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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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
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能够理智地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首先可以从年龄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从精神状态上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
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
民法案例分析题 (2)
![民法案例分析题 (2)](https://img.taocdn.com/s3/m/b1a36d5d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ee.png)
民法案例分析题问题背景根据我提供的标题,本文将对一起涉及民法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答。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将深入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根据民法的规定给出合理的法律解释和建议。
案例描述在某小区内,小明的孩子小红因使用骑行工具不慎磕伤了小绿,小绿的父母因此产生了纠纷。
小绿的父母主张小明应为此事承担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关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小明则主张此事是孩子的过错,他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现在,我们将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三百五十条,未成年人因过错损害他人利益的,应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红作为小明的未成年子女,因为骑行工具使用不慎而造成小绿的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作为小红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责任,并对小绿的伤害进行赔偿。
争议与解决小明主张此事是孩子的过错,而不是他个人的过错,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一观点上,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解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百五十条,未成年人因过错损害他人利益,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条规定下,无论过错是由于未成年人本人的行为,还是其法定代理人的疏忽导致的,法定代理人都应该负责。
因此,小明作为小红的法定代理人,应对孩子的行为负责。
即使小红是独立的个体,但由于其未成年的身份,法律认定小明需承担责任。
赔偿责任的确定对于小红造成的伤害,小绿的父母主张应由小明承担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将就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进行讨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小红应对小绿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赔偿金额的确定,医药费的赔偿应根据小绿的治疗费用进行计算,包括就诊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需要考虑到小绿因伤害所导致的精神痛苦和不良影响。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fc9df27c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e5.png)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为了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以及因人身损害造成被害人的收入减少、生活费增加、交通费增加、住宅无障碍改造费等合理费用。
其中,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护理补助标准。
第二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的认定应当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损害后果的轻重程度、持续时间、对被害人正常生活、社会活动的影响等因素。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被害人的损害程度;(二)被害人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三)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四)社会保障和救助情况等。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还应当参考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对于因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予以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方式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抚恤金等多种形式。
在确定赔偿救济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害后果的轻重程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追偿时效被害人可以自人身损害事实知晓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晓该事实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消灭。
第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支付义务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履行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未依法履行人身损害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变卖财产、划拨收入、限制出境等措施强制执行。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的审理程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便捷、高效,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判,并通知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之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之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https://img.taocdn.com/s3/m/052b24b3caaedd3382c4d37a.png)
评析:决定自己的姓名是民事主体行使姓名权的方式之一。就本案而 言,原告所生的孩子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享有姓名权 这一人格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由于其 为新生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姓 名权。
本案的原告作为其父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有权决定其姓名, 这是行使法律赋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体现, 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姓名权的规定产生新的变化,对姓氏做 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贰 侵权责任的承担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对于其实施 的侵权行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法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法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本案例中,若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并不存在例外情形,应 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取雷姓或闫姓,而不能选取陈姓。
因此,这种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只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而不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旦被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其意思能 力或者智力状况如何,一律没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法律案例_青少年(3篇)
![法律案例_青少年(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3462d71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de.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被告人小张,男,17岁,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遂产生了盗窃的想法。
2019年5月,小张伙同他人,在某商场内盗窃了一部价值人民币五千元的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将小张抓获归案。
三、审理过程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侦查。
经调查,确定小张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小张进行了讯问,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小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四、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冲动型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诱惑,容易产生冲动型犯罪。
(2)团伙犯罪:未成年人往往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容易受到团伙成员的影响,形成团伙犯罪。
(3)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特点,往往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救助(1)刑罚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教育挽救: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年龄、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挽救。
(3)心理辅导: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强心理辅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4)社会帮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帮教作用,引导其回归社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人小张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冲动型、团伙型、暴力型等特点。
小孩打人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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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儿童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小孩打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伤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
那么,小孩打人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探析。
二、小孩打人的法律界定1. 法律主体小孩打人的法律主体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 法律行为小孩打人的法律行为是指未成年人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 法律后果小孩打人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小孩打人的法律后果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小孩打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可以要求被监护人赔偿损失,也可以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对于小孩打人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预防和应对措施1. 家庭教育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注重培养其关爱他人、尊重他人的品质。
2. 学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规定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606804e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03.png)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规定一、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但由于其心智和生理的未成熟,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措施。
二、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其人身权利的一种延伸,也是关乎其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保管和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或滥用。
同时,未成年人通过劳动等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
三、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特殊保护,禁止侵害或虐待未成年人。
同时,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保健和预防疾病的责任,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四、未成年人婚姻权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婚姻权益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以免他们因过早结婚而影响自身的身心健康和发展。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不具备结婚的法定年龄,除非符合特定的情况和条件。
这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于早婚、强迫婚姻等不利影响。
五、未成年人教育权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是其成长和发展的基石。
《民法典》规定,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履行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歧视。
对于缺乏赡养能力或存在其他困难的未成年人,社会应当给予必要的援助和保护。
六、未成年人参与公共事务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具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应当在符合其年龄和心理发展的范围内,参与相关的公共事务。
同时,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的机会,并对未成年人的意见予以重视和保护。
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得到适当的指导和帮助。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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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侵权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被告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由于未成年人情况复杂,再加上其未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未成年人侵权案例未成年人侵权案例的类型非常多,比如未成年人因玩具争吵引发打斗,未成年人酒驾致人死亡等。
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不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失,而且还会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必须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和界定。
二、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定和界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对于未成年人所从事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作为被告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何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成长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民事赔偿责任是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重要方式。
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未成年人侵权后,及时进行调解和赔偿,帮助其认识错误,纠正侵权行为。
如果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于其未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因此在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上,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方面,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实际能力和情况,不能给未成年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b92ef8184868762caaed5f0.png)
2009年5月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M ay.2009箜箜鲞筮兰塑』卿鱼丛!螋迪趔!竖竖峻丛№丛型煎(塾丛墅s堕箜》巡:箜№:圣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阿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虽然是特殊侵权不可或缺的传统组成部分,但是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其他特殊侵权类型,在学术上所受到的关注程度始终不足。
学理上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归责基础的研究尚不充分,特别是具体规则的内在逻辑等问题还处于含混不清的状态。
此外,在2008年12月18日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稿中,法律起草机关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和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中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规则,这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立法水平上的差距。
[关键词]未成年人侵权;民事责任能力;监护人义务[中图分类号]13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215(2009)03—0100—04一、概述(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概念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侵权行为而由自己承担或由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大陆法系,根据最终的责任主体的不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又可以分为未成年人的自己责任和监护人责任。
但由于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往往不承担自己责任,而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界对此种特殊侵权行为形态引发的责任也通常称之为监护人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性质一是替代责任说,也称为无过错责任说或他人行为说,英语上称“vi car i ous l i ab i l i t y”,有“代人受过”的意思,认为只要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监护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即使法律规定了监护人没有过失可以免责,也只是一种免责事由,而不是过错责任。
杨立新教授认为,未成年人在侵权时并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实际上就是监护人责任。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https://img.taocdn.com/s3/m/c3403253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b8.png)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在社会生活中,他们由于身心尚未成熟,往往更容易受到各种侵害,需要法律给予特别的保护。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
首先,《民法典》在监护制度方面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天然监护人,但如果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比如因重病、服刑等原因不能照顾孩子,《民法典》规定了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依法担任监护人。
同时,对于监护人的职责,《民法典》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就有效防止了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损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情况发生。
在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民法典》也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又避免了他们因缺乏判断能力而陷入不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再来说说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在信息时代,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更容易受到侵犯。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民法典》也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禁止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此外,《民法典》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方面也有特殊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典条款解析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典条款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4c896c76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b8.png)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典条款解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民法典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条款进行解析,旨在为读者深入了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绪论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个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相同的人格权利。
同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民法典特别关注并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
第二章家庭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家庭环境中,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得到特别重视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父母对未成年人有着保护和教育的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为其提供生活所需,保障其受到良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
同时,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人身权益。
第三章教育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教育过程中的权益,民法典规定了教育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享有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并且学校有责任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发展需求的教育环境和资源。
此外,对于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虐待和忽视行为,民法典也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第四章财产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也是需要得到保护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行使财产权益。
法定代理人应当恪守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责任,保证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自行处理财产事务的条件和限制,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合理利益。
第五章侵权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针对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加以保护。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实现和维护,民法典还规定了以法定代理人为主体的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救济途径。
第六章刑事责任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特殊的处理方式。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对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对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2ad85f652d380eb63946da9.png)
A hard work, a harvest, the harder you work, the more you harves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对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通常情况来说,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是司法考试以及其他类型的法学考试的重点,所以了解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的条款是法律专业的朋友的必修课。
各项条款涉及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今天律师265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对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通常情况来说,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是司法考试以及其他类型的法学考试的重点,所以了解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的条款是法律专业的朋友的必修课。
各项条款涉及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今天律师265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对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第二十条是如何规定的?第二十条【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
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
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2、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民法典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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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成年人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福祉,我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及其意义。
一、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优先保护原则,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先于其他权益;二是最佳利益原则,即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对其进行保护和救助;三是现实原则,即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来制定保护措施;四是适度保护原则,即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能力等特点,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二、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提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法定代理人管理,代表未成年人进行财产交易。
如果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则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管理财产。
三、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在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方面,民法典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存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未成年人因性侵犯、虐待等遭受侵害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助。
四、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
教育包括育人教育和法律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并为其选择合适的学校或培训机构。
五、未成年人的婚姻保护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保护问题,民法典提出了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不得结婚,法定婚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
未成年人的婚姻行为无效,必须获得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其因过早的婚姻导致的不良后果。
六、未成年人的合同保护在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的合同保护作出了详尽规定。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并且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类型和归责原则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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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类型和归责原则法律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主要职责不再仅限于传道、授业和解惑,还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限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和认知能力等方面原因,法律规定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担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
如果幼儿园、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同,可以将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分为两类:
一、教育机构直接侵权时的侵权责任及归责原则
所谓的教育机构直接侵权的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在校(园)学习生活的幼儿、学生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例如,学校课外活动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受伤,或者学生有追逐打闹危险行为,老师未能及时制止造成学生受伤,或者学生在校(园)受到事故伤害后未能及时送医救治,均可认定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直接侵权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但是,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区别受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教育机构的过错举证责任作了不同规定,具体而言:
1.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采取过错推定方式,即只要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了损害,即推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浅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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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省
摘 要 :未 成 年 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于其 意 思 能 力 尚 未健 全 ,其 主 观 方 面 不 一 定 能 意识 到 自 己行 为 的 法律 后 果 ,现 实 生 活 中未 成 年 人 侵 权 案件 屡 见 不 鲜。本文根据我 国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主体数 目、行为发生地、行 为方式等 因素 ,对未成年人侵权 责任 的承担 ,作 出
了具 体论 述 。
关键 词 : 未成 年 人 ;侵 权 ; 责任 承 担
尽的义务 。同时 ,正是基 于其职能范围 ,其义务领域仅 限于学校 、幼儿 园 以 及校 车接 送 过 程 中 。 我 国侵 权 责 任 法 针对 不 同 的侵 害人 ,对 于 校 方 的 责 任作 出 了具 体 的规 定 。 “ 不 法 行 为 ” 表 示 ,但 其 本 意是 一 种 侵 害他 人 权 利 或 利 益 的 行 为 。对 于 侵 权 行 为 的 概念 ,理 论 界 尚未 达 成 统 一 的认 识 , 目前 主 要 有 以下 四种 学 ( 2 )童工雇佣单位 的责任 说 :一 、过错 行为说 ,持此观 点的学者认 为,侵权 行为就是 一种过错 , 童 工 是 指未 满 1 6周岁 , 与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发 生 劳 动 关 系 从 事 有 经 济 是 违 约 行 为 之 外 的 民 事 过 错 行 为 ; 二 、违 反 法 定 义 务 说 。英 国 学 者 温 收 入 的 劳 动 或者 从 事 个 体 劳 动 的少 年 、儿 童 。 对 于童 工 的 雇 佣 单 位 ,应 菲尔德认为 ,侵权行 为的责任是 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 的义务 引起 的,此 当区分为合法用工单位及违法用工单位 。依据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相 种义务是针对一般人而言 的。因此 ,侵权 行为是指违反 了法律规定 的、 关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 ,单位与未成年人 的法定代理人签 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而不是 违反 了当事人 自行协 定 的针 对特定 人 的义 订 了合法的雇佣合 同,在职务范围内,发生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时 ,应 当 务;三 、责任说 ,侵权行为常常被称为民事不法行为 的责任 。大 陆法系 由单位承担赔偿 责任 ,监护人有过错 的,承 当相应责任。对于非法雇佣 的学者偏爱使用 “ 责任”这一概念来表述侵权行为 ,而且侧重于构成要 童工 的单位 ,其合 同无效 。但是 由于未成年人 已经进人单位从事生产经 件 的规 定 ,并 突 出过 错 责 任原 则 ; 四 、不 法 侵 害他 人 权 益 说 , 因 故 意 或 营活动 ,接受单位的管理 。笔者认为 ,此种情况下发生未成年人侵害他 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违背善 良风俗之方 法 ,加害于他人之 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 ,非法 用工单位 基于其 对场所 以及 童工 的管理义 务 ,理 应 承 担 相 应 责任 。 行为。 关于未成年人能否实施侵权行为 的问题 ,学界和实务 界均予以肯定 ( 3 )委托监护人的责任 的答复。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由于其实施主体的意思能力 的特殊性而成 委 托 监 护 ,指 监 护人 处 于 种 种 原 因 而暂 时将 被 监 护 人 交 由监 护 人 之 为一种特殊的侵 权行 为。关 于侵权 行为 的认 定 ,笔者认 为应 当对 “ 过 外的人予监管 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是受托人暂时具有 了监 护权 错” 采用客观过错认定原则 ,即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的义务及是否侵害 中的部分权能 ,当然 ,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其有过错 时与监 护人 了他人合法权 益为认定标准 ,正如王利明先生所说 ,对于未成年人侵权 承担连带责任 。 的认定 ,应当在不考虑其年龄及意思能力 的情况下进行判定 。 三 、 数名 未 成 年 人 侵 权 责任 承 担 二 、未 成 年 人侵 权 责 任 承 担 对于数名未成年人侵权 行为致 相对人 人身 财产损 害的责 任承 担问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的责任承担也具有其 题 ,我国法律未作 明确规定。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健 全的意思能力 ,不 特殊性 ,具体而言 ,包 括主要 以下几种责任 承担方式 : 能 对 其 行 为 的法 律 后 果 作 出正 确 的 判 断 ,对 侵 权 行 为 危 害 性 认 识 不 足 , 也就不存在一般侵权意义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换言之 ,数 名未成年人实 1 . 监 护 人 承 担 责任 未成年人 由于意思能力不健全 ,不能有效的判断其行 为所产 生的法 施侵权行为不存 在法律意义上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即不存在共 同 律后果 。当其实施民事侵权行 为时 ,对侵权行为危 害性认识不 足 ,也就 侵权 问题 。然而 ,基 于年龄 、智力及精神状况 ,具有与各 自年龄相 当辨 不存在 主观意义上的故意或者 过失 。然而其又不 同于成年人在无 意识 状 识 能力 ,在数名未成年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 、原因力结合或原因力竞合 态下 的致害行为 ,因为结合未成年人 的年龄 、 智力及精 神健康状况 ,其 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分 配时,应 当对此予以考虑 。 对其行 为的对与错又是具有一定是非辨别能力。那 么,其侵权 责任能力 笔者认为 ,对于损 害赔偿 ,应当在坚持侵权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对分 是 否具 有 特 殊 性 就 成 为 侵 权 责 任承 担 中不 得 不 面 对 的 问题 。 离 原则 的基 础 上 ,参 照侵 权 责 任 法 中 关 于 多数 人 侵 权 中分 别 侵 权 之 规 定 在 未成 年 人 侵 权 责 任 能 力 问题 上 ,大 陆 法 系 有 两 大 立 法 例 :一 是 以 予以责任划分 ,承担与其辨识能力及数人侵权 中所起 的作用 由监护人 承 教唆”他人 同时或者 《 法国民法典》 为代表的法国模式 ,其否认未成年 人侵权责任 能力具有 担赔偿 责任 。此外 ,对于未成年人数次实施 或者 “ 特殊性 ,认 为任何行为致他 人受到损害 时,因其过错致行 为发生之人 , 单 独 实施 显 著 有 悖 于 其 辨 识 能 力 的侵 权 行 为 的 , 由法 官 据 此 进 行 裁 量 , 应对该他人 负赔偿之责任 。规定了过错认定采用客观过错标准 即以该行 可 引 入 社 区服 务 令 制 予 以惩 罚 及 矫 正 。 四 、 总 结 为是否存在过错 的 “ 善 良家父”标准 ,并不会为未成年人设定特殊的标 准 ;二是以 《 德 国民法典》 为代表 的德 国模式 ,其肯定未成年人在侵权 在司法实践 中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纠纷 ,应当以赔偿责 任主体与行为 责任能力问题上存在特殊性 ,认为应对未成年人作一分为二 的划 分 ,一 主体相分离为原则 ,参考侵 权主 体的人 数、行为方 式 、智力 水平 等 因 部分未成年人因不具有 相应 的辨 识能力 或判 断能力 ,故 无侵权 责任 能 素 ,作 出合法合理的赔偿责任分配 ,对于多次实施显著有 悖于其辨识能 力 ,由此规定该部分未成年人侵权 ,其本人无需承担责任 ,由其 父母 或 力 的侵权行为的 ,引入社 区服务令予 以行为矫正 ,从而保 护未成年人及 其他 监 管 人 依 法 承 担 。 而另 一 部 分 具 有 足 够 辨识 能 力 或 判 断能 力 的 未 成 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 作 者 单 位 :西 南政 法 大 学 ) 年人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其本人需承担责任。 由上述可知 ,无论是否承认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存在 特殊性 ,在未成 年人侵权责任最终承担问题上 ,法德两种模式都规定了由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鉴于此 ,我 国立法者承认未成年 人侵权责任承担 参 考 文 献 具有特殊性 ,采取 了侵权行为主体 与责任主体相对分离的方式 ,对于一 [ 1 ] 王利明 :“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 法理 由 ・ 侵权 行为法编》, 般情况下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首先 由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予 以赔偿 ,本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2 0 0 5年 版 。 人没有财产 或者财产不足 以支付赔偿 费时 ,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 2 ] 罗结珍 :“ 法国民法典”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 9 9 9年版 。 2 . 监 护人 之 外的 特 定 对 象承担 责任 [ 3 ] 《 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 ,2 0 0 7年版。 ( 1 ) 学 校 、幼 儿 园 的 责任 [ 4 ] 姜战 军:“ 未 成 年 人 致 人 损 害 责任 承 担 研 究”, 北 京 : 中 国人 民 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8年 版 。 学 校 、幼 儿 园 ,基 于 其 对 未 成 年人 的教 育 、管 理 及 保 护 职 能 ,保 护 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以及防止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亦是其应 [ 5 ] 《 侵权责任 法》 ,北京 :法律 出 版社 , 2 0 1 1 年版 。
未成年人侵权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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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侵权之责任承担摘要: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在对被害人进行赔付的时候,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经济状况,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关护。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时候,应寻求受害人利益与未成年人责任之平衡。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释宪申请案;人格权;《台湾民法典》第218条;责任保险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结构的特殊性,在发生未成人侵权案件时要对未成年人给予适当的关爱和保护,采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就是对于未成年人损害赔偿机制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第二款规定如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多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却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与关护未成年人心理及未来生存之间的平衡。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切入点,探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未成年人要承担赔偿损害责任,法理基础在于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若成立侵权行为,自应就自己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如何赔付、赔偿多少的问题,法条却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未成年人赔偿范围做出合理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问题,世界上一些国家做出了相关规定,参考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有助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未成年人的利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国外立法例(一)德国法上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违宪争议《德国民法》第828条第2项规定,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有识别能力时,就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负损害赔偿。
德国法学界有一项共识,此种损害赔偿将使未成年人长期负担债务,致影响生计,未来生涯规划(包括结婚、就业),而妨碍其人格发展,因为发生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尤其是此项使未成年人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否违宪的争议。
对于这一问题,德国高等法院celle在对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释宪申请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潘德克顿整理版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潘德克顿整理版](https://img.taocdn.com/s3/m/fa55730f7cd184254b353546.png)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目录潘德克顿整理版总则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1“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1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 1权利失效1摔跤游戏之违法性1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1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1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2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2“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3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3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3未成年子女财产、父母及第三人3法学上之发现4无效法律行为之撤消4纯获法律上之利益4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4对未出生者之保护4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5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5无权代理人之责任6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6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7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7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8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8物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1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1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1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1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1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1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 1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 1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1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1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2地上权之时效取得2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2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3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3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3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4税捐、工资与抵押权4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5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5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5 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6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6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二二五条第二项6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7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7动产担保交易法三十年8债权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1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1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1第三人与有过失1缔约上之过失1事实上之契约关系1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1商品制造人责任1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1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1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1给付不能1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1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1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2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2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2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2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2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2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2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2慰抚金2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2自始主观给付不能3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3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3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3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3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3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3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3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3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3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3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3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3让与请求权3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4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4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4二重买卖4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4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4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4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4添附与不当得利4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4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4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5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5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5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5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5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5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5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5代位权之代位5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5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6“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6 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6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6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6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6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6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析6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7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7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7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7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7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7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7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7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7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8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8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8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8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8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8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代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8--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论契约与侵权行为法的规范功能及民事责任的发展8婚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1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2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5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5继承断嗣与收养之效力2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4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6。
未成年人侵权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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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违反法律变得非常常见,这是由于未成年人对于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对社会的认知浅。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有明确的保护条款。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未成年人侵权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未成年人侵权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1、未成年人侵权的被告是其监护人,通常是其父母。
2、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一般应以未年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具体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法律规定诉讼活动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意即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被告主体资格。
由监护人代为诉讼,仅仅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已。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按照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拥有财产。
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应优先由该财产支付。
而要让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在诉讼过程及判决书中明确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将由监护人承担判决内容。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1d8ef00e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8.png)
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保护民事行为的执行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满七岁的儿童以及精神病患者等无法理性判断与行使民事权利的人。
为了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措施。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义务和权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关系中具有一定的义务和权益。
他们虽然无法自主参与或签署合同,但在与其有关的事务中,他们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例如,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都是不可推卸的。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健康和人格尊严也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护,民法典首先规定了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对于无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等,法院可以指定一名合适的人充当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保护措施。
这主要包括财产代管、财产保险和财产行为监督。
财产代管是指法定代理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
财产保险则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进行保险保障,以防止意外损失。
财产行为监督则是指法定代理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不受侵害。
二、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的民事行为的处理在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的民事行为中,法律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权机关有责任进行赔偿。
例如,未成年人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破坏他人财产,其父母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签署合同,但在一些情况下,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完成合同的签署。
如果合同违反了权益保护的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无效宣告或者部分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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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801
【页号】144—162
一、问题之提出
(一)问题之说明
根据1978年12月份之统计,台湾地区现有人口为16,882,053人,其中未成年人(即未满20岁者)有7,361,916人,占全部人口43%。
关于识别能力之意义,“最高法院”著有判决。在1963年台上字第2771号判决一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蔡生湾系嘉义县太保学校五年级同班同学,均为11岁之未成年人。1962年1月19日在教室内,
上诉人邀该蔡生湾作摔角游戏,上诉人抱起蔡生湾一脚,蔡生湾则以残废之右手钩住上诉人脖子,同时仆地,上诉人压在蔡生湾身上,卒致上诉人左大腿受伤,业经原审查据在场目睹之蔡志得陈述证言既勘验之结果,予以认定。兹上诉人主张因医治腿伤及补营养,与精神损失共新台币17
,
309.5元,应由该蔡生湾赔偿;而被上诉人蔡礼般系蔡生湾之法定代理人,对于上诉人此项损害,依第187条之规定亦应负连带赔偿之责等情,
求为命被上诉人等如数连带赔偿之判决。而被上诉人则以上诉人之受伤系因其邀被上诉人蔡生湾摔角跌仆所致,上诉人身材较蔡生湾高大,蔡生湾右手残废,仅一手相较,自不负赔偿之责等语,资为拒绝履行之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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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
【分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
【作者】王泽鉴
第二,法定代理人未能举证免责之案件。
(1)1955年台上字第450号判决
本件
上诉人之子范春生(8岁),于1954年6月29日在彰化市竹巷里,以毛尾针对案外人谢国武设置用为赌博冰棒之旋盘射击,冀图赢取冰棒。讵毛尾针误中盘侧,受抵抗力反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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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就侵权行为言,发生二个问题:(1 )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时,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2
)法定代理人应如何与未成年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四种责任类型
关于上述问题,第187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
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编者注)设有规定,即:Ⅰ、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Ⅱ、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Ⅲ、如不能
无行为能力人则有二类:一为未满7
岁之未成年人; 另一为禁治产人(参阅第12条、第13条及第14条)。本文所讨论者,以未成年人为主,但对禁治产人亦有适用余地。目前似尚无禁治产人侵权行为之案例可供分析参考。)智虑未周,尚有保护之必要,因此法律为未成年人置有法定代理人,负照顾、教养之义务,以增进其利益。在此制度
第一,法定代理人举证免责成功之案件。
(1)在前述1963年台上字第2771
号判决一案:“摔角之处既在学校之内,且蔡生湾应上诉人之邀而为此摔角游戏,又非法令所不许,是被上诉人蔡礼般对于蔡生湾之监督亦无疏懈之可言。”
(2)1965年台上字第2750
号判决谓:“……周新丰虽为周文正之父,但远居嘉义县布袋镇,对于受雇于台中市之周文正,纵加监督,亦因鞭长莫及而不免发生损害,依第187条第2项之规定,自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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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查明,故监督是否疏懈不能证明之不利益,应归由法定代理人承担,始符合公平正义之原则。
2.“最高法院”之判决
关于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责任,在实务上最有争议者,不是未成年人识别能力之有无,而是法定代理人是否已善尽其监督之义务。就吾人所搜集有关之六则判决中,法定代理人举证免责成功者,仅有一件,在其余五件,均未能免责。兹为读者查阅方便,特先摘录其要点,再加分析检讨。(注:尚有一则判决(1963年台上字第2771号判决),系关于法定代理人应负单独责任时之举证免责(详见本文该部分之论述),在此不列入讨论。因此综合言之,目前所可查稽有关法定代理人举证免责之案例,计有7则。)
得斟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为全部或一部损害赔偿。在实务上,目前尚无相关案例。)就此规定分析之,责任类型有四,即:
1.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之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有识别能力)。
2.法定代理人之单独责任(未成年人无识别能力)。
3.未成年人之单独责任(未成年人有识别能力,但法定代理人已举证免责)。
)法定代理人责任之基础,在于监督之过失。(2
)法定代理人之过失及其过失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均由法律推定,但法定代理人得反证推翻之(推定过失责任)。(注:关于法定代理人此项责任之性质,学说上甚有争论。有谓系非纯粹的过失责任;有谓系非纯粹的无过失责任;有谓系不纯粹过失责任与不纯粹结果责任之一种混合责任;有谓系中间责任(参阅胡长清:《民法债编总论》,第167页注3;
史尚宽:《债法总论》,
第175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178页),用语至为分歧,判断标准失诸明确,“民法”中许多基本概念之阐释,似有待努力(王伯琦:《民法总则》,第9页)。)法定代理人过失之推定,
系立法技术之运用,旨在减轻被害人之举证责任,使其多获赔偿之机会,盖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之监护,系属内部关系,被害人置身其外,监督有无疏懈,实
(注:参阅《台闽地区人口统计》(1977年),第28页。)近年来,由于教育普及,就业容易,未成年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者,日益增加,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卓著,自不待言。惟在他方面,随着未成年人社会活动之扩大,其因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亦逐渐成为严重之社会问题。未成年人,除已结婚者外,均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注:依规定,满7岁之未成年人,除已结婚者外,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
应附带说明的是,识别能力之有无,原则上应就行为人个
──────148失之有无,则应依客观类型化之标准加以判断。关于识别能力之举证责任,1963年台上字第2771号判决并未讨论,惟就第187条规定之文义观之,
立法者系以未成年人具有识别能力为前提。因此,关于识别能力之欠缺,应由未成年人负举证责任,似无疑问。(注:参阅
“最高法院”认为:“按摔角系以摔倒对方与否为决定胜负之运动方法,学校学生例多于课余之际作此游戏。上诉人左大腿受伤,既系因其邀请同被上诉人蔡生湾摔角跌倒后所致,殊虽谓该蔡生湾在当时有致上诉人受如此伤害之认识,亦即无识别能力之可言,核与第187条第1项前段‘限制行为能力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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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注:第187条第4项规定:其他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之行为,致第三人受损害时,应准用同法条第3项之规定,即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
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已难使该蔡生湾就上诉人因伤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况该蔡生湾与上诉人摔角之处所,既在学校教室内,且蔡生湾应上诉人之邀而为此摔角游戏,又非法令所不许,是被上诉人蔡礼般对于蔡生湾之监督,亦无疏懈之可言,依同法条第2项之规
定,
亦不负赔偿之咎。原审本此见解,因认上诉人提起本件之诉为无请求权存在,将第一审所为驳回其诉之判决予以维持,于法洵非有违。上诉论旨仍执其主张上述陈词,任意指摘原判决不当,不能谓有理由。”
“最高法院”此项关于识别能力之解释,似有商榷余地。识别能力制度,旨在保护意思能力薄弱之人,其意义如何,学者意见不一。有谓“辨别自己行为在法律上某种责任之能力”;有谓“对于其行为方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有正常识别之能力”;有谓“足以识别自己行为能发生法律上不当行为责任之知能”。学者之措辞用语虽有不同,但其基本思想则无二致,即均以识别能力系指认识行为之危险性及就其结果应有所负责之能力;至于损害之确切程度,则无认识之必要。摔角游戏可发生伤害,实难谓11岁之学童无认识之知能。又“最高法院”以加害人系应被害人之邀而作摔角游戏,因而认为其在当时无致如此伤害之认识,故无识别能力。此点在逻辑推理上似未尽严密,盖摔角游戏由谁主动邀请,对于识别能力之认定,基本上应无影响。要之,“最高法院”对于“识别能力”采取特别严格解释,强调个人主义有余,维护社会安全颇嫌不足,实难赞同。(注:以上论述参阅拙著:“摔角游戏之违法性”,《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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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场旁观之被上诉人张永和(6岁)左眼眼球,
)须造成损害;(4)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须行为具有不法性(即无违法阻却事由存在);(6)须有识别能力(责任能力、侵权能力);(7)须有故意过失。应特别说明的是,第187条第1
项虽仅谓:“……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但在解释上应认为,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184条第1项后段),而侵害客体非属权利者,亦构成侵权行为。其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亦构成侵权行为,并推定其有过失(第184条第2项)。(注:关于第184条第2项之规定,究仅为过失之推定(即举证责任之倒置),抑或为独立之侵权行为,在学说上甚有争论。参阅拙著:“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1963年台上字第2370号判决认为,未成年人与有夫之妇通奸,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判决全文详后),亦采此见解,可资赞同。
第187
条第1项之基本规范目的,在于表示“识别能力”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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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行为之基本构成要件。因此,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行为之成立,于检讨其主观构成要件时,应先究明其是否有识别能力;于肯定有能力后,再讨论故意过失之问题。行为人无识别能力者,固无故意过失可言,其有识别能力时,未必即有故意过失。识别能力系指对于某项行为之是非利害,有认识判断之能力,而故意过失,则指其于从事该项行为时,曾否适当运用此种能力而言,故二者为各别不同之概念,应严于区别。