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公诉案件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的分配

合集下载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作者:王洋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07期摘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忽略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区分,有时会出现普遍性的审判逻辑错误,致使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损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

因此,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差异应当被大家所重视,不同功能的举证,质证应被加以区分,从而使原告和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关键词: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倒置;区别分析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倒置的理论分析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义务。

在判决做出前,原被告双方分别以证据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

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原告必须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主要证明责任。

除去几种特殊特殊情况,控辩双方的责任分配从外观上看来类似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的理论分析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是一种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证明责任的自然转移,表现在诉讼程序中,就是诉讼主张的提出和证明过程在原被告之间来回循环变动。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转移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下:一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之后,被告人提出了一些法定的积极抗辩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这些积极抗辩事由的真实性,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在那些适用推定规则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使得那些推定事实初步成立,而被告人为推翻推定事实,就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相反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二)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分析与证明责任的转移不同,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的义务,而对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前者所主张的特征事实不存在的义务,否则,对方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证明责任倒置又被通俗地称为“谁主张,谁不举证”。

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怎样处理

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怎样处理

控辩双⽅存在争议的证据怎样处理刑事案件在庭审期间,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存在争议的证据,⼀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关于控辩双⽅存在争议的证据怎样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控辩双⽅存在争议的证据怎样处理1、刑事案件在庭审期间,证据处理的规定如下:(1)、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存在争议的证据,⼀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2)、对控辩双⽅⽆异议的⾮关键证据,举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六⼗⼋条⼆、刑事案件举证规则有哪些(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

(2)在⾃诉案件中,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诉⼈承担。

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诉⼈提不出补充证据,⼈民法院应当说服⾃诉⼈撤回⾃诉或者裁定驳回。

⼈民法院受理⾃诉案件后,对于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申请⼈民法院调取证据,⼈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既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例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国家⼯作⼈员的财产或者⽀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并差额巨⼤这⼀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5)⼈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例如,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被告⼈的保证⾦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负有举证责任。

例如,被告⼈申请审判⼈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论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方的证明责任

论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方的证明责任
义 上 的 证 明 责任 与 结 果 意 义 上 的证 明责 任 。 者指 当事 人 前
庭审中亦存在着控辩双方对 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情 况 , 因此 , 这一原则应为诉讼 法共有的原则 。 此 , 据 我国刑事程 序法中亦存在对 主张的认 识 , 理论 界争执点主要 表现为对
辩 护 方 主 张 的认 识 。
1 O - 8 1 2 0 )3-0 o 0 O 88 8 (o 6 0 - o -2 - 0 ̄
证明责任得到了很好的履行之后 , 一行 为的证明 责任 才 这 会转移到辩护方 的身上 。 而在辩护方履行了 自己的主观证 明责任后 , 这一 责任 又将转移 到控诉方身 上 , 此循环往 依 复, 直到一方不再提 出证据证 明为止 。 ‘ 因此 , 刑事诉讼 中 , 在 辩方 只可能承担 的证 明责任是
维普资讯
论刑事案件庭 审 中 辩 护 方 的 证 明 责 任
冯 毛 毛
规定 [ P 1。 、 2 32 主 客观证 明责任 的区分是否有必要 , 1 这与所
采 取 的诉 讼 模 式 有 关 。笔 者 认 为 , 者 的 区 分 中 只 存 在 于 二
没 有对 主 张 进 行 深层 次 的认 识 。
证明责任的分配中所起的重大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 , 这

原则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如何负担。另一方面 , 这一原 则也无法最 终回答 , 辩护方辩护理 由证明责任 的负担 。本文将从证 明 责任分配的理论 问题 入手 , 就刑事公诉案件 中辩护方 的证
的核心部分 。 国的刑事诉讼证明责 任划 分为主观证明责 我 任和 客观证明责任 。对辩护 方需承担证 明责任 的本方主 张, 并非 全部需要运用证 据加以证 明 , 只需用针对 主张 中

刑事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刑事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原 则 。 相 反 , 告人 通 常 是 不 承 担 证 明 责 任 的 。但 是 , 并 不 意 味 着 被 告 被 这

告人承担 , 推定实际上起到了转 移证 明责任 的功能 。 2 推定免除一方证明责任 。推定免 除了推定提 出一方的证 明责任 , . 这种免 除是通过把证明负担转移到对方来实现 的。推定是一种减 轻一方 当事人证 明责任的方法。只要符合法律规定 , 在一方 提供的已知事实 得 到证 明后 , 就可 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 对推定事实无须证明。这一 推 定实际上就免除 了控诉方对推定事实 的证 明负担 。被 免除的证 明对象 , 常常是 当事人难 以收集到证据加以证 明的案件事实 。 推 定 在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事 实 不 明 确 状 态 下 , 法 律 或 审 判 法 官 根 据 已 由 证明的案件事实 , 认定另一案件 事实的存在 , 从表面上看是免除了控诉 方 对推 定 事 实 的举 证 责 任 。 但 这 种 推 定 所 免 除 的 控 诉 方 证 明 责 任 , 有 临 具 时性 , 以被 告 方 没 有 提 出反 证 为 条 件 。 只 有 在 被 告 方 提 不 出证 据 反 驳 需 推定 事 实 时 , 时 性 推 定 事 实 才 变 成永 久 性 推 定 事 实 。 临 二 、 于推 定 转 移 的 是 提 供 证 据 责 任 还是 说 服 责 任 的 争 论 关 推定转移证 明责任 已为各国学者所接 受 , 但是 至于被转移 的证 明责 任的性 质与内容 , 仍具有有争议。有学者认为 只是转移 了提供证据责任 , 也有 学 者 认 为 还 包 括 说 服 责 任 。 ( 美 国学者对推定转移证明责任 的见解 一) 美国证据法上关于推定与证明责任 的关系有两 大学说 : 一是 以赛 耶 为代表的“ 爆泡理论”, 二是以摩 根为代表 的“ 证明责任转移理论” 。赛耶 认为 , 推定是在没有遭遇相反证据时的一种证 明上 的便利 , 其将举证 负担 转移 给对方 当事人 , 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 的证据且理 由成立 , 推定的 效果 就归于消灭 。摩根则持相反观点。摩根认为 , 在赛耶的理论之下 , 推 定效力太弱。因此 , 摩根主张推定不仅 转移提 出证据 的责任其 他 证 明 方法 时所 使 用 的一 种 根 据 已知证 据作 出 确 定 性推断的一种法律设计 ; 是依法从已知事实 或诉讼 中确 定的事实 出发得 出推定事实的法律规则。这一观念 中突 出强调推定是在缺乏其他证 明方 法时 , 才在诉讼过程中予以采用。也 就是说 在缺少常规 的利用直接证 据 证 明案件 主要事实或利用间接证 据进行推论 认定案件 事实 的情况 下 , 推 定 才得 以发 挥 作 用 。它 并 不 是 刑 事 诉 讼 案 件 事 实 判 断 过 程 中 的 当然 选 择, 而是~种为 了降低证明要求 、 高诉讼效率适用的处理证据和认定事 提 实 的方 法 , 法 官 在 模 糊 状 态 下 解决 事 实认 定 问题 的有 效 选 择 。 是 同 时 , 定 是 以 已知 事 实 和 推 定 事 实 之 间 的 常 态 联 系 或 者 伴 生 关 系 推 为依据 , 运用逻辑规则和推断理论而进行 的间接事 实认定 。其认识 结论 不一定等 同于客观发生事实 , 具有或然性 。 ( ) 明责 任 的 一 般 法 理 二 证 证 明责任在证据法理论中是一个 既重要 又显复杂的 问题 。 。笔 者在 本文中将有 意避开对证明责任概念的厘 清 , 而转 向对证 明责任分层 理论 的介 绍。它对我们正确地理解诉讼 活动 中的举证现象 , 正确地在诉 讼 当 事人之间分配证 明责任 , 都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证明责任分层理论首先在英美证据法理论 中提 出。证明责任分层理 论 , 明责任分为” 将证 提供证据责任” 说服责任 ” ” 和” 。 提供证 据责任” 是 指当事人提 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构成法律争议 , 且该争议 值得 由法 院进行 审理 , 引起法官或者陪审团的审查 判断责任 , 并 这是证 明责任的第一个层 次。 说服责任” ” 是指当事人 提供证据使法 官或者陪审 团确信 其诉讼主张 成立的责任 , 这是证 明责任的第二个层 次。一 旦当事人不能承 担这项责 任, 就将 承担 败 诉 的后 果 。 ” 提供证据责任” 说服责任 ” 与” 是不同的 、 彼此独立 的概念。在刑事 诉讼中 , 控辩双方都对 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 据责任 , 主要 由控诉人承 但 担这种责任。说 服责任则完全 由控诉方 承担 , 他应 当对 自己所 提供 的证 据进行解 释或 阐明, 使证据具有说服力 , 应当表 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 充 分 的合 理 的联 系 。而 被 告 人 不 承 担 这 种 责 任 。 具体 地说 , 刑事诉讼证 明责任 由控诉方承担 , 已是一项公认 的证据法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诉讼是我国解决纠纷的⽅式中的⼀种,其中有⼀种是刑事诉讼,我国⼀本在诉讼的过程中是需要进⾏举证的,同时在举证的时候的也是需要付责任的,下⾯⼤家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

中国⼈民⼤学法学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

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

⼀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不存于否认之⼈”。

⽽后者⼜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了“举证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式,这并⾮⽆意为之,⽽是有意之举。

⽴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使⽤“举证责任”的表述⽅式是与《》和《》的规定保持⼀致;另⼀⽅⾯,⼈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调查核实,⼈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

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审查证据的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

略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

略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
原 则 , 是 不 同的量 刑情 节要 有 不 同的证 明责任 分 配规 则 。 但
[ 关键词] 刑事案件 ; 明责任 ; 证 量刑情节
[ 图分类 号 ]D 73 [ 献标 识码 ]A [ 中 F 1 文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10 06 0 50 2 1 )3— 13— 3
14 6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第2 4卷
案 件与普 通 的刑事 案件 区分 开来 对待 。对 于死 刑这
样严 厉 、 残忍 不具 有 纠错 和弥补 可能性 的刑罚处 罚 ,
主 张 , 以 由控 辩双 方分 别提 出并 予 以证 明。 可 刑事 量刑 的证 明责任 是 指 当事 人 向法庭 提供 足 够 的量刑证 据 , 以使 案 件 交 付 裁 判者 进 行 事 实 认 定 的责 任 。按照 “ 主 张 , 举 证 ” 谁 谁 的原 则 , 方 应 当 控 就其所 提 出 的量 刑 情 节 事 实提 供 证 据 予 以证 明 , 对 于从 重或 者加重 处 罚 的量刑 证 据 只能 由控 方 提供 。 被告人 有权 提 出有 利 于 自己 的量 刑 情 节 资料 , 告 被 人应就 其 提 出的有利 于 自己的从轻 、 轻 、 除处 罚 减 免 的事 实提供 证据 予 以 证 明 , 官 不 能 因为 被 告 人 没 法 有提供 相应 的量 刑情 节资 料 而予 以加重 处罚 。公 诉 案件 中 , 由于检察 官 的工作 性 质所规 定 , 提供 与量 刑 情 节有 关 资料 , 该 既提供 对 被告人 不利 的证 据 , 应 也 应 该提 供对 被告 人有 利 的证 据 。不论 是 有利 于被 告 人 的证 据还 是不 利 于 被告 人 的证 据 , 察 官 都 有 义 检 务提 出证据 予 以证 明 , 则其 所 提 出罪 重 或 罪 轻 的 否 主张将 不被 采纳 。 如 此分 配证 明责 任 的理 由是 : 1 诉 讼 双 方 对 () 各 自提 供 的量刑 事 实 予 以提 供 证 据 加 以证 明 , 以 可 促 使控 辩双 方审 慎 的 提 出量 刑 主 张 , 极 地 收 集提 积 供 有利 于 自 己的 证 据 , 免 出现 不 利 的诉 讼 结 果 。 避 () 2 从量 刑 事 实 与 诉 讼 能 力 的 角 度 看 , 样 的证 明 这 责任分 配 , 以使 公 诉 机关 和被 告 人 之 间 的诉 讼 能 可

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证明责任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证明责任主要由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承担。

侦查机关负责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在相关材料中体现证明该案件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明责任仍然由执法机关承担。

执法机关需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确保起诉的基础充足,提出起诉意见。

一审阶段:在一审阶段,证明责任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公诉机关需要使用合法、正当手段收集、保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及过错。

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利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驳斥公诉机关的指控。

二审阶段:在二审阶段,证明责任同样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作为二审定案的基础,但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供新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再审阶段:在再审阶段,证明责任同样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再审是由新的、证明原判错误的事实或证据引起的,那么申请再审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判存在错误。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霍家松(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刑事诉讼有三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这三项基本职能分别对应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是相关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

也只有三项权能的充分行使才能完成诉讼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不同诉讼构造下,控、辩、审权力(利)分配的表现不同。

具体到审判程序中,如何合理配置控、辩、审三项权力(利),以能够高效正确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值得探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配置政治法制经纬一、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的概念厘定控诉是指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广义上的控诉包括起诉的准备活动和起诉的实施活动。

起诉准备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实施,直接任务是收集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

而起诉实施活动则是指提起诉讼和支持公诉。

狭义的控诉就指的是起诉实施活动。

而控诉权就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主体所享有的对犯罪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在现代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出面追究犯罪,控诉权实质上是一项国家权力。

只有少部分案件由自诉人自己提出控告。

控诉权的行使主体在公诉案件中一般指警察和检察官,被害人也行使相应的控诉权。

而自诉案件控诉权主体主要由自诉人行使。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的防御性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刑事追诉的人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最精彩,辩护权的表现也最集中。

辩护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

其中,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很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都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证据法结课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及诉讼理论均强调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外,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都应由控方承担,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注意不够,使实体与程序难以结合。

那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方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的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方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这是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定义分析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者是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范畴,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念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相互混用。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第二版)认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关系。

为方便起见,笔者在此采纳第一种观点,并结合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在不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一般而言,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方也负有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第五讲 证明责任

第五讲 证明责任
对一个诉讼案件来说,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但是,实践中会出现审判 中,法官发现诉讼已快结束,但案件事实不清或真伪不明,而法官只是案件 的评判者,不是案件事实的调查者,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得庭外调查 取证,而法官必须作出判决,所以,举证责任的设立,就是使无法对自己主 张的事实进行证明并说服法官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样,对法官来说, 就没有判不了的案件了。 举证责任的4层含义,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种责任,前面3层含义,是 行为意义上的责任,也叫行为责任,主观责任;第4层含义是结果意义上的 责任,也叫结果责任。
2.德国早期的主要学说
(1)待证事实分类说: 消极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待 证 事 实 说 消极事实说 积极事实:是证明对象,主张之人应对之承担证明责任
内界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外界事实说 外界事实:是证明对象,主张之人应对之承担证明责任
(2)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具体介绍对我国影响较大的罗森 伯格为代表的规范说。 权利发生规范: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实承 担证明责任 民 事 实 体 对 规 立 范 规 范 权利妨害规范 否 认 权 利 存 在 之 人 对权利受妨害法律要件存在 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两者发生作用的时间不同
结果责任: 自诉讼开始就存在,但只是潜在作 用,只有完不成行为责任,才发生实 际作用。所以说,象一只无形的手。 行为责任: 自诉讼开始就存在,且发挥实际作 用,直到诉讼结束。
(4)能否由代理人、法院协助履行不同
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行为责任:可以由代理人、法院协助履行
2、证明责任的内涵 、
(1)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这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 (2)提出证据的责任 (3)运用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说服法官的责任; (4)不利后果负担的责任。举例 如果前面3项责任完成了,那么,就不会有这第4项责任;只要前面 三项中有一项完不成,就会发生这第4项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及其相关问题

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及其相关问题

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及其相关问题
王永明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刑事证明责任是指在审判终结时,案件的某一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由控辩双方的哪一方来承担因此事实不明而带来的实体法上的不利后果.基于此就可得出如下结论:证明责任以证明落空为前提,与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具体证明活动没有关联;证明责任的负担者与证明主体并不一致;证明责任是法院用来克服真伪不明并依法做出裁判的"最后手段",所以法院绝不会成为证明责任的负担者.
【总页数】3页(P124-126)
【作者】王永明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1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我国刑事法律中真的有证明责任倒置吗?——兼论"推定"下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J], 田力男
2.刑事证明责任之含义及其性质分析 [J], 杨朝
3.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中的两个误区——以证明责任的类型与程度为关注点[J], 康怀宇
4.刑事证明责任与推定相关问题研究 [J],
5.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探析--证明责任的承担 [J], 张琨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关 系 。我 国刑 事 案 件公 诉 人 和 自诉 人 负 担 举 证 责 任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一 般 都 犯 被 不 承 担 举 证 责任 。 我 国新 刑 法 第 25 但 9 条
明确 规 定 的 “ 巨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 的案 件
范 围 的两 大 法 系 相 互 借 鉴 的 又一 个典 型 例证 。 种 旨在 实 现 程 序 公 正 、 体公 正 这 实
止 了法 官 预 断 :将 法 官 包 办 一 切 的 审 问
法 制 文 化 传 统 ,首先 对 证 明责 任 和 举 证 责 任 两个 术 语 进 行科 学界 定 。
证 明 责 任是 指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收 集 证
任体 现 了我 国刑 事 庭 审 改 革 所 吸 纳 的 当 事 人 主 义 因 素 .反 映 了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保 障 人 权 和追 求 程 序 正 义 的一 面 。 举 证 责 任 还 可 因其 责任 承担 者 不 同
险 等 免 责 事 由 承担 举 证 责 任 。美 国对 被 告 人 不 负举 证 责任 的例 外 情 形 较 我 国 作 了更 为详 细 的规 定 。 二 , 为控 方 的 检 第 作
以及 诉 讼 效 率 的 价 值 目标 和控 制 犯 罪 与
是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例 外 。 过 . “ 不 对 非法 持 有 ” 或特 定 的 不 作 为 案件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还 应 就 其 犯 被 行 为 的 正 当性 负 举 证 责任 。 外 , 告 人 此 被
来 理解 : 一 , 明责 任 的主 体 是 公 安 司 第 证 法 机关 , 客 体 指 向 全 局 性 的 案件 事 实 。 其 第 二 ,证 明 责任 反映 了刑 事 诉 讼 中 公 检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只有将刑事案件当中环环相扣的证明摆在庭审工作人员面前,才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

法庭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担任的角色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证明责任是需要有其他人来提供的。

如果正好身处刑事审判过程中,就一定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论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些机关 和个 人之 间的分配 , 须先要 准确 界定 证明责 任 的内涵 。 必

被动性 , 的主张具有 明显“ 他 防御 性” 的特 点, 图是 保持作 为“ 意 清 白人” 的常 态 。 那种 认为 “ 被告 人既 然是诉 讼 的一方主体 , 就应 该

公诉 案件证 明责任 分配 的 主体和 内容
承担控诉 失败 、 败诉 等不利 的后 果 。 是控辩 双 方。 我们 应 当注 意 到 , 诉 中公诉机 关是诉讼 主张 的 但 刑
刑诉 包括有 侦 查 、 审 、 预 审判 多个阶 段 , 及侦 查 、 涉 公诉 、 审 积极提 出者 , 主张 具有“ 攻性 ” “ 向性” 其 进 、单 的特 点, 意图是要将 判、 被告人 、 辩护人等 多个机 关和个 人 , 明确 证明责任 在上述 这 被告人 置于“ 要 犯罪人” 的桎梏 之 中, 而被告 人参与诉讼 具有绝对 的
( ) 一 从证明责任产 生的 由来分析 证明责任 的分配涉及 的主体 承担 的一 定的证 明责 任” 的观 点 曲解 了“ 辩护权 ” 的含义 , 辩护权
其本 身不 具有 独立 的主张 内容。 明确 事物 的本质 , 最好 的方法 就是追 溯 源头 。众所 周知 , 证 是 以指 控存 在 为依存 前提 的 ,
( ) 证 明责任 证 实的 内容看公 诉案 件证 明责任分 配涉及 二 从 毫无疑 问, 明责任 既然 是基 于“ 证 诉讼主 张” 生, 明的 内 产 证
容就 限于“ 诉讼主 张” 对 于公 诉案件 而言 , 是指“ , 就 指控被 告人构
诉讼 阶段 的产物—— 它仅存 于审 判阶段 , 它所要解 决的 是在审判 的 内容
阶段谁提 出诉讼主 张和 诉讼 证据 以及 由谁 承担 因证 明不 力而 导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三)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转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只是明确了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法院判定哪一方承担由于证据不充分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规则。

一般来说,证明责任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即可。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

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目前,人们在理解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时候还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倾向。

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原则束之高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作用。

这种倾向主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之中。

由于受传统的“宁可错判也不要错放”的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不能坚决地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

另一种倾向是过分抬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

例如,有人认为它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写入宪法;还有人甚至认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都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为那等于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罪犯来对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犯。

这种理解显然大有偏颇。

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

其实,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其功能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探析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探析
2 0 1 3年第 2期 N o , 2 , 2 0 1 3
九江 学 院 学 报 ( 社会 科学版 ) J o u ma l o f J i u j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刑 事证 明责 任分 配 的概 念
责任 ,即提供证据 的责任 ,相 当于英美法的 “ 举 证责任 ” ;结果责任 ,也叫客观证明责任 ,实质上 的证 明责 任 ,即事 实 真 伪 不 明 时 遭受 不 利 裁 判 的 责任 ,相当于英美法的 “ 说服责任” 。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是指证 明被告人有罪、 无罪或其他与犯罪有关 的特定 事项的责任在有关 机关和个人之 间如何分配 的问题。联系证明责任 的概念 ,刑事证 明责任的分配是指证 明被告人有 罪与否和与犯罪有关 的特定事项 的提供证据 的责 任和结果责任在 有关机关 和个人之 间如何分配的 问题 。刑事证 明责任 的分配包括实体上的刑事证 明责任的分配和程序上的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有 罪 的举证 责任 由人 民检 察 院 承 担 , 自诉 案 件 中
( D u t y o f P a s s i n g t h e J u d g e ) 。大 陆法 系证 明责任
( 德语 B e w e i s l a s t )包括 主观证 明责 任和客观证 明
责任。主观证 明责 任 ( 或称形式 上 的证 明责任 ) 是指即当事人在具体 的诉讼 中,为 了避免败诉 的 危险而 向法院提出证据 ,证明其主张的行 为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 ( 或称实质上的证 明责任 ) ,是指提 出的证据未达到法定证 明标准 ,事实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或者未提供证据 时,应 由主张方承担不利 诉讼后果 的结果责任。在我 国,证 明责任应该包 括行为责任 ,也 叫主观证 明责任 ,形 式上的证 明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前言
刑事证据制度 的重要组成之一就是证 明责任。 长期 以来 ,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学界 在证 明责任 问题 上存 在着 很 多争论 , 对 于 诸 如 证 明责 任 的性 质 、 证 明 责任 与举 证责 任 的关 系 、 证 明 责任 分 配 的原 则 、 被 告 人 是 否 承担证 明 责 任 、 法 官 调 查 与证 明责 任 的关 系 等 问
文章编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5) 0 2— 2 0— 0 5
法 学 论 坛
论 刑 事 诉 讼 中 的证 明责 任
彭 荣 李一珊
摘 要: 刑事诉讼 中的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所在。我 国刑事诉讼法秉承大陆法 系的基本 框架, 结合具 体 国情 , 在 修 正 与 实践 中逐 步 对证 明责任 问题形 成 了新 的认 识 。本文从 证 明责 任 的概念 入手 , 着重介 绍证 明责任 分 配的原 则 , 由此 引发 对辩 护 方证 明责任 的 思考 , 结 合 杜 培 武案 指 出 司法 实 践 中存在 的证 明责任 分 配 问题 , 并 就特 殊情 形 下证 明责任 倒 置 的正 当性提 出看法 。 关键 词 : 证 明责任 ; 分 配原 则 ; 辩护 方证 明 责任 ; 正 当性
题, 都存有 不 同的看法 。证 明责任 问题 一直 为立 法机 关所 关 注 , 并 在前 后两 次刑 事诉 讼 法修 正案 中进 行修
诉讼 法合 为 一 体 , 因而 以上 原 则 都 适 用 于 刑 事 诉 讼 之中。 ①
“ 证 明责 任 ” 在我 国的产 生 和 发展 经 历 了长 期 的 过程 , 从1 9 1 0年清政府 的《 大清 民事诉讼法草案》 直 到新 中国成立伊始 , 鉴于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和诉讼 理念 , 因此 将 证 明责 任 限定 在 提 供 证 据 的 责 任 基 础 上, 有 的学 者有 意 区分 了证 明责任 和举 证 责任 两个 概 念, 认为“ 证 明 责 任 是 指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应 当 收 集 证 据、 运用 证 据证 明案 件事 实 的责任 。举 证 责任有 两 种 情况 : 一 种 是指 控诉 主体 和辩 护 主体在 审 判 阶段 负 有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证 明 自己主 张 的义务 ; 另 一种 是指 诉 讼 当事 人承 担 的 向公 安 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 院 提 出证 据 证 明 自己主 张 的义 务 。 ” 据此 , 证 明 责 任 只 由公安 司法 机关 承 担 , 而 当事 人 只承 担举 证责 任 。还 有 的学 者将 证 明责 任分 为职 责证 明责 任 和举证 责 任 , 前 者是 指公 安 司法 机 关 基 于 职责 在 诉 讼 证 明 中所 负 的责任 ; 后 者是 指庭 审 中控辩 双 方提 出证 据证 明 自己 主张 的责任 。 后来 两大 法 系的证 明责 任 理论体 系 传人 我 国 , 而 两 大 法系 的证 明责 任概 念本 质 上并无 差 别 , 都 是从 动 态 和静态 两个 层次 理解 证 明责 任 。就动 态层 次而 言 , 无 论 是大 陆法 系 的主 观证 明责 任 , 还 是英 美 法 系的 提 供证 据 的责 任或者 推 进诉讼 的责任 , 都是 从诉 讼 程 序 持续 深入 进行 下 去 。静态 层次 而 言 , 无论 是 大 陆法 系 的 客观证 明责任 , 还 是 英 美 法 系 的说 服责 任 , 都 是 指 法庭 调查 结 束 时 由何 方 承 担 事 实 真 伪 不 明 的 责 任 。 此外 , 在 两大 法 系 , 承担 证 明责 任 的主 体 都 仅 仅 限 于 法庭 上 的控 辩双 方 , 裁 判 者本 身不 承担 证 明责任 。 对于“ 证 明责任 ” 一词 的含 义 进行 界 定 不 仅 要 对 两 大法 系 的证 明责任 理论 体 系进行 借鉴 , 也要 结合 我

论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以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为分析进路

论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以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为分析进路
基金项 目: 2 0 1 1 年度 山西省检察理论研 究项 目“ 减刑 、 假释的检察监督 ” ( S X 2 0 1 1 B 1 O ) 的阶段成果。

1 5 2・
明责任分配一般原理 , 因此笔者更为赞 同后者 的观点 。 在理解证 明责任涵义 的基础上 , 可以将刑事证 明责任界 定为 : 刑事证 明责任 是指 在法 院审 理过 程 中, 由控辩双方 承 担的提出证据证 明 自己主张 的责任 , 如果不能提 出证据 或提
明责
基础 的证明责任分 配机制是基于定罪需要而设 立的 , 不 当然
适用于量刑程序 , 刑事诉讼法也未就量刑证 明责任如何分配
任是指提 出积极诉讼 主张 的一方提 出证据 、 论证所主张的待 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明义务 。 日 , ) 两位学者界定证 明责任有共
给予 明确规定 , 学界围绕证 明责任的理论探讨也基本是 以定
推定失去 了基础地位 , 为保障量刑信 息的全面性和 准确性 , 应对量刑事实证 明责任进行合理分配。量刑事 实应 遵循
“ 谁主张 , 谁举证” 的证 明责任分配规则 , 公 诉方就支持其量刑建议的不利于被 告人 的量刑事实承担 证明责任 ; 被告
方就支持 其量刑意见的对其有利的量刑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被 害人补充量刑 事实并提 出不 同于公诉方的量刑 主张 的, 亦应承担证明责任 ; 审判 法官有查证的职责 , 但其 目的是为获取 准确全 面的量刑信息 , 法官不承担量刑事实的证
罪为研究对象 , 从量刑角度观察的甚少。 “ 两高 三部” 《 关 于规范 量刑程序若 干问题 的意见 ( 试
通性 。就证明责任的主体而言 , 两位学者都认为是诉讼当事
方或提 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 ;就证 明责任的内容而言 , 都 认为包括提出证据并论证所主张的事实 , 并在举证不能或达 不到法定 的证明标准时承担败诉风险。 由于后一学者对证 明 责任 的界定更加强调其 义务主体为提 出积极诉讼 主张的一 方, 否认方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 符合 “ 谁主张, 谁举证 ” 的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0卷第6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11月 Vol.30 No.6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Nov. 2008 ────────── 收稿日期:2008-06-10作者简介:姚美科(1984-),男,山东阳信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89-论刑事公诉案件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的分配姚美科(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摘 要:刑事证明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责任分配,通过对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考察,在证明责任分配理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范围予以界定。

为确保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履行,应建立相应的程序规则和配套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 D 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15(2008)06-0089-004On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between Prosecutor andDefendant in Criminal Prosecution CaseYAO Mei-ke(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Shandong Ji’nan 250100, China)Abstract: The key point of criminal burden of proof lies is in the issue of distribution. On the base of distributive idea, it defines the respective spheres of the burden of proof between the defendant and the prosecutor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by studying the burden of proof’s distribution of the two big legal systems.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effective fulfillment of it, relative procedural rules and supporting facilities should be established.Key words: criminal litigation; burden of proof; distribution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不仅集中、动态地体现于整个审判过程中,并直接影响着诉讼结果,而且在诉讼证明的理论体系中占枢纽地位。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按一定的规则将真伪不明事实的证明义务及不利后果分由各证明责任主体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

这种分配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而且关系着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正如汉斯•普维庭所说:“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证明责任怎样分配,谁承担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还没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很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早在罗马法时代,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即形成两大原则:第一原则是“原告有举证之义务”,“原告不尽证明责任时,应为被告胜诉之裁判”,如果原告已尽其证明责任,被告就有必要提出反证推翻原告的举证。

如果被告“提出抗辩,就该抗辩有举证之必要”;第二原则由罗马法学家保鲁斯(Paulus )从“一切被推定为否定人之利益”引申而出的“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

这两大原则影响至今。

(一)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一词具有双重含义,即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风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要件事实未得到证明而接受败诉的法律后果。

日本学者通常将前者称为主观证明责任,将后者称之为客观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结束时对无法查明的系争事实,按照实体法预先规定的风险分配将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归于一方当事人。

这种证明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自由心证制度的补充,因为在自由心证制度之下,事实裁判者对系争事第30卷第6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11月-90-实的认定出现真伪不明的状况是难以避免的,这是由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决定的。

无论是辩论主义还是职权发现原则,只要事实裁判者根据自由心证作出裁决的,都可能面临客观证明责任问题。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均有客观证明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是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待客观证明责任的。

为了避免法官适用证明责任规范对自己作出不利裁决,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进行举证。

因此,主观证明责任是客观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投影。

主观证明责任要求当事人积极举证,但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严格的职权发现原则之下,法官负有收集调取证据的审理义务,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也并不承担败诉的后果,也就是说,当事人并不承担主观证明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如德国和法国,是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

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中并无完整的证明责任理论。

可见,客观证明责任是结果责任,它是由实体法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在控辩双方之间发生转移。

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律规定证明责任主要由检察官、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来完成。

主观证明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随着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对举证的评价,主观证明责任会在控诉方和被告方之间发生转移。

因此,客观证明责任是控方而非辩方的证明责任,而主观证明责任则是控辩双方分担的证明责任。

在大陆法系职权模式下,尽管检察院要就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必要时,法院也可以职权调取证据,法官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日本、德国。

(二)英美法系国家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按照英美法系法学者的通行观点,证明责任包含双重含义:,即当事人必须向法官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使本案的争议能够提交陪审团进行裁断,这种意义的证明责任,英文一般写作“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汉语通常译为“提出证据责任”;当事人对已经提交陪审团的案件中,在审判程序的最后阶段,因未能说服陪审团而导致争议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这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英文通常写作“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汉语一般译为“说服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证据责任早于说服责任,负有说服责任的一方即控诉方要想将争议事实提交陪审团裁决,就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否则,在事实提交陪审团裁决之前,他就受到法官的不利裁决。

提出证据责任会随着证据活动的进行发生转移,如果一方已提出了形成争点所必需的充分证据,提出证据责任就会在他身上暂时消失,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

与提出证据责任相比,说服责任不会转移,一旦确定由某方承担,便自始至终由该当事人承担,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把提出证据责任又称为“临时性的责任”,说服责任则被称为“固定的责任”。

尽管提出证据的责任与说服责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两种责任是伴随而生的,承担说服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几乎同时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控诉方既要承担提出证据责任,又要承担说服责任。

为使事实裁判者信服被告人实施了所控罪行,控诉方有义务“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推翻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否则,控诉方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是控诉方的说服责任。

如前所述,说服责任具有不可转移性,所以,控诉方的证明责任不会转移给辩护方。

相反,提供证据的责任则可以在控辩双方之间不断转移。

例如,被告人主张行为是紧急避险,这时,被告人就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责任,而且,被告人的这一证明责任是“临时性”的,并且只需达到“优势证据”即可,即就待证事实所提出的证据,仅较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而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决定因素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集中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责任如何在有关机关和个人之间进行配置的问题。

结合上述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理的考察以及刑事法制的特点,证明责任由下列因素决定:(一)实现刑事法的宗旨、目的“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在于“发现真实,不枉不纵”。

相对于民法规范权利性规定而言,刑事规范具有强行性、制裁性的特征,在考虑到盖然性原则时,可将刑法规范的犯罪状态认定为“非常态”(这应当是所谓的“无罪推定”的本源思想),在考虑到诉讼主体时,可将刑事诉讼行为从刑法、刑事诉讼法规范结合来认定,即:控诉主体向审判权威要求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请求适用刑罚的请求权。

按照一般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主张“非常态”事实或主张请求权的诉讼主体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因此控诉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是第一原则,几乎所有国家以成文法条文确定了这一原则。

(二)贯彻刑事政策的精神刑事政策一般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犯罪以及犯罪与刑事司法活动关系的稳定指导原则,是关于犯罪与刑事司法互动的描述和要求。

由于我国的体制原因,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影响巨大,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有很大的影响。

绝不能以刑事政策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和明确性而否定刑事政策对于刑事司法的作用。

实际上,刑事政策的地位和作用正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刑事政策决定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控制犯罪为主还是维护正当程序为主;刑事政策对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对法律起到具体和补缺的作姚美科:论刑事公诉案件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的分配-91-用……”。

在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之所以没有得到解决与刑事政策的偏重有很大的关系。

尽管许多学者不屑于谈论刑事政策,但必须要正视现实,在中国有时刑事政策的影响力甚至超越法律。

刑事政策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也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的,例如面对犯罪率的上升,一国极有可能改变刑事政策甚至修订法律,来降低证明标准或分配给被告人更多的证明责任。

(三)其他实质性因素的影响由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决定,证明难易、证据持有、诉讼效益、公平原则对证明责任分配有重要影响,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也不例外,这些一般为实质上的标准。

有时考量由哪方承担证明责任耗费成本最小,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哪方承担证明责任导致不利后果对社会的影响最小,来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