7)3.1业务资费结构 (7)3.2定价原则 (7)3.2.1 总体原则 (7)3.2.2 信息费价格规定 (8)3.2.3 信息费管理规定 (8)3.3计费原则 (8)4、业务合作管理 (9)4.1业务准入管理 (9)4.1.1 业务接入准入原则 (9)4.1.2 业务申请材料 (9)4.1.3 业务评审原则 (9)4.1.4 业务接入流程 (10)4.2业务退出管理 (10)4.2.1 业务退出原则 (10)4.2.2 业务退出机制 (10)4.3业务内容管理 (11)4.3.1 内容基本规定 (11)4.3.2 部分类别业务内容规定 (11)4.3.3 禁止提供的业务种类 (11)5、网络管理 (13)5.1网络管理原则 (13)5.1.1 入网技术要求 (13)5.1.2 入网测试要求 (14)5.2业务监测管理 (15)6、优秀SP资源分配 (16)1、概述为维护彩信业务市场秩序,提高彩信业务质量和内容品质,促进彩信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SP和中国电信合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是在《中国电信移动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总册V1.0》的指导下对彩信业务的合作管理进行细化和规范,如与此前相关合作管理办法或规定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1.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中国电信合作在彩信平台上面向大众客户提供的彩信应用的全国SP。

面向行业用户的彩信应用管理办法由中国电信政企客户部另行制定。

1.2内容概要本管理办法包括中国电信彩信业务描述和分类、SP业务资费和定价管理、SP业务合作管理流程(包括接入,退出机制管理)、计费结算管理、业务考核管理、业务违约违规处理、网络质量管理、客户服务管理和SP投诉管理等部分。

1.3解释修订权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中国电信所有。

2、业务定义、分类及逻辑管理2.1业务定义彩信是中国电信为多媒体信息服务所取的业务名称。

多媒体信息服务的英文名是MMS,它是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的缩写,通常又称为多媒体彩信。

彩信支持多媒体功能,能够传递功能全面的内容和信息,包括文字、图像、声音、数据等各种多媒体格式。

中国电信的彩信业务以WAP无线应用协议为载体,通过中国电信的CDMA 数据网络,传送包括文字、图像、声音、数据等各种多媒体格式的信息。

彩信业务的业务应用方式主要包括手机与手机互发、手机与邮箱互发等。

2.2业务分类2.2.1按照接入方式划分中国电信彩信业务根据业务服务范围可以分为全网彩信业务和本地彩信业务。

一、全网业务(一)定义全网业务是指一点接入,服务范围为中国电信3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

(二)接入规则中国电信彩信业务可实现“一点接入,全网服务,一点结算”,例如:接入点在上海,结算点在集团总部,实现向全网范围内的中国电信CDMA客户提供服务;SP只需与中国电信进行财务结算,便可获取其全网业务的收益。

采用此方式接入的SP在全网只有一个企业代码,该代码在SP第一次接入中国电信全网业务时分配。

SP必须具有工业信息化部核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业务开通当地的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本地业务(一)定义:本地业务是指本地接入,服务范围仅为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

(二)接入规则SP可向有本地业务发展需求的省级电信公司申请开展本地服务,当地的省级电信公司为中国电信本地彩信业务的业务受理点、网络接入点和计费结算点。

提供本地业务的SP不能向其他省市客户发送彩信。

采用此方式接入的SP只有一个由接入地省级公司分配的企业代码。

2.2.2按订购方式划分(1)营业系统定制:(2)短信上行订购;(3)WEB订购(暂不开放);(4)WAP订购(暂不开放)。

2.2.3按业务内容划分(1)资讯(2)娱乐(3)体育(4)生活(5)互动(6)其它2.3业务规范2.3.1订购类业务规范(一)使用方式管理(1)对于用户通过手机方式订购,在订购关系成立前由中国电信向客户下发订购提示确认短信信息,内容包括业务的提供商、业务名称、价格等,订购关系在客户按确认信息要求进行确认后成立。

(2)退订:对于用户通过手机方式退订,在退订成功后中国电信向客户下发退订提示消息。

(3)所有确认信息免收信息费。

(二)计费管理(1)订购类业务的计费方式为:包月。

(2)对于包月订购类业务,为确保客户利益和扣费的合理性,必须满足以下要求:SP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包括付费服务和免费服务),必须确保征得客户同意。

严禁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服务,同时要保证客户充分知悉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价格、业务形式、发送频次、使用方法、主要内容、取消方式、客服电话、收费方式等。

其中收费方式指SP需告知客户该业务的费用由当地电信公司代为收取。

(3)单高资费限制对于包月计费的短信增值业务,要求业务的单条平均资费不得超过2元/条。

(三)订购关系管理订购关系保存要求:用户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收费清单和使用记录,应至少保存六个月。

对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六个月。

(四)沉默客户订购关系管理沉默用户是指该用户当月产生了某业务的包月信息费,但没有收到该业务代码对应的任何下行MT信息,则该用户当月对于这个业务处于“沉默”,称该用户当月对于这个业务就是沉默用户。

SP应至少给订购用户发送一条以上的MT信息,确保不存在沉默用户。

中国电信会定期对沉默客户的订购关系予以清理。

2.3.2点播类业务规范(一)使用方式管理(1)对于用户通过短信方式点播的,在用户点播后,给用户下发业务内容的同时,需发送短信进行资费提示。

(二)计费管理(1)点播类业务的计费方式为按条计费。

(2)对于按条计费方式的点播业务,为确保客户利益和扣费的合理性,必须满足以下要求:SP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包括付费服务和免费服务),必须确保征得客户同意,严禁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服务,同时要保证客户充分知悉业务的信息,包括价格、业务形式、发送频次、使用方法、主要内容、取消方式、客服电话、收费方式等。

其中收费方式指对于除通道类合作业务,SP需告知客户该业务的费用由当地电信公司代为收取。

2.3.3业务指令管理(一)订购及点播指令订购及点播指令必须精确匹配,不得采用空指令或模糊匹配方式实现,如遇特殊业务需要空指令或模糊匹配方式实现的需经中国电信评估审批。

如遇业务的发送代码需要通过对服务代码扩展位方式实现的,必须采用精确匹配的形式。

(二)取消业务指令SP必须确保向客户提供分项取消服务指令:客户编辑短信0000发送到SP服务代码,SP收到后,下发该客户所订购的该SP所有的彩信服务列表,并必须在第一项提供“取消所有服务”的选项,客户可根据选项选择取消其定制的所有服务或某项服务,此条指令不收取信息费。

纳入ISMP管理的SP由ISMP系统执行退订业务操作。

(1)当客户未定制任何该SP业务时,ISMP或SP返回的内容应为:“您未订制由XXX公司提供的业务,客服电话为XXXX”。

(2)当客户订制了该SP业务时,ISMP或SP第一条回复短信:“回复QX序号,取消所订购的服务:0 所有订制服务1 第一项服务(应明确具体服务名称)2 第二项服务(应明确具体服务名称)………(3)当客户根据取消服务的具体需要输入QX序号时,SP应回复第二条短消息。

a.客户输入QX0 时,回复:“您已取消由XXX(应明确公司名)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客服XXXX”。

b.客户输入QX 其他序号时,回复:“您已取消XXX(应明确具体服务名称),客服XXXX”。

3、业务资费和定价管理3.1业务资费结构彩信业务资费结构由通信费和信息服务费两部分组成。

(一)通信费:由于占用中国电信网络资源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上行通信费和下行不均衡通信费。

中国电信完全享有由于客户或各SP使用通信通道引起的通信费。

通信费价格如下:1、上行通信费:由客户支付,资费参照客户套餐。

2、下行不均衡通信费:由SP支付,不再向客户收取通信费。

下行不均衡通信费资费标准如下:当MO>MT时,免收下行不均衡通信费。

(2009年3月31日之前,暂免收不均衡通信费)3、对SP/CP分成比例小于50%的业务,减免下行不均衡通信费。

(二)信息服务费:客户使用SP提供的应用服务或信息服务而产生的信息服务费,定价原则见下节。

3.2定价原则3.2.1总体原则信息费价格原则上由提供服务的SP制定,并报批中国电信,中国电信对SP 报批的价格有否决权和指导权。

具体要求如下:1、SP委托中国电信代收信息费的费用范围是因客户使用增值电信业务而产生的信息内容费。

SP信息内容费的定价不得违反《价格法》、《电信条例》、《电信资费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电信业务收费的具体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2、SP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类业务的价格符合国家物价政策的规定,并按相关部门规定履行价格报备手续,同时不得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对相关管理部门或客户的价格投诉负责。

3、SP未经中国电信批准的信息费价格无效,中国电信有权停止该业务并不予结算代收费。

3.2.2信息费价格规定1、点播业务的信息费资费不高于2元/条,超过2元为高资费业务。

2、单项包月类业务的信息费资费不超过15元/月,超过15元为高资费业务。

高资费业务以及特殊资费需要经过审批后才可申报。

3.2.3信息费管理规定1、点播业务:每家SP的点播类业务每天对每个用户收费上限为15元。

对于SP单个点播业务每天每用户收费上限为15元,每月上限100元。

2、包月业务:用户当月首次订购业务的72小时内退订业务,不收用户信息费;如用户当月第二次订购则立即收费。

3.3计费原则1. 计费周期为自然月。

2. 以中国电信明确提供的开通各类数据业务的有效客户范围(号段或子品牌)为计费客户的有效范围,中国电信有权对无效客户号码、非业务开通范围的客户号码产生的信息费不予结算。

3. 以中国电信计费系统采集的成功计费话单为计费结算依据。

4. 中国电信向合作SP有偿提供代计费、代收费的服务,并根据中国电信移动数据业务网络平台特性、计费结算系统的业务流程制定业务计费、结算、对帐原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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