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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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合伙
2、意思表示
3、孳息
4、质权
5、无因管理
6、民法
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8、不动产
9、留置权10、保证11、诚实信用原则12、自然人13、民事行为能力14、内心真意保留15、取得时效16、先占
17、添附18、请求权19、支配权20、欺诈
二、简答题
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简述抵押权的效力
3、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4、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5、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6、专利权人的权利
7、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8、法人的人格权
三、案例分析
1、[案情]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实际在外地做生意)。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199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199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199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
2、[案情]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
店”,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1996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钱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兴旺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8月,兴旺商店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即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1997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困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了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被告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1996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元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甲也应承担;而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乙、丙,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丁与乙、丙之间应承担责任。
[问题](1).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 (2).甲的退伙是否有效?
(3).对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3、[案情]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某日,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1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问题]:(1).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2).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4、[案情]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题]:(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一、名词解释
1.合伙:两人或两人以上以他们之间的合同为基础而组建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企业组织。
2.意思表示: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3.孳息:指原物所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质权:又称质押,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作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
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6.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8.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9.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0.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11.诚实信用原则:是不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除了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外,还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引导法律与时俱进的作用。
12.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自然人。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4.内心真意保留:又称秘密保留、真意保留,是指表示人明知自己的表示非其所愿的情形而作的表示。
15.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16.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7.添附:附和、混合和加工统称为添附。添附为动产所有权得丧的原因。
18.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9.支配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20.诈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违背真实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
二、简答题
1.答:(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缺乏所必需的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表象。
(3)第三人须善意且无过失地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4) 第三人须基于此信赖同表见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答:(1)抵押权担保的范围。(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3)抵押物的出租权。
(4)抵押物用益物权的设定权。(5)抵押物的出抵权。(6)抵押物的转让。(7)抵押权的保全。
(8)抵押权的处分。
3.答: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代理行为;(2)行为人缺乏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被代理人追认演变为有权代理行为;也可以经相对人撤销而使代理行为归于消灭。4.答:(1)合同;(2)无因管理;(3)不当得利;(4)侵权行为
5.答:(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
(2)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完成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
6.答:专利权人的权利有:
(1)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的专利有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2)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
(3)转让权。专利权人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报酬权或受奖权。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得到报酬或奖励。
(5)署名权与标记权。
(6)专利权人有权利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7.答: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继承制度;遗嘱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其区别如下: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是死后生效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
(3)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必一定是有行为能力人,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人。
(4)遗赠是无偿的,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
8.答: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法入主要享有以下的人格权:
(1)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符号”,法人以自己的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2)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的权利。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介。
三、案例分析
1.答:(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虽然王甲没有死亡,但其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已经结束。不能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王丙与刘丁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王甲可以要求返还其个人音响、彩电、自行车财产。因张甲为善意第三人,洗衣机卖给张甲的行为有效,因此王甲可以要求陈乙返还与洗衣机相等价格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