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9-0201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一、前言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二、最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合同法为建筑工程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制定的行业指导规范,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
最新版的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宣传。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5.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合同备案、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三、结语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为建筑市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ppt课件

❖ 1.文本 ❖ 2.地位 ❖ 3.作用
我国按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承包模式,主管部门已按“两两对应” 方式颁发四个示范文本。
* 1、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该文本共47条177款,一直沿用至今,现已为2013版施工合同取代。2013
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 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13条规定:“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做出解
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 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
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 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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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1999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因其行业交易习惯性质, 成为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处理相关争议的依据。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 对影响工期的处理等疑难复杂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无相应的规定 ,司法解释分别采用1999版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的依据。
2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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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作用
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在颁布56号文件时,突出强调了政府主管 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严格管理,强调通用条款属于强制使用的文本,明确 规定当事人对通用条款不得擅自修改。
第56号文件通知:
●第5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79037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效力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效力
一、基本定义
施工合同示范文一般是由官方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文本在规范性和权威性方面通常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并在法律实践中得到推崇。
比如,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与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被广泛应用于实际工程合同中,并作为规范建筑行为的基础。
示范文本本身虽然不具备强制性,但由于其内容专业性较强,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在建工领域备受推崇。
二、法律层面分析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具备与生俱来的法律约束力,其作用更多时候体现在为合同的签订提供规范和参考,在法律实务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以通过满足“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这个关键的条件来获得完整的法律效力。
当合同双方在订立施工合同时明确将示范文本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则该示范文本被接纳的部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这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法院在审理建工合同纠纷时,通常会参照示范文本中的条款,作为判定合同内容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标准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示范文本的适用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结论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是法定的,但其可以在某些条件下具备法律效力。
当合同双方在实际签署合同时明确采用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且范本内条款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文本即可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文本”)。
旧版同时废止。
新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新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新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相比起旧版,新文本主要对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有哪些不同,一起来看下表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修改部分对照表部分序号17版施工合同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4.4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0.9计日工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背景为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的合法、规范、安全和质量,2021年2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发布。
新版示范文本比旧版更加适合当前建设工程的发展。
主要变更双方权利义务在双方权利义务方面,示范文本增加了一些内容,使之更加完善。
其中包括:1.增加了建设单位需做到的完全解决可能对施工存在不利影响的因素,并保证为建造施工提供基本条件和必要资源;2.强调施工单位要依法维护建筑施工安全,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3.特别是在设计方面,建设单位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施工。
各类责任在示范文本中,各种责任都被比较细致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危险、隐患、安全风险承担所有责任;2.建设单位在承担自身责任的同时,也应对施工期间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等负责;3.设计单位失误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由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其他变更除此之外,新版示范文本还作出了以下新变化:1.增加了设计文件变更规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在现场勘查或者施工前,确保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相符;2.称之为“工程实际运行质量保证金”,对消费者权利保护提高了保险能力。
行业影响新版示范文本的发布以及变更,对行业影响较大:1.施工单位在签署施工合同前,需要仔细阅读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更好地了解其中的相应义务和责任;2.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在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基础上,也要加强对其资质等实际情况的调查;3.设计单位需要更加严格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避免失误和违规行为。
新版示范文本的发布,标志着合同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进一步推广,也昭示着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各方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充分了解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和概念,以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的规范和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详解

1. 一般约定 ................................................................................6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6 1.2 语言文字 .........................................................................11 1.3 法律 .................................................................................11 1.4 标准和规范 ....................................................................12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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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2 六、合同文件构................................................2 七、承诺 .....................................................................................3 八、词语含义 .............................................................................3 九、签订时间 .............................................................................4 十、签订地点 .............................................................................4 十一、补充协议 .........................................................................4 十二、合同生效 .........................................................................4 十三、合同份数 .........................................................................4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设定的新制度

目录
一、2013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设定 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
二、建设单位在表面市场地位主动前提下面 临的各种工程合同风险及应对。
三、准确贯彻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以及新 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提高合同管理水 平提出的新要求。
一、2013版施工合 同的法律地位及其 设定八项新的合同 管理制度
◎ 19.1承包人的索赔 ◎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 19.3发包人的索赔 ◎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第20条:争议解决
◎ 20.1和解 ◎ 20.2调解 ◎ 20.3争议评审 ◎ 20.4仲裁或诉讼 ◎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三)2013版施工合同根据市场的需求,借鉴国际菲迪பைடு நூலகம்合同(FIDIC)创设的 八项合同管理新制度。
(1)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先后施行两个市场投资的示范文本。 1999年1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
本共47条177款,已沿用至今。现已为2013版施工合同所取代,新版施工合同共20条116款。 2011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就主管的房建项目发布《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版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 1.2语言文字
◎ 1.3法律
◎ 1.4 标准和规范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1.7联络 ◎ 1.8严禁贿赂 ◎ 1.9化石、文物 ◎ 1.10交通运输 ◎ 1.11知识产权 ◎ 1.12保密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文本”).旧版同时废止。
新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新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新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相比起旧版,新文本主要对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有哪些不同,一起来看下表2017版示范文本与2013版示范文本修改部分对照表部分序号17版施工合同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4.4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0。
9计日工10。
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0。
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完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抓紧收藏!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布抓紧收藏!引言近日,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迎来了更新,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此次更新的合同示范文本,旨在提升合同法律效力,保护各方利益,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本文将对新版示范文本进行简要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使用新版合同。
I. 背景建设工程合同是建筑行业中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合同签署的增多,原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有些过时。
为此,国家对原有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迎合行业发展的需要。
II. 更新内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多项改进和精细化。
主要更新内容包括:1.合同格式简化:新版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进行了简化,使得合同条款更加清晰易读,减少歧义的出现。
2.强化合同约束力:新版示范文本强化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明确了合同违约责任和惩罚机制,降低了违约风险,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3.明确工期和质量要求:新版示范文本增加了对工期和质量的明确要求,包括完成时间、进度款支付、质量验收等相关条款,有利于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4.新增安全管理要求:新版示范文本增加了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工作场所安全、人员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III. 新版示范文本使用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每一条款,确保自己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合同方的意愿一致。
2.适度修改合同条款:根据实际项目需求,适度修改合同条款,使其更符合双方利益,并确保修改的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3.保留合同副本:签署合同后,保留一份原始合同副本,并将其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4.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作为合同的一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与风险。
IV. 结论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建筑行业合同文本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江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 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 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 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 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 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 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 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 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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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 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
住建部_施工合同新版

住建部施工合同新版——构建公平、合理、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工程建设领域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原有的施工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全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新版合同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13版合同同时废止。
新版施工合同在充分借鉴国际先进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合同结构、条款内容进行了全面优化和调整,旨在构建公平、合理、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
以下是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和亮点:一、明确合同主体权责新版施工合同明确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的职责范围,细化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各方主体明确自身权益,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二、完善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新版施工合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的要求,对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明确了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退还条件及违约责任,有利于加强工程质量保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优化合同价款管理新版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款的管理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合同价款包括税金,并明确了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的约定。
同时,合同还就发票类型和税率进行了明确限制,有利于规范发票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四、强化合同履行过程管理新版施工合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强化,明确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通过完善的合同管理,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适应营改增政策需求新版施工合同充分考虑了营改增政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影响,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以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发布,两部委联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
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优秀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建纬所由总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师组织执笔,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虽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进行太多修改,但很多人却对其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读,还有很多培训机构也有意进行相关培训.由于部分解读内容与修订的目的和初衷不尽一致,为避免误导广大从业者,有必要从修订者的角度对2017版示范文本进行解读.一、修订背景(一)国办发〔2016〕49号文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设置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及高比例保证金条款,此举在损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和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016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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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针对已经使用14年的1999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并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实行新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施工合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宣传。
新施工合同具备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对于其在建筑工程市场更好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新版施工合同主要具有下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一、从内容上看,属于行业指导规范
本合同示范文本与一般企业的示范文本不同,它是由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牵头进行修改,并且以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的名义发文实行的。
2013年4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现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2013年4月3日”
从通知内容可以看出:发文主体是国家机关,发文的对象也是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从主体到对象上,都是具备强制性的意义,说明对于建筑施工活动而言,此份合同是作为建筑施工活动中的一种标准文件推广的。
对于此类行业标准文件,其制和修改具有严格的要求。
比如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在56号文件时,突出强调了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严格管理,强调通用条款属于强制适用的文本,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通用条款不得擅自更改。
从新版施工合同内容上来看:本次修改,是由住建部首先公布征求意见稿,在收到500多条修改意见后,成立了专门课题组,经过反复修改和多次专家论证,历经两年时间完成的,其中很多的内容,是立足我国建筑施工活动实践,总结建筑施工活动中的常用惯例和经验,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的先进经验制定的。
其本身就是对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管理和标准的一次整合,具有很强的标准性和指导意义。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本次新版施工合同的修改,不管是从修改主体,推广主体,适用主体特别是合同内容上看,都具备行业规范的性质。
二、为非强制使用文本,不具有强制性
虽然此份示范文本具有行业规范的性质,对于建筑施工活动具有指导
意义,但鉴于合同本身性质,这并非一个强制使用的文本,建筑施工活动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不使用这份合同文本。
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在颁布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在新版示范文本的《说明》第二部分“《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中”对于本新版施工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作出了说明: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
根据这一说明,本示范文本不具备强制适用性。
但是鉴于其内容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它已经成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合同,很多企业,特别是很多国有企业,一直是以此示范文本为适用文本的。
因此,虽然此文本是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但是仍具有重要意义。
三、示范文本的很多内容,属于行业内的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民商事交易中,交易习惯可以作为确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以及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依据。
什么是交易习惯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作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是意思。
”
本次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对已经使用14年的1999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
这些修改,是由多位专家,反复整理、研究和论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形成一般交易习惯基础上制定的,是一次对建筑施工活动交易习惯的大总结,其很多内容都是在建筑行业业已形成的交易习惯,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很多内容本身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为裁判机关所适用。
四、示范文本是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时的参考依据
由于建筑施工活动的复杂性,从法律的层次不可能规定的面面俱到,很多方面,法律仅仅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施工活动的许多疑难复杂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在处理具体的诉讼争议的时候,需要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
而司法解释的作出,也是需要经过反复论证,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制定的,交易习惯正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
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许多内容,本身就是交易习惯,不但本身在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更是吸收了其中的内容。
比如,对于在建筑施工活动中经常发生争议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
定。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发生争议时,最高人民法院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
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这一司法解释条文的制定,就是依据1999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条“竣工验收”的规定制定的。
该条规定:“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
此次新版示范文本的制定,很多内容是根据建筑行业的发展,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新的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的确认,必将再次推动我国法律的发展。
五、在选择使用了《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后,则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后就意思表示达成的一致意见,鉴于其权威和全面性,很多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会选择使用新版示范文本,一旦选择了新版示范文本,则此合同便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1、合同内容对于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具体的施工活动中,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合同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准则,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活动,合同内容,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
2、在发生争议时,合同内容可以直接作为仲裁委、法院裁判的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对于相关内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委和法院会依据双方约定额合同内容进行裁判。
3、在专用条款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
示范文本中的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作出的特别约定。
通用条款中的很多内容规定,是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的。
如果对于相关
问题在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可以直接引用通用条款的内容。
综上所述,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指导建筑施工合同的具有行业规范性质的文件;其很多内容,是建筑行业施工活动中业已形成的行业习惯;在有些条件下,其属于交易习惯的内容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其很多内容本身也是司法解释制定的依据;一旦选择使用此示范文本,并对合同双方具备约束力,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属于交易习惯
是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时的参考依据
如果选择使用本文本,则具备合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