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与政策措施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与政策措施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并购或私有化等措施,旨在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同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与政策措施。
一、法律框架我国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和《国有资产法》。
这些法律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公司法》规定了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法》则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监督职责,保障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平公正。
《国有资产法》则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产权保护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保护产权是首要任务。
我国通过立法和政策手段,为各类所有制企业的产权提供了保护。
一方面,我国建立了健全的产权登记和交易制度,确保产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一方面,我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
同时,我国还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为此,我国推行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
首先,我国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引进外部资本,增强了国有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
其次,我国推行了员工持股计划,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
此外,我国还推行了内部市场化改革,通过落实股权激励和内部竞争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四、员工保障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大量员工的利益问题,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我国鼓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让职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
其次,我国加强了对企业债务和破产问题的监管,防止企业破产导致员工的权益受损。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分析国有企业改制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机制、组织架构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变革,以提高企业的效益、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在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
一、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涉及到的相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法,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采取股份制、合作制、联营制等形式进行,这些形式的选择应当由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决策。
具体而言,股份制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常见形式,通过发行股份或者转让国有资产的方式,将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
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员工的意见,并为员工配备合理的福利待遇和就业安置措施,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改制后的企业也需要合法合规地完成股权登记、股份转让等手续,确保所有权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国有企业法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国有企业法》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包含了一系列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
根据该法,国有企业改制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并明确企业改制的目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改制后的企业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等机构,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置,因此《国有企业法》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和定价,并遵守国有资产的流转、流转条件和定向流转等相关规定。
在国有资产定向流转过程中,需要确保国有资产的流转价格公平合理,避免利益输送和资源流失的问题。
三、其他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法》,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例如,涉及到外资进入国有企业改制领域的,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改制法规大全
1 国有企业改制1.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1998年2月17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法规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法规有哪些一、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二、企业重组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
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大,不少国有企业发展到了瓶颈,急需进行一场改制来为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使之能够继续良好的发展下去。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我国有不少的法律法规,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详细罗列一下。
一、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企业重组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权转让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27 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12 月31 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8 月25 日)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7 月27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11 月30 日)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11 月30 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27 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 年12 月31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 年7 月27 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2 年4 月26 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 年11 月8 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 3 月7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 年 1 月 3 日)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年11 月18 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7 月 4 日)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2005 年 4 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24 日)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 年1 月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 年 5 月8 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14 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14 日)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14 日)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包括企业的股东、职工、债权人等等,因此在具体的处理方面需要小心谨慎,最好做好各方利益的平衡。
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第一篇: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总体 1 2 3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产权管理登记 1 2 3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 2 3 4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 3 4 5 6 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 2 3 4 5 6 7 8 9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 2 3 4 5 6 7 8 9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 2 3 4 5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省市有关规定《哈尔滨市国资委企业改制审批工作流程图》 2 3 4 《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史书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第二篇: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总体《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产权管理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8《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 《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篇:国企改制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那些补偿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来源:华律网整理时间:2012年03月15日浏览:6648 次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路径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路径国有企业改革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重组,以提高其竞争力和效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探讨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路径,并就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基础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基础主要有宪法、公司法、国有企业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其中,宪法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根本保障,明确了国家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原则。
公司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基本框架。
国有企业法则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路径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路径主要包括产权制度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市场化运作机制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
1. 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建立健全的产权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保护国有资产,激励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国有企业的有效运营和管理。
2. 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公司治理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
通过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经营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 市场化运作机制建设市场化运作机制建设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
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定价和经营机制,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提高企业运作的灵活性和效率,促进国有企业的转型和发展。
4. 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明确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与挑战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关键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和应对。
1. 产权纠纷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大量的产权调整和转让,容易引发产权纠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框架,明确产权划分的原则和程序,建立有效的产权保护机制,保障各方权益。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改制政策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改制政策法规汇总目录一、综合性法规 (2)二、专门性指导意见 (2)三、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登记 (3)四、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3)五、国有资产评估 (3)六、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3)七、国有土地管理 (4)八、股份制上市公司改造 (4)九、下岗及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与政策优惠 (4)十、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5)十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6)十二、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 (6)十三、工商登记 (7)十四、广东省有关法规 (7)一、综合性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细则》1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二、专门性指导意见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4.《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五、国有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六、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七、国有土地管理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2.《划拨土地目录》3.《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4.《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5.《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八、股份制上市公司改造1.《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5.《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6.《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7.《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10.《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实施办法》11.《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1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1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15.《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1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17.《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九、下岗及失业人员再就业管理与政策优惠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3.《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7.《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8.《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9.《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10.《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11.《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1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1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十、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十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5.《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7.《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8.《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9.《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10.《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11.《关于中央企业报送辅业企业改制分流方案有关职工安置内容的函》12.《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第二批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13.《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审核工作制度的函》十二、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2.《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补充意见》3.《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5.《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三、工商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十四、广东省有关法规1.《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3.《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4.《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的顶梁柱,国有企业的兴衰直接影响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因此国家非常重视国有企业的发展,一般通过改制的方式来让国有企业变得更为强大稳定,相关法律对此有很详细的规定,那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法律法规汇编▲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22最新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混改已成为当前热点话题。
国有企业混改是指引入民间资本与国有企业进行合作,以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降低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改革。
二、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并且社会资本可获得相应的股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混改进行了规范。
按照该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混改过程中,必须坚持“保留国有股分、控制国有权益”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萎缩。
2.3《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明确了我国政府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支持政策。
文件提出,政府将通过税收优惠、贷款扶持等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4《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混改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多元化股东、深度融合并购等方式推进混改。
三、国有企业混改的程序3.1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具体流程包括立项、论证、报批等。
3.2 交易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交易。
具体流程包括拟定交易计划、征集投资者、组织投标等。
四、国有企业混改的风险与对策4.1 风险国有企业混改存在多种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等。
特殊是涉及战略性、核心产业的国有企业混改,风险更加明显。
4.2 对策国有企业在进行混改时,必须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管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充分沟通投资者等。
五、总结本文档主要介绍了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程序以及相关风险和对策。
国有企业混改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经之路。
同时,在混改过程中,也需注意规避各类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规与政策创新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规与政策创新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法规与政策的制定和创新至关重要。
下文将围绕国有企业改制的法规与政策创新展开探讨。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与意义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原有国有企业在产权、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结构性调整和改革,旨在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现代化的运作方式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这一改制的背景是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其意义在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法规与政策框架国有企业改制的法规与政策框架主要由宪法、公司法、工会法等基本法规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构成。
这些法规和政策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确保改制工作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三、国有企业改制的法规创新1. 法律地位的确立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法律地位的确立至关重要。
通过修改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人地位和产权保护,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 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是产权制度改革,即通过股权分置、产权明晰等手段,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保护机制。
相关法规和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引入民间资本,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3. 股份制改革股份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股份制改革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保障了股东权益的平等和受限制的转让。
此外,国家还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扩大股东结构,提高企业发展的融资能力。
4. 基层组织建设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基层组织的调整和建设。
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发挥其在企业内部的作用,推动企业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升。
四、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创新1. 改制方案的确定政府制定改制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特点和市场环境,并采取差异化的改制方式和措施。
政策创新的关键在于灵活性和适应性,确保改制方案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推动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混改过程中的各项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对于我国混改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国有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是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法律,是对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和监管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重要法律文书。
该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该法对于混改的各个环节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2.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法规,该条例针对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相关的股权转让、股权交易、审核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明确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转让程序和价格安排等重要环节。
该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混改中的交易行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混改顺利进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国公司制度的基础,也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之一,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管理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结构等相关内容。
在混改过程中,公司法为混改后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管理模式和结构,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细节问题的规定,为混改后的企业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4. 新三板服务规则新三板交易平台是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推出的一个基于全国统一的交易与信息发布平台。
该平台对于混改后的企业推出了新三板企业服务规则,提高了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交易行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市场认可度。
综上所述,我国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通过规范各个环节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为混改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我国混改的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引言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重组,以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遵守起着关键作用,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方法。
1. 法律法规的制定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方法首先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制定。
国家制定出一系列旨在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为改制的各个环节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考虑到改制的目标和原则,明确改制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改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法规的制定还需要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和需求。
此外,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应充分与相关政策和经济环境相协调,以避免出现法律法规和实际运作之间的冲突。
2.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股权转让,可以引入新的经营主体和资金,并优化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
股权转让的法律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明确的股权转让法律规定,明确转让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设立专门的股权转让机构,负责股权转让的组织和监督;•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机制,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监督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公开,保证股权转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另一重要环节。
通过资产重组,国有企业可以优化资产配置,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率。
资产重组的法律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明确的资产重组法律规定,明确重组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设立专门的资产重组机构,负责资产重组的组织和监督;•制定合理的资产估值和交易机制,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监督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公开,保证资产重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 员工安置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员工安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合理的员工安置方案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员工安置的法律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明确的员工安置法律规定,明确安置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设立专门的员工安置机构,负责员工安置的组织和协调;•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减少员工安置的风险和压力;•监督员工安置过程中的公正和公平,解决员工的合理诉求和纠纷。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改制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国有企业改制旨在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转型。
而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得到了制定和完善。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
《公司法》是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股份制改革的主要法律依据。
依照这部法律,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以现金注入等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实现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的过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中担保行为的法律规范。
担保是指企业为了解决债权人的债务而提供的保证,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国有企业遇到了债务问题,可以通过担保等方式进行债务的解决。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管理规定。
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确定资产转包价格和股份分配比例的重要依据,保证了改制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解读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解读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一系列规范制度和指南文件,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投资项目的管理要求,包括审批程序、项目选择、风险评估等。
该办法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提高了改制的效率和质量。
国家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提供财政补贴、优先购买国有企业股权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减少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国有企业改制的意义与挑战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是推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和企业化发展,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将更加注重市场需求,加强内部管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和人才,实现良性发展。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国有企业必备制度与法规依据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国有企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要确保国有企业高效运行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法规体系来规范其行为。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必备的制度和法规依据,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1.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核心之一。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宪法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定地位和职责。
根据宪法第七十六条,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和技术基础。
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责任。
根据此法,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其经营职责,积极推进企业的市场化、法治化和现代化。
2. 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为了保证国有企业高效运行和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准则》等。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准则》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准则要求国有企业建立权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并推动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行。
此外,准则还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要求国有企业按时公开重要信息,提高透明度。
3. 国有企业的财务制度良好的财务制度对于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财务制度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报告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国有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合规性。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国有企业改制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其中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从国有企业改制对企业职工权益的影响、法律保护措施、具体实施、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与建议等方面展开探讨。
通过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文章强调了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提出了未来研究展望和政府与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本研究旨在为完善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并促进国有企业改制与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企业职工权益、法律保护、企业改制对职工权益影响、职工权益保护措施、职工权益保护实施、职工权益保护现状分析、法律保护问题与建议、法律保护重要性、政府责任、企业责任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政府将原先完全控制的国有企业逐步转变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权的企业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源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为了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适应市场需求,政府逐步放开对企业的控制,使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运营和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对企业职工权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可能面临岗位调整、工资待遇调整等变化,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和福利待遇都可能受到影响。
如何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可以有效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愈发受到重视。
通过对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
.1.2 问题意义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一个重要且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企业职工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可能面临失业、薪资下降、福利待遇减少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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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1)《企业国有资产法》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2.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1)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a)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其中七个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一条)✧其他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二条);✧须报本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决定或其向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三十四条)。
b)发行债券、投资: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应按规定报经核准,之外的项目,只需备案。
2)重大事项的管理:a)五个重大事项需要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企业改制:1)“企业改制”涵盖的围:a)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出资,出让其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b)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关于进一步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2)企业改制的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关于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3)企业改制的决定权限:a)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b)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关于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c)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关于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关于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e)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关于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4)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第四十一条):a)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事项。
a)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关于进一步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b)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关于进一步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b)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a)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5)界定和核实资产价值: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关于进一步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a)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关于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有效,在有效期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关于进一步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关于进一步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b)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关于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a)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b)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关于进一步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c)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围。
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关于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关于进一步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进入企业改制资产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关于进一步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
进入企业改制资产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关于进一步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