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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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65号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
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
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
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须满一年;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标准;
(三)经济条件: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
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现有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屋面积认定:(一)私有房屋(包括住宅、商店、厂房、办公用房、房改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
部分;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原住房面积达到36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五)申请人自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六)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4月份为统一集中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
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
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
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应
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民政局审查。
(三)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建设
局审核。
(四)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市、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新闻媒体予以
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向社会
公开登记结果。
(六)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