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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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如何编写

工法如何编写

9、环保措施:指出该施工工法实施中必须遵守的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和 要求,以及进行的必要的环保监测,达到环保要求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和 文明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例: 基坑内塔吊基础逆作法施工工法 9 环保措施 9.0.1 施工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执行当地环保部门 的有关规定。 9.0.2 合理调节作息时间,尽量减少在夜间施工时间,不影响现场周围居 民的正常休息。 9.0.3 土方开挖等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须 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 9.0.4 严格控制人为噪音,进入施工现场 。。。。。。
7、质量控制:说明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 准、规范名称和检验方法,并指出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 量要求;此外,还需列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要求,及达到工程 质量目标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 例: 基坑内塔吊基础逆作法施工工法 7 质量控制
7.1 质量控制标准 7.1.1 本工法必须符合 JGJ94-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GB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205-2001《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必须符合 《企业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7.2 施工操作中的质量控制 7.2.1 严格控制钢格构柱的钢材质量及加工质量,钢材的品种、规格、性 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实行进场 验收制度,各工序按施工规范、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 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 7.2.2 钢格构柱加工采用电焊成型,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均须 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钢材切割面、剪切面无裂纹、夹渣、 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钢格构柱成品构件连接处的截面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 3.0 mm。 7.2.3 塔吊基础桩在吊放钢筋笼、钢格构柱时。。。。。。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文件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文件
浙江省工程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质量管理协会 2008年3月10日
抄送: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厅 (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文件
浙工质协[2008]12号
关于举办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编制 和申报工作研讨班的补充通知
各市建筑业协会、杭州、嘉兴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省级 各专业工程协会、省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义乌市建筑业协会: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 号)和省建管局《关于申报2007年度省级工法的通知》(建 建发[2008]38号)以及各地各企业上报的参加学习人数,经研 究,现将学习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时间:2008年3月20日-3月21日,时间为一天半,19 日下午报到,20日上午8:30分上课。务必做到不迟到;
二、地点:浙江省委党校文欣大厦(杭州市文丁一路80 号省委党校内),电话:0571-88266688。
乘车路线:杭州火车站乘公交车215路、43路到省委党 校站下即到。杭州武林广场乘公交车K211路,汽车北站乘Kl9
路,其他209路、K186路、K10路、K41路、K70路等公交车 均可直接到达浙江省委党校。
三、收费标准:资料费每人450元。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 理。双人间每人每天190元/人天,二天合计380元/人,需包 房间的人员,应提前一周告知省协会联系人,费用另计。 协会联系人及电话:张雪芬、何水花
0571-81956046、81956273(兼传真)

浙江省建设工程法规

浙江省建设工程法规

2017年浙江省建设工程法规1.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2015年2.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13]219号3.浙江省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2016年4.浙江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20175.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6.浙江省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106-20157.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11号8.浙江省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实施方案浙经信资源[2013]433号9.浙江省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技术规程DB33-T1128-201610.浙江省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034-201611.浙江省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发[2015]518号12.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14.浙江省屋面保温隔热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13-201515.浙江省公路隧道照明节能控制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987-201516.浙江省柔性生态加筋挡土墙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B33/T988-201517.浙江省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中应用有关安全问题专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6年18.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导则2016年19.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2年20.浙江省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201421.浙江省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程DB33/1064-200922.浙江省基坑工程钢管支撑施工技术规程DB33/T1091-201323.浙江省公路边坡植被防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B33/T916-201424.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2008年25.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326.浙江省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22-200527.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012年28.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2013年29.浙江省扣件式建筑脚手架用钢管DB33/588-200530.浙江省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振动成型法施工技术规范DB33/T836-201131.浙江省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32.浙江省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CJS01-2010(暂行)33.浙江省复合地基技术规程DB33/1051-200834.浙江省挤扩支盘混凝土灌注桩技术规程DB33/T1012-200335.浙江省建筑工程地质钻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B33/1020-200536.浙江省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27-200637.浙江省混凝土多孔砖建筑技术规程DB33/1014-200338.浙江省城镇广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061-200939.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3/T1039-200740.浙江省大直径现浇混凝土薄壁筒桩技术规程DB33/1044-200741.浙江省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33/T1024-200542.浙江省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DB33/1047-200843.浙江省环境照明工程技术规范DB33/1055-200844.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45.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9年。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2005-7-27 17:28【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市政二建继续教育练习题

市政二建继续教育练习题

市政二建继续教育练习题(林滨滨)一.填空题(每1空格1 分,共20分)1.按照2013版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的内容,《管理综合》课程属于公共必修课,“概述”内容包括了我国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体系概述与(《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的内容。

(《管理综合》P3)2.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确保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与有力保障,与建造师的考试,注册与执业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概述,P1)3.浙江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主项选修课)的内容要求在网络平台上学习60学时,其登入网址与方式分别为( 和输入身份证号与初始密码6各零)。

4.统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式样),是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八个统一”之一。

(《管理综合》P3)5.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法规)6.项目总控工程管理组织模式是为业主方最高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

(《管理综合》P11)7.项目管理新方法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领域的应用,实质是指项目项目对象分解技术.进度系统化控制技术.投资与合同管理集成技术以及(项目管理信息化技术)和(BIM技术)的应用。

(《建筑工程》P6)8.工程项目协作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变建设项目参与方之间的敌对关系为合作伙伴关系。

(《建筑工程》P2)9.精益建造是以生产管理为基础,以精益思想原则为指导,对工程项目管理过程进行(重新设计),在保证质量.最短的工期.消耗最少资源程的条件下以建造移交项目为目标的新型项目管理模式。

(《管理综合》P16)10.精益建造的理论应用包括客户需求管理.减少管理变化.(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项目过程绩效评价)。

(《管理综合》P17)11.市政公用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统计口径为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的总和。

(《法规政策选编》P35)12.项目总控是在项目管理基础上结合企业控制论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大型建设工程业主方的最高决策者提供战略性、宏观性和总体性咨询服务的(新型组织)模式。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建管〔2015〕1号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建管〔2015〕1号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建管〔2015〕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省造价总站,省建设投资集团:现将《2015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建筑业工作。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2015年2月15日2015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建筑强省”战略、建筑业“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十三五”规划的重要节点。

做好今年工作,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建筑业发展趋势,全面把握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本质特征,以更高质量、更高效益、更稳发展适应新常态,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建筑业工作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筑强省”战略,以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为主线,深化建筑业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强化安全生产和建筑市场监管,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完成“建筑强省”战略和建筑业“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2015年建筑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建筑业总产值增长10%左右,省外产值比重达到50%左右;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成并试运行,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稳中有升,创优数量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各项事故指标控制在省政府考核目标内。

2015年重点工作是:一、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市政二建继续教育练习题

市政二建继续教育练习题

市政二建继续教育练习题(林滨滨)一.填空题(每1空格1 分,共20分)1.按照2013版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的内容,《管理综合》课程属于公共必修课,“概述"内容包括了我国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体系概述与(《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的内容。

(《管理综合》P3)2.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确保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与有力保障,与建造师的考试,注册与执业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概述,P1)3.浙江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主项选修课)的内容要求在网络平台上学习60学时,其登入网址与方式分别为( zjjzs。

和输入身份证号与初始密码6各零)。

4.统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式样),是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八个统一"之一。

(《管理综合》P3)5.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法规)6.项目总控工程管理组织模式是为业主方最高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

(《管理综合》P11)7.项目管理新方法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领域的应用,实质是指项目项目对象分解技术。

进度系统化控制技术。

投资与合同管理集成技术以及(项目管理信息化技术)和(BIM技术)的应用。

(《建筑工程》P6)8.工程项目协作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变建设项目参与方之间的敌对关系为合作伙伴关系。

(《建筑工程》P2)9.精益建造是以生产管理为基础,以精益思想原则为指导,对工程项目管理过程进行(重新设计),在保证质量.最短的工期.消耗最少资源程的条件下以建造移交项目为目标的新型项目管理模式.(《管理综合》P16)10.精益建造的理论应用包括客户需求管理。

减少管理变化。

(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项目过程绩效评价)。

(《管理综合》P17)11.市政公用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统计口径为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的总和。

(《法规政策选编》P35)12.项目总控是在项目管理基础上结合企业控制论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大型建设工程业主方的最高决策者提供战略性、宏观性和总体性咨询服务的(新型组织)模式。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时间:2018-03-08 04:07:17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七条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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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不填)
查新项目英文名称: (用词和语句规范) 可不填
委托人:(一般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电话/Email:
•除委托人外,还需联系人的电话、手机、 Email 地址。
查新要求:
•查各类文献/仅查专利文献/查除专利以外各类文献/其他要求_,委托人除对查找文献类型指定要求以外,还可以提出其他要求,如: 对本查 新项目(查新点)的新颖性作出判断;查找国内(外)是否有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研究(或技术);查找国内(外)有关本项目的科技文 献(和专利)报道,并根据检索结果作出对比性结论,等等。
(第一完成单位)
填写联系人及电话、手机 (第一完成单位)
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 (不超过5人) 填写工程实例情况
(名称、时间、两个)
12
填写工法关键技术名称、鉴定单位、 鉴定时间,若无可不填
填写填写工法关键技术获成果奖励情 况,若无可不填
13
填写工法内容简述
14
填写工法关键技术及保密点,体 现工法的技术含量,有专利的应
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受理号。
填写工法的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包 括与省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有关键技术鉴定和查新的可参照其中 的内容
15
填写工程实例的应用情况及推广应用 前景
填写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参照工 法文本和附件材料中效益分析的内容
16
工法完成单位填写
工法申报地区或部门填写 具体按当地工作安排 不填
8
工法申报材料由三部分组成(装订成三本):
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书【1】,一式二份(原件),分 工法文本【2】,一式五份,分别装订; 附件【3~9】,一式一份,光盘一同装订。
企业级工法发布文件 工法关键技术的鉴定证明或与工法内容相应的工程技术标 二项以上工程实例的应用证明(原件) 经济效益证明(原件) 工法关键技术的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件 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工法施工过程的照片、录像资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建法发[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建法发〔2012〕114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衢州、义乌市综合执法局:现将《2012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案卷评查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2012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现就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主线,通过案卷评查总结和推广先进执法经验,发现和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以点带面,提高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二、评查目的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提高案卷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一步增强执法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健全和落实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一)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

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既要评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又要评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实体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通过规范执法程序,保证实体公正,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建设投资集团: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要求,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不断增强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省级工法申报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申报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

二、申报条件
1.已获得企业级工法称号;
2.工法已经过2个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要求,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显著;
3.工法的关键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且必
须是申报单位自主研制开发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的;
4.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尚无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评估;
5.工法编写做到内容齐全,条理清楚,文字表达准。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

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和市政行业协会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编制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在每次评审会议之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协会推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倍。

第七条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浙建〔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2019〕12号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公积金中心,杭州市园文局、房管局,省直公积金中心:现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27日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做好厅本级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浙建[2011]0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推进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筑业科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筑业科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

具体日常工作委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四条申报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次性开发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二)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数量不少于6项,且工程中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的使用率达到可使用部分的90%以上。

经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创新技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省内率先使用的工程可不受前款限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城发[2010]8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城发[2010]8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城发〔2010〕8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杭州市城管办、园文局,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舟山市水务局,义乌市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局:2010年,是巩固和实现我省经济持续平稳回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之年,也是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和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

根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们研究制订了《2010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0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2010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2010年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中全会精神,继续以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日常和应急管理水平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十二五”时期全省城市建设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重点是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一是继续加快“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根据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要求,“2010年前,全面建成我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完成其他地区中心镇和钱塘江流域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鼓励重点工业镇和其他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7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委、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九月六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浙建〔2023〕1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2023〕14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重新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具有较好的建筑工业化产业基础,在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和产业规模,配备建筑工业化专业管理团队和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较强能力承接建筑工业化项目或“高大难新”工程项目,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和产业现代化企业。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成熟技术体系、较强研发创新能力、拥有相应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相关企业,包括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装备制造类企业。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组织2014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组织2014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组织2014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浙建管函〔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组织2014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建管函〔2014〕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省级工法开发、编写及推广应用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度省级工法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法的编写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条件1.已获得企业级工法称号;2.工法已经过2个以上工程实际应用,对于规范施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水平效果良好,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包括环保、节能效益);3.工法的关键技术属于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且必须是申报单位自选研制开发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的;4.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尚无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区域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评估。

5.工法编写内容齐全,条理清楚,文字质量高,能指导施工。

6.对于2007年前(含2007年)公布的省级工法,已超过有效期,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三、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1.《浙江省省级工法申报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和申报附件合装,一份单独);2.工法文本按《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要求的格式编写,一式五份。

文本封面不得出现申报单位名称;3.企业级工法发布文件;4.工法关键技术的鉴定证明或与工法内容相应的工程技术标准;5.二项以上工程应用证明(原件)(可由使用该工法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证明);6.经济效益证明(原件);7.工法关键技术的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件),专利受理单无效;8.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工法关键技术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时需提供科技查新报告);9.工法施工过程的照片、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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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
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5.05
•【字号】浙建〔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
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22〕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法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技术水平,促进建筑业技术创新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5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促进我省建筑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是本省工程建设工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工法的组织申报、审定公布、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

(四)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推荐,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厅在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择优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五)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等要求。

二、工法申报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均在我省的省外企业,可申报省级工法。

(二)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企业申报,或由一家企业牵头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采用联合申报的,申报单位总数不超过2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并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

申报或牵头联合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三)申报省级工法条件:
1.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并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外企业为工法实践应用任一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推荐。

2.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

3.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或交工手续)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符合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技术进步等要求。

5.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工法编制标准》的编写要求。

6.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包括省外省级)工法雷同。

三、工法评审与公布
(一)省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并制定年度省级工法评审细则,
明确申报、评审等具体要求。

评审遵循分级管理、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二)省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担任过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的优先选任。

(三)省建设厅负责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并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四)省级工法评审分为专家独立审查、专业评审组审查、评审委员会审核三个阶段。

1.专家独立审查。

对申报的每项工法,随机抽取3位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质量等进行审查,并独立向专业评审组提交评审意见。

2.专业评审组审查。

专业评审组对经专家审查的工法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形成专业评审组审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3.评审委员会审核。

评审委员会对经专业评审组审查的工法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评审委员会形成审核意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

(五)省建设厅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公示内容包括:工法名称、申报企业、主要完成人员,以及工法的全部文本内容。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建设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六)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
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申报的工法。

四、工法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
(一)省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管理系统,推进省级工法申报、评审、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的数字化管理。

工法成果作为企业和个人良好信息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公布,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级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二)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自公布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对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有创新和发展的可重新申报,需其在有效期内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企业应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在工程评优、信用评价、招标投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方面依法给予激励。

(五)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本次参评资格或撤销已获得的省级工法称号,向社会公布,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六)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五、其他要求
(一)省级工法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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