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_市场秩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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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第七章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 – – – – – 人身、财产安全权; 人身、财产安全权;维护尊严权 商品服务的知情权; 商品服务的知情权;获得知识权 商品服务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 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
–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指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不适用反垄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 断法规定。一是某些领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应避免过度竞争; 断法规定。一是某些领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应避免过度竞争; 二是某些行业、 二是某些行业、产品或服务应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为主导目标。范围如下: 共利益为主导目标。范围如下: 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 特定部门和行业: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 邮政、军工等; 邮政、军工等; 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特定时期或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 特定时期或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行为。
消费者定义
–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 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 我国消法: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 我国消法: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 产资料时, 产资料时,也属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
– 一 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组织及活动
–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1960年由美、英、澳、比、 年由美、 ): 年由美 荷五国发起成立,现有170多成员组织分布于 多个国家和 多成员组织分布于60多个国家和 荷五国发起成立,现有 多成员组织分布于 地区,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 地区,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有影响力的世界性消费 者组织。 年该组织将3月 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者组织。1983年该组织将 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年该组织将 – 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成立,1987年9月被 中国消费者协会: 月成立, 月被IOCU接 年 月成立 年 月被 接 纳为正式会员。 纳为正式会员。

经济法课件——市场秩序管理法

经济法课件——市场秩序管理法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其他市场经济规律赖于发挥作用的基础。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7章第3节反垄断法

第7章第3节反垄断法

2014-12-10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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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书认为的具体内容
•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 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 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 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 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 品及配件。 •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 的不必要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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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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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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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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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行为: •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 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 售商品; •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 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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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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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
•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 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 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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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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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性限制竞争
• 1.《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 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 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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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规定(4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4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1. 市场准入管理:设立农贸市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市场秩序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包括规范货物摆放、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3. 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对食品摊位的经营者要求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件,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禁止销售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4. 环境卫生管理:农贸市场要保持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处理,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等。

5. 安全防火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火灾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加强火灾风险排查和培训。

6. 价格监管:农贸市场要按照市场公平、合理的原则,规范商品价格,禁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7. 经营者信用管理:农贸市场要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经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是指以生鲜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粮油副食品等的集中交易场所。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确保市场的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安全卫生。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宽敞、交通便利,易于承载农产品的进出货运。

(二)水、电、气、暖等生产生活设施齐全,供应充足。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工程(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以及军工产品。

这一规定,以对“产品”下定义的方式,规定了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范围。

包括: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产品”一词,从广义上说,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既包括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也包括手工业、加工工业的各种产品。

从法律上说,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产品,应当是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即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

因此,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如籽棉、稻、麦、蔬菜、饲养的鱼虾等种植业、养殖业的初级产品,原油、原煤等直接开采出来未经炼制、洗选加工的原矿产品等,均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由于行为人的过错,也可能使这类初级产品存在致人损害的缺陷,例如,用明知是含有某种有害物质的饲料喂鱼,导致鱼体内残留这种有害物质,养殖人将鱼出售后,使食用这种鱼的人健康受到损害,养殖人应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对此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2、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非用于销售的产品,即不作为商品的产品,如自己制作自己使用或馈赠他人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也不对其制作者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经济法知识培训手册及解读教材

经济法知识培训手册及解读教材

经济法知识培训手册及解读教材第1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4)1.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4)1.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4)1.2.1 调整对象 (4)1.2.2 调整方法 (4)1.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第2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5)2.1 企业法人制度 (5)2.1.1 企业法人概述 (5)2.1.2 企业法人的设立 (5)2.1.3 企业法人的组织机构 (5)2.1.4 企业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5)2.2 合作社法律制度 (5)2.2.1 合作社概述 (5)2.2.2 合作社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5)2.2.3 合作社的权益与义务 (6)2.2.4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与监督 (6)2.3 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法律制度 (6)2.3.1 个体工商户概述 (6)2.3.2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与经营 (6)2.3.3 私营企业概述 (6)2.3.4 私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6)2.3.5 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监管 (6)第3章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6)3.1 反垄断法律制度 (6)3.1.1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6)3.1.2 垄断行为 (7)3.1.3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法律责任 (7)3.2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7)3.2.1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7)3.2.2 不正当竞争行为 (7)3.2.3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及法律责任 (7)3.3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7)3.3.1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 (7)3.3.2 产品质量责任 (7)3.3.3 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及执法程序 (7)3.3.4 产品质量纠纷处理 (7)第4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8)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8)4.1.1 制定背景与意义 (8)4.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8)4.2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8)4.2.1 消费者的权利 (8)4.2.2 经营者的义务 (8)4.2.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 (8)4.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8)4.3.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8)4.3.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监管 (8)4.3.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 (8)4.3.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 (9)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 (9)5.1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9)5.1.1 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9)5.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9)5.2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9)5.2.1 合同的订立 (9)5.2.2 合同的生效 (10)5.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0)5.3.1 合同的履行 (10)5.3.2 合同的变更 (10)5.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0)5.4.1 合同的解除 (10)5.4.2 合同的终止 (11)第6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1)6.1 知识产权概述 (11)6.2 专利法律制度 (11)6.3 商标法律制度 (11)6.4 著作权法律制度 (11)第7章金融法律制度 (12)7.1 银行法律制度 (12)7.1.1 银行法律制度的概述 (12)7.1.2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12)7.1.3 银行法律制度 (12)7.2 证券法律制度 (12)7.2.1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12)7.2.2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12)7.2.3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12)7.2.4 证券服务机构法律制度 (13)7.3 保险法律制度 (13)7.3.1 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13)7.3.2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13)7.3.3 保险公司法律制度 (13)7.3.4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3)7.4 票据法律制度 (13)7.4.1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13)7.4.2 票据行为法律制度 (13)7.4.3 票据支付法律制度 (14)7.4.4 票据监管法律制度 (14)第8章税收法律制度 (14)8.1 税法基本原理 (14)8.1.1 税法的定义与性质 (14)8.1.2 税法的功能与作用 (14)8.1.3 税收法律关系 (14)8.1.4 税法的基本原则 (14)8.2 增值税法律制度 (14)8.2.1 增值税概述 (14)8.2.2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4)8.2.3 增值税税率 (14)8.2.4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4)8.2.5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4)8.2.6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4)8.3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4)8.3.1 企业所得税概述 (15)8.3.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5)8.3.3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5)8.3.4 企业所得税税率 (15)8.3.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5)8.3.6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5)8.3.7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5)8.4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5)8.4.1 个人所得税概述 (15)8.4.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5)8.4.3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5)8.4.4 个人所得税税率 (15)8.4.5 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15)8.4.6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5)8.4.7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5)第9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5)9.1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5)9.2 工资与工时法律制度 (15)9.3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6)9.4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16)第10章经济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6)10.1 经济违法行为概述 (16)10.2 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 (16)10.3 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16)10.4 经济法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16)第1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第七章市场规制职能

第七章市场规制职能
第九页,共31页。
(三)规制经济(jīngjì)理论
1971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 (George ·Stigler)发表了《经济规制理论》一文, 标志着规制经济理论的诞生。规制经济理论的中 心任务,就是要阐明(chǎnmíng)谁是规制的受益 者,谁是规制的受害者;政府将采取何种规制的形 式;其规制又会对资源配置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 等。
第十一页,共31页。
比如,以烟草行业为例,重税影响了烟草行业 的利润,但是没有专卖制度,烟草行业就没有 这么高的利润。烟草通过营业许可证、进口配 额、生产限额等政策,控制新的竞争对手进入 本行业,使其能够利用(lìyòng)既定势力来扩大 自己的利润。与政府规制俘虏理论相比,他解 释了为什么规制是被生产者这个利益集团所俘 虏,而不是被消费者或其他的利益集团所俘虏。
规制理论为人们对规制问题的思考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维
方式。
第十四页,共31页。
三、政府(zhèngfǔ)规制的基本内 容
(1)公益事业政策中的规制,主要以处理自然垄断为目的, 以维护帕累托效率; (2)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开信息、保护知识产权等法律中的 规制,主要以处理信息不对称为目的。 (3)针对外部不经济问题进行的社会性规制。 (4)针对非价值(jiàzhí)物品进行的社会性规制,如禁毒。 (5)财税、金融政策中的规制,主要以保障分配的公正和经 济稳定增长为目的。
第十页,共31页。
斯蒂格勒将政府规制视为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首次尝 试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成本收益比较与供求两个 方面)来分析规制的产生。规制可能是某一产业积极寻求 的东西,或者是强加于其上的东西。规制者与被规制者,都 是追求自身利益(lìyì)的最大化。一般来讲,规制是产业争取 来的,而且其设计和实施都主要是为了使该产业获得更大利 益(lìyì)。规制总是满足在政治上更有影响力的利益(lìyì)集 团。构成利益(lìyì)集团的生产者成员数目不多,目标比较一 致。因而他在规制过程中也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不可否 认,有些规制确实给被规制产业带来很多负担,但是这些给 产业造成负担的规制是一些例外的情况,而且这种负担性规 制只是使企业得利的规制的副产品。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4篇)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4篇)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场管理是指对市场的经营者、经营行为、商品交易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市场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平、高效、全面。

第四条市场管理的目标是提供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场管理的职责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

第六条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经营各类商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市场经营行为是指市场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的与商品生产、流通、销售、服务有关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市场经营者的注册与管理第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的注册证件应当予以标识,确保其合法经营。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撤销其注册证件:(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二)经营活动涉及违法行为的;(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经营者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市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三章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在市场经营行为中应当实行真实、准确的标识、宣传,不得有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五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加工和销售商品,不得销售劣质、伪劣产品。

第十六条市场经营者应当主动公布商品的价格、质量、产地等信息,不得以虚假、欺诈的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商品的质量,依法对商品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竞争法律法规,不得搞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7月)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7月)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与建设许可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与造价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第七章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中介服务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管理学》第七章重难点笔记

《管理学》第七章重难点笔记

《管理学》第七章重难点笔记第七章战略性计划与计划实施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基本概念1.战略性计划,是指应用于整体组织的,为组织未来较长时间(通常为5年以上)设立总体目标和寻求组织在环境中的地位的计划。

它的任务不在于企业的目前状况,而在于关注企业的未来状况。

2.战术性计划,是指规定如何实现总体目标的细化的计划。

它需要解决的是组织具体部门或职能在未来各个较短时间内的行动方案。

3.全面地完成计划,是指组织整体、组织内的各个部门要按一切主要指标完成计划,不能有所偏废。

4.均衡地完成计划,是指根据不同时段的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按年、季、月,甚至旬、周、日完成计划,以建立正常的活动秩序,保证组织稳步地发展。

二、战略环境分析战略环境分析是为战略决策和选择服务的,包括对外部一般环境、行业环境、竞争对手、企业自身和顾客的分析。

1.外部一般环境外部一般环境,或称总体环境,是在一定时空内存在于社会中的各类组织均面对的环境,其大致可归纳为政治、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五个方面。

(1)政治环境。

包括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执政党的性质,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等。

(2)社会文化环境。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的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审美观点、价值观念等。

(3)经济环境。

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的内容。

(4)技术环境。

除了包括与企业所处领域直接相关的技术手段的发展变化外,还有国家对科技开发投资和支持的重点、该领域技术发展动态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技术转移和技术商品化速度、专利及其保护情况等。

(5)自然环境。

指企业经营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资源禀赋状况等自然因素。

2.行业环境公司环境最关键的部分是公司投入竞争的一个或几个行业的环境。

根据美国学者波特的研究,一个行业内部的竞争状态取决于五种基本竞争作用力,如图7-1所示。

这些作用力汇集起来决定着该行业的最终利润潜力,并且最终利润潜力也会随着这种合力的变化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开办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公安、税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二章市场开办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九条市场开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合格、验收合格或者报备案;依法需经消防安全检查才能投入使用、营业的,还应当经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依法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或者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7章第2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7章第2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蔡正敏主讲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七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立法宗旨(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1.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八届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四、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假冒行为1.含义假冒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他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2.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 -回复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 -回复

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回复《市场监督管理法》全文内容引言:市场监督管理法(简称“《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为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详细解读《法》的全文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同时,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和风险管控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和职责。

其中规定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责、查封、扣押、没收和罚款等执法手段的执行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市场监管行为第三章明确了市场监管行为的范围和内容。

规定了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的目标和措施,包括查处虚假广告、违法销售、生产伪劣商品等行为。

同时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执法信息、监督抽查商品和服务等。

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四章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明确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市场竞争的基础,规定了对于生产、销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管第五章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和措施。

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食品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等监管行为,对违法食品进行查封、扣押、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还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六章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组织开展维权活动。

第七章 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第七章   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欧盟委员会负责竞争的委员斯米特宣布处罚决定
中石油盈利大降薪酬反升 垄断企业待遇再引争议
中新网4月28日电 中国石油今日公布的 2009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显示,净利润同比下降 35.3% ,雇员酬金成本 反 而 同 比 增 加 10.84 亿 元。
漫画:国企老总岂可自定薪酬
反垄断法的效果
Hale Waihona Puke 克莱顿法(1914年)该法案修正和加强了谢尔曼法,宣布导致削弱竞争或 造成垄断的不正当做法为非法,其目的主要是限制不公平竞争。该法案宣布, 导致削弱竞争的不正当做法主要有三种:(1)搭配售货。(2)联销董事会。 (3)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票。凡有上述三种做法之一者均为非法经营。 塞勒—凯弗维尔反合并法(1950年)是对克莱顿法的修正和补充。克莱顿法 限制大公司购买竞争者股票,但大公司却可以通过购买竞争者的资产而达到 同—目的。这是克莱顿法的漏洞。反合并法就是为弥补这个漏洞而制定的。 法令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对企业之间的合并有管制权。企业在合 并之前,必须先把合并计划提交给这两个机构,由这两个机构对合并计划进 行审核批准。如果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合并,司法部就可以对它提起诉讼。 上述反垄断法均由国会制定,负责强制执行这些法律的国家机构是联邦贸 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前者主要负责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后者主 要负责反垄断活动。如果公司被指控违反反垄断政策,则要受到各种惩罚, 如法院警告、罚款、赔偿受损人损失、改组公司直至判刑等。

二、反垄断措施
谢尔曼法 克莱顿法
(1)反垄断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罗宾逊—帕特曼法 惠特—李法 塞勒—凯弗维尔反合并法
上述反垄断法均由美国国会制定,负责强制执行这些法律 的国家机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前 者主要负责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后者主要负责反垄断活动。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五章市场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环境保护、应急、市场监管、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正文:----------------------------------------------------------------------------------------------------------------------------------------------------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集贸市场建设第四章集贸市场交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省集贸市场,搞活城乡集市贸易,维护集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集贸市场。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由若干经营者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生产资料综合集贸市场、专业集贸市场。

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早市和夜市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点,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经营者在集市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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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场秩序法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节主要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五、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的行为。
商业秘密要求要低一些。 3、法律后果不同。专利获得后在法定期限内享
有独占权,权利是有特定范围的,商业秘密只 要维持保密性就获永久保护。 4、权利保护不同。专利按法定程序申请,商业 秘密自己保密。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三种情 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 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 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 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商业贿赂不能等同于回扣。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表现,但商业贿赂不仅
①行为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而且往往有实力。 ②行为主体是出于故意的,是为了排斥竞争对手。 ③行为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舍本销售行为。 这里成本为个别企业生产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舍本销售与倾销的区别 1、标准不同。舍本的“本”为单个企业
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倾销以公平价格为 标准,比成本价要高得多。公平价:进口 国市场价、出口国市场价、第三国市场价。 2、发生空间不同。舍本销售在国内贸易 中;倾销发生在国际贸易中。
回扣与折扣:暗中帐外与明示如实入帐是 两者本质区别。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之间, 回扣可以给当事人,也可以给经办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其本质是引人误解,宣传内容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联想而 作出错误决策。
虚假宣传的方式包括广告和其他方式。A、广告为商业 广告,其特点:主体是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广告 主必须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体及形式表现出来;广告 内容是直接或间接地推销、介绍商品服务。它区别于政 府广告和公益广告。B、其他方式,如雇佣他人进行销 售诱导,大众媒体报导。不包括在商品上宣传,在商品 上宣传是假冒。
(一)自愿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四、不正当
竞争行为种类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假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侵权)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 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 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 商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六)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 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的商业秘密。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五)舍本销售行为
舍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 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其构成条件: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3、适用法律不同。舍本销售适用国内反 不正当竞争法;倾销适用国际公约、条约 及进口国法律。
4、程序与制裁不同。舍本销售是民事程 序和行政程序,其制裁为追究行政责任和 民事赔偿责任。查处倾销的程序为调查, 发现认定出口商构成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 税。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这里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 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具有下列涵义:
(1)其行为主体是商品经营者; (2)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 (3)属于违法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 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 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解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 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特有: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的区别 性特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 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侵犯他人的名称权或姓 名权)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 两种形式:1)违法使用质量标志。2)伪造产 地。如云南白药,西湖龙井茶,瑞士军刀。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商业秘密与专利: 1、立法理由不同。专利以公开为代价,商业秘
密是不公开的,是保密的。 2、构成条件不同。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仅包括回扣。 回扣与商业贿赂的区别:(1)支付贿赂款物有
不同的来源,回扣是价格的一部分,商业贿赂 可以是其他财物;(2)款物给付方向不同,回 扣是卖方给予买方,商业贿赂包括卖方给予买 方和买方给予卖方;(3)对帐外暗中要求不同。 帐外暗中是回扣条件,但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 条件。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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