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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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5月5日.民政部.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失效)

1980年5月5日.民政部.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失效)

【颁发部门】:民政部【颁布日期】:1980年5月5日【法律文号】:(已失效)【执行日期】:1980年5月5日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干部调配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国以来,人事部门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调配了大量干部,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造成干部调配工作中调不出,派不进,手续繁,关卡多等混乱现象,严重妨碍着干部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充分发挥干部积极性,促进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对干部调配工作,暂作如下规定:一、调配原则调配干部应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当前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

调配干部工作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调配得当。

在调配干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编制和企业单位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调剂余缺。

对于从小城市调往中等城市的,从边疆调往内地或沿海地区的,从基层调往上层机关的林从严掌握。

调配干部时,应注意照顾夫妻关系。

夫妻在一地工作的,根据同去同留的原则,尽可能一同调动;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帮助解决。

二、调配范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经人事部门调配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范围内进行调动。

三、调动方法各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照顾家庭困难等原因,要求调动干部时,须报请主管人事部门审查办理。

各单位需要商调干部时,调出部门一般应先转递干部档案材料或干部登记表,如实介绍干部情况,经调入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工作岗位后再行调动。

四、调配手续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因工作需要调动干部,可由各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的人事部门之间直接商洽,经调入地区人事部门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院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人事处为人事调配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原则及范围第三条人事调配原则(一)坚持编制管理、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

人事调配要根据学院事业的发展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合理配置。

(二)坚持专业对口,人尽其才、调剂余缺、合理流动的原则。

不断充实教学科研第一线,精简机关和其他非教学人员。

(三)坚持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人事调配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能部门的意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凡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调配,个人和部门必须服从。

(四)坚持人事回避制度。

在讨论自己亲属的调配工作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

干部职工(教师除外)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部门工作。

(五)见习期未满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第四条人事调配范围人事调配是指在我院出现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况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人事调配的审批权限第五条学院内调配的审批权限(一)处、科级干部跨部门调整,由学院领导班子审批。

(二)因工作需要,需对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内部调整的,若没有改变其编制属性,由本部门领导研究决定后,报人事处备案;若需改变其编制属性的,由本部门签署调整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个人要求跨部门调整工作岗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接收部门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因学院内机构改革而进行调整的人员,由人事处根据学院机构改革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人事调配手续。

(五)待聘人员要求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接收部门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六)退休人员由院长审批,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院外调配的审批权限(一)各类人员的调进(接收)、调出均由学院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院长审批。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18日深人发[1999]41号)各区人事局、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市属及驻深内联各单位:近来,个别单位在申报人事计划和人才引进时存在上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档案管理不严,甚至提供假材料、假证件、假档案等问题。

为规范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要严格遵守材料报批程序。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2]147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2]147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2年9月29日)劳人干(1982)147号现将《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

今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都要按照本规定办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更替、补充干部,确保干部质量,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必须逐步改革用人制度,采取多种方法,充分挖掘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和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应先由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或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调派解决。

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

属于选举产生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被选前不是干部的,任职期间按干部待遇,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满后仍回原单位,恢复原待遇。

三、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聘干部,要签订招聘合同,发给聘书。

有关聘期、工资等事宜,按合同办理。

应聘期间,违犯合同规定的可随时解聘。

合同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四、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要吸收录用干部,须事先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增加干部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查,逐级上报,由劳动人事部汇总,编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增加干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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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综合管理(一)综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2003年12月26日中发[2003]16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0年6月23日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年3月21日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8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人事规划、计划与统计关于加强人事统计工作的意见(1989年8月22日人计发[1989]10号)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8月14日人计发[1990]17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9日人计发[1990]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人计发[1992]7号)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1995年4月24日人计发[1995]51号)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1996年6月17日人发[1996]55号)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997年9月4日人发[1997]78号)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2000年6月21日财行[2000]1号)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22日国人部发[2006]26号)二、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中发[2002]7号)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2000年1月组通字[2000]4号)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1月21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2006年6月10日中办发[2006]19号)《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2004年4月8日中办发[2004]13号)《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建议和意见》《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2006年2月27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06年2月27日)《人事工作督查暂行规定》(2000年10月30日人办发[2000]9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5月29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11月6日人事部令第7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5年1月17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人发[2001]65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中组发[2007]2号)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 2号)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23日人发[1999]100号)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2月18日国人厅发[2005]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2007年2月7日国办发[2007]8号)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2003年11月18日国人部发[2003]48号)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8月20日组通字[2006]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2007年2月15日司发通[2007]12号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专家管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年11月24日国办发[1994]102号)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27日人专发[1995]36号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2002年5月23日人发[2002]55号)(二)职称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1月24日中发[1986]3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28日国发[1986]27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1995年1月17日人职发[1995]6号)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人发[1996]72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1998年7月28日人发[1998]54号)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17日人发[1999]65号)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2001年12月12日人发[2001]124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11月8日人事部令第3号)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27日国人部发[2007]25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3月20日国人部发[2007]37号(三)留学人员工作关于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年11月31日国人部发[2003]45号)关于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2005年3月22日国人部发[2005]25号)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12日国办发[1992]44号)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2001年5月14日人发[2001]4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人发[2001]7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2001年4月6日人发[2001]33号)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2007年2月15日国人部发[2007]26号)关于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意见(2002年8月26日人发[2002]84号)(四)继续教育工作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5年11月1日人核培发[1995]131号)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2005年9月27日国人部发[2005]73号)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06年11月16日国人部发[2006]122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统计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项目备案发布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30日国人厅发[2006]202号)(五)博士后工作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2006年10月30日国人部发[2006]114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的通知(1987年8月18日职改字[1987]33号)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0月8日博管发[1997]5号)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1999年9月16日人发[1999]107号)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6日国办发[200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年7月21日人发[2000]78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4年7月12日国人部发[2004]63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国人部发[2003]6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0年9月8日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7月4日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2006年8月31日国人部发[2006]8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4日人核培发[1995]153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5日国人部发[2006]150号)五、人才流动开发与军转干部安置(一)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管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颁布、第4号令修订)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5月24日人事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号令颁布、第5号令修订)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2004年2月16日国人部发[2004]1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18日国人部发[2005]97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人发[1996]118号)(二)人事争议处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法释[2003]13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30日法函[2004]30号)关于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1999年1月6日人办发[1999]2号)(三)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2005年6月29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5日国人部发[2006]16号)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6日人发[2002]60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2006年2月27日国人部发[2006]17号)(四)人事调配工作干部调配工作规定(1991年2月4日人调发[1991]4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8日国发[1989]81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13日人发[1999]80号)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2003年6月23日人办发[2003]55号)(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19日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8月24日国转联[2001]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3日国转联[2001]9号)六、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一)工资福利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11月13日人发[1999]134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6日人薪发[1995]32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发[1981]3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人薪发[1994]7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1980年2月13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规定(1981年12月11日人办函[1998]101号)(二)离退休工作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国发[1980]253号)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中组发[1988]9号)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1号)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发[1986]26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4年10月12日国人部发[2004]63号)七、国家工作人员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中发[2003]18号)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中办发[1995]7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年1月31日中办发[199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4日人发[2001]88号)关于人事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1998年4月12日人发[1998]31号)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89年10月24日人办发[1989]8号)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1992年12月29日人办发[1992]1号)。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组织人事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含自收自支事业人员)、聘任制人员以及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录用、调入调出、内部调配和到龄退休人员。

二、具体规定(一)基本原则1.坚持定编、定岗、定员的原则。

2.坚持“三优先”原则:教师优先、急需专业优先、紧缺人才优先。

3.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人员调入我院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2.人员调出(1)进入我院工作的人员,工作满5年后(不包括见习期)方可申请调出。

(2)骨干教师一般不允许调出。

若家庭或本人确有困难者,经学院核实后,方可考虑调出。

(3)凡由我院送出培训脱产学习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如无特殊情况,5年内不允许调出学院;被选送定向或委培研究生者,毕业后至少要为学院服务10年,若确有需要坚持调出,应偿还学院支付的全部培养费及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并根据协议交纳违约金。

学院在调整人员工作岗位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既能满足学院发展和工作需要,又能有效发挥教职工作用。

(2)有利于教职工职业发展需要,为教职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3)通过交叉岗位变动,培养教职工综合能力。

三、办理流程(一)调入学院工作的人员,需由用人部门进行业务考核,经组织人事部审核,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提交上会研究。

(二)调出学院的人员,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组织人事部审核,报分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同意后,提交上会研究。

(三)学院内部人员调配,一般应先征求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意见,经组织人事部审核,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提交上会研究。

(四)到龄退休人员,每年初由组织人事部将当年退休人员花名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院中层以上干部调配以学院及上级任免文件为准。

单位干部调动工作制度

单位干部调动工作制度

单位干部调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干部调动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干部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调动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兼备,人岗相适,充分发挥干部的潜力,促进单位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干部调动工作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调动条件第四条干部调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二)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实绩显著;(三)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和任职资格;(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五)具备其他符合调动条件的。

第五条干部调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考虑:(一)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动的其他情形。

三、调动程序第六条干部调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向人事部门提交调动申请;(二)部门推荐:申请调动的干部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三)考核评估:人事部门对申请调动的干部进行考核评估,全面了解其工作业绩、业务水平、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四)民主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了解其群众基础和口碑;(五)领导审批:根据考核评估、民主测评结果,单位领导审批干部调动事项;(六)办理调动手续: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办理干部调动手续。

四、调动管理第七条干部调动后,应尽快适应新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无故再次申请调动。

第八条干部调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泄露调动信息。

第九条干部调动后,原岗位由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人事部门。

单位名称:制定日期:年月日。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干部调配工作规定.doc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干部调配工作规定.doc

篇一:《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人事调配工作规定根据国家有关人事调配政策,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调配的基本原则(一)计划调配的原则。

教职工的调配必须按学院总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进行。

采取统一管理,控制指标的办法,保证学院总编制的平衡。

(二)工作需要的原则.人员配备必须符合编制要求,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岗位配人,量能用才.不能因人设岗,盲目进入,更不能突破编制进入.(三)优化结构的原则,人事调配应有利于教职工队伍的专业、职称、学历、学缘和年龄结构的优化。

(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人事调配应着眼于人才梯队建设,保持骨干队伍稳定,满足教育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需要。

(五)规范管理的原则。

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人事调配的基本程序(一)人才引进工作程序部门提出进人计划→学院审批进人计划→联系引进对象→人事处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及人事处考核(含笔试、面试、试讲等)→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学院审核→外调→发商调函(签订就业协议)→办理调入手续。

对于紧俏专业的人才,在考察合格的基础上,人事处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后可直接签订协议。

(二)教职工调出工作程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审定→办理调出手续。

(三)教职工的续聘与解聘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人事调配小组审议→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审批→办理续聘与解聘手续。

(四)教职工校内异动工作程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接受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批→分管院领导审定(必要时学院审定)→办理异动手续。

三、人才的引进(一)引进计划的控制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人员调入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凡满编或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增加人员。

因缺编要求调入人员的单位,应在每年十月以前向人事处报第二年的进人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计划进人,不预报进人计划的单位不能增加人员。

严格控制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增加,原则上不单独调入非教学人员。

(二)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遵纪守法,综合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服从组织安排。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和完善干部调动、借调、跟班学习、报名考试等工作的管理,稳定全县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干部,是指全县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编制干部。

第二章干部调动第三条干部调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干部调动的政策和规定。

(二)坚持优化结构、按编调配原则,严禁超编进人。

满编单位应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

(三)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原则,干部调入后应根据工作需要、本人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等,将干部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

(四)坚持顺向调动和平行调动的原则。

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非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五)坚持亲属回避原则。

除考试招录外的干部调入时,与调入单位干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且调入后与上述关系人员会产生直接隶属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四条干部调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等存在特殊困难。

(三)调配人员需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任职、工作、服务等相关年限的规定。

(四)试用期(见习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和因工作性质及工作岗位等原因不适宜调动的干部不得调动。

第五条干部调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中属科级干部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

广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干部调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干部调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干部调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穗人[2000]31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干部调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人[2000]31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各高新技术企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干部调配工作,规范调配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才服务,为基层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特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干部调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新情况,请及时向我局调配处反映。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干部调配工作的若干意见一、调配工作的原则(一)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引进各类人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机关事业单位调进干部必须按规定的编制员额和本单位干部人数计划进行,各类单位调进干部要坚持合理使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保证干部资源合理配置。

(三)干部调配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

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基层单位工作。

(四)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于部回避的规定。

二、调配的范围(一)在职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中副处级以下级别的干部;(二)参加工作时系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已任满三年的聘用制干部。

但夫妇一方具有中级职称者、分居五年以上者、父母在广州没有子女照顾者及随军家属不受聘任时间的限制。

三、调配的条件(一)广州市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广州市重点加强部门所需要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

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

事业人员调配交流制度

市场调查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市场调查目的)进行市场调查,乙方具备进行此项调查的专业能力,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市场调查范围及内容)的市场调查工作。

1.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要求完成市场调查,并向甲方提交市场调查报告。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调查费用3.1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市场调查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上述费用包括乙方进行调查所需的全部直接和间接费用。

3.3 甲方支付调查费用的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

第四条调查报告4.1 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__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市场调查报告。

a) 市场调查的基本情况;b) 市场调查的数据分析;c) 市场调查的结论与建议;d) 附件:相关调查问卷、数据表格等。

4.3 乙方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5.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目的实现后_______年。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___%。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86.06.12•【字号】厦委组[1986]094号•【施行日期】198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12日厦委组〔1986〕094号)干部调配工作,是组织人事部门综合管理干部的重要环节,是组织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干部队伍合理结构的重要措施。

只有调配得当,才能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以使在四化建设中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为了加强干部调配工作,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干部调配作如下暂行规定:一、调配原则1.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

调配干部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和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宏观上控制,微观上搞活。

严格按规定的单位人员编制和企事业单位工人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

2.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

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人才需求出发。

切实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有计划地减少行政干部,增加高级技术人员和各行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3.合理使用、用其所长的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因才施用,专业对口的安排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改变干部的专业岗位。

4.大胆培养、造就新人的原则。

加强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按照党的原则选拨任用干部。

二、调配范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

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进行调配。

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干部、列入各级人事部门干部调配范围。

三、调配手续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引进、调动干部时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国办发[1998]10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国办发[1998]10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7日国办发〔1998〕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人事部。

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3.将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019年干部调配工作规定-范文资料

2019年干部调配工作规定-范文资料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 ) 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 ) 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 ) 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 ) 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 ) 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 ) 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 )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 ) 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 ) 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 ) 见习期末满的;( 二 ) 正在按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人事部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doc

人事部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doc

人事部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doc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号:人调发[1991]4号
发布日期:1991-2-4
执行日期:1991-2-4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保证干部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范文人事调配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对员工进行人事调动的管理程序和规定。

它是用来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工具,能够帮助组织充分发挥员工的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下面是一个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所有正式员工的人事调动。

第三条人事调动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人事调动包括部门内调动、跨部门调动、地区调动和岗位调动等。

第五条人事调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事调动的决策应当由人力资源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经过集体讨论和决策。

第七条员工在接受人事调动之前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第八条员工在接受人事调动时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调动通知书,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福利。

第二章人事调动的程序第九条人事调动应当提前向员工告知,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和意见。

第十条人事调动的具体程序如下:1. 组织梳理人力资源需求,确定岗位调动需求。

2. 根据岗位调动需求,对员工进行评估和筛选,确定合适的调动对象。

3. 通知员工进行面试和考核,评估员工的能力和适应能力。

4. 综合评估结果,确定最终调动方案,并向员工进行书面通知。

5. 员工在接受调动决定后,组织相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员工有权提出对人事调动的异议和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三章人事调动的福利和权益第十二条员工在调动前享有的福利和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包括薪资、社保和福利待遇等。

第十三条员工在调动后,组织应当根据新岗位的要求给予相应的培训和支持。

第十四条员工在调动后,如有需要,可以提出换岗申请。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经组织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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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号:人调发[1991]4号
发布日期:1991-2-4
执行日期:1991-2-4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保证干部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
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
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第五章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干部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干部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调配纪律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按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应予完成。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0年五月五日民政部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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