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出度测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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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出度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
目的:建立溶出度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
范围:适用于溶出度测定法操作
职责:QC检验人员对本操作规程实施负责
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
规程:
1 简述
溶出度是指活性药物从片剂、胶囊剂或颗粒剂等制剂在规定条件下溶出的速率和程度。凡检查溶出度的制剂,不再进行崩解时限的检查。
2 测定方法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调试,使转篮底部距溶出杯底部25mm±2mm。除另有规定外,分别量取经脱气处理的溶出介质900ml,置各溶出杯内,加温,待溶出介质温度恒定在37℃±0.5℃后,取供试品6片(粒、袋),分别投入6个干燥的转篮内,按照各品种项下的规定调节电动机转速,待其平稳后,将转篮降入溶出杯中,自供试品接触溶出介质起,立即计时;至规定的取样时间,吸取溶出液适量(取样位置应在转篮顶端至液面的中点,距溶出杯内壁10mm处;在多次取样时,所量取溶出介质的体积之和应在溶出介质的±1%之内,如超过总体积的1%时,应及时补充溶出介质,或在计算时加以较正),立即用适当的微孔滤膜(滤孔应不大于0.8μm,并使用惰性材料制成的滤器,以免吸附活性成分或干扰分析测定)过滤,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取澄清滤液,照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袋)的溶出量。
3 结果判定(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地,方可判为符合规定)
3.1 6片(粒、袋)中,每片(粒、袋)的溶出量按标示量计算,均不低于规定限度(Q)。
3.2 6片(粒、袋)中,如有1~2片(粒、袋)低于Q,但不低于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
3.3 6片(粒、袋)中,有1~2片(粒、袋)低于Q,其中仅有1片低于Q-10%,但不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时,应另取6片(粒、袋)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
袋)中有1~3片(粒、袋)低于Q,其中仅有1片(粒、袋) 低于Q-10%,但不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