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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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4年火工品集中采购情况公告

2014年火工品集中采购情况公告

公司各单位:

2014年度火工品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和价格谈判工作于3月

10-11日圆满完成。经公司批准,现将集中采购情况公告如下。

一、火工品集中采购有效期

火工品集中采购结果有效期暂定为一年,从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

二、火工品集中采购供应商名录 1. 大庆石油管理局射孔弹厂、 2. 四川石油射孔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3. 营口市双龙射孔器材有限公司、 4. 川南航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 晋中市德圣射孔器材有限公司、 6. 山东北方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7. 西安物华巨能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8. 新疆燎原机器厂泰安射孔弹厂、 9. 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10.甘肃兰金民用爆炸高新技术公司、 11.襄阳航天四十二所实业公司、

12.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13.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情况说明

合同签订依据及内容:⑴集团公司《2014年火工产品集中采购结果公告》,无公示价格的,按2013年公司特种型号火工品集中采购结果公告和历史采购价格执行。未在公示结果内的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和新疆燎原机器厂泰安射孔弹厂,经请示集团公司同意继续合作;⑵经公司审核上报集团公司的《2014年火工品采购需求计划》,计划如有变更须重新审批;⑶股份公司勘探与开发分公司【油勘(2013)232号】文(详见公司物资采购部网页);⑷与供应商签订《民用爆炸器材买卖安全协议》;⑸与供应商签订《廉洁共建协议》。

四、火工品合同签订价格目录(见附件及附表) 1. 2014年火工产品授权集中采购结果(石油射孔弹) 2. 2014年火工产品授权集中采购结果(塑料油井导爆索) 3. 新增火工产品价格谈判情况表(见附表)五、注意事项

3.本次集中采购确定的火工品价格为实际采购价格,为含17%增值税价格,价格含运输费和伴随货物交运的其他相关费用。

2014年3月26日

附表:

2014年新增火工品价格谈判情况表

篇二:火工品供应与管理实施细则

火工品供应与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火工品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仓储、出库、退库、销毁,强化火工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生产建设安全使用火工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发的《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办法》、《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火工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物资供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火工品管理所涉及的各部门。

(三)权责单位

1.中心危化品管理部负责本细则相关内容的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中心综合部协办。2.中心主任负责本细则的核准、颁布及废止。

二、管理规定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全中心火工品供应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具体运行程序详见附件一(《火工品供应与管理业务流程》。

第二条中心危化品管理部是中心唯一负责火工品供应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危化品管理部要设专人具体负责全中心火工品供应管理全过程作业的组织实施,并主要负责火工品计划、采购及火工品仓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站库主要负责火工品的验收、入库、仓储、出库、退库、销毁申报等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第四条中心综合部及中心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供应范围

第五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中心统一负责神东公司各矿及天隆公司部分矿井所使用的火工品供应。

(三)计划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的火工品计划在执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由中心各供应站在本月27日前,向中心危化品管理部以传真形式提报下月火工品月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天隆公司在本月25日前,向中心危化品管理部以传真形式提报下月月度需求计划?在提报火工品使用计划时,公司各使用单位,及天隆公司综采工作面强制放顶使用的特种火工品,各供应站必须提前十五天上报使用计划。各单位、各站未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民爆物品计划与需求的,或因中心管理人员采购、催货不及时而耽误生产的,中心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八条天隆公司需要的火工品要一并将公安机关的审批手续提供中心危化品管理部。

第九条中心危化品管理部在接到各单位、各站月度计划后,要及时根据神华民爆器材公司与供应商与各火工品生产厂家签订的《火工品购买合同》和与当地民爆公司签订的《火工品购买合同》,以及eam系统中审批的供应链合同有关规定,制作《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审批单》(见附件二),并报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到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购买、准运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在月度计划上报后,各站火工库及各使用单位,需根据火工品需要量及库存情况,提前三日向中心危化品管理部上报火工品需求量,以便及时组织采购和送货。各单位、各站未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火工品计划与需求的,或因中心管理人员采购、催货不及时而耽误生产的,中心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四)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对“雷管编号、标识”等方面的要求,组织与生产厂家或地方民爆部门签订具体的《雷管供应协议》,确保供应的数量、质量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井下使用的雷管必须是铁壳雷管,所有雷管上必须有13位激光打号编码,卡口三道压痕,采购使用固定颜色标识的专用雷管。包装箱上必须有“神东专用”的明显标识,雷管编号不得有漏码或错码。

(五)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生产厂家(地方民爆公司)交货时,应提供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及所供雷管的编号清单。

第十四条火工品到货后,应由火工品保管员按照装箱单的内容及中心与生产厂家(地方民爆公司)所签订协议的要求进行认真验收。第十五条保管员对火工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雷管编码、颜色标识、卡口压痕进行清点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填写《火工品入库验收台账》(见附件三)。台账应详细记录爆炸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时间、每箱编码,并由验收入库人员签字。同时向供应商押运员出具火工品入库验收手续,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六)入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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