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浙江省新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服务
【发文字号】浙财教[2013]2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教[2013]229号
1 / 1。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广电惠民服务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广局发[2011]232号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广电惠民服务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广电惠民服务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广局发〔2011〕232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有关网络传输机构:为全面检查2011年度广电惠民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推动2012年广电公共服务工作,决定组织2011年度全省广电惠民服务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和内容根据省广电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通知》(浙广局发〔2011〕93号文件,以下简称93号文件)要求,本次考核的对象和内容为:1.市台、县级台,有关网络传输机构。
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和双向化改造、对农节目、村村通、村村响、广电低保、中央无线覆盖、乡镇站标准化建设等7项工作。
2.各县级文广新局。
农村电影放映、创建无“小耳朵”活动、农村广播电视全面覆盖工程等3项工作,以及协调、督促当地台、网推进广电惠民有关工作的情况。
3.各市文广新局。
组织推进本辖区广电惠民各项工作的情况。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条件本次考核将评定示范、优秀、达标、未达标和组织工作奖单位。
(一)示范单位评定条件1.市台、县级台、有关网络传输机构,所承担的惠民服务各项工作全部达到普适类和最佳类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省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性(注:93号文件中村村响工程最佳类标准第二项内容暂不纳入考核)。
2.县级文广新局:所承担的惠民服务3项工作全部达到普适类和最佳类标准;积极协调、指导、督促当地台、网惠民服务各项工作达到普适类和最佳类标准,工作成效显著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浙新广发〔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浙新广发〔2015〕115号有关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的通知》(新广发〔2014〕311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5〕86号)要求,为规范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范围内的发射台(站)的数字发射系统(含发射机及配套设备等)、节目源系统(含数字卫星接收机、卫星接收天线、信号源智能切换、音频处理器、标准机柜等)、天馈线系统(含天线、馈线、多工器、联接配件等)、新风空调系统、供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等配套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塔桅的修缮和更新;消防、监控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相关工器具配备,购置安装上述设施的费用以及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招标代理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验收费等费用,取费标准按国家、省和本地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用于:发射机电费、发射机及附属系统等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发射机维护材料及备品备件费用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机房和技术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和值班员宿舍)改扩建等应由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和房屋修缮,不得用于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以外的发射系统及其附属系统设备设施改造、维修、运行维护等支出,不得用于相关台站人员经费、业务招待费、津贴补贴、社会保障费、车辆购置费、车辆运行及维修等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浙财企[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4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我省节能减排实际和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4月8日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含省级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五条支持范围(一)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及其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示范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广局发[2011]9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布日期】2011.05.03【实施日期】2011.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浙广局发〔2011〕93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有关网络传输机构: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改善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由工程建设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转变,在实施2010年工作标准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2011年度工作标准。
现将《2011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完成各项工作普适类任务,在此基础上积极争优创先,努力达到最佳类标准,推进我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在制度化、均等化、优质化、数字化建设上取得新进展。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2011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今年全省广播影视重点工作任务,特在实施2010年度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2011年度工作标准。
第一类:普适类标准一、适用对象市、县(市、区)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集团),有关网络传输机构。
二、重点服务项目1.有线网络数字化整转和双向化改造工程;2.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3.有线电视村村通工程;4.有线广播村村响工程;5.广播电视低保工程;6.中央台无线覆盖工程;7.乡镇广播电视站标准化建设工程;8.农村电影放映工程;9.创建无非法卫星地面设施乡镇(街道)活动(下称:创建无“小耳朵”活动);10.农村广播电视全面覆盖工程。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有关网络传输机构: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今年全省广播影视重点工作任务,在实施2011年度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2012年度工作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达到合格标准,并努力达到优秀标准,推动广电惠民工作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实效,强化服务保障,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覆盖广泛、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2012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之年。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今年全省广播影视重点工作任务,在实施2011年度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2012年度工作标准。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关于全面建设文化强国和文化强省的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根本任务,以优质化、数字化、均等化为目标,不断拓展惠民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实效,强化服务保障,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覆盖广泛、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
二、重点工作和考核要求(一)重点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对2011年度广电惠民重点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必要调整,调整后的重点服务项目共有9项,分别是:“村村通”数字化提升工程、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广电低保数字化提升工程、“村村响”应急广播提升工程、乡镇广播站标准化建设工程、县级城市影院数字化改造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播电视全覆盖工程、创建“无小耳朵”活动工程。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快全省有线对农节目和应急广播建设的通知-浙广局发[2010]230号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快全省有线对农节目和应急广播建设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快全省有线对农节目和应急广播建设的通知(浙广局发〔2010〕230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加快对农节目和应急广播建设是推动有线广播网络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功能,实现“优质响”、“长期响”的重要举措。
在今年8月召开的全省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工作现场会上,省广电局已明确全省有线广播“村村响”工作下一阶段的任务是加快自办一套有线对农节目(下称对农节目)和应急广播建设,要求今年10月底前各市一半以上有任务的台完成对农节目和应急广播建设,年底前其他台基本完成任务。
明年1月底前,各市局完成辖区内各台验收并向省局提交报告。
根据现场会工作部署,结合各地的实践,特对加快有线对农节目和应急广播建设提出工作要求(见附件),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有线广播“村村响”是广电惠民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在今年的广电惠民工作标准中,省广电局把自办一套有线对农广播节目列入最佳类标准,明年还将把完成对农节目和应急广播建设任务列入普适类标准。
请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按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指导推动工作。
省财政厅大力支持这项工作,专设了应急广播建设补贴资金,并于日前下拨各地(宁波市除外)。
请各地充分用好这笔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浪费。
对于今年年底前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已下拨的应急广播建设补贴资金将在明年的经费中扣除。
请各市局将辖区内各有关单位10月底前对农节目和应急广播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作一次统计,有关书面汇报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省局科技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电影发展暨农村数字电影试点工作,特设立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
现将《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村电影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电影放映补助和奖励,以保障我省率先实现农村电影“2131工程”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每年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目标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补助与农村数字电影改革和农村电影放映场次相结合,逐步实现“2131工程”目标。
(二)分级负担原则。
对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平分配原则。
省根据有关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提出的申请报告,结合各地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对同类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
浙江省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四)保障重点.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浙江省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3年确定的“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试点省”,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在探索解决农村电影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上率先破题,积累农村电影改革发展经验,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制订了改革方案,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就深化我省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要意义浙江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近年来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建成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网络,实现农村电影数字化全覆盖,农村电影放映场次逐年快速增长,实现了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基本解决农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省农村电影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电影基础设施落后,农村群众观影条件差,与国家要求农村电影从户外到室内、从流动到固定、从不定期到定期的发展要求存在一定距离。
二是农村电影片源质量不高,内容陈旧,导致观众人数少,农村群众多样化观影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三是农村电影市场化运作和公益化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机制还未建立,农村电影从发行、放映到监管以及财政补贴使用方式存在一系列亟待改革完善的制度性问题,与国家要求农村电影“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改革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随着中央提出实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农村电影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深化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农村电影新一轮转型升级,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看好电影”,方便快捷享受优质的电影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浙财教字[2009]303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30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精神,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城乡“低保户”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决定设立浙江省“广电低保”专项资金。
为规范“广电低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免除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设立以确保全省城乡“低保户”(不具备有线电视安装条件等原因的“低保户”群众除外)能够免费收听收看有线电视,逐步实现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分级负担原则。
“广电低保”工程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工程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分级负担,以市县为主。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财政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详见附件1)。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浙广局发[2009]138号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浙广局发〔2009〕138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为了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大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和促进我省各地加快广电公共传播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我局将每年制订并下发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用以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现将《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2009年度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文广新局结合年终总结,对辖区内惠民服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省局。
省局将在此基础上组织抽查工作并通报各地实施工作标准情况。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2009年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我国文化发展纲要,提出要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建立起覆盖广泛、传输快捷的文化传播和服务体系。
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建设惠及全体人民的小康社会,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实施全面小康的“六大行动计划”。
为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和促进各地加快广电公共传播和服务体系建设,特制订2009年度广电惠民服务工作标准(下称:标准)。
第一类普适类标准一、适用对象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称: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集团等单位(下称:播出机构)。
二、重点服务项目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有线广播村村响工程;广播电视低保工程;中央无线覆盖工程;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创建无非法卫星地面设施乡镇(街道)活动(下称:创建无“小耳朵”活动)。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省广播影视惠民
服务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广播
【发文字号】浙广局发[2012]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发布日期】2012.05.15
【实施日期】201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浙广局发〔2012〕9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有关网络传输机构:
根据浙江省广电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浙江省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通知》(浙广局发〔2011〕93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广电惠民服务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广局发〔2011〕232号)文件要求,经各单位、部门自查,各市文广新局初审、核查,省广电局复审、公示,我省2011年度广电惠民考核工作于日前完成。
全省承担广播影视惠民工作任务的170家局、台(含网络公司)中,有167家完成达标任务,其中示范单位17家,优秀单位56家;有10家市局被评为组织工作奖单位。
现特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具体名单附后)。
2011年是我省制订并实施《广播影视惠民服务工作标准》的第三年,不仅重点工作项目比2010年有所增加,而且各项工作指标也比2010年有了进一步提升。
从考核结果看,经过全省各级广电部门和单位的克难攻坚、扎实工作,达标比例从2010年度的94.8%上升到98.2%,达标情况比2010年度有了明显进步,全省广电惠民各项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在肯定。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全面开展“送温暖”广播影视惠民大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全面开展“送温暖”广播影视惠民大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浙广局发[2010]257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全面开展“送温暖”广播影视惠民大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广局发[2010]257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局机关各处室、监测中心,省电影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广电系统“争先创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做好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工作。
我局按照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开展“送温暖”惠民大行动,努力把创先争优活动办成群众满意工程的通知》(浙创先发〔2010〕43号)精神,积极开展广播影视系统“送温暖”惠民大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广播影视“导向把握、推动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工作职能,围绕广播影视“繁荣发展、惠民服务、安全播出”三大主体任务,通过开展“送温暖”惠民大行动,发挥广电优势特色,为群众为基层做好事、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推动事业发展。
进一步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推动“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效,体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1.进一步深化“广电进渔船”试点工程。
活动内容:积极协调国家广电总局和设备生产厂家,督促广播电视解密卡和接收设备尽快到位安装,推动舟山普陀区年底前完成300艘渔船接收设备安装的试点工作任务。
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沿海市县开展“广电进渔船”试点工作,推动基础较好,积极性较强的温岭市完成400条渔船接收设备的安装工作,同时加强对海上作业渔船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规范管理,确保海上作业安全生产。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387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38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进一步规范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电视用户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数字电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定价机制按照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的不同特点,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1、政府管理。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线数字电视延伸服务收费、机顶盒IC卡工本费、住宅小区内有线数字电视建设预埋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中,住宅小区内有线数字电视建设预埋费由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其它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均由省物价局定价。
2、市场调节。
付费频道费、影视节目点播费、节目包月费、节目套餐费等有线数字电视增值服务收费及需自购机顶盒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规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批文件执行;非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终端计收,由运营机构按不高于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与用户协商确定。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申请暂停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的,暂停期间运营机构不得向用户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运营机构要创造条件将农村有线电视独立小前端(小有线电视网)并入当地有线电视网。
因偏远有线电视网未覆盖而暂时无法并入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为每户每月5元。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浙广局发[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广局发〔2012〕12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全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将《浙江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十二五”广播电视村村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农村思想文化建设、加强广播电视农村覆盖的重要工作。
为确保我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目标实施全省农村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工程的基本目标是:在“十二五”期间的前三年,对162个行政村、16208个(其中20户以上1302个,20户以下14906个)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和直播卫星覆盖相结合的方式,力争在2013年内基本实现我省广播电视全覆盖的目标。
二、任务要求采用直播卫星覆盖的4725户安装任务力争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行政村和自然村有线电视联网任务在100个以下、100个以上300个以下、300个以上的县(市、区)分别要求在今年底前、2013年6月底前和2013年底前完成。
对整体搬迁下山脱贫的村,不再实施。
2014年开展全面扫尾工作。
通过查漏补缺和检查验收,全面完成我省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
省广电局将与各地以签订责任书形式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三、资金筹措(一)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浙财教字〔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8〕9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营造有利于优秀舞台艺术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和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艺术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培养一支与文化大省建设相适应的艺术人才队伍,推动全省舞台艺术的发展与繁荣,特设立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
为加强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素质工程>等八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在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优秀舞台艺术人才担任主角演出的演出补贴;2.优秀舞台艺术人才的宣传、推介经费;3.优秀舞台艺术人才引进补助;4.优秀舞台艺术人才杭州剧院演出场租补贴;5.经批准用于优秀文化艺术人才保护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演出补贴标准1.一次文华表演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500元,两次文华表演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000元,三次以上文华表演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500元;2.一次梅花奖(戏剧)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500元,两次梅花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000元,梅花大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500元;3.菊花奖(杂技)、荷花奖(舞蹈)、牡丹奖(曲艺)、金钟奖(音乐)的金奖或一等奖的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500元,银奖或第二名(二等奖)的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300元,铜奖或第三名的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200元。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浙财教[2011]16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布日期】2011.08.02【实施日期】2011.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66号)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浙江省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进渔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11〕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指由省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大中型海洋捕捞船安装接收中星9号直播卫星电视设备的补助,实施期限为2011年-2013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使全省渔民在大中型海洋捕捞船上能收听收看国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
专项资金的补助与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进渔船”工作目标相结合(二)分级负担原则。
“广播电视进渔船”工程实施主体为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工程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分级负担,以市县为主。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财政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
(三)公平分配原则。
省财政结合大中型海洋捕捞船的功率等级,对同类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但对300千瓦功率(含)以上的大型海洋捕捞船补助不分地区类别。
第四条补助对象和标准(一)补助对象。
沿海各市、县(市、区)功率在137千瓦(含)以上大中型海洋捕捞船,以省海洋与渔业局确认的2010年底实有数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浙财教[2010]293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0〕2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长效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对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和新增加的“省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进行整合,统一设立“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由“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整合设立(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原则。
确保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各项工程按照“由工程建设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转变”、“节目与网络并重,内容与覆盖并举”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秀对农节目、确保有线广播电视长期通优质通和有效通、满足广大城乡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目标。
(二)分级负担原则。
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工程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分级负担,以市县为主。
市县财政应将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多渠道筹集资金。
省财政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并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公平分配原则。
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对同类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详见附件1)。
(四)奖补结合原则。
对承担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的部门或单位,省广电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每年择优评选若干个部门或单位进行适当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奖励经费统筹用于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条件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免除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的补助。
(二)主要用于欠发达地区有关市县广播电视台开展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补助;省统一组织制作和购买广播电视对农节目补助。
(三)用于欠发达地区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工程维护和室外喇叭电费补助。
(四)用于欠发达地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和网络双向化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其中:1.贷款贴息补助对象为通过银行取得的信用贷款,用于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和网络双向化改造的项目。
2.对于项目的跨年度贷款,单位可申请连续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年。
3.对于项目单位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的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省财政不予贴息。
(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专项资金在各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统筹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及条件。
(一)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1.有线电视入网费。
省财政对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入网费给予一次性补助。
其中一类一档地区每户补助160元;一类二档地区补助补助150元;一类三档地区补助130元;二类一档地区补助100元%;二类二档地区补助60元;二类三档地区补助30元。
2.有线电视收视费。
省财政每年对城乡“低保户”根据收视维护费标准按比例补助,其中一类一档地区每户补助40%;一类二档地区补助36%;一类三档地区补助32%;二类一档地区补助24%;二类二档地区补助16%;二类三档地区补助8%。
(二)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省财政对达到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标准的欠发达地区对农节目制作播出进行补助。
1.对欠发达地区补助标准:一类一档地区10万元,一类二档地区8万元。
一类三档地区6万元2.对省统一组织制作和购买的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每档补助0.3万元。
(三)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省财政对已经实现有线广播“村村响”,有线广播农户收听率达到80%以上,并建立较完善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的欠发达地区行政村进行补助,其中:1.维护费补助。
一类一档地区每个行政村500元/年、一类二档地区450元/年、一类三档地区400元/年。
2.电费补助,一类一档地区每个行政村80元/年、一类二档地区70元/年、一类三档地区60元/年。
(四)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省级财政贴息专项资金1.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项目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补助,每个市、县(市、区)补助的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到2000万元范围内。
贴息补助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2.项目贷款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
具体补助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年度贷款规模和基准利率等确定。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和省广电局以民政部门统计的上年城乡“低保户”数为基数,在每年6月份预拨各市、县(市)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收视费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在下年度进行清算。
当年因变动增减城乡“低保户”而需调整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费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市、县(市、区)“广电低保”工程实施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当地经财政部门和广电部门审核后,于次年5月底前一并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申报。
(二)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和省广电局以上年度欠发达地区开展广播电视对农宣传服务节目制作播出情况为基础,在每年6月份预拨欠发达地区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并在下年度进行清算。
对省统一组织制作和购买广播电视对农节目补助由省广电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选结果,提出资金补助方案。
(三)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
由市、县(市、区)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工程实施单位以实施“村村响”工程的农村行政村数为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省级财政贴息专项资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以上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每年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各一份报送省广电局和省财政厅。
市辖区的申报由市财政部门和广电部门汇总上报。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
本辖区内上年度“广电低保”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年度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安装或免费收看详细清单(见附件3)。
(二)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
本辖区内上年度村村响维护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浙江省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和《浙江省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工程年度合格行政村明细表》(见附件5);合格行政村名单每年4月份在当地政府或广电部门门户网站给予公示,公示期不短于7天。
凡公示期群众反映有不合格的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当年资金补助资格。
(三)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
欠发达地区广电部门上年度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实施情况报告;《广播电视对农节目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6)。
(四)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省级财政贴息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提交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填报《浙江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和网络双向化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书》(见附件7)。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省广电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补助初步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补助方案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广电局于当年6月底前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市)财政、广电部门。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下达的资金后,于30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各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县及县以上财政、广电部门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省财政厅、省广电局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9〕147号)、《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9〕30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分类表2、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3、年度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安装或免费收看详细清单4、浙江省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5、浙江省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工程年度合格行政村明细表6、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7、浙江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书附件1: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分类表附件2:附件3:年度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安装或免费收看详细清单注:本表表格不够可自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