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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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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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试题及答案.docXXX法学专业民法学(1)期末模拟试题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份共享该物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房屋典权: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但仍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3.民事法律事实:指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

4.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

5.法定代理:指法律规定的代理关系,如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

6.法人: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拥有财产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单位。

二、填空(每空1分,共23分)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客体、主体和法律关系。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其活动。

7.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代理的授权方式不明确的代理。

8.《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9.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物权和债权。

10.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将不法占有分为侵占和盗窃。

11.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共同所有和共有按份共享两种。

12.《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和谐相处、方便生活、互利共赢、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A.既得权和期待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B.无限清偿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A.物。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13.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填空:1、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债务实现债权2、诚实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3、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4、丧失双倍5、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6、委托人7、债务人8、运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9、法定义务公益义务三、问答题:1、答: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位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z A--------------------------------------------------------------------------------s‑@ V--------------------------------------------------------------------------------c1Cu ?3、答: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民法学(含答案)

民法学(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期末考试大纲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名词解释(5个,每个6分)占30%,简答题(2个,每个20分)占40%,论述题(1个,30分)占30%。

期末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民法2.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4.时效 5.质权6.定金7. 法人8.请求权9.留置权 10.承诺 11.民事法律事实12.担保物权 13.侵权行为 14.不当得利 15.孳息 16.质权 17.无因管理18.法律行为 19.抵押权 20.要约 21,承诺 22, 留置权23.民事法律关系 24.形成权 25.不可抗力 26,无权代理 27, 缔约过失责任28.按份共有 29.共同共有 30.善意取得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4.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怎样规定的5.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各是什么?6.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效果如何?7.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8.简述物权的效力?9..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10.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12.简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13.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14.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15.简述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16.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内容?17.简述相邻关系的内容有哪些?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19.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2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三、论述题1.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论述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关系3.论述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4. 论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5.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6.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7. 论述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8. 论述债的保全制度(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一、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爱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弟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起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8、《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民法学考试题(A)

民法学考试题(A)

民法学考试题(A)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1、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诉讼时效:4、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发生依据,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

5、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填空题(每空1分)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2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5、诉讼时效的中止应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6、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7、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8、当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这是债的(抵销)。

9、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

10、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定金责任的,当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1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3、在人格权多种权利中,唯一可以转让的是(名称权)。

1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合伙2、意思表示3、孳息4、质权5、无因管理6、民法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8、不动产9、留置权10、保证11、诚实信用原则12、自然人13、民事行为能力14、内心真意保留15、取得时效16、先占17、添附18、请求权19、支配权20、欺诈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简述抵押权的效力3、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4、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5、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6、专利权人的权利7、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8、法人的人格权三、案例分析1、[案情]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

(实际在外地做生意)。

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

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

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

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

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

199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

199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

199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2、[案情]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

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民法学》一.名词解释1.宣告失踪:2.诉讼时效的中断:3.名誉权:4.遗嘱:二.简答题1.什么是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如何?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有哪些?3.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规定?三.论述题试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案例分析1.李某驾驶公共汽车正常行驶时,遇一6岁小孩突然横穿马路,李某遂紧急刹车。

小孩没被撞上,但车上乘客张某却由于惯性一脚踩坏了王某放在车上的录像机。

问:(1)李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你认为本案应怎样处理?2.甲乙各牵牛于一长10米、宽3米的桥北端相遇。

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躲。

”乙口称:“无妨”,继续牵牛上桥。

甲也牵牛上桥。

结果,二牛于桥上相斗,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问:(1)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2)你认为本案应怎样处理?3.崔某系一个体工商户,长期在外经商。

2001年5月返回家乡时,发现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破旧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意捐献100万元为幼儿园修一栋小楼,但幼儿园也必须同时投入一笔配套资金。

幼儿园当即表示同意。

随后,双方就资金投入时间及开工时间进一步进行了协商。

崔某表示其捐款于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幼儿园做好开工准备。

8月,幼儿园将原有的5间平房拆除,并在一银行贷款50万元。

9月初,幼儿园找崔某催要捐款时,崔某表示由于生意亏本,已无力按原数目捐赠,仅能捐赠几万元。

幼儿园要求崔某按原承诺履行,崔某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自己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幼儿园的损失系由于自己的行为所至,他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幼儿园遂起诉到法院。

问:(1)本案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民法学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发生了法定的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U ‛错误的划‚R ‛。

每小题1分,共10分)1、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 )2、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一般只以受益人取得的实际利益为限,而不以赔偿受损人所受损失为标准。

( )3、立遗嘱是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

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5、公民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 )6、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广泛性,包括没收、税收、征用、罚款等。

( )7、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 )8、违约人赔偿的损失,应略高于对方的实际损失。

( )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 )10、诉讼时效中断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1、借贷合同是( A)A、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C、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D、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合同。

2、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按处理。

( B )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个人所有D、公共所有3、某甲在上班路上拾到提包一个,因当时找不到失主,又急于上班,甲就将提包带到单位,存放于办公室,并当即贴出招领启事。

至甲下午下班时,仍无人认领,甲就锁上办公室回家。

次日,甲上班时发现办公室被盗,拾得的提包也被盗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天,失主发现招领启事后,就找到甲索要提包,甲将详情告诉了失主,失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应判(D )A、甲应当返还B、甲应予赔偿C、甲应给予一定补偿D、甲不予返还或赔偿4、《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学》复习题

《民法学》复习题

《民法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3、诉讼时效: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4、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自取得物之占有之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

5、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思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

6、支配权:对权利标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

7、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法人: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二、不定项选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属于( D )。

A.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C.公平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2、、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AB )。

A.物权 B.债权 C.亲权 D.荣誉权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 B )。

A.一方 B.两方 c. 三方 D.四方4、下列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CD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5、下列客观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的有( ABCD )A、试管婴儿的出生B、时间的经过C、人的死亡D、克隆羊的出生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B )A.受孕 B.出生 C成年 D.独立生活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A )。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总4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法学简答题第一部分总论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告死亡(★简答★★选)(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电大《民法学》2小抄名词、问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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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名词解释: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的法律现象。

3、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4、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5、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8、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9、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0、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

11、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12、招标方式:是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者中选择一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订约方式。

1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4、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5、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16、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17、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8、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19、违约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学答案

民法学答案

民法学答案《民法学》(1)(2)补修课作业评讲(1)三、简答题1、简述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区别。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人身关系则具有非财产性,其人格与身份不能估价。

(3)财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劳动力除外)。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却具有专属性,即人身利益只能由其主体享有,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3.应注意的问题:2、简述法律事实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3、简述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

(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公平,不得欺行霸市,搞独家垄断。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公允,不得非正当经营,搞不公平竞争。

(4)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一般是有过错才承担;一方过错则由单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各自相应承担;双方都无过错可合理分担。

(5)司法机关调整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要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四、论述题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这是民法最基础、最基本的一项原则。

即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

即民事行为须是当事人自愿为之,一切行为由当事人自己安排决定,并自行承担其意思决定的后果和责任。

(3)公平原则。

即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

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使得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处于平衡状态。

(5)公序良俗原则。

即要求行为人参与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和起码的伦理要求。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14.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15.民事义务: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16.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民事责任;即是民事义务;广义的民事责任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 17.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18.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亭受其利益的权利.. 19.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0.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21.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22.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2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23.主权利、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24.原权利、救济权: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25.既得权、期待权: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26.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27.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扞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28.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的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29.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30.单独责任、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属于单方的多数人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谓混合责任..根据共同责任的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的关联度;可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3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32.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第二章自然人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4.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5.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6.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7.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8.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其家庭..9.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10.入伙:在合伙成立后;合伙人接受非合伙人为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称为入伙..11.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称为退伙..第三章法人1.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2.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3.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 4.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5.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6.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7.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8.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9.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1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11.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1.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2.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3.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4.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5.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6.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7.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8.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9.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10.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11.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可以分为公债和公司债..12.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13.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4.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的文书..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4.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说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5.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6.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7.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8.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9.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10.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11.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2.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3.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14.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方式..15.默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16.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17.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18.乘人之危: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19.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2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2.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2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24.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25.效力未定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26.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第六章代理1.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3.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4.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5.本代理:由本人选任的代理人的代理..6.复代理: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又称再代理..7.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8.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9.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限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2.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3.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4.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5.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6.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7.期限: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第八章物权概述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3.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4.物权法定: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6.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7.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8.占有: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9.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10.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11.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12.公示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13.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14.交付:即移转占有..15.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6.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17.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18.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19.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20.登记对抗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21.登记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22.异议登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是为异议登记.. 23.预告登记: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第九章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4.私人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等..5.土地所有权:系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8.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9.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10.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11.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12.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混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13.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取得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第十章共有1.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2.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3.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4.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第十一章用益物权1.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3.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4.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第十二章担保物权1.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2.抵押权的实现: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3.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4.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权..5.财团抵押:财团抵押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而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6.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7.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8.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9.自主占有、他主占有: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10.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11.有权占有、无权占有: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典权、质权、留置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12.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13.无过失占有、有过失占有:这是对善意占有的再分类;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无过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14.无瑕疵占有、有瑕疵占有: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隐秘、不继续的占有..15.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第十四章债的概述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民法学重点内容、名词解释及问答

民法学重点内容、名词解释及问答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学作业及答案

民法学作业及答案

民法学综合作业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特定物2、财产共有3、代位继承4、合同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3、什么是担保物权?它有哪些法律特征?4、简答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三、案件分析题(20分)李某在湖南工作,将座落在济南的祖遗房屋二间借给王某使用。

王某自住一间,将另一间租给宋某居住,每月租金800元。

后来李某得知此事非常不满,王某声称,房屋借给我后,如何使用我有权利。

因此,李某起诉法院,要求收回借房并请求王某支付出租房屋所得的4800元租金。

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

2、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3、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4、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或有权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

(6分)(2)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a、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3分)b、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3分)c、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分)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分) (2)意思表示真实;(4分)(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当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应采取特定形式的,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为有效。

(3分)3、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5分)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是:(1)是一种从物权。

(3分)(2)属于他物权。

(2分)(3)必须以特定物或权利为标的。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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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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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合伙2、意思表示3、孳息4、质权5、无因管理6、民法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8、不动产9、留置权10、保证11、诚实信用原则12、自然人13、民事行为能力14、内心真意保留15、取得时效16、先占17、添附18、请求权19、支配权20、欺诈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简述抵押权的效力3、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4、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5、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6、专利权人的权利7、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8、法人的人格权三、案例分析1、[案情]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

(实际在外地做生意)。

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

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

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

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

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

199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

199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

199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2、[案情]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

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店”,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到1996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钱未偿还。

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

兴旺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

8月,兴旺商店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即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

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

1997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困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了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

被告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1996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元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甲也应承担;而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乙、丙,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丁与乙、丙之间应承担责任。

[问题](1).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 (2).甲的退伙是否有效?(3).对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3、[案情]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

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

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

某日,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

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1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问题]:(1).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2).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为什么?4、[案情]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

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

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题]:(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一、名词解释1.合伙:两人或两人以上以他们之间的合同为基础而组建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企业组织。

2.意思表示: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3.孳息:指原物所生的收益。

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质权:又称质押,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作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6.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8.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9.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0.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11.诚实信用原则:是不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除了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外,还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引导法律与时俱进的作用。

12.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包括本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自然人。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4.内心真意保留:又称秘密保留、真意保留,是指表示人明知自己的表示非其所愿的情形而作的表示。

15.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16.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7.添附:附和、混合和加工统称为添附。

添附为动产所有权得丧的原因。

18.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9.支配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20.诈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违背真实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

二、简答题1.答:(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缺乏所必需的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表象。

(3)第三人须善意且无过失地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4) 第三人须基于此信赖同表见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答:(1)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3)抵押物的出租权。

(4)抵押物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5)抵押物的出抵权。

(6)抵押物的转让。

(7)抵押权的保全。

(8)抵押权的处分。

3.答: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代理行为;(2)行为人缺乏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被代理人追认演变为有权代理行为;也可以经相对人撤销而使代理行为归于消灭。

4.答:(1)合同;(2)无因管理;(3)不当得利;(4)侵权行为5.答:(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

(2)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完成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

6.答:专利权人的权利有:(1)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的专利有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2)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

(3)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报酬权或受奖权。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得到报酬或奖励。

(5)署名权与标记权。

(6)专利权人有权利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7.答: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继承制度;遗嘱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其区别如下:(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是死后生效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

(3)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必一定是有行为能力人,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人。

(4)遗赠是无偿的,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

8.答: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法入主要享有以下的人格权:(1)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符号”,法人以自己的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2)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的权利。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介。

三、案例分析1.答:(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虽然王甲没有死亡,但其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已经结束。

不能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王丙与刘丁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王甲可以要求返还其个人音响、彩电、自行车财产。

因张甲为善意第三人,洗衣机卖给张甲的行为有效,因此王甲可以要求陈乙返还与洗衣机相等价格的金额。

2.答:(1)、丁与乙、丙没有形成合伙关系。

丁虽然出,但是借给乙和丙的,并不是以出资的形式,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2)、甲的退伙无效。

合伙企业退伙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甲并没有征得乙、丙的同意就提走出资是无效得。

(3)、百货批发公司的债务由甲、乙、丙三人负责偿还,丁的债务由乙、丙两人负责偿还。

3.答:(1)、丁与甲乙丙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因为尽管丁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但其入伙已经甲乙丙全体同意,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营业,分配红利。

(2)、丁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丁四人分担(或答由甲乙丙给予分担)。

因为丁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损失;丁本人有过失,故亦应分担一部分损失。

4.答:(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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