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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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专业知识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专业知识
包括:低压液化气体(tc ≥65℃)高压液化气体( -50℃<tc<65℃)
冷冻液化气体(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tc ≤-50℃) 液 体:
(指在50℃时蒸气压小于或者等于0. 3MPa(绝压),或者在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 者在0. 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20℃的物质。)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 培训课件--专业知识部分
内容 概 要
一、概述 二、典型结构 (一)常温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结构特点 (二)铁路罐车结构特点 (三)低温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深冷型罐车)结构特点 (四)罐式集装箱结构特点 三、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及主要参数 (一)常温液化气体罐体 (二)真空绝热罐体 (三)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气瓶 四、装卸系统 五、安全附件 (一)安全泄放装置 (二)紧急切断装置 (三)液位测量装置 (四)压力测量装置及温度测量装置 (五)导静电装置与消防装置 六、常用装卸工艺及设备 (一)常温罐车的装卸工艺 (二)低温罐车装卸工艺 (三)天然气充装工艺
个,灭火器应当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4)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应当装在车身前
部;
移动规对汽车罐车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5)半挂车支撑装置,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支撑装置的布置应当不影响牵引车的转向行驶, 半挂车的前回转半径及后间隙半径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 的规定;
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 密封面; (2)罐体或者气瓶开孔部分的端盖及其紧固件; (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或者瓶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 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法规及标准汇编》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法规及标准汇编》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法规及标准汇编目录1 法律、法规、规章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1.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粤常[2003]33号1.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1.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 安全技术规范2.1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2.2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3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4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5 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6国质监锅[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7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8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9劳动部劳部发[1994]262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标准3.1气瓶基础3.1.1 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3.1.2 GB/T 13005-91《气瓶术语》3.1.3 GB15384-94《气瓶型号命名方法》3.1.4 GB16804-1997《气瓶警示标签》3.2气瓶产品3.2.1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3.2.2 GB5100-1994《钢质焊接气瓶》3.2.3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3.2.4 GB11638-2003《溶解乙炔气瓶》3.2.5GB16164-1996《小容积溶解乙炔气瓶》3.2.6 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3.2.7 GB17259-200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3.2.8GB17268-2009《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3.2.9 GB17673-1999《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3.2.10 GB19158-2003《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3.2.11 GB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3.3气瓶充装3.3.1 GB 13591-2009《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3.3.2 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3.3.3 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3.3.4 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3.5 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3.6 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3.7 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4气瓶检验3.4.1 GB8443-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2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3 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4 GB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5 GB13077-2004《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6 GB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7 GB 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4.8 GB 24163-2009《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3.5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3.5.1 GB T 10478-2006《液化气体铁道罐车》3.5.2 GBT 19905-2005《液化气体运输车》3.5.3 JBT4780-2002《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3.5.4 JBT4781-2005《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3.5.5 JB/T 4783-2007《低温液体汽车罐车》3.5.6 JB/T 4784-2007《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3.6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 58-2010《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基本要求及评价》。

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它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对安全性要求很高,属于易发生危害大的事故的特种设备。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单位要具备充装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活动。

办理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通过以下资质条件审核:一、基本条件:(1)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2)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二、充装设备:(1)充装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2)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专用装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3)抽真空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三、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1)充装单位装设的压力计量、温度计量、质量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置)、紧急切断系统等应当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2)具有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以及其他各类行政许可证取证咨询服务。

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基础知识

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基础知识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 且小于或等于70℃的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

ຫໍສະໝຸດ 四、《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气瓶分类
1、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划分 气瓶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 (1)高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气瓶; (2)低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小于10MPa的气瓶。 2、按照公称容积划分 气瓶按照公称容积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
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体,;
5. 钢制无缝、焊接气瓶 。
二、气瓶的分类 按制造方法划分 钢制无缝气瓶 钢制焊接气瓶
缠绕玻璃纤维气瓶
钢制无缝气瓶
钢制焊接气瓶

钢制焊接气瓶
缠绕玻璃纤维气瓶
1、钢制无缝气瓶
⑴是以钢坯为原料,经冲压拉伸制造或以无缝钢管 为材料,经热旋压收口收底制造的钢瓶。
压力的上限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8MPa。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 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气体类别 永久气体 Tc<-10℃ 公称工作 压力MPa 30 20 15 常用气体 空气、氧、氢、氮、氩、氦、氖、氪、甲烷、煤气、天 然气、氟等 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煤气、三氟 化硼、四氟甲烷(R-14)、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氘 (重氢)、氪等 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乙烷、乙烯、硅 烷、磷烷、乙硼烷等 氙、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氯化氢、乙 烷、乙烯、三氟氯甲烷(R-13)、三氟甲烷(R-23)、 六氟乙烷(R-116)、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 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R-13)、1.1二氟乙烯(偏二氟 乙烯)(R-1132a)、六氟乙烷(R-116)、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

3 适用范围1.3。

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2MPa (注1-4);(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5);(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的液体(注1-8)。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

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

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要求气瓶是移动式压力容器,存在着爆炸的危险性,因为气瓶具有体积小、流动性大、数量多、使用和条件恶劣等特点,又使其具有特殊性。

如果因为使用不当,就会造成气瓶爆炸事故。

造成气瓶发生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可燃气体因为瓶嘴、瓶阀漏气造成燃烧、爆炸,因此对气瓶使用的管理是危化品管理中重要的部分。

现将气瓶和气管线储存、使用相关要求下发学习,后续对重复发生的问题按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储存安全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使用安全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不得小于10米),氧气和乙炔应分开放置(不得小于5米),应保持气体气瓶瓶体干燥清洁,严禁沾染油脂、腐蚀性介质、灰尘等;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射线、、振动源,气瓶笼上应放置检漏液;3、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应防止爆晒、雨淋、水浸,严禁敲击、碰撞;4、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5、严禁用温度超过40℃热源对气瓶加热;6、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

7、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应配置防回火装置;8、移动气瓶手扳瓶肩转动瓶底;移动距离较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严禁抛、滚、滑、翻和肩抗、脚揣;9、注意操作顺序:开启瓶阀应轻缓,操作者应站在瓶阀出口的侧后;关闭瓶阀应轻而严,不能用力过大,避免关的太紧、太死,作业过程应配备好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气瓶软管使用要求1、应购买合格的气瓶软管,并组织进行验收;2、注意气瓶软管的保管和维护,避免阳光照射、雨雪浸淋,放置与酸、碱、油及其他有机物质接触,距离热源不小于1米;3、使用时避免挤压及机械损伤,不得将管身折叠,不得与电缆线同时铺设,作业前应合理布置管线,选用合适的长度,不得生拉硬拽,氧气和乙炔管不得混用和代用;4、使用前检查气管情况,是否存在老化、开裂、灼烫及管口是否扎紧,气管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更换,并检查压力表情况,气割作业时保证压力放置回火,气瓶不使用或下班前应将阀门关闭;5、气管损坏后,应将损坏部分做报废处理,防止发生误使用;。

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由压力容器罐体或者大容积钢制无缝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罐式或瓶式运输装置,对于这一行业充装单位来说,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申请书》(一式四份)(电子版:原件4 份;复印件1 份;1.格式正确,内容完整;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正本4份。

)2.一般情况需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申请书》(一式四份)(电子版:原件4 份;复印件1 份;1.格式正确,内容完整;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正本4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事故处理情况(复审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复审时提供;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事故处理情况(复审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复审时提供;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许可有效期内的综合工作报告(复审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复审时提供;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许可有效期内的综合工作报告(复审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复审时提供;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包括充装质保体系文件;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包括充装质保体系文件;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一般情况需提供:各类人员资质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1.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工程师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2.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4版)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4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1 年 11月15日前言2007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移动容规》)的任务书。

2008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移动分会)组织专家成立制(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移动容规》编制大纲。

2009年4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

2009年11月,工作组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

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2011年5月,《移动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进行了通报。

2011年11月15日,《移动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是以《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汽规》)为基础,同时将1999年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原《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以及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一并纳入到《移动容规》中。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专业知识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专业知识

向直线距离不小于150mm;

(2)汽车罐车的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并且不大于3.5m; (3)汽车罐车的车辆两侧配备与所充装介质性能相适应的灭火器各一
个,灭火器应当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4)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应当装在车身前 部;
移动规对汽车罐车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操作 培训课件--专业知识部分





一、概述 二、典型结构 (一)常温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结构特点 (二)铁路罐车结构特点 (三)低温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深冷型罐车)结构特点 (四)罐式集装箱结构特点 三、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及主要参数 (一)常温液化气体罐体 (二)真空绝热罐体 (三)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气瓶 四、装卸系统 五、安全附件 (一)安全泄放装臵 (二)紧急切断装臵 (三)液位测量装臵 (四)压力测量装臵及温度测量装臵 (五)导静电装臵与消防装臵 六、常用装卸工艺及设备 (一)常温罐车的装卸工艺 (二)低温罐车装卸工艺 (三)天然气充装工艺

1、罐体或者气瓶 罐体是指罐车、管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符 合《移动规》。

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
造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罐体或者气瓶范围的界定: (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 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 密封面; (2)罐体或者气瓶开孔部分的端盖及其紧固件; (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或者瓶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 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移动压力

移动压力

题目:移动式压力容器典型结构、主要受压元件、基本参数、容器内介质特性。

移动式压力容器典型结构:由罐体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备注: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备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

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主要受压元件:罐体、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等。

基本参数:压力、温度、公称直径、罐体壁厚等。

移动容器内介质特性: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饱和液体等。

工作介质如果是液体的压力容器,由于液体的压缩性很小,所以卸压时介质的膨胀很小,容器爆炸可释放的能量小,若工作介质是气体的压力容器,因气体有很大的压缩性,因此在容器爆破时气体瞬时卸压膨胀所释放的能量也就很大,危险也越大。

2. 题型:简答题题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和承压附件检查。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承压附件:指具有操作功能的承压壳体,如阀门﹑过滤器﹑压力计、流量计等。

3. 题型:简答题题目:充装和卸载作业前检查。

装卸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逐台进行检查,未经检查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进入装卸区域进行装卸作业。

装卸前检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随车规定携带的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并且装卸的介质是否与核准的充装介质一致;(2)首次或者检修后投入使用并且对有置换要求的,是否有置换合格报告或者证明文件;(3)购买、充装剧毒化学品的,应有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运输通行证;(4)随车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有效(5)移动式压力容器铭牌与各种标志、标识(包括颜色标志、环形色带、警示性标志、充装介质标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充装的介质与罐体涂装标志是否一致;(6)移动式压力容器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并且在校验有效期内;(7)核查压力、温度、充装量(或者剩余量)是否符合要求;(8)罐体各密封面的密封状态是否完好无泄漏;(9)随车防护用具、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是否配备齐全、完好;(10)易燃、易爆介质作业现场是否已经采取防止明火和防静电措施;(11)装卸液氧等氧化性介质的连接接头是否采取避免油脂污染措施;(12)罐体与走行装置或框架的连接是否完好、可靠。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doc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doc

附件一: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分别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同时申请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其基本条件可以共用),其中部分条件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关于气瓶充装单位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除车用气瓶加气站(包括撬装式加气站)外,其他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备下列相应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1.介质储存能力要求(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300m3。

(2)永久气体(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m3。

(3)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 m3。

(4)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的介质储存能力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2.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15000只。

(2)永久气体(不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3)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4)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200只。

(5)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3.各许可实施机关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另行确定高于上述要求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标准。

二、关于介质分析检测仪器和气体分析操作规程充装单位配备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的型号和精度,以及相应制定的分析操作规程,应当能够保证充装单位充装的气体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还应当配备检测二甲醚的仪器设备。

三、关于政府规划、消防的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新建充装单位应当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站的相关证明文件。

新建充装单位应当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认定消防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引言移动式压力容器是一种常见的工业设备,常用于运输和储存压缩气体和液体。

由于其具有高压、高温、易燃等特点,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避免事故发生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供一些常用的安全管理措施。

2.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分类根据用途和特点,移动式压力容器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气瓶、罐车、槽车等。

每种类型的容器都有特定的安全管理要求,下面将对常见的几种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介绍。

2.1 气瓶气瓶是最常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气体,如氧气、氮气、液化石油气等。

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使用合格的气瓶:根据国家标准选择合格的气瓶,确保其材质和结构符合要求。

•进行定期检验: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气瓶检验,包括外观检查、气密性测试等。

•正确使用和存放:使用气瓶时要遵守使用说明,储存时要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

•运输时注意安全:在运输气瓶时,要确保固定牢固,防止碰撞和倾倒。

2.2 罐车罐车是一种专门用于运输液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常用于运输石油、化工液体等。

罐车的安全管理要求如下:•定期检查罐车的设备和安全阀,确保其正常运行。

•确保罐车的结构和密封性,防止泄漏和溢出。

•载货前要检查液体的性质和容量,确保装载的物质安全。

•运输途中要注意行驶速度和路况,避免意外事故。

2.3 槽车槽车是用于运输散装粉状物料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水泥和粮食等。

槽车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检查槽车的结构和密封性,确保其运行正常。

•确保槽车装载物料的干燥和清洁,避免杂质或异物混入。

•在装卸过程中要注意操作规范,避免物料溢出或堆积。

•运输途中要遵守限速和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驶。

3.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框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1 安全责任•确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气瓶是是压力容器的一种,常用于消防等基础设施,当然由于气瓶的特殊作用,所以相关政府部门对于气瓶的监管也一直是较为完善且严格的,从事该行业的机构的基本条件就是需要拥有相应的证书。

充装许可证办理材料: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政府规划、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5、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6、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7、防雷检测报告复印件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复印件
9、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复印件
10、安全阀校检报告复印件
11、压力容器登记卡复印件
12、国家授权的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压力表、气体报警器、加气机、温度计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报告等)
13、合格的“可燃气体报警器”鉴定证书
14、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需工程师职称)、操作人员证书、职称复印件(管理人员A3充装管理证、操作人员P2气瓶充装证)
15、技术负责人的劳动部门规范的格式合同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
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以及其他各类行政许可证取证咨询服务。

压力容器分类

压力容器分类
报批) 按《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报批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 国质检锅[2004]31号) 知》(国质检锅 国质检锅 号 分四大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分四大类: 一、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其品种有:7种 2110 超高压容器 2120 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中压容器 2140 第三类低压容器 2150 第二类中压容器 2160 第二类低压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 国质检锅[2004]31号) 知》(国质检锅 国质检锅 号 三、2300 气瓶 其品种有:9种 2310 无缝气瓶 2320 焊接气瓶 2330 液化石油气钢瓶 2340 溶解乙炔气瓶 2350 车用气瓶 2360 低温绝热气瓶 2370 缠绕气瓶 2380 非重复特种设备目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 国质检锅[2004]31号) 知》(国质检锅 国质检锅 号
四、2400 氧舱 (5种) 2410 医用氧舱 2420 高气压舱 2430 再压舱 2440 高海拔试验舱 2450 潜水钟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 国质检锅[2004]31号) 知》(国质检锅 国质检锅 号 二、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其品种有: 其品种有: 4种 2210 2220 2230 2240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义: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指由压力容器罐体与走行装置或者 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罐式运输装备, 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罐式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 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 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 等。 适用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适用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装卸介质功能 并且参与铁路、 具有装卸介质功能, (1)具有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 1); 输(注1-1);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 2); 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注 3); 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注1-3); (4)充装介质为气体 充装介质为气体( 4)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 (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4)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 等于其标准沸点( 5)的液体 的液体( 6)。 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5)的液体(注1-6)。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须知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须知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许可简易办理指南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关充装活动。

一、事项名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二、设定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7、《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2011)8、《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粤质监〔2017〕21号)9、《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三、实施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许可范围茂名市行政区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五、申请条件1、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2、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3、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5、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6、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办理资料(一)首次申请需提交材料1、《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四份);2、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政府规划、消防、环保、防雷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人,需提交原件核对;人员资质要求具体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聘用单位应与申请单位应一致,复印件内容应包括“作业项目”、必要的“年审项目”和“聘用记录”);5、质量手册(一份);6、与签约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检验协议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7、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8、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9、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或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
1)充装介质成分检测报告; 2)充装前和充装后安全检查记录; 3)充装记录; 4)超装介质卸载处理记录; 5)设备(包括泵、压缩机和储罐等)运行记录; 6)充装单位安全检查记录; 7)持证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8)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9)充装用设备和仪器仪表的运行、巡视、维护保养、检修、 定期检查、检定记录; 10)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讲评记录。

安全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爆破片安全装置、 紧急切断阀的制造单位需要持有相应的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选用的安全附件必须考虑罐 体内介质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于2011年11月15日发布,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 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 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

由压力容器罐体或者大容积钢制无缝瓶式压 力容器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 组成的罐式或者瓶式运输装备。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规定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转让特种 设备的,受让单位应当在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设区的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移动式压力容器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移动式压力容 器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向登记机关申请报 停。 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移动式压力容器 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定 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 登记证注销手续。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内介质分析和余压检测操作规程; 充装操作规程; 充装量复检操作规程; 卸载操作规程; 设备(包括泵、压缩机和储罐等)操作规程; 装卸用管耐压试验规程; 事故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

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3 适用范围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注1-4);(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5);(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的液体(注1-8)。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

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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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联系电话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执照编号
传真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建站日期
占地面积m2固定资产万元生产区m2辅助区m2
充装区设计单位
设备安装单位
原充装许可证
编号
单位总人数持充装证人数
安全技术负责人从事充装人数
自有产权气瓶数只气体储存能力共m3气瓶、移动式压力
计算机□;专用软件□;未用计算机建档□
容器建档情况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定期检验单位
申请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项目
类别品种充装介质
气瓶□
无缝气瓶□
永久气体□
高压液化气体□
其他:
焊接气瓶□
低压液化气体□
液化石油气体□
其他:
特种气瓶□
(内装填料气瓶□、
纤维缠绕气瓶□、低
温绝热气瓶□)
溶解乙炔气体□
低温绝热气体□
非重复充装气体□
车用CNG气体□
车用LNG气体□
其他:
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
注:请在所申请种类的“□”栏上打“√”。

空白处标注具体介质。

持特种设备姓名身份证号职务或职称工作岗位
作业证号
注:工作岗位应填写:经理(或厂长)、充装负责人(或站长)、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充装前检查员、充装后检查员、充装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员以及罐车装卸作业人员等。

设备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编号
注:主要设备包括:制气装置、气体检测和分析、余气或残液处理装置、压缩机、液泵、充装接头、秤重衡器、起重装置以及压力容器(含安全附件)、罐车等。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情况表
种类规格或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充装介质注:本表包括集装气瓶。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近四年充装单位遵守法规情况的确认意见
负责人:(单位公章或监察专用章)日期年月日
审查组意见
审查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审查单位(印章)
受理、发证机构审批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备注
提交复审申请时,须同时附以下附件:
附件1:技术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变动情况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职务持证情况
附件2:管理手册修订情况
序号修订日期修订次数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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